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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礼制、律令对家族制度的规定(1)

所谓家族制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它是家族观念的集中表现。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家族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就体现在礼制和律令中。以下我们就从这两方面入手,分析这一时期的家族制度。

一、礼制对家族制度的规定

礼制关于家族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中的孝、悌、仁、义等伦理道德观念作为人们处理家族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礼制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种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制度规定,即为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礼制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它主要是靠人们的道德观念来维护。遵循礼制规定的行为即为合乎伦理道德观念,为合礼;而违犯礼制规定的行为即为违犯了传统伦理道德规范,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礼制建立了家族亲属的称谓系统,确定了家族亲属的范围,即父系五世以内为亲属,以外不是亲属。家族亲属的称谓,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极高。多一次使用家族亲属称谓,就多一次家族成员间的感情交流。使用家族亲属称谓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家族关系的确认与强化。它本身就是一种家族活动。因此,家族亲属称谓本身,就是家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礼制以其亲属称谓系统别长幼、分尊卑、辨亲疏,家族观念和归属意识就凝聚在亲属称谓之中。它对于家族制度的规定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对家族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的具体规定,又包括对家族成员日常生活中言行举止的规范,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对婚姻关系的规定

婚礼,《礼记·昏义》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礼为人生之大礼,主要功能在于尊祖敬宗、奉祀祖先和繁殖后代、传宗继嗣。这说明婚姻不仅是两个家庭之事,而且也关系到两个家族的实际利益,人们对此都很重视。

自周礼始即主张“同姓不婚”。《礼记·大传》言及:“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通典》卷远园《礼·嘉礼·同姓婚议》亦言:“周制,则不娶宗族。”汉晋后世历代同此。《白虎通德论·姓名》载:“同姓不得相娶者,皆为重人伦也。”王充在《论衡·诘术篇》中言:“父母姓转易失实,礼重取同姓,故必卜之”,通过问名来占卜婚嫁双方是否有同姓关系,以决定双方是否可以订婚。可见,同姓通婚乃是当时婚姻关系中的禁忌。北魏孝文帝时还曾专门下诏禁止同姓为婚。太和七年(源愿猿年)诏曰:“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目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同姓为婚者常会遭到世人非议。如:“晋刘颂,汉广陵王后,临淮陈矫本刘氏子,与颂近亲,出养始改姓陈。颂女适陈氏,时人讥之。”“濮阳太守刘嘏与同姓刘畴婚。司徒下太常诸博士议,非之。”周礼规定“婚礼不贺,人之序也”。秦汉之际,仍禁止亲友在婚礼时相贺。但这种禁令与世俗习惯不符。文献中对婚礼相贺即多有描述《,初学记》卷员源引秦嘉《述婚诗》云“:群祥既集,二族交欢”;又引《协和婚赋》曰“:嘉宾僚党,祈祈云集”;《易林》“家人第三十七”记:“和合二姓,亲御斯酒。召彼邻里,公姑悦喜”

