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家伦理讲究孝,作为新儒学的宋代理学也把孝放在首位,认为孝是“天地人心,不易之理”。孝,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对于作为妻子的女人来说,孝当然要侍奉公婆,服从丈夫,但更重要的是生儿子,为婆家传宗接代。无论官员贵族还是普通人家,女性都承担着维系家庭和家族繁衍延续的重任,夫妇人伦、孝亲祭祖都要以家族的传宗接代为归宿。民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妻子的生育任务而言的。宋代仍然信奉“多子多福”,蔡襄说“娶妇何谓,俗以传嗣”,说得直截了当。著名的江州(今江西九江)陈氏义门流传着“义门婆子善滋息,一夜养子三十七;今朝两妇又双双,凑成昨宵四十一”,流露出对媳妇们多生儿子的向往,和媳妇们竞相生育的情形;人们熟悉的定窑孩儿瓷枕,用一个小男孩儿当枕头,也是对早生多生儿子的祈盼。在这种观念和事实的影响下,多生儿子的女人“贡献”大,在家庭中的地位就高,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儿的女人则被视为使家庭家族灭绝的人,在家庭中就没有地位了,甚至会被休弃,在舆论上先秦以来就有“无子出”一说,至少她要忍气吞声地允许丈夫接纳妾婢来分享甚至是取代自己的位置。即使是那些贫穷人家舍不得因此休妻,又娶不起婢妾,这个被留下来不会生儿子的女人也会被压在家庭生活的底层,不生儿子就永远不会有翻身之日。
本来结婚、性爱到生育应该是女人最看重、最愉悦和最自豪的事情,但是在观念上和事实上生儿子却成了女人在婆家的带有强制性的首要任务,把愉悦和自豪给淹没了。由于生儿子是整个家庭的大事,所以围绕着让娶来的女人早生多生儿子,就形成了一整套的习惯做法;在这一整套做法中,作为生育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的女人,受到特殊的重视和保护,这当然是出于对生育本身、对未来的儿子的重视,但其中也不能完全排除对女性的重视,至少是女人因生育的“用处”而受到了重视。
为了保证能生儿子并且生健全的儿子,很讲究选妻子(儿媳妇)的技术细节。宋代人总结前代经验,认为后代的健康需要父母特别是母亲的健康,定亲的时候未来的丈夫相看的是相貌,父母长辈相看的则是体形与体质,从中判断其生育能力;要了解女方的祖上三代的情况,其中就包含有没有家族病史或恶习,这是有“优生学”意义的选择。
如果结婚后许久不能生育,这个时候的人们也是将此归之于天意,经常采用一些祈求的方式。两宋时期佛教已经很流行,而且已经世俗化,去寺庙烧香拜佛,是这个时期已婚不育或只生女孩的女人最常用的求子方式;也可以在家里供奉观世音(俗称“送子娘娘”,据说是主管生子的菩萨),焚香诵经跪拜,这几乎是家家户户的女人们都做过的事情。传说故事中还常利用人们求子的欲望与做好事行善联系在一起,妇人对长辈孝敬,对同辈礼貌,经常积德行善就能多生早生贵子。
妇女怀孕后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即使中下层普通家庭的媳妇怀孕后也不干或少干体力活了,并且特别注意调整日常的饮食起居。宋代医学家朱瑞章认为,孕妇“食兔肉令子缺唇,食雀肉令子盲,食羊肝令子多患,食鸭子令子倒行,食鳖肉令子项短,食驴肉令子过月,食干姜蒜令胎不安”。并且说孕妇不仅不宜多劳动,也不宜多睡觉,不能吃黏硬难消化的东西,更不能悲忧惊吓,以及不能喝酒,要节制房事等。即使有的不一定有科学道理,也表露出对孕妇的重视和关心。
