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缘,在正常的人类文明社会中,应该是毫无血缘关系的两个男女结婚而形成的缘分。表面上看起来是让一男一女组成一个家庭,相互配合着生育和生活、生产,甚至主要是为男女二人提供性生活的方便;但是实际上,婚姻是在限制着人们性生活的范围,因为只允许结了婚的两个人有性生活,不能与其他人发生关系了。这样,结婚以后性生活的目的不是满足人的本能需要,不是提供快乐,因为如果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就没必要结婚,随意地过性生活更符合人的动物本能;之所以要通过结婚来限制性生活的范围,显然是要把“性生活—生育—抚养”搞成一个保障体系,即两个人生的孩子血缘关系清楚,责任权利明确,孩子得到正常的抚养,长大后为家庭家族传延香火,整个社会也就能够有序地新陈代谢了。结婚是一种仪式,一种社会行为,性生活是人的本能。本来,生儿育女有性生活就可以完成,不一定需要结婚的仪式,最初的人类社会就没有婚姻。但是没有结婚这样一个仪式,建立不起稳定的姻缘关系,儿女就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或者说儿女没有固定的确指的父亲。有的社会学家把结婚当成了抚养儿女的手段,认为结婚是为了在儿女出生以前为其先组织一个“抚养团体”,这个说法还没抓住最根本的东西。因为最初的人类社会中虽然只知其母,母亲照样可以在男人们的帮助下抚养孩子,让孩子长大后再生育孩子;之所以要通过结婚的方式为孩子确定一个父亲,主要是因为家庭要传延,要传宗接代,而这些又是按男系来计算的,这就要求为每一个孩子确认一个父亲,更准确地说,是为每个男人确认一个继替者。为了让儿子们接自己的班,为自己传宗接代,自己才承担起了抚育他们的责任和义务。父亲与子女特别是儿子也就连在一起了。
母亲是容易确认的,结婚的仪式也给未来的母亲一层限制,她只能为一个男人生孩子了;一般情况下,她不敢公开承认和抚养婚姻之外所生的孩子,否则母子都要受歧视。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就开始限制婚外性生活,特别是限制女人的婚外性生活。我国古代伦理学家讲的贞节,其实就是为了保证一个女人至少在一个时期内只给一个男人(家庭)生孩子,让这个男人以丈夫的身份放心地当孩子的真正的父亲。
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抚育,这就要求男女二人在生儿育女之后还要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不能达到了生儿育女的目的就散伙,因此就要讲究夫妻感情,直到没有了生儿育女的任务,没有了性生活,仍然有夫妻感情,并且把这种关系和感情称为一种特有的缘分,一种不可言喻、不可替代的情感。很多书上都提到宋代名士们有“惧内”之风,其实这是历代常见的现象,这是基于对女性的呵护、喜爱而产生的,是这种特有缘分的表达方式之一。还有,历代社会的主流声音都反对离婚,希望夫妻和睦、白头偕老,要保持这种缘分。可以说,一个家庭的建立始于结婚所形成的姻缘,一个家庭的解体则以老年夫妇一方去世,只剩下一个残缺的“空巢”的时候,这个时候虽然还可以勉强维持一个家庭,但已经不完整了,已经没有了姻缘这种特有的缘分了。
血缘,是通过生育而连接起来的缘分,并且通过一代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直系、旁系交叉重叠的血缘关系,但我们通常讲家庭史涉及的主要是直系血缘关系,即两代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血缘关系与姻缘关系的一个根本的不同,在于血缘关系是先天的,不可更改的;姻缘关系是后天操作成的,可以改变。用司马光的话说,父子血缘关系是“天合”,夫妇姻缘关系是“义合”。血缘关系是最具非选择性特点的关系,一个人是谁的子女,对这个人来说是在他出生以前就已经决定了;包括他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人的关系,他在这个家庭和家族中的位置,也都是在他出生之前就已经决定了的。再进一步来看,他在他出生的这个家庭的感情结构中的位置,也是在他出生之前就已经决定了的。
