规制门第八(共分六种)
秦尊僧[(契-大)/石],释门之规约初宣。魏倚道臻,佛子之科条益备。盖出世不离入世,束身所以束心也。况百丈创立丛林,大众同归栖止。不遵国法,何以邀王臣之护持。不守清规,何以得比丘之和合。更加世运迁流,群钦法治,故公布之国典,固宜心懔怀刑。即私制之院章,亦当欲不逾矩。志规制。
僧伽日用轨范
日用轨范者,乃示人人当行。不拘何人何执,总当一一无犯。那管内单外单,咸须各各遵守。一敦尚戒德,为菩提之根本,作涅槃之基址。二须甘淡薄,安贫乐道,保护道心。三寂净纯一,省缘务本,无分其心。四去私摈邪,奉公守正。五柔和忍辱,慎事敬人。六随众听命,威仪整肃。七勤修行业,无怠无荒。八遵规处众,耿直不阿。九安分小心,无得妄为。十随顺规制,共勷法门。上来十种,略总善法大纲。不厌委陈,尚有禁例条目,谨列于下:
·不得破根本大戒。不得于诵戒时无故不随众。不得不孝父母。不得欺陵师长。不得故违朝廷公府禁令。不得习近女人。不得于受戒之后不知戒相。不得亲近邪师。不得饮酒赌戏。上九事,不犯,名敦尚戒德。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营办美食。不得著艳丽衣服。不得泛揽经事。不得争[贝+亲]钱。不得田蚕牧养。不得聚集男女做世法斋会。上六事,不犯,名为安贫乐道。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在外闲游,数归俗舍。不得习学应赴词章,吹唱杂艺。不得习学天文地理、符水炉火等外事。不得习学闭气坐功,及无为白莲等邪道。不得好兴无益工作等。上五事,不犯,名为省缘务本。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非理募化。不得侵克信施。不得擅用招提之物。不得废坏器用不赔偿。不得背众食。不得不白众动无主僧物。上六事,不犯,名奉公守正。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得受辱不忍,见于辞色。不得威力欺压人。不得侮慢耆宿。上四事,不犯,名柔和忍辱。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戏笑无度。不得高声谈论。不得装模作样。不得坐立斜倚。上四事,不犯,名威仪整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不礼诵。不得执事怠慢。不得恶人警策。不得作无益害有益。上四事,不犯,名勤修行业。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挑唆斗争。不得树立朋党。不得机诈不实。不得谤讪名德。不得诬毁清众。不得徇私偏袒。上六事,不犯,名遵规处众。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大胆生事。不得谬说经论。不得妄拈古德机缘。不得无知著述误人。不得招纳非人。不得自立徒众。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弥。不得己事不明,好为人师。不得哄诱他人弟子背其本师。不得无大故擅入公门。不得妄议时政得失是非。不得轻心谤斥先圣先贤。不得以常住产业等与人。·不得侵占人产业。不得另为烟爨。上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不得有过罚而不服。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不得梗法不容执事人行事。不得为执事更变成规。不得不白师友,恣意妄为。不得故与有过摈出人交。上七事,不犯,名随顺规制。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百丈清规。)
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藉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流弊。某甲住持兹山,自惭薄德。空怀佛制,无报法门。欲挽已往颓风,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无劳共住。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禅贵真参实悟,弄口头禅者,出院。
·三五成群,山门外游戏杂话,并闲坐者,罚。不服者,出院。
·吃荤酒看戏者,罚已出院。若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服。(新增)吃烟者罚。
·故与有过人往复,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出院。
·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过犯而嗔,理正者不罚,过犯者责出院。
·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已,出院。
·侵损常住财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赔已出院。
·施护入寺,执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执事同罚。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重罚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木+宛]入厨取食。违者罚。
·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不听执事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顺调伏者,重罚。
·凡受信施物,不白执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
·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火,并戴小帽者,罚。
·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者,永不复入。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以上条约,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珍重。(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本寺前后左右山场,不但不可侵渔,且风水攸关,竹木务悠久培荫。斫石取泥,俱所当慎。违者罚摈。
·山门基地,东至娑竭龙王祠止,西至土地堂止。内龙沙一股,关系吃紧,有石碑为限,毋得侵犯。
·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复禅林。以前各家据有之地,会同合山,逐一取明。除旧时所作坟塔外,当依华顶规式,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处建坟造塔。或冒昧侵越,定干罚摈。
·概山静室,披剃徒众祝发,届期务先知会两邻,据实具结。一杜混淆,一防匪类。其茶仪陋规,已经革除,毋庸溷扰。
·本山耆旧涅槃,先白常住,鸣钟通知。常住只备香烛冥资致吊,不得仍前多事。斋金永革。钟头银一钱,仍付本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