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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论宋代乡村客户的法律地位(3)

随着庄园主对佃客剥削和奴役的加重,广大客户逃亡日益加剧。富豪之家为了保证自己所需求的劳动力,在豪富地主之问出现了争地客、诱客户的斗争,甚至偷搬地客举室迁徙。在边缘地区,有的以暴力来扩充自己的地客。为了调整地主阶级内部由于争夺客户而引起的矛盾,保证官私庄田上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南宋孝宗淳熙年问,曾两次下达指挥,将《皇祜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忠、万、归、浃、澧等州。并规定:凡在三年以前移徙他乡的客户,不愿归还者,即听从便;凡逃移不到三年者,本人及其家属一并追归旧主;今后被搬移之家,不拘三年之限,官司并与追还;豪富违法强搬佃客者,“从略人条法比类断罪”。从淳熙年问两次立法补充的内容看,对《皇祜法》的改动不大,只是加重了对强搬地客者的法律制裁。企图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缓和大地主之问争夺地客的矛盾,进一步加强对佃客的控制。

淳熙时对强搬客户之家“比附略人法”的规定,使法律更加紊乱,在司法实践中,“致有轻重不同”。所以在二十年之后,即宁宗开禧元年(1205),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再次校定了《皇祜法》:“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地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从范荪校定后的法条来看,对地主任意役使客户的权力有了一定的限制,对客户的人身权利予以维护。但从另一面却说明了当时夔州路的豪强地主,不仅可以役使客户本人,连其家属也被强迫向地主提供无偿劳动;地主买卖田宅,还强迫客户就租充佃,有的强勒欠债之家充为地客;更有甚者,客户死后,其妻女的婚嫁,“主户常行拦挡,要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这说明,这个地区的客户到南宋中期,仍然处在没有人身自由权的农奴地位。

范荪再次校定《皇祜法》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不至为强有力者之所欺”。

用以缓和客户的反抗斗争,继续把客户控制在地主的土地上。所以范荪要求把校定后的《皇祜法》作为夔州的“一路专法,严切遵守”。虽然宋宁宗批准了范荪的建议,但在南宋客户法律地位逐步下降的形势下,范荪校定的《皇祜法》是不可能真正实行的。

六、南宋客户法律地位的逆转

南宋时,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高利贷剥削的加重,客户的法律地位不断下降,到南宋中期以后,客户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安全失去了法律保障,法律地位出现了明显的逆转。

南宋初,几经兵火之后,佃客流移甚众,造成了劳动力缺乏,地主控制劳动人手的要求更为迫切。所以一些地主阶级的士大夫们多次建议,加强对客户的人身控制。淮南东路滁州通判王之道提出:“当艰难相收,逮平定辄无故逃窜者,听其主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胡宏也讲:“夫客户依主户以生,当供其役使,从其约束者也。”“岂可听客户自便,使主户不得系属之哉!”所以他主张,凡是客户欲脱离主户而去的,只要“主户讼于官,当为之痛治,不可听从其便”。宋孝宗淳熙时,朱熹也曾向朝廷建议:“如今来招佃客,将来衷私搬走还乡,即许原赡养税户经所属陈理。官为差人前去追取押回,断罪交还。”并要求朝廷“明降指挥行下,庶几州县有所遵守”。这些建议虽然并未见诸实际,但它说明地主对客户加强人身控制的要求更强烈了。所以在孝宗时出现了客户随主转移,随田让渡的“随主佃客”和“随田佃客”。这正是地主对客户人身控制加强的表现。

随着租佃经济的发展,高利贷剥削的加重,客户的经济地位也在下降。南宋时的佃农,除了按契约规定向地主交租之外,地主还用任意增大斗面、征收耗米等办法加大剥削量;用增租划佃“勒令离业”的办法抬高租额;采用拒绝或拖欠赋税的办法,将二税转嫁到佃客身上。《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倘若地主到期违欠赋税,官府可追求佃户补偿。这条立法,公开鼓励地主不纳二税,所以在南宋中后期,佃客被迫代地主纳税已成为普遍现象。宋宁宗嘉泰三年(1203)《南郊赦文》中也承认:“佃户租种田亩,而豪宗巨室逋负税赋,不肯以时供输,守令催科,纵容胥吏,追逮耕人,使之代纳,农民重困。”使佃客成为官府赋税的直接承担者。