我们说血缘关系有先天性、非选择性特点,只是从生物性方面来说的;从社会性方面来看,出于某种社会性需要可以改变和干扰这种自然形成的关系。改变,主要是在一个家庭中没有亲生儿子的时候,把另一家的儿子(通常是亲兄弟的儿子,详下篇)过继过来,当作自己的儿子,把旁系血缘关系改变成直系血缘关系;有时候还可以选择亲姐妹或女儿的儿子,一般情况下不能选择毫无血缘关系之人。社会干扰血缘关系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对女儿的态度,本来女儿与儿子一样,与父母有相同的血缘关系,应该同等对待;由于传宗接代、继立门户的社会性需要,往往只认定父子关系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直系血缘关系,家庭财产和家庭门户表现为父传子继,排除了与女性有关的母子关系、父女关系和母女关系,特别是在继承家产和门户的场合,实际上把女儿排斥在直系血缘关系之外了。二是嫡庶的差别,在一妻多妾家庭中,正妻生的儿子为嫡生子,地位高;妾婢生的儿子为庶生子,地位低。虽然在唐代以后的家产继承的场合已经不再严格区别嫡庶,在一些身份性继承的场合如家长和族长身份,恩荫继承官爵,则只能是嫡生子,庶生子无权参与。这种差别的产生,并不是由于父亲的关系,因为无论嫡庶都是同一个父亲的亲儿子,都是“直系”血缘关系,差别是由母亲的身份产生的,通常认定血缘关系不考虑母亲,只是在区分嫡庶的时候才从母亲的角度判别,实际上是把母亲地位的差别“遗传”给儿子们了,由对婢妾的社会性歧视而降低了她们的儿子的地位。除了这两个社会性的原因,还时常有父母对儿女们厚此薄彼的情况,也在干扰着既定的家庭感情结构,有时候这种干扰还可以彻底破坏这种感情结构,即常见的父子反目、兄弟争斗的情形。但干扰和破坏的只是彼此的感情,改变不了既定的血缘关系,即使父子兄弟关系僵得形同路人,或者通过某种方式声明脱离父子关系,从生物性的角度看他们仍然是直系血缘关系。
附带说一下,姻缘关系和血缘关系构成了家庭中感情结构的基础,古今都是这样,这也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切身体会的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是细究起来,我们只能从社会性的角度去理解一些习惯和现象,对其中自然形成的一些特征,我们却很难真正理解,譬如为什么男女之间有异性吸引力、为什么两个人结婚后就会有特殊的亲密情感?为什么血缘关系能产生特殊的亲情?为什么两性关系与姻缘情感、与生儿育女连在了一起,而人们对这一系列行为有一种不可遏止的欲望?这些已经超出了本书的讨论范围,有的甚至已经是“天人之际”的玄奥问题了。
2.理学影响下的家庭伦理关系
家庭关系的核心是家长的权力和地位问题,是家长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宋代家庭关系的时代特点之一,是由于理学的影响,在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以及贞节观念各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观念。
从战国开始,随着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建立,就形成了家长制。家庭作为最基本的人群、社会组织形式,同样需要有一个头目、主人。家长是家庭中的男性长辈,在三代家庭中,如果是包括兄弟子侄在内的有旁系血缘关系的家庭,通常以祖父为家长;如果只有父母子女直系血缘关系,即祖父母处于被子女赡养的地位,则以第二代(父亲)为家长。无论是祖父还是父亲当家长,都习惯称为父权家长制。父家长在家中处于至尊地位,“家无二主”如同天无二日一样,是家庭中的专制领导者。我们通常注意的主要是贵族官僚家庭中的父家长的权威,其实,普通的个体小家庭也是如此,比如灾荒年、家境破落的时候常有穷人家“典妻鬻子”的记录,卖主便是家长,典卖老婆孩子不典卖自己,用典卖老婆孩子的办法来保这个家庭,也包括保自己,显然也是父家长专制权威的一种体现。
在普通的个体小家庭中,所有的人都必须听命于家长,都是家长的附属,也就是所谓的“家属”。《仪礼·丧服传》说父亲是家中的“至尊”,任何人都不能违抗,全面掌控着家庭的权力。首先是家中的经济权,而且被视为(甚至他自己也认为)是全体家属的供养者;作为家属,则要把自己的全部能力贡献出来,所有的收入都应当交给家长,不能有自己的财产。需要使用的时候先请示家长,得到允许后再使用。劳作(主要是农耕)在家长的率领下进行,收获物的分配和消费也由家长统一管理。其次,在比较讲究宗法秩序的先秦秦汉时期家长有主祭权,到宋代主要是上层大家族特别是东南地区的大家族,将主祭权作为家长的一种权威的象征,而且把家长和族长的身份融合在一起。名义上是祭祀祖先,实际作用是演示给活着的家属们看,是通过祭祀祖先对全体家属进行孝道教育。第三,更重要的,是家长要求家属们从行为到观念自觉地全方位地服从自己。用孔子的话说就是“无违”,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抗,必须以家长的意志为意志,以家长的好恶为好恶,以家长的是非为是非,不能有个人的东西。