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采用非独创性叙述性语句,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这类语句或是对商品的描述,或是一般广告的常用词句,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如:在“服装”上申请注册“AIRT OF FASHION”,这是服装行业常用广告词。又如在化工产品上申请注册“THE MIRACLES OF SCIENCE”、REDUCING THE BURDEN OF OWNERSHIP”等商标,都属非独创性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如“中秋明月寄深情”、“领导世界新潮流”等,但独创的且非流行的短语不受此限,如“第五金光大道”、“依依不舍”。
13.民族名称商标
民族名称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如“高山”、“阿昌”。
14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
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如“你好”、“小姐”。但非普通形式,或者巳图形化的不受此限,如“好媳妇”、“康师傅”。
(二)企业设计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忐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准则》。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应当注意避免采用以下文字和图形:
l.不得使用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文字和图形:
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如“中国”、“PRC”,但我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如“神洲”。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国名近似的,如“ZHONGGUO”、“CHINO”。但商标的文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如“CHINK”。商标文字部分为我国国名,视为与我国国名近似:如“中国龙”、“中国之花”。
2.不得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图形
商标的图形与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同加拿大国旗近似的红色枫叶图案。但商标图形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商标局在审查使用国家名称注册的商标时,一般按照以下准则把握:
(1)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如:德国:USA(美国的缩写)、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与国名近似的商标,不得予以注册。如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但是,FRANSIS可以注册(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E读音近似,fH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认为与国名近似。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认为近似。)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同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不认为近似。如“扶桑”(意指日本)、“花旗”(意指美国)。
——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如“AMERICAN”(意译:美国的)、“FRENCH”(意译:法国的)。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将会被驳回。如“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2)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如“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INDIANNIGHTS”(意译:印度之夜)、“法兰西乡情”。
(3)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如http://www.microsoft.com.us (us为美国的缩写)。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惟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例如:“DEUTSCHE OPST”(意译:德国邮政)。
3.不得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该规定主要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及其尊严的维护,如不得同奥运五环标志近似。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缩写或其标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4.不得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性志愿救护、救济团体的尊重。“红十字”、“红新月”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的通用标志,由医疗卫生组织专用。但商标明显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5.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且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指商标的文字是其使用商品(服务)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通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但独家使用的不受此限。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机、彩电、自行车、单车、生抽王、去污粉等。
本商晶(服务)的通用名称,禁用为商标,但商标文字整体不为通用名称的,不受此限:如“衣国”、“仙饮”。本商品的图形,禁用为商标:如使用在螃蟹上的螃蟹图案。但商标含有本商品图形的一部分,或者整体已抽象化的不受此限。
6.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由于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行业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卜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公知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同时,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的商标不能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示商品的原料必须是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主要原料不取决于在该商品中所占成分的多或少,而取决于是否决定了本商品的主要特性。但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描述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方式如果是间接的或暗示的,均不受此限。
—一不得使用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文字或者图形,如“调味品”、“高级”,但暗示商品质量的,不受此限,如“高超”、“永赞”。
——不得使用直接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文字或者图形,如使用在酒类上的“乌鸡白风”,使用在打火机上的“18K黄金”。但非直接表示商品主要的原料的,不受此限,如使用在纱线上的“吉羊”。
