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已发生若干起网贷公司跑路事件,涉案网贷公司通过对出资人、注册资本、借款人等重要信息的造假引诱客户上当。目前不少P2P公司都宣称其融资的违约率极低,但实际上背后依靠的是资金池的搭建,信用风险正在不断积累。原先在网贷行业口碑还不错的一些公司因资金链出现问题而一度停业的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还有些在网络信贷业务方面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平台,其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数据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它通过将自身网络内的客户交易数据(例如客户的评价度数据、货运数据、口碑评价等)和一些外部数据(例如海关、税务、电力方面的数据)的整合处理,利用信用评价模型计算出借款人潜在的违约概率,进而以此作为如何放贷的标准。
应该说这一思路是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这种平台目前依靠的数据主要由与其电商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构成,数据维度较为单一,有效性还不足,关于B2B的数据更是缺乏。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的存在,要真正保证交易记录和口碑评价等数据的真实性也是困难的。而数据质量直接决定模型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并进而影响其信贷质量。
有互联网企业声称“我们赔得起,大不了一年×个亿”,这实在有点令人担心。此外,任何量化交易模型的有效性都是其交易环境和交易规则的函数,因而模型需要不断校正,不断对其进行不同环境下的压力测试才能保证其可靠性。较之银行业已积累了十年左右的数据,这些互联网企业缺少长期的特别是跨经济周期的数据支持,目前网贷公司风险计量模型的可靠性还有待考验。
投资理财类中最典型、最具影响力的当数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中所出现的一种业务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原有的客户保证金转换成了货币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由于其解决了客户保证金不能计息的问题,因而得到了客户的欢迎,同时它又实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吸收客户资金的目的,可谓各得其所。
但人们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尚认识不足。且不说它们目前公开宣传其年化收益率能达到4%,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对风险却揭示不够的做法是否合规,是否会误导投资者,就从其投资的货币基金来说,达不到预期收益率甚至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事实上,从全球范围来看,这一类产品并非我国首创,全球知名的网络支付公司PayPal早在1999年就设立了利用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该基金由PayPal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联接基金的方式交给巴克莱旗下公司管理,用户只需简单地进行设置,存放在PayPal支付账户中原本不计利息的余额就将自动转入货币市场基金,0.01美元起申购。
这完全可称为我国目前这一业务模式的原型。2007年,该基金的规模一度达到巅峰10亿美元,当时也曾赢得了不错的市场口碑。但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水平降至0.04%,仅为2007年高峰5%的零头。在此情形下,PayPal货币基金的收益优势逐步丧失,规模不断缩水,于是在2011年7月,PayPal不得不将该货币基金清盘。不是说我国目前这类产品也一定会同样面临着这种可能,但任何一类投资产品如果只宣传收益,而不把风险说够,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近期又发生了此种平台的用户资金被转划至其他账户的案例,用户要求索赔,而网络企业则要求用户必须举证该资金流失“不能归责于客户自身原因”方可补偿。这类纠纷的出现也说明了任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确实不可轻言“万无一失”。
是否需要加强监管?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在融资领域,P2P机构等正在快速扩张,在提高社会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也积累着信用风险,借款方违约难以追讨、P2P机构跑路事件并不少见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支付领域,支付机构的交易信息、交易流程缺少认证,沉淀资金缺少监管,使得消费者在享受支付结算快捷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隐私流失的风险。此外,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一直归属不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难以落实。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长远的发展,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需要从现在起就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能听任其不受约束地“野蛮生长”。要防止和纠正那种误以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是不支持创新,就会有碍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片面认识。
