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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中马企业报表列报类准则比较(7)

七、分部披露信息内容的比较

FRS114要求以非等量披露模式揭示分部信息,即以主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来源确定业务部或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揭露详细信息,包括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或亏损)、分部资产(不包括所得税资产)的账面总额、分部负债(不包括所得税负债)的账面总额等内容。FRS114鼓励企业披露分部的现金流量信息。在次要报告形式中按占收入或资产的10%及以上的分部披露资产、收入与当期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额。

CAS35要求企业分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对报告分部进行披露,其中主要报告形式露的内容与FRS114基本一致,但并不鼓励企业披露分部现金流量,也不要求在次要报告形式中披露当期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额,也未明确指出分部收入以及分部费用具体应包括哪些项目。

八、总结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CAS35更多地强调了不同期间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但是在CAS35的实施过程,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分部的划分和报告分部的确定

CAS35比较注重产品和劳务的内在风险和报酬,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以下困难:1.企业很难界定各种业务或各个地区的风险和报酬;2.因没有考虑企业管理组织结构,使分部的划分掺杂了较多主观因素。

随着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从成本效益原则角度考虑,最终应使用“管理法”和“风险与报酬法”相结合的方法来制定分部报告准则,在此过程中应完善分部报告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建设。

(二)10%的判断标准

分部收人、分部利润(或亏损)、分部资产这三个标杆之间存在重叠,三者可能会同时指向某些地区分部或业务分部,造成报告分部信息披露的片面性。报告分部的确定如果单纯以相对数作为标准也不恰当,很多时候满足分部收人10%的相对数标准的企业,由于规模大小不同,其绝对数可能相差甚远,从而使提供的分部信息缺乏可比性;同时,这也可能会给某些企业避免编制分部报告留下可操作的空间。因此,如果制定一个比较低的相对数指标的同时,规定一个绝对数限额,可以使判定标准更加合理。

(三)分部收入、分部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分部报告的内容通常只限于一些关键指标,披露要求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分部费用的界定。CAS35定义的分部费用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的交易费用,但CAS35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内容可纳人分部费用,在分部报告准则中,将分部经营成本和分部期间费用不加区分而混称为分部费用不够规范。在对共同费用进行划分时,需要财务人员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各分部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深人的分析,做出审慎的职业判断。因此,对于一些划分难度较大的项目,可以不划分,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费用划分中的随意性,而且可以减少公司的核算成本,提高分部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第七节中马关联方披露准则比较

一、关联方披露准则产生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关联交易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往往利用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和盈余操纵,严重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为防范不公允关联交易,提高企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世界各国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关联方披露准则。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原先的关联方披露准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并将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CAS36)。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也于1999年12月发布了《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第8号——关联方披露》(MASB8),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更名为《财务报告准则第124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FRS124)。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6年5月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FRS124自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CAS36与修订后的FRS124的比较分析。

一、准则构架结构比较

FRS124由七个部分共24个段落组成,CAS36则分四章共十二条,两者相比,FRS124的内容划分更为详细,篇幅也较长。

二、准则内容比较

(一)目标、范围的比较

FRS124的第一部分“目标”与CAS36的第一章第一条对应。FRS124在第一部分中明确指出“本准则的目标是确保主体的财务报表包含关注这种可能性所必需的披露:即主体的财务状况和损益可能受关联方的存在、关联方交易及其未结算余额影响的可能性”。CAS36没有确指准则的目标,仅在第一章第一条中指出制定本准则是“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FRS124的第二部分“范围”与CAS36的第一章第二条对应。FRS124在第二部分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说明了准则适用于:1.界定关联方关系和交易;2.确定主体与关联方之间的未结算余额;3.确定在什么情况下要对以上1项和2项进行披露;4.决定对这些项目披露的内容。CAS36的第一章第二条则以一句“企业财务报表中应该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总结。可见FRS124对目标和范围的规定更加具体而详细,CAS36的规定则相对笼统而简略。同时CAS36还要求,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应予以披露。这表明CAS36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供的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这与FRS124要求在母公司、合营者或投资方列报的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的规定是类似的。

