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进行科学判断的说服力与价值命题的劝说力的对比从一开始就遇到了主要的障碍,因为它必须战胜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那就是,科学命题在原则上是普遍有效的,可以由每个人予以检验的、“客观的”,与命令和信奉无关,同时也没有什么可以适用于价值。幸运的是,这种障碍已经为科学本身克服了。上个世纪的种种进展,多值逻辑、非欧几何、非交换代数学的出现,甚至像物理学这样的应用科学的发展,都清楚地显示出所有超出描述特征的陈述的科学断言的限度,以及由公认假设所制约的条件,只有在科学的某些深奥领域内,这些性质才是不明显的。对于任何一个愿意反思的人来说,它们在最简单的情形下是显而易见的。“1+1=2”能被视为不可能反驳的事实吗?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不过有其条件,那就是,这个定理是由特定的算术假设推出的。作为一个假言陈述,如果某种算术公理是公认的,则“1+1=2”是明显真实的,是一种分析真理——不过,这也恰恰就是价值与命令之间的实际关系。作为综合命题,“1+1=2”在我们大多数经验场合下都不可能是真实的。当一加仑水加上一加仑酒精时,这一公式就不能成立了。而当该公式被运用于计算云层和观念时,一般都是错的。因此可以谨慎认为,这个定理并不适用于计算液体这样的整体,不过却适用于组成这种整体的分子量计算。但是我们迟早会学习量子力学,运用其新的方法来修改算术规则,并且最终不得不承认,就像一种轻蔑的批评所说的那样,科学定理和价值“乘的都是同一条船”。倘若这对科学的赞赏者是一个冲击,则他将会在一种更为重要的思想中找到安慰;他在科学中所发现的可赞赏的东西也许同样会出现于价值理论中。价值的哲学分析价值哲学家们为克服价值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缺憾,主观性和相对性的尝试的确值得同情。他们意识到这样的事实:从其本意上讲,价值观念是与评价主体有关的。他们无法回避这样一点:价值理论不可能比实际的评价理论带来更多的东西。为了避开落入这种结论的陷阱,他们谈论作为价值体系标准的基本价值,他们谈论终极价值的先验性和绝对性,他们把评价的心理学和社会学条件仅仅解释为客观价值迫使我们承认的途径。根据这种解释,价值不是被创造出来的,而是被发现的。
按照闵斯特伯格的观点,世界的价值亦是如此,它是绝对的。所有的评价都可以从完全现实性的需求中得到。M·舍勒和N·哈特曼在这方面作了颇有启发的工作,从而使价值哲学逐渐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本体论问题再也不容回避了。他们都不再否认关于价值及其层次的情感的人类学条件。但是他们都坚持认为,这种情感及这种情感产生的人类的存在并不是价值的原因,只是价值的价值层次得以发生作用的场所和情景。他们谁也没有根据其与生活的关系而确认价值真理。因为,生活本身处在价值层次中,但并不处于价值的最高层次。较高的价值可能需要生活的牺牲。根据哈特曼的观点,价值是有其自身定律的力量。它们具有存在的特征,这一特征与体验着价值主体的愿望和兴趣无关。它们在它自身中具有理想的存在。
考虑到这些价值哲学家们的努力,全部理论失败于相对价值和绝对价值的必然划分。前者可以还原为评价过程,后者却需要其他的基础,因为它支配着评价过程。
显然,实用主义不能提供这样的基础。彻底的实用主义根本不能接受绝对价值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使一切价值从属于永无止境的经验的检验,不论赋予“经验的检验”以怎样的含义。幸而,多数实用主义者并非如此彻底,而是屈服于变相的形而上学。诸如,生活即生长(如杜威),超越于主观性和客观性之上的神秘领域(如詹姆士),意志的自我肯定(如尼采)。如果说他们热衷于形而上学,那可能有失公正。他们之所以不能避免形而上学实在是由于形而上学是不可避免的。
只有通过揭示存在结构自身中的价值起源,才能从单纯的评价中区分出有效的价值。如果对检验标准本身可以进行实用主义的检验的话,那么,实用主义的检验便导入了一个循环论证。但是,如果标准是用非实用主义的方法得出的,那么,它们便导向本体论。我们要问的是:“人的价值的科学是可能的吗?”这个问题与下面的问题是相一致的:“价值观念的本体论探索是可能的吗?”
