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开庭的警示,差点使她从被告席上跌倒。
审判正式开始,原、被告均无辨护律师,也无公诉人,庭內辨论时审判官只宣读了原告的讼诉请求和警方侦破经过,以及对浩儿娘的询问笔录。双方无异议,合议后,审判长高青添没有用往日洪亮、威严,具有震慑力,中气十足的语调,而是尽量放慢语速,吐字准确地以流水潺潺之声,春风染耳的语气宣读判决书。判决书渗透了人情、人性的文字和语言,是历来判决书不可有二的范本:
湖北省建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建民初字第09号
原告:孟浩,男,28岁,湖北24小时便民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女,27岁,湖北24小时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
被告:无名氏,俗名浩儿娘,女,63岁,建陵市大湾乡田湖村一组村民。
被告:孟春香,女,35岁,建陵市南洲镇老河村五组村民。
原告与被告因幼儿孟贝蕾遭恫吓、要挟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庭下调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2月9日下午3时用恫吓、要挟、诱骗的手段将幼儿孟贝蕾藏匿十天之久。
被告称:被告与幼女孟贝蕾属祖孙关系,不存在恫吓、诱骗。因其儿媳妇白雪不愿再生二胎,婆媳之间产生矛盾和分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判查明:被告以儿媳不愿生第二胎,必生男孩为由,于2011年2月9日下午3时,在监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用诱骗的手段将孙女孟贝蕾擅自带走,扬言不签定生育协议书,决不放人。藏匿十天之久,严重摧残了幼儿的心身健康。
上述事实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果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判决如下:
一、无名氏,俗名浩儿娘,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二、孟春香积极参与臧匿,造成他人精神损伤,知情不报,拘留十五天,罚款三千元。
三、如被告放弃原有想法,法院已和原告私下达成共识,不计前嫌,既往不咎,可当场释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岀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青添
审判员:寇坤
审判员:甘瑞典
书记员:鞠敏娜
2011年3月30日
浩儿娘彻底明白了自己所谓的道不同不相为谋,那种天真、愚蠢得不偿失的想法,害人害己。她用乞求的目光望着雪儿、望着儿子,望着所有参加旁听者,并向文教授深深鞠躬。
审判庭里爆岀一阵热烈的掌声。
一个童音化解了三代人的恩恩怨怨,这是贝蕾清纯可爱的声音:“奶奶,我要我的亲亲奶奶。”
在她的呼唤下接着传岀妈、娘、亲家母的声音。
浩儿娘的嘴唇不由自主地蠕动,眼沟里淌下一串串忏悔的泪。她张开母性的双臂紧紧地、紧紧地抱住孟浩、白雪、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