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除此以外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890号)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的捐赠。
60.处置不良资产扣除。在2001年至2009年期间,对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凡符合税收规定呆账损失条件的,经光大总行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准予按实际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财税[2002]198号)
61.企业重组分年计税。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3]16号)
62.邮政企业收支差额扣除。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3]335号)
63.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审定后,其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国税发[2003]70号)
64.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取消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税发[2003]70号)
65.取消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全额扣除的规定取消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国税发[2003] 70号)
66.取消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纳税人发生业务招待费经核准准予扣除的规定取消后,改为纳税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度进行评估和检查。(国税发[2003]70号)
67.取消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审核权。纳税人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税前扣除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的规定取消后,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评估和检查。 (国税发[2003]70号)
68.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依专项审查批准后予以扣除的规定取消后,其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3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6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修理费的评估和检查。(国税发[2003]70号)
69.取消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税前列支比例审批权。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报省一级和税务总局审批后予以扣除的规定取消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条件加强评估和检查:一是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不得高于20%;二是奖金已实际发放;三是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税前利润的8%。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城市信用社的奖金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3]70号)
70.环保基金捐赠扣除。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2号)
71.法律援助基金捐赠扣除。对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 722号)
72.卫生保健基金捐赠扣除。对纳税人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3号)
73.小型加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财税[2003] 192号)
74.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财税[2003] 205号)
75.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76.报刊捐赠扣除。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
77.市话初装费扣除。从2003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福建、安徽、江西、四川和重庆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3]229号)
78.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提取的交易经手费的20%,按年席位费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3]243号)
79.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3]243号)
80.中国联通公司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联通公司下列业务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1329号、1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