(二)关联方认定的比较

FRS124和CAS36都没有专门对关联方进行定义,而是列举了关联方关系存在的形式及不构成关联方的例外事项。

1.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在判断各种可能的关联方关系时,两国准则的表述方式虽然不同,但均把“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作为判断关联方关系存在的基本标准。

术语FRS124的解释CAS36的解释

控制指统驭某一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而从其活动中获取一定利益的一种权利。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指合同约定的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指有权参与某一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相关决策,但不控制这些政策的权力。重大影响可以通过持股、章程或协议来获得。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从上表可以看出,两国准则对“控制”术语的解释基本是一致的,对“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这两个术语的解释,两国准则在细节上存在差异。CAS36强调指出“共同控制”仅在与某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这说明即使有长期的合同约定存在,也不能保证长期持续地实现共同控制,一旦分享控制权的投资各方对合同约定的某项经济活动涉及的相关重要财务政策或经营政策存在意见分歧,就无法形成合同约定的共同控制。FRS124对此没有述及。而FRS124特别说明了重大影响获得的方式,CAS36则没有类似阐述。

2.关联方的认定范围。CAS36在其第二章“关联方”中指出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六个方面:该企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FRS124的规定与CAS36基本相同,两者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与个人构成关联方关系方面。FRS124没有将主体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作为关联方,CAS36则其视为关联方;(2)通过个人与其他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方面。FRS124认定的关联方除了包括受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外,还包括受主体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CAS36列举的关联方仅包括前者;(3)其他方面。FRS124将为主体或作为主体关联方的任何主体的雇员福利而设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也纳入了关联方范围。CAS36则没有述及这部分内容。

3.不构成企业关联方的例外事项。在对关联方关系进行确认时,两国准则都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仅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仅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仅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两国准则都不认定其为关联方。两国准则的差异在于:(1)FRS124认为仅仅在关键管理人员中拥有一名共同董事或其他人员的两个主体未必一定是关联方,而在CAS36中没有类似的阐述;(2)CAS36认为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FRS124则没有将其排除在关联方范围之外。

(三)关联方交易确认的比较

CAS36和FRS124关联方交易的定义是一致的,都认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两国准则列举的关联方交易项目也基本一致,均包括关联方之间的商品购销,劳务提供或接受、租赁、担保或抵押等。差异主要表现在:(1)FRS124列举的关联方交易项目中没有提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CAS36则明确将其列为关联方交易项目之一;(2)FRS124规定,母公司或子公司参与在主体****担风险的设定收益计划,视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CAS36没有类似规定;(3)FRS124列举的关联方交易项目包括担保和抵押,CAS36只提及了担保。

(四)披露的比较

1.母子公司关系的披露。两国准则都要求,当存在控制关系时,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母公司的名称、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相邻最高级别母公司等信息。除上述信息外,CAS36还要求披露子公司的名称、母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以及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这与FRS124规定的应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识别”要求相似,但是CAS36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2.关联方交易要素的披露。如果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交易,两国准则要求至少披露的交易要素均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两国准则的差异在于:(1)CAS36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FRS124则没有该项要求;(2)CAS36在其第三章“关联方交易”中虽然将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列为关联方交易的项目之一,但没有对其具体内容进行说明,在第四章“披露”中也未对其披露要求作出规定。FRS124则要求主体应披露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总额,并按下列各类分别披露: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福利、辞退福利、权益计酬福利。FRS124同时还在其第四部分“定义”中对“报酬”的含义及具体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

3.分类及合并披露。两国准则均要求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性质相似的关联方交易项目,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公平关联方交易的认定。两国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都认为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显然两国准则均默认推定关联方交易并不一定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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