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由于长期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粗暴干预和束缚,公民知政、议政、参政的范围和程度一直受到很大的限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厂务公开作为知政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亿万民众的热切期待和强烈要求中逐步走出幕幔,趋于成熟。1996年中纪委第六次全会根据许多地区的实践经验,首先提出“县(市)乡镇及行政村、基层站所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凡是可以公开的办事内容、办理程序和结果,特别是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财务等事项都应公开,以便群众监督。”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江总书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地大胆实践,并迅速加以推行,过去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黑箱操作”,变成了透明的便于社会监督的“阳光行动”。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顺应历史发展、回应时代要求的迅捷反应能力,表明了政府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尊重,因而激起了广大基层群众“空前的政治热情和参与意识”,使民众真切地感受到了民主,真切地感受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向前迈进的坚实脚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一项伟大实践。
当前,我们所推行的政务公开制度的重点是农村基层政权。其推行效果,《晾望》新闻周刊专题作了报道,指出政务公开制度大大地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巩固了执政党的地位,促进了社会稳定;改进了机关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应当说这一评价是中肯的、实事求是的。然而我们也同时看到,这一制度作为新生事物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一些基层干部“手脚”不干净,害怕拔出“萝卜”,干脆顶着不予推行;有的名日公开,实则是应付上级、糊弄群众的花架子、“皮影戏”;有的公开后,对举报的干部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当事人消遥法外,监督人却受到打击报复,等等。这些现象的出现,既无端地加大了行政成本,又严重地影响了人们对这一制度的效用评价。因此,必须制订一系统规范的要求使之不断趋于完善。就目前来说,遵循以下诸项原则是最基本的要求:
其一是广泛性原则。国家的事务是全体人民的事务,国家的政务、事务信息是全体人民的财富。因此,政务公开必须坚持广泛性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广而告之,让人民群众全面地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大到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政府的指示命令等;小到基层组织的规章制度、日常事务管理、公共财务收支等等,都要无一例外地公开。按惯例,凡对公众适用的法律和政策未能公开的不能成为执行的依据,违反这种未公开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也不能作为违法和违反政策的行为加以处理。
其二是目的性原则。“理想的民主不应仅仅是让公民在汤姆和哈里之间选择了一个就算是参与管理,而应该让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识别问题,提出建议,权衡各方面的证据和论点,表明概念并阐明立场。”科恩的这段话对于我们理解目的性原则也是很有价值的。政务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其真正目的是通过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从而改善干群关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基层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其实质是扩大基层民主,唤醒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巩固和提高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如果偏离这一目的就容易使制度流于形式,将“上墙”、“分布”、“广播”等表面现象作为政务公开的全部内涵,从而导致群众的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知情权、评议权、监督权等实质性民主权利的丧失。
其三是真实性原则。真实是信息的生命,不具有真实性的公开,不仅于社会与人民无益,反而有害。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在河北省58个县的调查表明,“有67%村民认为村务公开内容全部真实或主要内容真实,但也有35%的村民认为虚假的东西较多,属欺骗村民,应付上级检查。”如有的内容虚假,用假帐欺骗群众,只公开做得好的,不合理收入一律不与群众见面;还有的是地点上假公开,如把公开栏放在干部办公室或偏僻人少的地点,群众看不见,听不着,有人称之为“秘密公开”,等等。这些都是与真实性原则相悖的。为了保证公开的真实性,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上级必须及时纠正公开过程中的一些偏差和不规范行为,并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公民实施监督创造更有力的工具,把干部的“官帽子”交到群众手中,这样才能使一些既得利益者在压力和动力下逐步回到积极自愿、合作的状态中来。
其四是可操作性原则。政务公开不是一种理念,更不是“雾里看花”的“朦胧诗”,而是由千百万人民群众参与的一种实践性活动。因而其制度必须具体实用、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像即墨、寿光、金华、沈阳等一些地方政府,不仅详细规定了公开的内容,而且明确制订了公开的形式、时间和程序等要求,其社会效果是积极的、良好的。但是也有调查材料显示,一些单位和组织公开的方式不尽适合群众特点,与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政策水平不相协调,许多事宜群众看不明白,而公开单位又不做任何宣传解释,因而,群众要求所公开事项在形式上简单化、通俗化、便于操作的呼声十分强烈。
除以上诸内容外,监督检查也是政务公开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原则。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网络,根据不同情况经常性地组织纪检监督机关对人大、政协的有关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检查结果公开通报;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组织新闻单位对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采访报道,宣传好的经验,曝光不良现象;此外还要有纠正查处措施予以配套,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人和事,及时作出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政务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步骤,随着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内涵和表现形式将会随之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其中政府上网和公示制就是在手段和内容上发展起来的两种重要形式。