例如在支付结算业务方面,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但实际上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的做法并不符合这一规定,也并未获得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只要有关管理办法还未修改,就应该禁止这类现象的存在。此外,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控风险,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快捷支付操作,需通过银行进行实名身份认证。但第三方支付公司始终以方便客户为名不愿遵守监管部门的这一规定,甚至连银行退一步的变通做法,即首次支付认证、后续支付不再认证的做法也不接受,其中显然存在着不少的风险隐患。
监管机构面对这一挑战,需要作出抉择,或是“迁就”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想法,修改相关规定,或是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其前提是要准确判断目前的这种支付做法究竟是否安全。显然不宜乐观地作出肯定性回答。此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途沉淀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必须加强监管,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再如在融资类业务方面,撇开有的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未受到监管之外,一些贷款业务也存在着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比如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对金融机构贷款等资产业务的约束措施,但一些P2P机构虽承担信用风险,却不受类似的制约,也没有计提拨备的要求。
目前P2P行业中一些知名机构的资本金仅为1亿~2亿元,普遍缺乏风险吸收能力。一旦发生问题,势必引发严重后果。对有的P2P机构通过弄虚作假人为放大业务规模,形成信用误导的问题也必须坚决制止。
又如在投资理财类业务中,缺乏对有关产品严禁变相吸收存款的规定;缺乏对其资金来源及应用的严格要求及监督办法;对其在宣传中必须充分揭示风险的监管规定也不明确,也没有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手段。
应该看到,相对于传统金融消费者,互联网覆盖面更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组成结构更复杂、数量更庞大,一旦发生风险对经济社会稳定的冲击力更强。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切实加强对各类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防控已是当务之急。
综上所述,笔者的基本观点就是,网络金融的概念需进一步厘清;网络金融的模式需进一步规范;网络金融的运作需进一步监管。唯此,网络金融才能保持好目前方兴未艾的势头,才能健康、安全、有序地可持续发展。在这历史性的进程之中,监管部门、银行和互联网企业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期待互联网进入金融业能带来新空气
文/王鸿嫔
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毕业于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
就这几年的事,百年柯达被电子业打入历史,百年雷曼兄弟说倒就倒,百年《华盛顿邮报》换了新主人,桩桩都是空前不绝后的商业大案。看多了,也就见怪不怪,市场理应该淡定多了吧?
中国金融业有了新的挑战者,这在全世界并不空前,也不会绝后。网络金融叫阵传统银行不是新闻,买下基金公司股权,看来是玩真的。网络业者一向以创意取胜,进入金融业能否带来新空气,笔者是有期待的。
影响?鲶鱼效应多少是有的,仔细想想,短期有限,长期也会被市场走势稀释掉。
对于消费者方面效果有限。投资者因此有更多的选择了吗?有更好的收益吗?更多的产品吗?更好的流动性吗?更好的服务吗?A股如果不能给投资者带来长期合理的收益,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的核心价值就无法体现。
最近20年资产管理业在产品上的重大变革,一个是被动型投资组合兴起,满足了大批有择时能力投资者的需求;另一个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但这一类证券在公允估值上还未健全,2008年ABS、CDS引起的风暴余悸犹存。如果不是这类等级的产品变革,不论是银行系、保险系、电商系基金公司,比拼的还是现有产品的收益性+客户沟通力(包括渠道能力)。产品力强、能为客户创造满意的收益,就算是小公司也绝对能克服没有自身渠道的障碍,这道理不只是在基金业有效,在其他产业也行得通。所以,渠道,不是问题。