客户在地主多种名目的剥削下,“全仰主家借贷应付”。在高利贷“三倍之息”的盘剥下,往往收成不足以偿债,而被地主强“夺其屋,使不得居,夺其田,使不得食”,而“流离饿困”。到宁宗时,在江淮地区出现了“小民之无田,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的境况。地主凭借经济力量,利用高利贷的重息盘剥,使客户长期贫困化,无力起移,而长期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供地主世代役使。地主通过租佃契约和借贷关系,把经济力量转化为超经济的强制力量,加强对客户的超经济奴役。所以在南宋后期,地主的“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甚至“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这种情况与庄园农奴制下的农奴已无两样,很显然,这是客户人身地位恶化的反映。

南宋时,客户法律地位下降的更突出表现,是客户的生命权失去了法律保障。南宋中期以后,封建官府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利用法律手段,公开为地主向佃户催租逼债,残害小民。黄震讲:“在法,十月初一日已后,正月三十日前,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之日。”《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官为理索。欠者逃亡,保人代偿。”这就是地主通过官府向佃客索租逼债的法律依据。所以在南宋中后期,官府代地主催租逼债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恩格斯说:封建“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事实正是这样。南宋中期以后,各级官吏在处理地主的词讼时,利用司法权迫害佃农的事例更为普遍。宋理宗时,只要地主一人诉催私租,州县巡尉就会亲自率弓手“五七十人为群以追之”。往往为一户理索私租,动追数十家,“甚至百五六十家”。有的“每一户被迫,则一保被劫,生生之计,悉为一空”。而被追押之人多“饥饿杀之”。所以“且见百人往,不见一人还”。特别是有力之家与奸胥猾吏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遇有诉租词讼,县道“不问理之曲直,惟视钱之多寡”,致使“富者重费而得胜,贫者御(卸)冤而被罚”,而贫弱之民,“枉被追乎,监系篁楚,无所告诉”,只能“吞声饮气”哪,枉受冤屈。当时的官僚们也说:“近年强宗大姓,武断尤甚,以小利而渔夺细民,以强词而妄兴狱讼,持厚赂以变理之曲直。”甚至“官府刑人于市,或枭首以徇犯者”,“借之立威,以惧来者”。这就是南宋官府为地主催租逼债,借用刑罚手段残害佃户的惨状。

在官府的直接迫害下,很多无辜的佃客死于非命,得以幸存者,亦过着农奴式的生活。

南宋时,不仅官府对佃客恣意进行迫害,而且地主私置狱具残害佃户的现象也很普遍。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大礼赦文》中说:“勘会豪右兼并之家,多因民户欠负私债,或挟怨嫌,恣行耕缚,至于缫闭类,若刑狱,动涉旬月。”乾道八年(1172)二月,浙东提点刑狱公事程大昌也说:“访闻近日形势之家,仍前私置手缫、枷杖之属,残害善良,欲行不法。”宋宁宗嘉泰三年(1203)《南郊赦文》中也讲:“访闻形势之家,违法私置狱具,僻截隐僻屋!宇。或因一时喜怒,或因争讼财产之类,辄将贫弱无辜之人,关锁饥饿,任情捶拷,以致死于非命。虽偶不死,亦成残废之疾。被苦之家,不敢申诉。”而在荆湖僻地,“豪富之家率多不法,私置牢狱,擅用威刑,习已成风”。所以南宋后期,出现了“人命寝轻,富人敢于专杀”的普遍状况。南宋官府和地主对佃客的欠租负债,采用残酷的刑罚手段任意惨害,显然是轻视人身权利的表现。但象南宋中后期这样的残酷,这样的普遍的残害佃农,却是历史上所没有的。因此,在南宋时,以佃客为主的抗租拒扑斗争连绵不断,层出不穷,甚至发展成为武装起义。至南宋末,在全国出现了“不独田主租户交相敌仇,而官司人户亦交相敌仇”的境况,整个社会陷入了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中,南宋王朝的灭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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