宋代还发展了先秦以来的“胎教”之说,有一套系统的理论和繁琐的禁忌约束。朱熹在《小学》一书中认为,“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偏),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声,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如此,则生子形容端正,才过人矣”,并且说周文王、孟子等成为圣人,跟他们的母亲注意胎教有很大关系。宋代医学家陈自明《妇人大全良方》卷10对“胎教”还讲出了一番道理:
夫至精才化,一气方凝,始受胞胎,渐成形质。子在腹中,随母听闻。自妊娠之后,则须行坐端严,性情和悦;常处静室,多听美言,令人讲读诗书,陈礼说乐,耳不闻非言,目不观恶事。如此则生男女福寿敦厚,忠孝贤明。不然则男女既生,则多鄙贱,不寿而愚。此所谓因外象而内感也。
据陈自明说,当时流传着不止一种“胎教产图之书”,有宋代的,也有唐代以前的。在宋代学者看来,胎教仍然是指的规范孕妇的言论和行为,通过一定的方式让胎儿在母腹中受到感化。实际上,胎教的真正作用并不是教育胎儿,而是孕妇做母亲前的专业培训,把孕妇培训成一个合格的母亲,将来用自己的言行来影响孩子。因为古人也明白,对孩子影响最早最多的是母亲。
不只是婆家重视和关心孕妇,娘家也同样关注。宋代有一种“催生礼”,就是在产前一个月左右娘家人送到婆家的礼物,在一个彩盆里面放上一束秸秆,再用红纸或绸缎盖住,上面插上花,画上五男二女的图案,画上卧鹿和眠羊,取静卧安养之意;再送上画着彩图的鸡蛋120个,以及生枣和婴儿的服装。临产的时候娘家还要送上馒头,称“分痛”,分担女儿的生产之痛。如果生的是女孩,婆家娘家都不太当回事,如果是儿子,特别是第一个男孩,则有一套繁琐的庆贺礼仪:孩子出生三天叫三朝,要“浴儿”,即给婴儿洗澡,宾客来祝贺的时候带着铜钱和大葱,祝福婴儿将来富贵又聪明;出生7天、14天和21天为一腊、二腊和三腊,亲戚朋友都要来祝贺;满月的时候外祖父母都要来送钱果等物,过满月以后母子就可以到户外活动了。此后,小孩百天和周岁的时候还要举行庆祝活动,比如周岁的时候小孩子可以自己爬动了,放上有各种有喻意的东西让小孩子拿,通过先拿哪件东西来判断其未来志向和前程,称为“拈周”、“试儿”。周岁的时候,还要为小孩取名,取名的规则要按照父亲家的字辈,却要让母亲的兄弟(小孩的舅舅)来确定,有人认为这是母系社会的“舅权”的遗留。
主持这一系列仪式的是家中的长辈,参与的有亲戚朋友,热闹过后真正照顾养育这个婴儿的仍然是母亲。除了前面说过的胎教之类的产前培训之外,对产妇还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和保护习惯,目的也是指导母亲更好地养育婴儿,这就明显地透露出这一系列仪式的性质:重视、保护女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儿子。
在生育过程中对女人重视、保护的同时,更有管教和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防止自家的媳妇与丈夫之外的男子接触,防止家庭家族内部的乱伦,以保证家庭的和睦,和子孙后代血统的纯正。我们知道,从古至今谱系的计算、家庭门户的传承,都是以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的,而且只限男子,不算女儿,只把男子单方面地认定为传宗接代的人。其实,这种认定并没有什么科学道理,最初可能只是基于农业生产经验的推导:男人好比种子,种什么长什么;女人好比土地,只是辅助性的,关键是种子,以此来类比生育过程中男女的作用。宋人骆龙吉在《种子论》中说,保证优生一要择地二要养种,“地则母之血也,种则父之精也腴地也不发瘠种,而大粒亦不长硗地”。表达的就是这种观念。
