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就要进行模拟法庭竞赛的班级初赛了,然而我还什么都没有准备,连具体的案例都没有看完。作为一名苦逼的二流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我匆忙地度过了课少的发慌的大一,现在不得不每天起早贪黑的去教室听课。
说到这儿,我就要批判一下学院对课程安排的不合理性了。你说好歹咱们也是学法学的,天天挂在嘴边的就是公正自由权利等带有圣母式衡量的词汇,怎么分配一下课程都要这么不均匀,搞得学生们要么闲的慌要么忙的死
诶,说多了都是泪呀!还是言归正传吧。
话说今天难得一次课少的幸福,于是我决定把初赛的案子给看一遍,如果能力允许,就顺带分析一下其中的因因果果。
打开一号赛题,只见4A纸的第一页写着几个加粗的黑色字体——“东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又是东海市,每次那些案例书上都把地址写成东海市,话说有没有东海市还另说,如果真有东海市,那东海市人民可太冤了,什么犯罪行为都出现在他们那儿。
如果我是那儿的居民,我一定第一个逃亡出来。对于生命的爱惜我是从来都最大程度的表现出来的,所以对于战争时期那些汉奸什么的,虽然我会进行民族大义上的反对,但就生命层面来说,我不做任何的批判。在自己一条性命与他人千万条生命面前做抉择,谁也不能保证一定会选他人。又扯远了,看来我的逻辑思维还不够严谨,有待加强。
那么现在来看看案例。
案子很简单,就是一个合同诈骗的案例,下面我将该案给简单阐述一遍。
犯罪嫌疑人韩天民(不得不得说,这化名还取的挺好听的,有点像韩剧男主角的名字),利用自己租用徐小芳的门面的机会,在前来想购买该门面的王建军面前谎称该门面为自己所有,与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建军,并骗取王建军“买房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来被事主发现后仍拒绝退还。
然后王建军就报案了,说自己被人骗了三万块钱,然后公检察院就立案侦查发现情况属实,于是提取七七八八的证据将此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我大概的把一连串的询问笔录以及各种证据给浏览了一遍,凭着我上课不专心听的那点专业知识以及活这么大所有的能力一起,终于把该案给理清了头绪,就是说韩天民想利用便利“提篮子”,赚取中间费,结果偷鸡不成倒蚀把米。
不过询问笔录里记载韩天民承认自己说了假话冒充了门面的主人。所以我们就此案构成诈骗罪与否进行辩论,说实在的,如果我没有学习法学,那么我的主观上是认为韩天民构成诈骗罪的,相信很多人跟我的想法一样对不对?可够不构成诈骗罪不仅看他是否诈骗,而且还得看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
那么说到这儿,我就要卖弄一下专业知识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就法条来看,诈骗罪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他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方法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骗术,第三骗取的东西必须是公私财物还必须数额较大。
韩天民骗取的三万块钱刚好属于数额较大的最低范畴(JS省是6万起底),方法吧,既然他自己承认冒充门面主人,那么就是虚构事实,目的更是非法占有,怎么办完全符合诈骗罪那我们还辩护个屁呀,直接认罪就好了,祈求法院宽大处理。
不行,一定哪里是有漏洞的,我还得仔细找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