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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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岐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岐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岐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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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3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辨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和居住。(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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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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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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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世界人权宣言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岐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的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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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敬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敬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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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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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都有可能发生的时候一切权利和自由都很难使现,唯有让什么都有可能发生起始之种覆灭让一切都处于公平公正平等才能够真正的实现一切的一切。
论第一条
我们从生出的一就没有自由过,我也同样从出生的那一刻就没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我们的确拥有理性和良知但是但这一切都被利用和压制的时候这一切都将成为我们致命的危险影响一生,从来没有一个人以兄弟精神的态度与我们相同对待。
我们从来没有以兄弟精神的态度对待过,因为从出生的那一刻我们就不断从父母那里吃食他们从自然那里取来的食物,所以他们的的理性和良知觉得我们亏欠他们的,所以他们认为他们以养育之恩剥夺了我们的尊严与权利,甚至赋予了我们一句“嘴上没毛办事不牢”的明确否决人与人直接的关系的话这句话就是因为父母对待我们的态度而传染给其他父辈之人对待我们的态度。而从初生到现在我们都被这样的世界影响着我们和伙伴又这么可能以兄弟精神相互对待。他们从初生就将我们当做敌人不断的比较攀登即使我们死了说不定他们也会更加高兴:“嘿,那懦弱的家伙死了!”
我们生来就没有拥有自由。
对于这样的社会和制度想恢复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的世界唯一只有彻底的变革,以公家的力量养育我们长大将我们长大使用掉的东西记载在我们长大后以我们为社会的劳务和工作克扣而后再赋予我们生活所需。亲情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变成了变相的压制,这样使我甚至对亲情产生了厌恶,所以我们不要将亲情内掺杂了金钱,也唯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我们的友情,爱情我们的社会都没有掺杂利益,唯有这般我们才能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论第二条
我们没有享受到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我们即使自由也是我们自己对自己的控制权的自由,但是世界并没有赋予我们享受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权利,外界的种族因素、肤色因素、性别因素、语言因素、宗教因素、亲情因素、爱情因素、友情因素、国籍因素、社会出生因素、财产因素、出生因素时刻都在影响着压制着我们使,当然这一切最主要的因素还是亲情爱情友情的因素,亲情爱情友情这几乎是我们一生的全部,我们失去了亲情爱情友情就等于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但这一切都沾染了恶心的利益我们也唯有随波逐流或者选择抛弃一切追寻真正的亲情爱情友情。
这一切的解决方法唯有将利益永恒的在亲情友情爱情中剔除。
论第三条
我们没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这个没有秩序事故每时每刻发生,对于利益的态度如臭味熏人的不负责商人横行的世界,谈何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论第四条
奴役和奴隶,我们在为无良的投机者工作的时候何尝又不是被奴役的奴隶,失去自身的人身自由。
论第五条
那些所谓的长者正在鞭打着孩子的事情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牢房的刑法依旧不断的在发生。
论第六条至最后
法律没有人人得知理解,审判过程没有公开审判的时候,怎么让人知道法律的存在作用和真正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