正是这种以男子单系血缘关系为主体的事实和观念,血统纯正的防范也就成了单系的:不限制男人,只限制作为妻子的女人。前面说过,在古人的观念中婚姻只是手段,通过婚姻生育儿子、传宗接代才是目的,那么,表面上看来通过婚姻的形式给男女双方提供了性生活的机会,让他们通过性生活来完成婚姻的目的,实际上,婚姻却是为有利于生育设下的“防疫圈”,是对性生活的圈定和限制,婚姻的功能是在防止性生活的杂乱无章。当然,在古代包括两宋时期,男人可以妻妾成群,不管哪房夫人生的都是这个男人的、这个家庭的孩子,只是有个嫡庶的说法,但是,为了这个家庭,生孩子的女人不管是妻是妾还是婢,都只能与这一个作为丈夫的男人有性生活,只能为他一个人生孩子,不能与第二个男人有性关系,一旦与外姓男人接触后,后代的血缘关系就不纯正了,与本家的其他男人接触了就是乱伦,据说乱伦生的孩子都是哑巴,因为无法张口称呼他的真正的父亲。不论合理不合理,已经形成并认同了这样的规矩:血缘关系按男系计算,保持血缘关系的纯正只能、也只需要限制女人的性生活范围。当然,对男方也不是毫无限制,特别忌讳男人与外面的娼妓的接触,认为这样会沾染疾病,娶回这种女子生不了健康的后代。
结婚、性生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后代,所以宋人对夫妻性生活有很多讲究,为了保证多生优生,特别是生健壮、聪明的儿子,在性交的时间和方法上有很多禁忌。宋代名医陈自明《妇人大全良方》卷9专门讲夫妻性生活的禁忌问题:
凡欲要儿子生吉良日,交会之日常避丙丁及弦望晦朔、大风大雨大雾、大寒大暑、雷电霹雳、天地昏冥、日月无光、虹蜺地动、日月薄蚀。又避日月、火光、星辰之下,神庙佛寺之中,井灶圊厕之侧,冢墓尸柩之旁,皆悉不可。
这里面有迷信的故弄玄虚的东西,也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如选择合适的季节,在不受外界干扰的好心情下进行,有助于受孕和胎儿的健康。不论合理不合理,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更多地生育,不只是为了满足人的本能需要。
同样出于保持血缘关系纯正的需要,对通奸行为的惩治,家法和国法都有严格的规定。按照宋代的刑法,通奸的女人如果没有丈夫处一年半徒刑,有丈夫的要处两年。如果通奸发生在家族内部,则要按两个血缘关系的远近定罪,血缘关系越近罪过越大,尤其是“小功”即同一个曾祖父的孙子孙女及其配偶之间通奸,男女都要处绞刑,比平常的通奸罪过严重得多。这是因为,有血缘关系的人通奸会引起血缘关系的混乱,甚至会引起家族的矛盾和解体,所以家族中的每个成员包括已经出嫁的女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家族内部性关系的禁忌,破坏了禁忌就要惩罚治罪。至于家法,视这种乱伦现象为家丑,处罚更严,甚至可以把男女一起处死。特别是在直系血缘关系的小家庭中,翁媳通奸被视为禽兽行为,最为人所耻,惩处也最严厉,通常要翁媳一起处死;如果是强奸,公公处死,同时鼓动和暗示受辱的儿媳自尽,以防无意中怀上了乱伦的后代。
3.妾的用处和处境
妾又称侧室,是身份地位低于正妻的妻子。正妻只能有一个,而且必须有;妾可以有许多,也可以没有。纳妾的本意在于弥补正妻生育方面的不足,宋代与前后各代一样有允许纳妾的习俗,但是必须在确认正妻已经没有生儿子的能力之后才纳妾,许多家法都明确规定“四十不纳妾”,即夫妇四十岁以后没有儿子,才能考虑纳妾的事。当然,这种规定是以认定生育缺陷在女方为前提的,如果纳妾之后仍然没有子女(即缺陷在男方),则可以用立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妾只是充当帮助正妻完成生育任务的“如夫人”的角色,正规的家法规定,正妻不能生育或没有生儿子,妾生了儿子也不能自己拥有,必须算作正妻的亲生儿子,自己只能算是“姨妈”,只是因为完成了代妻生子的任务,角色扮演得好,身份待遇会有所提高。