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西夏文书用印制度
根据新近出版的西夏文文献《天盛律令》和有关汉文史籍的记载,现就西夏文书用印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西夏印章种类及有关规定
(一)西夏请官印的规定
从史料可知,西夏以官印大小来区别官职之尊卑,这是受唐宋印制影响的结果,也是西夏封建等级制度的鲜明体现。西夏法律规定,只有任仪官、头主以上官职的人才有权利请赐官印,仪官、头主以下官者无权请赐官印,“诸人请官印者,为威臣、帽主等官可请封印,当用于簿册及诸司告状中。比其官小者不许请官印”。如果违反这个规定,要受到罚马或杖打的处罚。不但如此,而且还对寺院中的有关僧人请印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天盛律令》中说“诸司僧监司者可请印,变道中不得请印”。如果假冒、伪造或因其他原因请得印章时,一旦查证落实,要给予处罚,“若违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可见西夏请官印的规定是非常明确和严格的。
(二)西夏官印种类及其规定
西夏官印按照司职官品高低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诸司行文字时,司印、官印等纯金、纯银及铜镀银、铜等四种,依司位、官品等,分别明其高下,依以下所定为之。”这四种官印,由于请官印者级别不同,印章质地、质量也不同。对印章的质地和重量西夏法律都有规定,分为一百两、五十两、二十五两、二十两、十五两、十二两、十一两、十两、九两九个等次。
此外,官印还有大小之分,即官大印大,官小印小,这是直接区分职官大小的标志。西夏官印的大小,在西夏法律中的规定也是明确的,分为二寸半、二寸三分、二寸二分、二寸一分、二寸、一寸九分、一寸八分、一寸七分八种。这里未提及皇太子印的大小,根据陈炳应先生的推测:“皇太子印的长宽应在三寸左右”。
二、西夏文书用印制度
(一)西夏官印的保管规定
西夏印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假冒、偷盗、伪造官印行文办事,一经查实,根据官职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不同处罚。从《天盛律令》中散见的条文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形:首先是官印必须保管在本司中官位级别高的官员处,由专人来保管,其他官员一般无权管理官印。这样做,一是防止丢失,二是保证权力高度集中。其次是管理官印人员的责任。管理官印的人员要尽职尽责,谨慎仔细,不得马虎大意。如果官印亡失,不管什么样的情形,都要追究责任,以示惩罚。再次是伪造及偷盗官印。“伪造及偷盗御印等时,主谋以剑斩,家门勿连坐。从犯无期徒刑。伪造信牌及盗牌者,造意绞杀,从犯徒十二年。”可见西夏对于伪造官印、偷盗官印者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也是残酷的。此外,因官府内部的相怨相恨而打击报复,造成官印亡失等时,更要追究责任。
(二)文书用印的有关规定
1.文书用印范围及其规定
西夏国哪些文书应该用印呢?根据《天盛律令》规定各司所使用的告牒投状等文书都要加盖本司官印,以显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否则该文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不仅有文书及其用印规定,而且在实物上也要加盖印章,以便于各司检验,防止在贸易过程中买卖之人调换或公私混杂而使国家经济受损。如果不加盖印章,不进行审核检验,当视为官私物相杂,或私之劣物调换官之好物等,买卖人从中获利。如果这样,依照西夏法律的有关规定要进行处罚。
不仅与周边国家交往使用的文书要用印,在国内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也要用印,以巩固其统治地位。如西夏国每年年底对全国的牲畜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完毕时,文书要在当地所属牧监加盖印章。若不加盖印章,说明工作不彻底、不仔细,所属牧监不承认,就是违法行为,要给予处罚。此外,文书还有时效性问题。文书的时效性同样体现在用印的时效性上。西夏法律对于文书用印的时效性也有规定,如文书不用印是不能向外发布的,更不会生效,如果由此而造成了迟误等,是要追究责任的。对首领们的处罚是根据迟缓时间的长短而定,“其军首领、主簿、司吏等一律一日至五日以内勿治罪,迟六日至盈月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迟逾月一律徒二年”。“若军首领预先遣人印籍而司吏稽误者,则首领不治罪”。如果迟误是由主簿或司吏造成的,那么只处罚主簿和司吏,首领则不承担责任。这充分说明,西夏国制度完备,责任清楚,界限分明,赏罚有度。
2.文书用印的位置及规定
关于文书用印的位置,在《天盛律令》中没有专门说明,但从有关条文得知,文书用印一般在文书正文尾部。我们还可以根据其他汉文史籍来说明文书用印的位置。如由俄国学者孟列夫著,王克孝译的《黑城出土汉文遗书叙录》一书中,对出土的有关西夏汉文文书用印位置有较详细的说明。至于在用印过程中,不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而违反了文书用印位置的规定,根据《天盛律令》要给予处罚,“违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这就保证了文书用印位置的正确。
总之,西夏文书用印制度的规定是非常详细的,也是很严格的,必须认真执行。
(原载《秘书》199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