这些都说明婚礼相贺已然成为一种时尚。于是,在汉宣帝五凤二年(前缘远年)诏:“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为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所乐,非所以导民也。《诗》不云乎?‘民之失德,干糇以愆。’勿行苛政。”自此之后,婚礼相贺成为礼制的重要内容规定并传习下来,而婚礼不贺反倒成为违礼或失礼的行为。如《后汉书》卷愿圆上《方术传》载:“大将军窦宪纳妻,天下郡国皆有礼庆。”参加婚礼的亲朋宾客还要与新人嬉笑取乐《,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晋时闹房戏妇之俗愈盛,史载“:俗间有戏妇之法,于稠众之中,亲戚之间,问以丑言,责以慢对,其为鄙黩,不可忍论。”《礼记·曾子问》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秦汉时期,婚礼不举乐的礼制也开始被打破,出现了婚宴歌舞现象。如《盐铁论·散不足》载:“钟鼓五乐,歌儿数曹”;《续汉书》注引《风俗通义》载:汉灵帝时,“京师宾婚嘉会,皆作《魁儡》,酒酣之后,续以挽歌”。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婚姻举乐庆贺之俗渐兴。如《宋书》卷苑怨《文五王传》载:南平王铄之子刘敬渊结婚时,庐江王祎前去庆贺,“白世祖借伎”,世祖曰:“婚礼不举乐,且敬渊等孤苦,倍非宜也”;北魏高允“以高宗篡承平之业,而风俗仍旧,婚娶丧葬,不依古式,允乃谏曰:‘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及葬送之日歌谣、鼓舞、杀牲、烧葬,一切禁断。虽条旨久颁,而俗不革变。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教化陵迟,一至于斯。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民,不得作乐’”;西魏时“婚姻礼废,婚嫁之辰,多举音乐”。由此可见,婚姻举乐相贺逐渐成为社会普遍之风俗。汉婚礼由不贺改为可以贺之后,家族成员(特别是近亲)致贺,更成为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更增进了家族成员间的联系。

自先秦始婚姻关系的缔结有六种礼仪,即如《礼记·昏义》所规定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这就表明在整个婚礼举行过程中,家族近亲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其事。

六礼既毕,并不意味着婚礼结束,先秦时期还有“成妇”之礼,即拜见公婆,拜谒祖庙。《礼记·曾子问》中载关于女未庙见而死的问题时,曰:“不迁于祖,不附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可见,未行成妇之礼的新娘还未取得家族成员的资格。所以新妇必须在成婚次日晨,“沐浴以俟见。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婚后三个月行“庙见”之礼,即《礼记·曾子问》载:“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至此,新妇才成为正式的家族成员。

汉末魏晋以来,这种传统婚俗发生变化,出现“六礼悉舍”,“以纱縠幪女氏之首,而夫氏发之,因拜舅姑,便成妇道”的“拜时妇”和“同牢而食,同衾而寝”,三日即为夫妇的“三日婚”风俗。如晋武帝谓山涛曰:“拜于舅姑,可准庙见;三日同牢,允称在涂。”张华有谓:“拜时之妇,尽恭于舅姑;三日之婚,成吉于夫氏。准于古义,可为成妇,已拜舅姑,即是庙见。”此时,拜见舅姑与庙见祭祖合而为一。到东晋以后,这种拜时婚又销声匿迹了。在晋朝还出现了庙见礼外的“拜墓”之礼,史载:“(刘)暾妻前卒,先陪陵葬。子更生初婚,家法,妇当拜墓,携宾客亲属数十乘,载酒食而行。”不过,这种新妇祭扫祖墓的拜墓之礼还只是个别现象,其俗后世才普遍。

同时,在拜见舅姑后,男方家族亲戚长辈也要依次上座受礼,以分尊卑、认长幼。南朝时也称为“看时妇”,即要停坐三朝,任由嘉宾观看,实际上也就是让新妇认亲,以观新妇容德。史载:“晋宋已来,初婚三日,妇见舅姑,众宾皆列观。引《春秋》义云:‘丁丑,夫人姜氏至。戊寅,公使大夫宗妇觌用币。’戊寅,丁丑之明日。故礼官据此,皆云宜依旧贯。太宗(萧纲)以问(徐)摛,摛曰:‘《仪礼》云:“质明赞见妇于舅姑。”《杂记》又云:‘妇见舅姑,兄弟姊妹皆立于堂下。’政言妇是外宗,未审娴令,所以停坐三朝,观其七德。舅延外客,姑率内宾,堂下之仪,以备盛礼。近代妇于舅姑,本有戚属,不相瞻看。夫人乃妃侄女,有异他姻,觌见之仪,谓应可略。”太宗从其议。

