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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社会权力(3)

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建置是省、道、县三级制,其行政机构职能与旧的行政机构职能有了很大的不同。当时的北洋政府一方面继承了清末新政对地方行政机构变革的基础,另一方面又设置了一些具有近代意义的行政机构。但是,由于政治混乱,机构名号不定,有些机构的设置仍不规范。以省级行政官员来看,名称就频繁变更,难有定名。在军阀统治时期,地方行政军政基本是军民兼治。民国元年(1912年)3月,北洋政府实行都督制,袁世凯任命赵惟熙署理甘肃都督,军民兼治,军政一体。1913年3月,军政分离,省民政设民政长职,但实际上仍由赵惟熙兼任民政长。民政长下设内务、财政、实业、教育四司,其中实业司是从劝业道演变而来的,教育司是从提学使司演变而来的,而财政司和内务司是新设立的。各司设司长1人,其下再根据相关事务设科。同时,改甘肃省咨议局为甘肃省议会,并成立了首届省议会,到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省议会和县议会。1914年,实行将军制,改都督为督理军务将军,改民政长为巡按使,行政公署改为巡按公署,下设政务、财政二厅,将内务、教育、实业三司裁归附设在政务厅下。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1916年7月,督理军务将军改为督军,巡按使改称省长,督军由省长兼任,行政公署改为省长公署,恢复省议会。1918年,复设教育、实业二厅。至此,甘肃省计有政务、财政、教育、实业四厅。1927年,甘肃省政府成立,省长遂废,设政府主席,下设财政、民政、教育、实业、司法五厅,各厅设厅长。至此,省级行政机构才算确立。

新的行政机构与传统社会的地方行政机构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以事设权,以事为线,诸事分设,各司其事,与传统行政机构权力集中,事权涣散的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省厅科等分层分科的行政机构的设立,具有进步意义。另外,司法机构的独立设置也是近代行政机构一个特点。民国2年(1913年),裁撤清末新政时设的司法筹备处,置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直隶司法部,又分别设置了第一高等审判、检察厅(驻平凉),第二高等审判、检察厅(驻天水),第三高等审判、检察厅(驻宁夏),第四高等审判、检察厅(驻酒泉),第五高等审判、检察厅(驻武威),第六高等审判、检察厅(驻西宁)以及皋兰地方审判、检察厅。1927年,在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外,增设了司法厅,并将原来的高等审判、检察两厅改为省高级法院和检察处,后统改为高等法院。将原来的分厅改为第一、二、三、四、五、六分院。皋兰地方审判、检察厅改为皋兰地方法院。在对城镇的行政管理方面,将巡警道警务公所改为省城警察厅。民国6年(1917年),设甘肃警务处,掌管全省警察事务,后并人民政厅,设省会公安局。

民国以后,道的官员称为道观察使,也称为道尹。道的行政机关为道尹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置科长。县级行政官员称为知事,行政机关称为知事公署,隶属道尹。1927年以后,县知事改称县长,直属于省。各县行政机构内,相应的设立了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等机构。县以下设区(镇)、保甲。1925年,河西地区改三班为行政警察,并六房为一科、二科、三科,后又改为民、财、建、教四科。

其他事务性的行政机构也在逐步设立并完备。民国2年(1913年)设置甘肃国税厅筹备处。为了对烟酒的消费进行管理,民国4年(1915年)设甘肃烟酒公卖局,不久改为烟酒事务局。与此同时,将清末新政时出现的邮政副总局改为甘肃邮政管理局,从陕甘电政管理局分出甘肃电政管理局。诸如此类适应近代社会变革的事务性的行政机构的陆续设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逐渐产生影响。这类机构牵涉的面比较小,故多处在临时设置时期,不太规范。但总的趋势是逐渐发展完善,显示出社会变革的潮流。

3.地方驻军

辛亥革命以后,地方兵制变化明显,仅最高军事机构就易名再三,先是各省以都督为最高军政长官。袁世凯时,废省都督制,实行将军制,都督改为将军,专管军务,都督府改为将军行署。段祺瑞时,将军改为督军,将军行署改为督军公署。1925年,裁督军,改为军务督办。不管最高军事长官名号如何变更,在军事长官之下设的镇守使,名号没有什么变更,当时在陇东、陇南、凉州、甘州、肃州、河西等地分别设立了镇守使,在青海、宁夏两地设立了青海护军使和宁夏护军使。

国民军入甘后,军队最高机构名号也随着政权的变更而变更。民国16年(1927年):设国民军驻甘总司令,嗣后,裁撤镇守使、护军使。1930年,设甘肃全省保安司令。1932年,中央平息“雷马事变”后,设委员长西安行营兰州行署。1933年,改为特派驻甘绥靖主任公署,设主任一人(由省政府主席兼任)。1937年,又改为委员长西安行营驻兰州副主任办公厅。1938年,改为第八战区长官司令部,设长官一人,副长官三人,辖区为甘宁青新绥五省。1946年,改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西北行营,8月,改为国民政府主席西北行辕,设主任一人,甘宁青三省主席均兼任副主任。

