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不如给
有时候,我们会发现,在某些情形下(如亲情的纠葛、或是大家都知道你有钱),自己似乎不得不拿钱出来,这时候,该怎么办才好?
答案是“直接给”。给的意思是——我只把钱拿出来一次,下不为例。给钱,也有给钱的艺术,那就是“对折、对折、再八折”。
林小姐是我的学员,她的弟弟年轻时不学好,找工作也一换再换,最近想和几位朋友一同开涮涮锅店,并开口向林小姐借20万。
“周老师,我该怎么办才好?”林小姐说,虽然她的存款不乏20万,也很愿意支持弟弟,却怕弟弟向她借了一次钱之后,会食髓知味,一再向她借钱。
“那么,你就用给的吧!”我告诉林小姐。
“给?怎么给?”林小姐很惊讶地问。
“来,我示范一次!”我假装自己是林小姐,开口说:“弟弟,你愿意做个小生意,姐姐非常高兴,而且我们是自己人,不要说借,我给你都愿意。但事实上,姐姐并没有像你想象得那么有钱……现在姐姐身上有四万元,来,这四万全都给你。”
当“给”这个字说出口后,前来借钱的人通常不太会再来借第二次,即使敢再来借,那么不妨说:“姐姐的个性你也知道,有的话我就给,现在是真的没有。”如此一来,就不怕伤感情。
换句话说,“给”就相当于“不用还”,而“不用还”的另一个意思就是“不要再来找我借钱了!”
一定要有凭据
在借钱给对方时,一定要写凭证,如果因为不好意思,将来发生纠纷时,倒霉的是自己。
有一位学员借给姐夫1000万做生意,在借钱之初,认为姐夫是自己的亲戚,不好意思要求姐夫写借据,结果,姐夫生意成功了,却完全不认账。
所以啰,若前来借钱的人真的是一时缺钱,你也觉得他值得帮、愿意借钱给他,那么请记得,借钱给对方时,该有的凭证一定要拿。若你已经将钱借出去,却未拿凭证,那么现在请赶快立一份借据,让对方签名,并写明何时还款,以免无凭无据,要钱困难。
借据的资料,也要注明完整,曾经有一位债权人握有借据,欠款人却说他虽签了借据却没有拿到钱,因此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困扰。
一般而言,借据至少必须注明下列项目才算完整,如果是好友借贷,也要包含一到五项才行:
1.借款人
2.借款金额,金额之后并注明“收讫无误”
3.借款日期
4.利息计算方式
5.清偿日期
6.违约金计算方式
7.连带保证人
商业本票,是最佳凭证
相信没有人希望自己要走到上法庭诉讼这一步,所以,在借钱给对方时,一定要拿凭证,如果对方没有支票,至少要拿“商业本票”。
本票有两种,一种是绝对拿得到钱的本票,由银行开出,绝对可以兑现;另一种是在文具行就买得到的“商业本票”,它的效果比支票更有保障。
这话怎么说呢?
若拿的是支票,万一对方跳票,还要经过诉讼、开庭的程序。若拿的是本票,只要将本票向法院申请“本票裁定”,法院就会给你一张“本票裁定书”,你就可以拿这张裁定书到“国税局”,看看开票人的薪水、动产、不动产,并可以从中查扣,将钱还给自己。
在请借款人签写本票时,只需要请对方填写金额、发票日、发票人签章、地址等资料,至于收款人及到期日的部分,最好先不填写,保持空白较好。不先填写收款人的原因,主要是方便债权人日后可将此张本票转让给下一人。举个例来说,A向B借10万元,并签商业本票为凭证,不久后,B向C借10万元,此时,B就可以将这张商业本票给C,如此一来,C就可直接向A拿钱。
不先填写到期日的原因,也是为了债权人着想。很多本票都是写了到期日,没想到,债务人在到期日前就生意失败了,或恳请延后到期日,让债权人拿不回钱。如果本票上的到期日未先填写,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情况不妙”时,就可以告诉债务人:“上次借你的钱,我自己也有急用,请赶快还给我。”如果对方恶意不还,你又希望采取法律行动时,因到期日空白即视同立即到期,如此一来,就可以持本票到法院申请本票裁定,约十五天后就可以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债权人就可以向“国税局”要求查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直到债权人拿回该拿的钱为止。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请务必记得,在以商业本票为凭证时,收款人和到期日请先不要填,债务人为了早一点借到钱,通常都会答应债权人的要求。
收利息的艺术
此外,我也建议在借钱给对方时,不要收利息。不要收利息的另一个含意为“请尽快还钱”。因为不收利息,你可以这样告诉对方:“我这笔钱是十天后要轧票淤用的,先借你,你一定要赶快还我。”
假如收了利息,而对方又没在约好的时间内还钱时,很容易落入“欠钱者比借钱者还凶”的情形,因为欠钱的一方会认为“你又不是没收我利息,干吗这么急?”原本借钱给对方是一桩美意,到后来可能会变得两面不是人,多划不来啊!
一定要懂想收利息,也要拿捏得当
如果是长期借贷,需要向对方收取利息时,站在友情的立场,以略高于银行定存利息来设定,是蛮适合的方式。
如果纯粹是希望赚利息钱,那么利息的收取也不能高于一年20豫,因为一旦有纠纷上法院时,超过20豫的部分不受法律保障,是拿不到的,而且收取的利息太高,还会犯下“重利罪”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