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餐饮企业契税纳税会计实务
6.5.1 餐饮企业契税的相关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一、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换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地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餐饮的,其应补交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4.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小贴士:
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餐饮时,应由餐饮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四、契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五、契税的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由出让方缴纳,契税由承让方缴纳。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缴纳。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缴纳契税。
3.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4.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5.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六、契税的减、免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纳税人承收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收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七、契税的特殊税收优惠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八、契税的纳税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2.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承受方性质:承受方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在“个人”前的方框内打√;承受方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在“单位”前的方框内打√。
(2)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写;纳税人是个人的,则填写姓名。
(3)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纳税人微机代码;没有微机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4)承受方、转让方联系电话: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办税人员常用电话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为本人常用电话号码。
(5)承受方、转让方详细地址: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坐落地详细地址;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为本人常住地详细地址。
(6)权属转移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土地及存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签订协议、合同时间,增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纳税人申报时间。
(7)合同名称及编号:指双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名称及相关编号。
(8)土地、房屋地址:为产权转移的土地、房产的坐落地址,有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注明的详细地址;暂无产权证的,按合同注明的详细地址填写。
(9)权属转移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契税的五种行为和其他等六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餐饮交换和其他类型。
(10)权属转移面积:为土地使用权的占地面积和房产的建筑面积。
①占地面积,指建筑物或土地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产权证或合同记载数据填写。
②建筑面积,指房产的建筑展开面积,按产权证书或合同记载数据填写。
(11)房屋结构:按合同或权属证书注明的结构类型填写。
(12)房屋性质:根据用途及面积的不同,房屋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①商铺。为商业营业用房,指用于商业经营服务活动的房屋。如商场、酒店、饭店、度假村等。
②普通住房: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③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是指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需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属首次购买。
④非普通住房:不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其他住房,包括别墅及高档住房,一般指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住房。
⑤其他房产:指除商铺、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如车库等。
(13)成交总金额: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载明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14)评估总金额:是指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评定的市场价值。
(15)适用税率: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确定的契税适用税率。
(16)计征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17)提交资料清单: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所提供有关契税纳税申报的材料,应分类填写完整材料名称。
(18)声明栏:纳税人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纳税人为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由代理人代办纳税申报的,此栏为代理人签字并出具纳税人委托书。
6.5.2 餐饮企业契税纳税会计实务
一、餐饮企业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餐饮公司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要缴纳契税。
海天餐饮公司要将200万元的物业资产转移到控股的A公司名下,由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缴纳契税,目前当地的税率为2%,则要缴纳200×2%=4万元的契税。
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尽管本例中A是海天公司的控股企业,但双方的投资主体不全相同。如果海天公司采取新设立分公司方式分立,将新设立的分公司注册资本按股份比例分给海天公司原来的股东,则被分立公司和分立公司主体一致,就可免征契税。
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即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指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餐饮企业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就是契税的纳税人。
二、餐饮企业契税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转移。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即有偿转让)、赠与(即无偿转让)和交换(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房屋所有权转移。
(1)房屋买卖,即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2)房屋赠与,即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按照规定,房屋赠与应有书面合同或者契约,并到餐饮管理部门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3)房屋交换,即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
按照规定,房屋的使用者经房屋的所有者同意,通过变更租赁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使用权,不征收契税。房屋的所有者之间通过签订交换契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按规定应当办理契税手续。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若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则免纳契税,应当办理免征契税手续;若价值不等,应就超出部分缴纳契税。
3.按照规定,下列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1)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折价作为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比如,A企业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折价向B企业进行投资,则应由B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
企业以购买股份方式取得对方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也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企业缴纳契税。比如,A企业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取得B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则应由A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
(2)买房拆料或买房翻新。
企业以买房拆料或买房翻新方式取得对方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实际上都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均应由购买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
(3)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按照规定,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的,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4)以实物交换土地、房屋权属。
企业以其拥有的产品或者其他实物换取对方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
(5)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屋,应当视同房屋赠与,应由获奖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6)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按照规定,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餐饮企业契税减免税规定
按照规定,餐饮企业原有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规定,餐饮企业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或者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契税征收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减征或者免税手续。契税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确定。按照规定,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或者免税手续。
四、餐饮企业契税的征收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契税的申报。
企业应当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后,主管征收机关应向企业开具契税完税凭证。企业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餐饮企业契税纳税应注意的问题
1.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
A企业征用属下土地与B企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居民C。这种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2.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3.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4.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权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屋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5.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
居民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6.契税纳税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六、餐饮企业契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是有偿取得的,一般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地,为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契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进行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之中。对于餐饮企业来说,若是为进行餐饮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应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开发成本中;若是为建造办公楼等自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应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同样,对于餐饮企业承受房屋权属所应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视其用途确定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海天餐饮公司2010年1月从当地政府手中取得A区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20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则按规定企业应当缴纳的契税为:
应纳税额=2000000×3%=60000(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A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000元投入海天餐饮公司作为资本。按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缴纳契税。假如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5%,则:
应纳税额=1000000×5%=50000(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若该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则一般不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地,企业缴纳的契税,可作为当期费用入账。
2010年5月海天餐饮公司收到当地政府无偿划入的土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样土地市价,确定该土地使用权价格为2000000元,如契税税率为4%,则:
应纳税额=2000000×4%=80000(元)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海天餐饮公司购入国有土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费1000000元,用于餐饮。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5%,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5%=50000(元)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对于企业承受房屋所应缴纳的契税,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按规定都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海天餐饮公司2010年购入办公房一幢,价值10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3%,企业申报缴纳契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3%=30000(元)
则企业在实际缴纳契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海天餐饮公司将其拥有的库房10间,与A公司拥有的厂房相交换,双方协议规定由海天餐饮公司补付现金2000000元,契税税率为4%,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0×4%=80000(元)
借:固定资产――厂房。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