回答是肯定的。甚至在这种本体论的范围内,我们常常取得成功。把这种途径称之为科学恐怕欠妥,况且,它在语义学方面蕴涵了实质问题。如果像近年来的讨论中所被赋予的含义那样,科学被理解成为德语所说的“科学”的意思,那么,价值科学是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本体论也是一种科学。然而,如果科学被理解成为一种根据物理模式确定的认识方法,那么,只有实际评价的科学是可能的。价值科学则是不可能的了。价值本体论基础我们要问:什么是价值的本体论基础呢?怎样从我们所面对的现实中去发现存在中应该与是的根源?第一个回答必然是否定的:价值不能从存在中得到,这是实用主义失败了的企望。价值只能从表现于存在中的“在”的基本结构中导出,尽管在这种表现中可能存在着扭曲。
如果我们判断一棵树的价值不是根据它的本质或它为我们遮阴纳凉的功能,而是根据树自身的潜在功能,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的实际状态与一种我们关于它的基本特征的想象、意念或设想作比较。比如,我们可以把它称作一棵瘦弱、病危的或伤残的松树。这种获得并检验关于树木的多于其概念规定的想象或本性的方式,同在这个领域中认识客观价值,即树本身的价值的方法是相同的。
这种方法把直觉因素与经验因素相结合,直觉是对某些存在模型之特征的直观,它已被现象学派重新发现;它在诸多古代与中世纪哲学中占统治地位,后来被作为唯名论的实证形式而被抛弃。重新被发现的直觉方法在正统哲学中未获得很大成功(尽管实际上连怀有敌意的哲学家们一直都在使用它),因为它不能够、也不愿意将直觉方法与实验科学方法联系起来。一棵树的基本特征可以成为一个研究问题。在这研究中,想象了一棵完美的树的生物学状态,而研究结果则可能改变对这棵树的基本特性的直觉想象。这即是说,经验的分析不能够创造出对完美的树的想象。
让我们回到人和道德价值的领域中来。人是评价的主体,从我们的预先假定来看,人亦应当成为特殊价值获得其本体论基础之所在,道德价值是从人的基本特性中导出的命令,人性是其本体论之所在。所以,我说我们对价值的认识与我们对人的认识是一致的。这里对人的认识不是对人的存在而是对人的本性的认识。
如果真的如此,那么,作为一种关于人的哲学学说的道德价值论就可以被还原为人类学,蕴涵在客观价值中的“就应该是”就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这点不乏例证。如果说人是灵魂和肉体的合成物,且对于灵魂和肉体来说这种合成都是偶然的,那么,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种禁欲主义的价值理论。因为在这个合成物中,灵魂总是被视为较高级的一方,它必须压抑肉体的价值的独立发展来扮演其自身的角色。对人的本性的这种理解造成了巨大的历史影响,每个熟知伦理学和历史学的学生都不陌生。另一方面,如果说象《旧约全书》和真正的新教所说的人是灵魂与肉体的统一体,那么,就必然导致一种强调人的生命力,强调将人从禁欲主义的压抑价值体系中解放出来的价值体系。再者,如果强调人格的动力中的无意识作用,对他的智力与意志力的评价就会降低。相应地对影响无意识的生活的象征意义的估价就会提高。而相反的观点认为,意识中枢对一切负有最终责任心这种观点认为,智力价值发挥支配作用,无意识的作用并不重要。
没有关于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两方面的意向,就无法比较这两种价值观念的有效性。这就是说,个人的独特性在某些方面是有效的,但它要受到某种限制,因为只有通过与他交往,一个个别的人才能成其为人。在个体性与社会性问题上的服从派与叛逆派之间的冲突中,这两种倾向之间的张力是显而易见的。
只有建立在本体论基础之上的价值理论才能解决伦理学和神学中出现的爱与公正的冲突。如果有人要问哪一个的价值更高些,是爱还是公正?那他就毁掉了两者的真正意义。然而如果有人要问,在现实本身中,它们根植于何处?那么回答便是:爱的动力与公正的形式两者互为条件。如果把爱理解为从分裂走向重新联合的普遍的生活动力,那么,公正就可以理解为重新联合所呈现的形式。当然,这种公正超越了那种用惩恶扬善来报应的均衡型的公正。它是一种创造性的公正,它因接受了不可接受的东西而得以转变。创造性的公正就是爱。自然,这也是基于爱的观念是情感内涵的释放的假设之上,基于爱的纯粹主观性的假设之上。只有当爱具备了本体论基础时,它与公正的统一才是可能的。