1999年是中国政府的上网年,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将逐步通过Intemet公诸于众,一个更加公开、透明、日趋贴近民众的现代政府即将成为现实,其在政务公开方面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其一,通过信息沟通技术的现代化,进一步推进了政府管理的公开化、民主化进程。早在60年代,加拿大传播理论家马歇尔·麦克卢汉就曾作出预言:“任何信息的即索即取能创造更深层次的民主。”他虽然是就电视进入家庭之后,公民参与公务意识变化而言的,但是它与通过计算机进入家庭的因特网来说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和电子函件的广泛使用,使以等级为特征的科层制受到严峻挑战,“计算机将摧毁政治领域的金字塔,我们建立了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式的管理系统,是因为我们需要掌握下属的去向以及他们完成任务的情况,而有了计算机的帮助,我们可以采用平行联系的方法重新设计我们的组织结构。”(奈斯比特语)此论倘若不谬,政府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提供各种服务,将意味着民众距离的进一步缩短和公务的进一步公开。可以断言,这种公开在程度上每提高一步,民主化的进程就会向前大大地推进一步。其二,公众能够更直接、更经济地获得各种信息。
政府上网后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单独的接触点,一幅单独的在线“面貌”,可以根据公民的重要事务来构筑信息结构。
在瑞典,网页把各级政府的各种机关服务组织起来。服务需求者能够很快查找到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办公地点、办事程序、所需条件的信息,甚至可以获取公开会议的记录和其他公开文件。在美国,俄亥俄州还可以在网上查看到公营部门或私营部门的所有职务空缺。哥伦比亚市甚至将政府市政厅与每个家庭连接起来,人们可以在家里参加会议、进行表决。在新加坡,像一本政府白皮书,完全代表政府。中心站点接受用户反馈信息,具有较为完善的在线服务功能。在网上,政府各个部门、政府公告、事件焦点、政府服务一览、站点检索、用户反馈等信息一应俱全,公众使用起来既经济又快捷。其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对政府实施更加有效的监督。我国虽然早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但由于信息传递环节过多和各层次的人为阻隔,监督效果一直很不理想。政府上网作为政务的进一步公开化,将会使这一状况大大改善。许多地方开通的“市长电话”、“县长电话”将会逐步被“市长网页”、“县长网页”所代替,公众可以通过终端与行政首长直接对话。今后政府通过网络对政府工作状况进行大范围民意测验也将成为可能。这无疑更有利于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监督网络。
从政务公开的角度看,政府上网工程是政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具有现代工具性意义。但目前在我国还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推行中必然会遇到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在思想上、组织上给予足够重视。首先要转变观念,明确政府上网的真正目的和意义。政府上网不仅仅是无纸办公、办公文件的电子批复、Intemet/lntranet的简单联接,其深层意义是政府如何利用网络实现电子化来服务于公众。因此,政府信息化不能流于形式,部门与部门之间不应狭隘地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仅以建设本部门的网络为目标,而应利用发展起来的电子化给公民、法人带来更多的方便和优质服务,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增加办事透明度,杜绝政府腐败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如果现有的工作模式、工作流程不变,只是用现代化的工具重复原有的工作内容,那么政府上网的作用也就大大地削弱了。其次,要使每个公民都能学会并平等地参与与政府打交道的新方法,让公众使用网络成为“家常便饭”。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更多的基层组织和边远落后地区缺乏上网的物质条件,如果没有充分的政策考虑,公民的平等参与、信息共享将是一句空话。第三,必须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予以强力推动。上网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有观念上的,也有物质上的;有政府方面的,也有公民方面的。政府必须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一场革命,整合各种力量,强力加以推动;同时,政府还必须在降低信息使用成本、提高公民素质等方面作出充分考虑,给予政策和资源上的支持。
公示制作为政务公开制度的一部分,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干部制度走群众路线、扩大民主、加强监督、避免用人失误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得到绝大多数机关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但要全面推进公示制还必须对包括思想认识、制度本身及现实环境在内的一些具体问题逐步加以修正和完善。
首先要进一步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科学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动。公示制与其他新的制度一样会不同程度地遇到各种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因为多年来干部使用权一直掌握在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门手中,既封闭又神秘,有时甚至体现出人身依附性。实行公示制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少数人的权力,使“长官意志”和“领导至上”的观念受到冲击。如果广大领导者和组织人事干部从“经济人”的特征出发,而不是从党和国家的战略高度,从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制度是不可能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的。
其次,要着重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公论与个论的关系,公论是大多数群众所表现出来的比较一致的意见,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人民群众正确意见的集中。但是由于公示过程中群众对被公示人的信息资料占有程度有差异,加之群众觉悟认识水平的限制,所反映上来的情况可能十分复杂,有时甚至会出现形形色色的歪曲事理的个论,对此必须进行科学分析,辨明真伪,既不可弃之不理,也不可抱“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消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