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仲泉
一、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权利",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最早提出来的。
1875年春天,德国工人运动中的两个派别---爱森纳赫和拉萨尔派计划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政府。由于爱森纳赫领导人起草的统一党的纲领草案,在许多地方采纳了拉萨尔派的机会主义观点,马克思随即写了《对于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通称《哥达纲领批判》),对纲领草案的错误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在这本书中,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鼓吹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权利"等含混不清的空话时,谈到了未来社会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原则。他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可能有对于消费品的完全公平的分配;对"社会一切成员"在消费品分配方面的"平等的权利",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各个人(例如老人和小孩)的需要不可能"平等"。就消费资料在各个劳动者中间的分配而言,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通行的是等量劳动相换的原则,即"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于社会的一切","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把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式的"平等的权利"。他说:"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当时,马克思还没有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开始把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明确区分,以后在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中通用了),也没有使用按劳分配这个词。但正是在这里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的思想。
马克思为什么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称为"资产阶级权利"呢?是不是他认为这个原则具有资产阶级的剥削属性呢?不是的。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已经不存在商品生产、货币交换和阶级差别,既然这样,他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也就不可能是资产者或其他剥削者的权利。马克思所以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称为"资产阶级权利",是因为这个原则和资本主义商品的等价交换中的等量劳动决定等量价值的原则是同一个原则,它们都体现了交换双方的平等权利。就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来说,一切商品所有者都适用同样的价值尺度,因此他们在价值尺度面前是不平等的;就按劳分配来说,在劳动尺度面前,交换的双方也是不平等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性质改变了,但形式还存在。
当然,等量劳动相交换,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它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资产阶级手里,这个原则发展到了顶点,成为普遍的原则,并且把劳动也作为商品,因而掩盖了资产阶级对于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当劳动者把他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的时候,在形式上同资本家是平等的交换关系。这个平等的原则虽然只存在于流通领域(在生产领域内是对于剩余劳动力的残酷剥削),但资产阶级正是用这个原则所体现的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权利,取代了封建制度中的等级特权,使平等权利成了资产阶级权利的标志。恩格斯说:"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①,这就是资产阶级为什么把自由、平等、博爱当作他们的政治口号的原因。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一方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0页。
面,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另方面,劳动还是交换的对象,还不能和报酬脱离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从社会取得的报酬,原则上是同他的劳动成比例的,还不能不保留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上平等的等量劳动交换的关系。因此,马克思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加以比较时,便把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体现的平等权利,叫做"资产阶级权利"。这就深刻地揭示了所谓"平等的权利"的历史根源和历史局限,从本质上说明了它不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理想,不能作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纲领。
马克思还指出,按劳分配等量劳动的交换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包含着在劳动者中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劳动为共同尺度来分配消费资料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则是不平等的权利。它既默认了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也默认了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家庭负担。劳动者体力强弱不同,智力高低不同,赡养人口不同,因而在劳动成果相同、从社会消费资料中领得的份额相同的情况下,这一个劳动者所得到的,事实上就会比另一个劳动者多些或少些,其生活水平就会比另一个劳动者高些或低些。因此,马克思讲,这种"平等的权利","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能避免的,也是不可能消除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实现按需分配的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权利",完全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的。它既撇开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各不相同的特殊性质,也撇开了它们各自从属的不同的生产关系。如果要用抽象的概念来分析具体事物,就必须回到被撇开了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来;也就是说,如果运用"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抽象概念来分析按劳分配时,就必须重新回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分清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使用"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概念,既没有否认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没有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混为一谈。
二、列宁对"资产阶级权利"理解的变化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在向前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对于"资产阶级权利"概念的理解开始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他正确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的内容,明确地把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同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加以区别。他说:""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列宁指出这一点,就说明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权利,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的。在劳动力买卖平等的幌子下掩盖着对雇佣工人残酷剥削的权利。这是真正的资产阶级权利,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与此不同,按劳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则是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在这里,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劳动者的权利只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种所谓的"资产阶级权利"是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否定,与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有着根本的区别。
另一方面,列宁又不像马克思那样,主要在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所表现的形式上的平等的意义上来使用"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而比较多地阐述"资产阶级权利所体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含义。在马克思那里,"资产阶级权利"的特征包含着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两个方面。马克思使用这个概念,侧重于说明它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一面,因而,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一点来加以定义,并以此把它同封建特权这样彻头彻尾的、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不平等的权利加以区别。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的许多地方使用这个概念时,则主要论述了它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方面。例如,他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既然只能消灭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一不公平现象,而不能立即消灭按劳分配消费品这一不公平现象,这就表明"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只是部分的取消。就生产资料由个人的私有财产变为公有财产这一点来讲,"资产阶级权利"已不存在;就消费资料实行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来讲,在不同等的人身上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没有取消。在这里,列宁使用"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其侧重点已与马克思的原意不同了。他没有更多地去强调"资产阶级权利"的形式上的平等这一面,而着意突出了"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这一面。列宁还把"资产阶级权利"同国家问题联系在一起,提出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论断。他说: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上还不够"完全成熟",没有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人们不可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规范而为社会进行劳动,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规范,因而需要国家机构,一方面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另方面"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这就是说,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强迫人们共同遵守"资产阶级权利",以便维持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列宁的这个思想,一方面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国家"继续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另方面,又使"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本来从纯经济的意义上提出的概念,具有了政治色彩。列宁还根据马克思的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权利"的思想,提出了"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概念,并说:"和(半资产阶级的)权利一起,(半资产阶级的)国家也还不能完全消失"①。这里的"(半资产阶级的)权利"、无疑是对"资产阶级权利"的泛用。这样,就使这个在马克思那里本来有确定含义的概念变为不确定、不清晰,从而,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变得更加费解。这个变化情况对毛泽东有较大的影响,他对"资产阶级权利"的解释比列宁离开马克思的原意更远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