——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文字或者图形,如使用在刹车安全装置上的“刹车保护”。但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不受此限,如使用在乐器类的“远声”,使用在畜药类的“畜乐”。
——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数量的文字和图形,如20支、454克。
——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服务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如表示商品时令的“中秋(月饼)”、“冬季(服装)”;表示商品结构特征的“双缸(洗衣机)”、“双卡(收录机)”;表示商品型号的:“502(胶)”、“5#(电池)”;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工艺的“手绣(刺绣加工)”、“蜡染(棉审)”;表示商品使用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的“即冲(快餐面)”、“自助(餐馆)”;表示商品颜色的“白色(香皂)”、“红色(印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的“男子(香水)”、“BABY(计时看护)”;表示商品状态的“固体(饮料)”、“夹心(面包)”;表示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10(饼)”、“廉价(汽车出租服务)”;表示商品或者服务风味及特色的“川味(香肠)”、“鲁菜(餐厅)”;表示服务时间的“24小时(电报电询”、“8—24(OK)厅”;表示提供的物品“咖啡(小吃店)”、“烤鸭(餐厅)”;表示服务使用主要工具的“TYUCK(运输业)”、“火锅(餐厅)”;表示服务内存的“计算机服务(运用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保养)”;表示服务范围的“国际(通讯服务)”;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天然(饮料)”、“加厚(毛衣)”等。
7.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或者图形该规定是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尊严,体现我国民族团结和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商标本身构成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者在特定的商品、服务上产生民族歧视性的,禁用为商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伤害民族形象或者其尊严。商标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不得产生民族歧视性。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禁用为商标。如“一日三寸”、“纯白金”。但夸张并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如“神医”、“创造第五季”。
9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者图形
(1)不得使用在政治上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或者图形,如有误的国家地图,但抽象的或版图界线不清的图形,不受此限。
(2)不得使用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的名称、简称及标志做商标,如“九三学社”。
(3)不得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如“美元”、“英磅”或者外国货币的图形。
(4)不得使用有害道德风尚的文字和图形作商标。如“金钱万岁”、“恶棍”。如在商品“服装”上申请注册“JAIL”商标,“JAIL,”译为“监狱”,以此作商标,显然与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文明相悖。当然,由于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同,世界各国对“道德”和“公共秩序”规定的标准有一定差异。如我国出口商品上的五角星图形商标,在一些国家竟被认为是“宣传赤化”,“扰乱公共秩序”而禁止使用。有些国家把“性感”、“性欲”、“激情之夜”等词汇用在香水商标上,并不被认为违反社会道德,而在我国则是不能准予注册的。我国的《商标法》严格禁止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注册。近年来,对国外来华申请注册的一些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的商标,如“流氓”、“无赖”、“侵略者”等也予以驳回。通常各国对含有污辱性和诽谤性的商标名称都是不予注册的。
(5)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观设计等民事权利的文字和图形。但权利所有人同意的(如出具了授权书)或已丧失权利的,不受此限。
(6)小得在特定商品上,使用有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文字和图形作商标。如使用在象牙筷子上的“象牙”。
(7)不得使用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
10.不得使用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的文字或者图像宗教主要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在商标局商标审查中,不得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将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
(1)宗教或民间信仰偶像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佛公”、“达摩禅”、“观音”、“阿拉”(伊斯兰教称真主.也作安拉)、“摩西”(基督教先知)、“天主大高(HIGH YELLOW GLOBE)”,“圣母”(天主教指基督的母亲)、“圣子(天主教指基督)”、“CHRIST;(意译:基督)、“默娘MONIANG”(妈祖本名)。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金山寺”(佛教寺庙)、“重阳宫”道观,供奉全真派祖师王重阳)、“碧霞祠”(道观,供奉碧霞元君)、“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但是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惟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如:“少林寺”(注册人: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雍和宫”(注册人:北京雍和宫管理处)、“塔尔寺”(注册人:青海省湟中县塔尔寺藏医院)。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禅花CHANHUA”、“佛灯”、“真武ZHENWU”、“梵”(其意与佛教有关)、“正一”(道教教派之一)、“全真”(道教教派之一)、“CATHOLIC”(意译:天主教)。
(4)与宗教有关系,但联系不紧密,或有其他含义的商标可以注册。如“佛顶山“(确有此山)”,“般若花”(般若为佛教用语)、“佛手”(具有其他古义)、“太极”(道教主要标志,但是巳经泛化)、“三清山”(道教最高神的台称,但是有其他古义)”。
11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地名作商标表示商品、服务来自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且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某企业申请“清镇”作商标。该词是贵州安顺地区县级行政区划,且第二含义较弱,被驳回。企业设计汉字商标时应查询行政区划书和相关资料。商标局在审查以行政区划和地名作为商标的申请时,一般按照以下准则把握:
(1) 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仪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如“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鲁”(山东的简称)。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例如“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如“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