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完成这样大量而复杂的工作,同时又要保证繁重的日常业务工作井然有序,这是很不容易的。这次各部门"三定"方案能够在短期内完成,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和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国务院全体人员对中央的决策和方针是衷心拥护、坚决贯彻的,也说明新一届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是顾全大局的,是有效率的、有能力的。
年6月19日,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总结了前阶段各部"三定"方案的制定工作,对下一步实施"三定"工作作出部署。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指出,人员定岗和分流是机构改革的难点,也是"三定"工作的重点。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应该看到,人员定岗和分流,决不是单纯的精简机构和减少人员的问题,而是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又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力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措。做好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要着眼于优化结构,改善素质,从严治政,提高效率,注意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人员定岗和分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结合起来。二是把人员定岗和分流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结合起来。要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轮换交流、强化激励竞争机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并坚持下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部级干部已经在这方面带了个好头。司局级、处级干部也要这样做。三是把人员定岗和分流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结合起来。四是把人员定岗和分流与加强法制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实现政府机构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机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朱镕基指出,人员定岗和分流牵涉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出以公心,搞五湖四海,决不允许借机打击报复,搞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人员定岗要贯彻干部"四化"和德才兼备的方针,坚持"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因职选人,人尽其才。人员分流安排,要坚持"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排,努力使每个干部都能够各得其所,各尽所长,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朱镕基要求,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要抓紧进行,年底以前务必完成。分流人员确定后,要离开现在的岗位,转岗的转岗,培训的培训,不能混岗。完成全部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要准备三年时间,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提前完成。留在机关的人员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这次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机构变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的一次。改革任务的完成,将有助于形成一支精干的、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同时使企业和基层以及一些薄弱环节得到充实和加强,逐步建立一支精明能干、年富力强、熟悉业务的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改革也有助于改进机关工作方法和态度,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勤政廉政,使机关工作出现新气象新面貌。
禁止传销经营活动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事实表明,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应该坚决予以禁止。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8年4月20日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1)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2)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3)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4)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人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5)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取缔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遭。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国家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系统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工作。到1998年5月中旬,各地传销经营活动已基本停止,一些非法传销经营活动被查禁和取缔。
改革粮食流通体制
4月27日至29日,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新一届政府组成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工作会议。会议的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部署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粮食生产迈上新的台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有了一定进展,主要是建立国家专项储备制度,实施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这些政策措施,对于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证粮食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行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膨胀,成本上升;同时又严重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这些都说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不清,中央财政不堪重负,影响经济发展全局;不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就难以扭转亏损,不能担当粮食流通主渠道的重任;不改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上指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经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刻不容缓的时候了。他要求,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务必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
出席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各地区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负责同志,认真学习和讨论了国务院领导的讲话和即将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会议认为,当前国民经济继续保持高增长、低通胀的态势,粮食连年丰收,市场供给充裕,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具备深化改革的宏观环境;同时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我们已经有了在歉收和丰收两种不同情况下,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的办法和经验,为深化改革提供了内部条件。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原则,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重大改革。
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企必须分开。政企不分是造成国有粮食企业吃财政和银行大锅饭的重要原因。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得参与粮食经营,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增强竞争力,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粮食责权必须明确划分。今后,中央政府集中抓好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的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发展粮食生产,搞好粮食收储,保证粮食供应,稳定粮食价格。
三是粮食储备和经营必须分开。中央和地方的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要在管理上分开,真正做到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储存成本费用。要加快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体系。无论是产区和销区(特别是销区)的政府都必须保有充足的合理粮食储备,销区应主动分担粮食储备的负担,减轻产区财政的压力。
四是消化粮食企业亏损在银行的挂帐必须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限期归还。中央财政将负担除少数主销区以外的亏损挂帐在限期内的全部利息。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保证不发生新的亏损,在还本限期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为确保今后不再出现新的挂帐,要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今后,粮食收购资金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办法供应和管理,坚决实行"钱随粮走"的办法,确保粮食销售后能及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严禁再出现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
五是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今后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为了保护生产者利益,政府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制定粮食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或超出销售限价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等经济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供求,促使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
六是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要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主渠道作用,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实行多渠道经营。
粮食部门要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留足自用和自储后的余粮。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也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国有粮食企业才能掌握粮源,实现粮食顺价销售。粮食收购市场绝不能放开,只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才能到农村收购粮食,不准任何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常年开放。
国有粮食企业坚持粮食顺价销售原则,是国有粮食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逐步做到消化过去亏损挂帐的重要措施。所谓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粮库所属的加工厂)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以粮食收购价格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形成的价格进行销售,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亏本销售。至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应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在进价基础上自定零售价格,自负盈亏。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1998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决定,执行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实行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收到了明显成效,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高,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农业发展及活跃市场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
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在实行政企分开,放手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