价值的本体论基础保证了自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价值才能被发现。价值是人的基本存在,它被作为制约规则而强加于人。道德制约不是卓越君主任意的法规,也不是功利的算计或民俗公约。它们由人的根本特性来确定。道德律是以命令权威形式体现出来的人的本性。如果人与他的自我和他的本性是结为一体的,就不存在着命令关系。但是,人从自我中分裂出来后,他的经验价值就体现为律令,体现为自然的和规定的律令、要求、威胁和承诺。然而,它不是赋予律令以权威性的陌生的不可支配的力量,它正是人自己的本性。由于这是律令的最终源泉,所以,尽管律令可以改变内容,但它却具有无条件的绝对效力。
从这里就产生了最后一个问题,即认识价值的方法问题:一个人的价值知识与他关于自身基本存在的知识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发生于两种互补的方法——直觉的方法和经验的方法之上了。人们运用直觉方法,观察到人的本质是什么和人的实际是什么的差异。直觉认识方法具有显著的否定性:良心的基本功能是审判,只是间接地表明赞成与肯定。关于价值知识的直觉方法,包括“良心发现”在内,是可能出现错误的,需要受到经验的批判。这些经验不仅包括个人经验,也包括着体现在人类道德传统中的人类经验。它们是智慧的体现,是人类从肯定的和否定的经验中获得的智慧的体现,并没有什么外在的标准可以检验这种可以被任意运用的规范的有效性。在价值认识中,直觉与经验之间总会存在张力。没有一种计量和测算方法能够改变这种状态。一个人不能回避获取价值知识过程中所承担的存在的风险,但也不乏存在着生活的各个方面特点的安全之地。
科学是由寻求真理的探索指导的,所有社会都是由寻求稳定性的愿望来指导的,我们科学社会里的价值观念描述着我们的行为,是鉴于它导致一种同样稳定的进化中的社会。正确的价值观念确切地说,人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运用“科学”一词的。当谈到一种价值科学时,他们是指一组先验绝对判断,这些绝对判断被结合在一个形式系统中。可是当他们谈到有关其外部世界的科学时,他们所指的正是能干的亨利·马根瑙博士所描绘的:一种不断变化着的概念复合体的唯一现实性,就在于赋予经验、自然、事实以秩序并由之检验。没有什么绝对不变的自然科学概念,它们相互联系,一起构成一种可塑的框架,亦即二种总是在建构却又一再被重构的框架。不过,该框架必须适合的就是事实。这种所谓事实的强暴不是因为它们应当如此,而是因为忧心忡忡的人们担心,科学的扩散正日益剥夺其某些判断的自由。他们感到,科学家们既无精神上的冲动也无人类道德方面的基础,因为科学所承认的唯一成功便是成功地与物质世界的事实相符合。
无论何时只要论及价值,总会显出与科学相比的潜在征兆。为了使这种比较公开化以便理解它,我们曾设想分析价值的本质,表明在各种对立价值观之间经常出现的丰富多彩而又必然的紧张状态。由于存在这种紧张,无论人们以何种方式估量这些价值间的联系,尽管它也许是真实而意义深远的,都没有任何理由将这种价值的两面性称之为科学。然而这些考虑比对那种有可能使之分化的问题作直截了当的讨论就是次要的了。在这种时刻,探索一种价值科学的可能性比起现实地讨论什么是科学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将把科学的价值作为讨论的主题。
为了表达这样的希望,我们将把范围限制在某些人类价值,某种意义上涉及影响和支配人们之间关系的社会价值上,尤其是限制在由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明所产生的价值中。这种文明的典型特征,亦即人们普遍奉行的特殊活动,就是科学实践。亨利·马根瑙博士已经明确揭示了这种实践的原则,科学是根据普遍概念为已知事实分类的活动,而这些概念是由以此为基础而展开的行动的实际后果予以判决的。所以,在所有实际事务中,属于我们的都是这种借助它所激发的行动的结果来判断信念的社会。正如同马根瑙博士所说,人们之所以相信引力,因为由此能导致一种通行于我们这个世界的行为方式。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我们相信某种价值观念,则其必定导致一种行为方式,一种通行于希望借其生活和生存的社会中的行为方式。
从本质上讲,引力概念是一种描述物体如何降落的坚实而有规则的方法,在这个意义上,科学的所有概念均为描述事物如何发生的方法,因此,对科学的批评往往将它说成是一种中立的活动,因为,无论人类将这些概念弄得如何精致,它仍然只能告诉我们发生着什么而不是它们设想应当发生些什么。
这种令人不快的混杂语言混淆了科学的活动与科学的发现物之间的关系。如果说科学的发现物意味着它们只是描述而不是劝诫,那么,它确实是中立的,很难设想还有别的科学发现,除非批评者仍像炼金士一样相信,科学应当命令和制服自然。如果对于科学的批评仅限于抱怨它只是发现事实而非拼写事实,那么我乐意接受这种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