业者竞争是否公平?业者自身从股东方带来或自身发展出来的产品管理能力、渠道能力,不能称为不公平,因为各自可以有不同的business model选择。会造成不公平是不一致的监管标准,例如,同样是向公众募资的投资产品,银行、证券监管单位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同一风险等级的产品,同一个客户,在不同的渠道被告知成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预期,这才是不公平,而且这同时对业者及投资者都是不公平,且伴随着经营风险。在现存的其他资产管理渠道中,存在着过度承诺收益、弱化风险的现象,更甚者,东方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还会要求资产管理业者赔付市场巨额波动的基金投资损失,股东赔掉多年来盈余的事件,隔几年就上演一次,这是业者激进、投资者错买盲从、监管单位家长心态下共同架构的畸形产业,潜在风险极大。
金融服务业的本质是扮演资金提供者以及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媒合两方的需求,银行、证券服务的是不同风险属性的资金供需者。全世界对金融业都采取高度监管,国际趋势是对于银行BIS监控,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领域的KYC(know your client)以及反洗钱要求,都日趋严格,这些不断垫高的经营成本、规范,国内传统银行都追赶得辛苦,信奉野蛮生长的电商并不能回避这些规范,会有这些烦琐的条条框框,是付出上万亿美元的学费换来的。2008年金融风暴的起因之一,是高盛、雷曼等投行,因为不是传统银行不受BIS规范,但却做跟银行一样的业务,结果杠杆比例超过传统银行10倍以上,次债违约爆炸,这些不受管束的金融机构烂账拖累了一大批被BIS绑住的银行。所以,电商要进入金融体制内,定会被要求纳入同样的标准之下。
“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的故事,芝麻开门三次,每次的结果不同。芝麻开门之后,笔者希望看到挑战者、现存业者、投资人、市场多方都赢的结果。但芝麻开门不是每次都有所得的。祝福着!!
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相生相克
文/陈凯
咨询公司互联网金融分析师。
放眼望去,全国的互联网金融,包括电商金融、P2P、众筹、金融服务平台以及部分互联网货币,没有一个获得监管层正式颁发的金融牌照,也许也有少数几个获得了类似于擦边球的金融服务牌照或者信息服务牌照,但是这和正统的金融牌照相比是相差很大的。
没有正规的金融牌照,意味着什么呢?就是互联网金融形成不了自己的产品研发体系,而只能在外围的渠道和销售方式上服务于传统金融,或者提供数据处理的工具,就像一个经销商,只负责产品的批发销售,没有权利去生产。因此,互联网金融目前是借助了传统金融的变革需要,才趁势而起,既为传统金融提供了渠道,也成就了自己,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辩证逻辑。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比喻再恰当不过了,这里阐释的是一种可能性。正如美国版余额宝失败的原因一样,一旦传统金融体系发布局部风险,或者金融危机波动,在线理财的资金就有可能难以保全,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保障能力反而不如一些传统金融的产品,这就是败也萧何的逻辑。
互联网金融的依赖性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完全定调,但总体上持有开明的支持态度,前提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几个红线:非法集资、资金池等。因此,在没有获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需要做好的是自己的角色:通道+有限的产品接入角色。
这是一种相互的依赖,但互联网金融的依赖性更强,因为传统金融的渠道建设已经比较完善,是由于互联网诞生了新的网民融资、理财渠道,才盖过了原有银行、证券、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渠道,成为了传统金融业不得不学习、改进的新趋势。
站在俯瞰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传统金融仍然是社会融资的主体,通过互联网金融融资或者投资的群体要么是在传统金融面前碰了壁,要么是在进行多元化的融资选择,降低成本,或者索性是进行一种全新的尝试,并不能完全颠覆已有的银行为主的信贷与融资体系,至少这个状态在未来几年是颠覆不了的。
二八定律是目前盛行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服务分类方法,但这只是一个通识,并不能证明银行只服务于20%,互联网金融就能服务好80%。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触网速度的加快,传统金融未来也会推出更多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一旦背上了监管的条例,就需要和传统金融一样,接受更多的约束。
所以,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传统金融的依赖性还是比较强的,其一是传统金融的相对低效给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机会;其二是传统金融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产品和收益的对比;其三是传统金融仍然是社会融资的主体,互联网金融眼前不可能完全撇开金融体系,渠道上、产品上、资金流动上都是。
跳出“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逻辑,关键在于牌照
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有朝一日互联网金融可以完全自成体系呢? 这需要从资金募集、资金沉淀、资金流向等三个方面都彻底自有化,至少在没有获得金融牌照之前,互联网金融是不能自成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