在完成成妇礼后,新妇归宁,女婿要拜见岳父母、女方兄弟姐妹及其近亲属。这时,女家也要摆设酒宴款待新婚夫妇及亲友。因此,每次婚礼活动也就自然而然地变成为一次家族的聚众活动,尽管参与婚礼活动者,并不局限于家族范围之内。

婚后,丈夫对妻子不满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妻”。礼制规定了“七出”作为弃妻的七种正当理由。一般情况下,“出妻”也要由亲属参加。如东汉陈留人李充,其妻嫌家贫,私下劝李充与兄弟分家,李充伪酬曰:“如欲别居,当醢酒具会,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妇从充置酒燕客。充于坐中前跪白母曰:‘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便呵叱其妇,逐令出门,妇衔涕而去。坐中惊肃,因遂罢散。”济阴人黄允,以俊才知名。后为利所诱,“黜遣其妻夏侯氏。妇谓姑曰:‘今当见弃,方与黄氏长辞,乞一会亲属,以展离诀之情。’于是大集宾客三百余人,妇中坐,攘袂数允隐匿秽恶十五事,言毕,登车而去。允以此废于世”。由此说明,夫妻离诀通常也要召集亲属宾客会聚,以示婚姻关系的解除,因为当时的夫妻离诀并不只是夫妇二人的事,更主要的还是两个联姻家族的事情,是离诀两个家族的婚姻关系。

对生日、寿辰礼的规定

诞生是人生第一件大事,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家族的存续发展。最初无生日称贺的风俗,只是自商周时代即已流行一种“上寿”礼俗,但并不固定在生日那天举行。此礼直至两汉魏晋亦无大改变。如:汉兴,叔孙通定朝仪,规定元日朝贺时,诸侯“至礼毕,尽伏,置法酒。诸侍坐殿上皆伏仰首,以尊卑次起上寿”;东汉崔寔《四民月令》中载:家族祭祀聚宴时,“乃家事尊卑,无小无大,以次列坐先祖之前,子、妇、孙、曾,各上椒酒于其家长,称觞举寿”。

据史籍所见,生日相贺的仪俗至南北朝时期才有迹象,始于南方。如《颜氏家训》卷圆《风操》载:“江南风俗,儿生一期,为制新衣,盥浴装饰,男则用弓矢纸笔,女则刀尺针缕,并加饮食之物,及珍宝服玩,置之儿前,观其发意所取,以验贪廉愚智,名之为试儿。亲表聚集,致宴享焉。自兹已后,二亲若在,每至此日,常有酒食之事耳。”这里“试儿”就是“抓周”。“试儿”时,三亲六眷都要请来聚会,设酒宴款待庆贺。此后,只要双亲健在,每年的生日都要设酒庆贺。即使父母双亡,庆祝生日者亦有之,“无教之徒,虽已孤露,其日皆为供顿,酣畅声乐,不知有所感伤”。不过也有因父母死而取消生日聚会,如南朝梁元帝,“年少之时,每八月六日载诞之辰,常设斋讲,自(母)阮修容薨殁之后,此事亦绝”。

这一时期的“试儿”与后世形成的三朝、满月、百日等仪式是同一序列的礼仪内容,其人生礼仪程序相对较为简单。在上述庆祝活动时,通常主家要设宴邀请至亲,赴宴庆贺的亲戚还要送贺礼给婴儿。在酒宴上,亲属要为婴儿致祝福词。通过这一人生仪式,反映了亲属希望家族新生命健康、平安、多福,并对其未来前途热切关注。当人至五六十岁时庆贺生日称为“祝寿”,一般是由子孙为父祖庆贺,晚辈并要准备寿礼,祝福父祖福寿无疆。

