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服务娱乐企业的基本知识
通过对上述基本功的了解,我们接下来要看一看服务娱乐企业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服务娱乐企业纳税会计核算前提与原则;相关纳税会计方法;会计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账簿、凭证、发票的管理。下面就一一详述。
1.2.1 纳税会计核算前提与原则
纳税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纳税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纳税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一、纳税会计核算前提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又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
作为纳税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与后转、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销的基础所在。
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3.货币时间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等。
4.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5.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纳税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的时候,由于强调原始递延税款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以后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纳税会计数据具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
二、纳税会计核算原则
纳税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纳税会计。纳税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纳税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纳税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由于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纳税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纳税会计中应严格区分。
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
5.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6.可预知性原则。
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纳税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1.2.2 相关纳税会计方法
相关的纳税方法主要是指纳税筹划方法,纳税筹划的方法非常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纳税主要是根据收入指标和费用成本指标,通常的筹划方法就是分散收入法、转移收入法、针对费用采用费用分摊法或增加费用法。
1.2.3 会计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服务业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八类:第一类是代理业: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金融经纪业不按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第二类是旅店业;第三类是饮食业;第四类是旅游业;第五类是仓储业;第六类是租赁业,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第七类是广告业,包括广告代理业务;第八类是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打字、计算、测试、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所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所提供服务的业务。现在一些综艺节目也可以列为娱乐业,如“快乐大本营”等。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对随便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人员应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4 账簿、凭证、发票的管理
一、账簿、凭证、发票的定义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互相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以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资料的重要工具。
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相关规定
1.有关账簿、凭证的税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5)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7)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8)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9)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10)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在发票保管过程中,要建章立制;设立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过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