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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疑难问答(8)

乔某准备起诉张某的饲料加工厂噪声、粉尘、废气污染环境并对其造成损害,现乔某已有以下证据:(1)村委会出具的张某的饲料加工厂开设在乔某家隔壁的证明;(2)其他村民关于饲料加工厂机器日夜运转、噪声扰民的证词;(3)环保部门关于饲料加工厂噪声排放超标的结论;(4)县医院关于乔某因噪声影响导致神经衰弱的诊断证明。问:乔某欲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准备哪些证据?张某抗辩,需准备哪些证据?

依法分析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再成为诉讼证明的对象。此外,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复杂性和渐进性、损害后果的潜伏性和广泛性,环境污染情况极为复杂,而受害人的人力、物力都是有限的,如果按照一般诉讼程序由受害人举证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救济通常都难以实现。

为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实际上受害人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的存在提供证据,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所以,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受害人需要证明的有:加害人有污染行为,并且存在损害结果。加害人主张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则需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村民乔某已就饲料加工厂噪声污染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证据,其中第(1)、(2)、(3)项证据充分证明了饲料加工厂存在噪声超标、污染环境的行为,第(4)项证据证明了噪声已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存在损害事实。因此,乔某对其主张的噪声污染环境并致人损害的举证已比较充分,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乔某对其诉讼请求中的粉尘、废气污染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部分缺乏证据的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张某抗辩可以通过证明乔某的损害和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来主张免责;同时,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超过排放标准规定为环境污染事实的构成要素,因此他还可以通过环保部门证明噪声排放符合标准来主张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本案中,乔某已有环保部门的证明,张某想通过此种方式抗辩是比较难的)。

技巧提示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引起的心理影响主要是烦恼,使人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因噪声干扰引发民间纠纷等事件是常见的。吵闹环境中儿童智力发育比安静环境中低20%。噪声导致胎儿畸形,鸟类不产卵都有事例。

噪声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汽车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32.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请示赔偿时应提供哪些证据?

郭某与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突然,郭某饲养的狗窜出来,将唐某咬伤多处,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100元。伤愈后,唐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但郭某抗辩说是唐某先打了自己的狗。问: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唐某和郭某各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依法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2)必须有损害事实;(3)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是: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因此,本案中,受害人唐某为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提交以下证据:(1)能够证明咬伤自己的狗为郭某所饲养,包括有关书证或者证人证言等;(2)自己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包括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3)自己所受到的侵害是由郭某所饲养的狗咬伤所致,包括相关目击证人的证言等。郭某则需要证明是受害人唐某自己先打了自己的狗,方可免责。

技巧提示

在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后,受害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有关部门,以便确定动物与饲养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则要注意收集因受害人本身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

33.雇员撞伤他人,如何证明雇主的赔偿责任?

2006年6月10日,某餐馆服务员唐某按照老板沈某的指示骑三轮车送快餐,途中将邻街的老汉方某撞伤。方某的家人见是唐某撞的,便径直找到餐厅老板沈某,要求沈某承担医药费。沈某辩称,方某受伤是服务员唐某撞的,应该去找唐某索赔,自己没有责任。那么,沈某的抗辩能否成立?

依法分析

沈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雇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其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替代责任。从理论上讲,雇员是为雇主的利益在执行职务,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由受益人雇主承担,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由雇主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雇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1)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限于书面的雇佣合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亦可。(2)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并且损害后果与执行职务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对于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雇主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雇主在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唐某作为服务员,按照老板沈某的指示送快餐,是为了餐厅利益而从事的雇佣活动,由此造成方某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雇主沈某承担。

技巧提示

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4.违法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某日,姚某与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姚某顺手操起一根细木条打了蒋某头部一下。蒋某当即蹲下,并称头晕及身体麻木,被他人扶送回家,经该市人民医院诊断,原来是蒋某患有脑癌,病情已到晚期。后来,蒋某病死于家中,蒋某之妻邱某认为其夫之死系姚某打击蒋某头部引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赔偿。那么,姚某是否需要对蒋某的死亡负责?

依法分析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存在违法侵害行为,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判断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我们认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来判断——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首先,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出现损害后果,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即条件关系;其次,该行为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性质,即相当性原则。因果关系应当由受害人证明,除非法律规定应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在本案中,表面上看,姚某用细木条打击蒋某头部,使蒋某头晕及身体麻木,但蒋某致死的真正原因是其患脑癌晚期,即使姚某不用细木条打蒋某,蒋某的死亡也是不可避免、无法拖延的,因此,姚某的行为不是蒋某死亡的必要条件,与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姚某对蒋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技巧提示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具有直接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对于人身损害案件,通常由当事人自己委托或法院依职权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5.购买展览品砸伤,受害人是否可以举证要求主办方赔偿损失?

2006年9月15日,钱某到一展览馆参加由某展览公司主办的中国乐器展览会。在一展位购买乐器盒时,货架上的乐器盒忽然倒塌,钱某在托举乐器盒过程中没有站稳,跪在了地上,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当日,钱某支出救护车、治疗等费用240余元。后又支出7000余元住院、检查、护理、医药等费用在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23日支出190余元医药费,并于11月1日,领取了残疾证。

依法分析

钱某起诉到一审法院时称,购买乐器盒时,自己经允许进入展位挑选。展览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应当赔偿自己损失。故起诉要求其赔偿医药、二次手术、误工、护理、就医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等费用共计3.98万余元及3万元精神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展览公司认为,展览会不允许现场零售。参加展览的展览公司应是钱某受伤的直接责任人。自己作为展览主办方,摊位出事情可以负责,但钱某没有证据证明展览公司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受伤原因和因果关系,放置乐器盒的架子、乐器盒是不可能造成钱某那么重的伤。此外,钱某擅自进入摊位,自己也有责任。因此,不同意钱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展览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钱某系擅自闯入展位内。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钱某伤残程度属十级。

本案中,钱某在展览公司举办的展览会上购买商品时受伤,举办者有义务对其因此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展览公司称钱某系擅自闯入展位,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是不会采信的;因此产生的医药、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营养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予以计算。

技巧提示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致人伤害,受害人因此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时,侵害人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受害人受伤致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其他损害。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上述原则确定。

超过确定的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法律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36.地面施工挖坑无标志,路人摔伤如何举证获赔偿?

2005年5月,被告某工程处承接某路段改造工程,2006年10月底撤离施工现场。被告施工期间,虽然其在各个平交路口均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然而在其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的一个大坑周围,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2005年9月20日晚9时左右,梁某随父母骑车回家,因天黑,梁某摔进这个坑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右侧第一切牙松动,颈部软组织挫伤。于是,梁某将工程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工程处赔偿自己各项损失6237.69元。

依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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