北洋政府时期,陆军编制单位依次是师、旅、团、营、连、排。将领实行军衔制度。民国9年(1920年),废甘肃提督,提督所辖标、协、营、汛相继裁尽。固原提督和甘州提督改为两个镇守使,即陇东镇守使和甘州镇守使。提督下辖的原宁夏总兵、西宁总兵、凉州总兵、肃州总兵、河州总兵、秦州总兵也相继改为镇守使。其中,秦州总兵改为陇南镇守使,西宁总兵改为甘边宁海镇守使,西宁总兵和宁夏总兵先改为护军使,后又改称为镇守使。新增甘边阴平镇守使,不久又裁撤。此后清朝的绿营兵制彻底结束,被新的兵制所取代。

20世纪20年代甘肃逐渐形成了八个镇守使,他们拥兵割据,权霸一方。分别是:甘州镇守使马麟、凉州镇守使马廷勷、陇东镇守使张兆钾、陇南镇守使孔繁锦、河州镇守使裴建准、肃州镇守使吴桐仁、宁夏镇守使马鸿宾、甘边宁海镇守使马麒。当时甘肃的镇守使数居全国各省之冠,八个镇守使汉回参半,俗称“陇上八镇”。

地方军阀的军队编制基本沿用的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兵制,关于这部分情况,资料十分散乱,分分合合反复无常,在此不多赘述。可以知道的是,民国13年(1924年),北洋政府将省防军改编成陆军第一师,统辖第一旅、第二旅、骑兵团、炮兵团、机关枪营、工辎混成营、宪兵连、军乐连等,以后省驻军的混乱局面略有改观。国民军西进后,先后消灭了陇上军阀。1926年,国民军将领刘郁芬将回族军阀所辖兵力各编为一混成旅,继而又各编为一师。甘肃驻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第二十四军,1929年又改为第二集团军第七军,不久又缩编为第七师。1928年以后,甘肃的驻军有国防军、省防军及地方巡警团。国防军驻扎在陇东、河西的公路沿线,少数驻扎在兰州及其他县份。省防军为地方武装,主力是保安处所辖的保安队、民政厅所辖的警察队、县政府所辖的自卫队,主要职责是维护地方治安。

三、基层权力

1.保甲

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农民生活状况如何是社会秩序稳定与否的关键,所以基层政权对农民的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这种控制手段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保甲制度,它发挥“了编查户口,劝善惩恶,稽查奸宄,守卫乡村”的职能。乡村的广大农户通过保甲组织被联系起来,分别纳入牌、甲、保三个等级。州县地方行政权力通过发给每十家的牌长循环册与门牌,由牌长详细填写每户的户主、丁口、姓名、年龄、职业、田亩以及妻妾、兄弟、子女、孙婢、左邻右舍等情况。其目的就是将农村各家各户置于左邻右舍的严密监视之下,控制人口的流动,稽查往来,防范人民互相串联和结盟拜会,清查窝藏隐匿的“盗匪”。可以说,保长、甲长是国家政权设在基层的耳目,负有稽查和通报的职责。

保甲长主要稽查盗窃、邪教、邪书、赌博、赌具、窝逃、窝奸、私铸、私销私盐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上报州县政府。这样,保长、甲长就直接控制了每家每户的情况,他们对所属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向州县长官负责。把广大的分散的农民统统编入保甲之网,每县若干保,每保若干甲,每甲若干牌,每牌若干户,本来对广大农村鞭长莫及的政权,通过这张大网,便实现了对广大农民的控制。近代以来,基层控制基本沿袭的是清代推行的保甲制度。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其基层组织又有一套独特的运行体系。如东乡族有三十六会,会比以后的乡稍微大一些。撒拉族有工等。

以下将《甘肃通志稿》记载的保甲情况摘录如下,可以看出近代保甲的相关情况。“保甲之制,大而镇集,小而村庄,或千家数百家以及数十家,俱按各街巷之横直长短,单面街挨编,合面街对编。自第一家至十一家内,以一家择为十家长,以统十家为一甲。自第一甲至十甲为一百一十一家,内以十家为十家长。以一家择为保正,以统十,十家长并十甲分之。百家为一保,自第一保起,每保总以百家为率,如此庄编保之外,尚有畸零甲分,谓之畸零甲,即附统于末保之保正,保正如人户不足一甲,谓之畸零户,即附统于末甲之十甲长。其庄村不及百家者,附近有一二十家或十余家之小村,准其附入,以足一保,谓之合保。如村外独户,令其移住大庄,以便照管。”除保甲外,有的地方还有乡约和耆老,有的保甲长由乡约和耆老担任,有的乡约和耆老由民问选出以后,维护地方自治。

