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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企业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法律实务(5)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争议的最终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1.行政保护途径

著作权人认为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的,也可以请求版权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方对版权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的途径寻求保护。著作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保护途径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独立完成其外观设计方案,则专利权人在对其整体设计享有专利权的同时也对其要部享有著作权。此时,如果他人抄袭其要部而形成“作品”,即构成对专利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专利权人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观设计人剽窃他人作品,使他人作品成为自己外观设计的要部,且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此时,如著作权人认为专利权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以适用民事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提起侵权之诉。

任何创作都不能避免对已有成果的借鉴和利用.只要这种借鉴和利用本身跟于一个合理的程度,且不妨害作品本身的原创性。在本案中的涉讼烟标在设计过程中的确借鉴了已有设计的部分设计元素.这既是维护品牌商品外观承继性的要求,也是任何创作活动都不可避免的情况,但是由于这种借鉴并没有超出一个合理的程度,也不妨碍涉讼烟标设计人员对于品牌载体的独特理解,所以这些合理借鉴的情形并不影响涉讼烟标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保护。

二、企业如何依据专利法保护产品外观设计

(一)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刨造有三种类型:(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应符合该定义。外观设计就是产品的式样,强调的是产品的外观,保护的也是产品的外表。形状、图案、色彩是外观设计的三个要素。常见的外观设计就是这三个要素的结合。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主要是指申请文件的格式及申请的手续等方面的条件,实质性条件是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及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条件,其主要是指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外观设计定义及工业性、新颖性、创造性方面的要求。企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与产品有关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不能离开工业产品,它是对工业产品外表所作的设汁。如图案应用于工业产品时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但一幅单纯的图案不能申请外观设计,这即是外观设计和纯粹艺术品的不同。而且外观设计必须能够通过生产过程来大批复制,所以也称“[业产品外观设计”。

2.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进行的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或者图案,或者是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保护对象可以是单独的形状,也可以是单独的图案,也可以是色彩与形状或者图案之一的结台,也可以是色彩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但不能是单独的色彩。

3.能够作用于视觉的设计

因为外观设计要通过人的视觉而加以鉴赏,所以它必须是人眼能看得见的设计,如果企业某产品的外观设计要通过放大镜或显微镜才能看得见,则无论其形状、图案、色彩如何美,也不能被外观专利所保护。

4.能够引起美感的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外观设计是否富有美感。其判定的主观色彩过于浓厚,一般来说只要外观设计不是十分丑陋,不违反社会公德,就可以认为富有美感。

5.新的设计

企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能为社会所公知,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也不应相似。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这些内容用语言文字表述十分困难,因此专利法不要求外观设计用文字进行描述,而是允许申请人提交照片或者图片来代替权利要求书和说明。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丌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汁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汁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二)我国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虽然不要求申请人提交权利要求书,但是权利要求还足有的.它具体表现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中,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图片、照片及相关的说明确定的。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不仅是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图片或者照片所述产品的特征,而且说明所有不能体现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因素都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要求权利人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用以说明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向专利局提交了“设计要点图”,则法院可以依据该专利的专利档案认定其外观设计的要点。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要求,如果色彩对于该项外观设计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设计的要点就是色彩的设计,要保护的也是色彩,则应当将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如果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或两者的组合已经是一项新的设计,即使不考虑色彩的设计,也可以授予外观专利权,而色彩只是使其更加具有美感的话,则不能认为因其要求保护色彩而使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缩小。

(三)侵犯外观专利设计权行为的认定

《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由此看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未经专利人许可即没有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而实施其专利;其他企业也可以通过与前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签订分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而获得专利的实施权。除此之外的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2.实施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实施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实施专利的前提必须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即为工农业生产或者商业经营的目的,而不是个人消费的目的。另外,行为的方式为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中不包含使用行为和许诺销售行为。

3.行为客体

外观殴计专利侵权中制造、销售、进口行为的客体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侵权产品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产品;二是与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第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第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第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是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查明侵权基本事实,明确侵权行为人

企业在准备起诉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查明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情况。专利权企业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是证明企业因侵权所受到损失的证据。

2.估算侵权利益损失,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是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一般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要求,则是专利侵权诉讼当中最为关键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企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企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其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企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3.准备证据证明材料,撰写民事起诉状企业查明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事实,初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并明确侵权行为的被告人后,接下来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止明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撰写民事起诉状,准备提起民事诉讼。除r起诉状外,一般还应包括权属证明文件和侵权证据材料。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原告身份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有所不同。原告是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原告是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告是专利财产权利继承人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而授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相关的票据、信函、其他侵权证据材料等。

4.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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