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基本要素与计算
4.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要素与计算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服务企业和娱乐企业一般只缴“三税”中的营业税。
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另外处理:
1.海关进口货物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进口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四、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服务企业和娱乐企业一般只缴“三税”中的营业税。其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五、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所在地为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有的纳税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一律执行纳税人所在地的税率。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六、征收方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比如,某代理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代销货物,按规定应当就其销售货物收入在B市缴纳营业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4.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服务娱乐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相关问题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2010年颁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4.纳税人在被查补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5.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城建税的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和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某市餐饮公司12月实际缴纳的消费税5050元,营业税1065元,则该企业当月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5050+1065)×7%=428.05(元)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征税对象,因此它的缴纳期限、纳税地点,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城建税的减免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以及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城建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建税。
4.1.2 教育费附加税的基本要素与计算
一、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二、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
1.进口不征。
2.出口不退。
3.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以及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六、计算
1.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2.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某市区一家旅店2010年11月实际缴纳营业税21万元,其中,该旅店开设的餐饮店缴纳营业税6万元,当年该餐饮店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其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计算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21-6)×3%=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