2.民团

完备的社会权力体系并不是严密的“蜘蛛网”,其对社会的控制也有局限性。在边远的地方,行政管理比较薄弱,这类地区多实行民间自我控制。一些较偏远的县、乡、村,村民结社自保,维护治安。每个村落或是宗族就是一个小社会,其内部有一系列的自我保护措施。如有的村落,为了本村落安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有的宗族,又有保护本宗族平安的措施。这些小社会的防范措施的良好实施,保证了小范围社会的平安运行。为了保证一村一庄的安全,各村庄在交通要道设墩铺,便于诘奸匿,严警备。乡村墩铺由二三十家或四五十家共筑一墩,每墩设总甲一人,遇警报,则发柴烽信号传示附近各乡,各乡则聚敛人畜,屯聚防卫。

在社会处于动荡的时候,权力体系对社会的控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甘肃近代战事频仍,接连不断的战事使地方安全难有保障,各地纷纷举办团练,结团自卫。“同治初,甘肃回乱,皋兰范铭练黑头勇,静宁张明新练刚子营,皆人民自行团集,选取壮丁,按军法训练,用以防卫乡土,保护身家。”当时在人口密集的村落都有这种地方性的自保团体。进入民国以后,陇东、陇南等地受白朗起事的影响,一些乱事所及地区也出现团练性质的民间自保组织。这些团练都有社会自我防范性质。

在近代世事混乱,土匪蜂起的社会背景下,为了防盗御匪,在某些地方,经乡绅富户倡导,自发组建了自卫武装——民团。民国16年(1927年)11月,甘肃省政府颁布了《保卫团条例》及《剿匪清乡办法》,责令合水、庆阳、宁县等43县试办。于是在官府的倡导下,各地陆续创办了民团,在合水县就陆续办起了二三十个民团。民团的装备是向当地百姓摊款购买。到20世纪30年代,合水的民团组织开始变异瓦解,有的被国民党地方军阀收编利用;有的自行解散;有的则变成了明团暗匪;有的成为地主武装,和根据地为敌。

地方自保除了组建民团,各个小社会还有各种防范措施。如一村一庄,为防匪患,而自发组织了各种民间组织。在陇东的一些县份,每当麦黄果熟时节,为防止行人偷抢、攀折,相邻的数村自发组织祭火庄,俗名“羊头会”。参加会的人须结盟,结盟时杀羊以敬土地神,有歃血为盟之意。庄浪县在每年农历十月朔日在庙宇成立羊头会,首领由地方耆绅担任,器械自备,商议内部的规矩后,写在木板上和羊头同悬于路口。这类民间组织严密实用,防范很有成效,使盗贼不敢祸害乡里。但也有被地方恶霸把持后,出现自卫组织为其所用的情况。当地的一些村落还有狗头会,性质和羊头会同,所不同的是每三年杀一只白狗来祭祀神。

四、城镇警政

近代城镇在规模、职能、构成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城镇,传统城镇的权力控制已经不适合近代城镇发展的需要了。传统社会没有警察机构,近代城镇兴起后,设立了警察机构,进行城镇治安管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一月,甘肃成立全省巡警总局。总局在城内设立东局(在小石子山)、西局(在百子楼)、南局(在黄家园)、北局(在庄严寺),在城外东关、南关、西关、新关、太清宫及河北庙滩子等处各设1所分局。所谓“省会城关分局十,有文武正副巡四十员,教习十员,绅士十人,巡兵四百六十名,分段梭巡。其各府厅州县均照定章,就地方繁简设局”。以后各县城也陆续设立了巡警局,后改为巡警道,民国初年改为省会警察厅,均系专门设置,但组织简单,章则不备。民国17年(1928年),全省警务始归民政厅接办,各种设施照旧章。1932年,省政府改组,重订组织章程,设立省会公安局,内设四科一处,外设五局及保安、消防、侦缉、清洁、骑巡、水上各队暨长警补习所、警捐所、医疗所、济良所、拘留所等。其职能初具规模,月需经费两万余元。1937年,改为警察局。各县的情形是:民国3年(1914年)政府通令各县将原来的巡警改为警备队,以本营镇守使道尹为警备队总司令,县知事为警备队司令。1932年以后,各县设立了公安局。省政府按各县人口、面积、财政情况将各县公安局分三等,官警名额、经费多寡均按三等执行。1936年奉令裁局改科,仅留天水、平凉、武威公安局,其余各县一律将局取消。仅在县府内设一警佐,掌理全县警务。县设分区以后,各区设一巡官和区警若干。

甘肃近代社会权力对社会的控制,从总体上看,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军阀混战,轮番执政,社会无法承载如此多变繁杂的权力体系,老百姓的生活十分困苦。据有关资料记载,青海东部农业区的农民感叹:“乐都在二十余年前,当满清时代,人民安居乐业,生活甚低。自入民国,捐税日重,名目更多,几至数十种,令人头脑皆昏。以致百物昂贵,生活日高,小民胼手胼足,终日勤劳,难得一饱。卖儿鬻女,视为常事,而官府追比,犹不稍贷。古云:‘宁为治世犬,不为乱世人’,此语确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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