对继承关系的规定

在立后承继问题上,一般是子嗣,但若无子或子亡等故,继嗣者一般应由本族成员继承。礼制:“大宗无后,以小宗支子后之,无异姓为后之文”;“以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子孙继亲族无后者,唯令主其蒸尝,不听别籍以避役也”。若以异姓为嗣,则被视为违礼乱伦之举,为世人所耻。如西晋贾充卒,其子早夭,贾充妻郭槐以外孙韩谧为嗣,秦秀即议曰:“充舍宗族弗授,而以异姓为后,悖礼溺情,以乱大伦。”从文献记载来看,继嗣者基本上是在五服家族范围之内,继嗣顺序一般由亲及疏。如北周昌黎徒何人豆卢宁,“初宁未有子,养弟永恩子勣。及生子讚,亲属皆请讚为嗣。宁曰:‘兄弟之子,犹子也,吾何择焉。’遂以勣为世子。世以此称之。及宁薨,勣袭爵,少历显位,大象末,上柱国、利州总管。讚以宁勋,建德初,赐爵华阳县侯”;西晋泰山南城人羊祜,位至公而无子,卒后,晋武帝“以祜兄子暨为嗣,暨以父没不得为人后。帝又令暨弟伊为祜后,又不奉诏。帝怒,并收免之”。太康二年(猿园员年),“以伊弟篇为钜平侯,奉祜嗣”,早卒。孝武太元中,“封祜兄玄孙之子法兴为钜平侯,邑五千户”;颍川人荀癐,于泰始十年(圆苑源年)薨,无子,孝武帝以癐“从孙徽嗣。中兴初,以癐兄玄孙序为癐后,封临淮公”。序卒,孝武帝“又封序子恒继癐后。恒卒,子龙符嗣。宋受禅,国除”;西晋八王之乱,赵王伦杀贾充孙贾谧(韩谧出继贾氏,改姓贾),及赵王伦败,“朝廷追述充勋,议立其后。欲以充从孙散骑侍郎众为嗣,众阳狂自免。以子秃厚充,封鲁公,又病死。永兴中,立充从曾孙湛为鲁公,奉充后,遭乱死,国除”。在立嗣时,一般也要向家族近亲通报,征求意见,特殊情况下甚至由家族亲属议决。如:鲁国人韦贤有源子,其中“(子)弘为太常丞,职奉宗庙,典诸陵邑,烦剧多罪过。父贤以弘当为嗣,故敕令自免。弘怀谦,不去官。及贤病笃,弘竟坐宗庙事系狱,罪未决。室家问贤当为后者,贤恚恨不肯言。于是贤门下博士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共矫贤令,使家丞上书言大行,以大河都尉(弘弟)玄成为后。”韦贤在病笃之际,子韦弘入狱未判,于是举行家族会议议决继承人。此例说明,家族会议议决立嗣仅为特例,而非通例。

对丧葬制度的规定

丧葬制度是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儒家所推崇,影响极为深远。丧葬之礼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包括送终、丧礼、守灵、报丧、奔丧、葬礼、服礼等环节。

送终:在死者临危之时即落炕后,儿子、儿媳、孙子、未嫁女儿、孙女及亲兄弟、侄儿等要聚集一起照料老人。一般家内主事的长子即与伯叔父等长辈及兄弟协商料理后事,并将房屋打扫干净,更换新衣,守候在旁。

丧礼,是对死者从绝气到下葬以前的礼仪规定。此时送终的人要“哭尸”,这是丧礼的重要仪式。哭的方式与程度都要根据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而定,《礼记·问丧》载:“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

守灵:死者咽气后进行初殓,完后将尸体移至灵床,开始守灵。守灵人应为死者直系亲属和家庭成员,包括儿女、儿媳、孙子、孙女、孙媳、侄儿、侄媳等。这是晚辈向长辈尽孝的一种方式。在灵堂的安排上,亲疏尊卑男女不同,“亲者在室,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

报丧:人死之后,派人向死者的亲属通报死讯,一般是死者儿女先要报丧于家族长者。如果家族人口不多,必须由死者儿子亲自上门;如果家族人口众多,则由死者儿子、儿媳、孙子等分头报丧。报丧要“周隆”,不得疏漏,更不能“匿丧不报”,否则为最大的失礼、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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