有的家庭不纳妾,而是用女婢代妻生子,这从伦理家法上讲是不合情理的,名不正言不顺,可为了生育儿子的实际需要,人们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把生了儿子的女婢纳为侧室,给以妾的身份以示奖赏。对妻子来说,在自己不能生育的时候,可以通过让妾、婢代替的方式来完成从妻子到母亲的角色转换,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也是妻子能容忍丈夫纳妾的原因。
从丈夫方面来说,纳妾在很多时候并不像公开说的那样,是为了弥补正妻在生育上的不足,即使儿女成群也可以纳妾,其中还有一层不能言明的原因:与正妻在一起受礼教约束,与小妾可以自由放开。礼教讲夫妻关系的准则很多,唯独不讲夫妻应当有爱,按礼教的要求去做,夫妻生活非常单调乏味,如吕公著的夫人说,她“与公为夫妇相处六十年,未尝一日有面赤。自少至老,虽祍席之上,未尝戏笑”。实在是太单调了。还有宋代墓葬壁画中的《夫妻对坐宴饮图》和元代的《夫妻对坐图》,都是夫妻二人正襟危坐,保持一定距离,身后还有几个奴婢侍候着。
其实,人不论学识、地位高低,本能上都是一样的,不能总是板着面孔,都需要有放纵的时候,与正妻不能太随便,小妾可以作这方面的弥补。
由于生儿子传宗接代是妻子的首要任务,没有正妻身份的妾、婢在帮助正妻完成任务的时候也可以抬高身份,就像林语堂在《生活的艺术》中说的,“一个没有孩子的妻子就是情妇,而一个有了孩子的情妇就是妻子,不管她们的法律地位如何”,妾婢也是这样。南宋时期一个姓田的县丞死的时候正妻已经去世(或者没有正式娶妻),只有小妾刘氏所生的庶子,和已经去世的儿子的收房丫环秋菊所生的女儿,在为立嗣和分家产打官司的时候,官府认为这两个女人虽然都没有正妻的身份,那是相对于正妻和丈夫而言的;现在丈夫们(县丞父子)都去世了,这两个女人的身份就没必要分高下尊卑了,“止是两个所生母耳”,作为母亲不应该分高下,都有了与正妻相同的地位和权利了。
不过,妾婢的地位毕竟低于正妻,只是男主人的私有财产和生育工具,甚至作为正妻的仆女而存在。这些妾婢年轻貌美,与正妻明争不过就暗中较劲,妻妾矛盾经常存在。袁采在《袁氏世范》卷《3治家》中讲防范妾婢的“注意事项”用了很多篇幅:
《主人暮年不可置宠妾》:蓄婢妾者多无正室,夫蓄婢妾者,内有子弟,外有仆隶,皆当关防。制以主母,犹有他事,况无所统辖,以一人之耳目临之,岂难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
《美妾不可蓄》:夫置婢妾,教之歌舞,或使侑樽,以为宾客之欢。切不可蓄姿貌黠慧过人者,虑有恶客起觊觎之心。
《婢妾常宜防闭》:婢妾与主翁亲近,或多挟此私通,仆辈有子,则以主翁藉口,畜愚贱之裔,至破家者多矣。
《侍婢不可不谨出入》: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与外人私通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往往有于主翁身故之后自言是主翁遗腹子,以求归宗。
《婢妾不可供给》: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有供给娼女,而绝其与人往来者。其关防非不密,监守非不谨,然所委监守之人得其犒遗,反与外人为耳目,以通往来。而主翁不知,至养其所生子为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