按照儒家的要求,作为子女,对父家长要察颜观色,“色不忘于目,声不绝于耳,心志、嗜欲不忘乎心”,善于揣摩家长的心事,不等家长开口就循着其意愿去做。至于家长讲出来的话都是绝对正确的,必须照办,即使错了,作为家属也不能抗辩,至多是用非常恭敬温和的语言与家长协商,家长接受固然好,不接受则要继续按家长的意图去做,丝毫不能打折扣。家长在世的时候有终身的权威,死后在一个时期内仍然是这个家庭的“精神家长”,孔子讲孝的一个标准,是父亲死后三年不改其安排的一切,而且“三年”的确切含义可能是“长期”的意思。这些固然有儒家学说过于规范化、理想化的成分,实际生活中的家庭关系一开始就不可能如此简单干脆,整齐划一,但这些说教毕竟代表着一种“主流声音”,不只是在先秦时期,直到后来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这样希望和要求的。而且如果作为家属子弟不服从家长,与家长的权威叫阵,家长有直接的惩治权,可以训斥、打骂甚至处死,相伴的还有宗族的干预和国法的制裁。
在魏晋隋唐时期,由于出现了很多宗主豪门大家庭,尽管实际生活中仍然是“三代五口”式的小家庭,但这些小家庭都依附在一个豪门大户之内,成了大户的“客”、“隐户”,家长的权力也因此发生了一些变化。豪门大户的户主是最高的家长,连小家庭的家长也是其“家属”,个体小家庭家长的权威减弱了,原来作为族长的权力这时候直接表现为大家庭家长的权力了。大家庭家长的权力范围很大,不仅有子孙及其妻子作为其家属,连奴婢之类也视为家属了;因为旁系血缘关系多了,有的已经相当疏远,所以有时候连本家族的穷人也可以成为自己的奴婢,有的奴婢尽管与这个大家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合并同类项”式地与那些有血缘关系的奴婢一同对待了。这个时期大家庭的家长对子弟家属的亲情、照料减少了,统治因素相对增加了。
从宋代开始,随着政治型的门阀士族家族制度转变为血缘型的家族制度,传统的家长制进一步礼制化、系统化了。理学家们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张载从天地一源、万物一气说起,从“乾坤父母”入手,论证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归结出“事亲则事天”的结论。他在《正蒙·乾称》中说:
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貌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吾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残疾,惸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无告者也。于时保之,子之翼也;乐且不忧,纯乎孝者也。
这段话的核心意思,是说从一个小家庭来看,父母是这家的儿女的父母,从整个社会(天下)来看,天地是全天下人的父母。家庭与天下是相通的,甚至可以视为一回事,“事亲”也就是“事天”了。反之,不孝敬父母,就是对天的不恭敬了。所有的人都是天地所生,所有的人也就都应当如同亲兄弟,应当天下一家亲了。
二程兄弟讲,仁义礼智信“五常”不仅是天理的具体化,而且是万物之性;这种万物之性不只是人才有,连豺狼鹰犬也有,人们奉行“五常”的方式在表现为对祖先的祭祀的同时,更表现为对父母在世时候的孝敬。但是,“大抵有人身,便有自私之理,宜其与道难一”,这种自私的念头可能会妨碍对父母的孝敬,所以二程又主张克服人的自私心理,顺从天理,不能让“人欲肆而天理灭”。所谓“存天理,去人欲,”也有针对家庭关系的意思。朱熹集宋代理学之大成,讲思辨的内容很多,却也是首先从“振纲纪”讲起,所谓“纲纪”就是三纲五常,认为这些都是“天之所以命我而不能不然”之事,否则就是违背天意。特别是家庭关系中的孝悌,“亲者,我之所自出;兄者,同出而先我。故事亲而孝,从兄而悌,乃爱之先见,而尤切人”,是完全应该的。朱熹在白鹿洞书院讲学的时候,亲自制定了《白鹿洞书院揭示》,把人伦教育作为首要内容,“立教之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一再强调这是天理决定的人的本性。
尽管理学家们论证了孝悌亲情是天理,在实质性的内容上并没有多少创新,仍然是孔子早就规范了的伦理纲常。这不只是因为此时的主要使命是规范家族制度,也是因为家庭制度、家庭人际关系在孔子那个时候已经规范得相当细致,把能想到的都想到了,没有必要改动了。至于给伦理纲常加上“天理”的解释,无非是为了增强人们落实伦理纲常时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