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费医疗”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包干制”的条件下制定的。1951年,当时的国家政务院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决定对铁路、邮电、航运及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人和职员实行公费医疗保险制度。职工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和国家承担。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它也是一种与供给制分配方式相适应的医疗保障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逐步向前发展,这种医疗保障措施开始出现了与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环境不协调的问题。首先是因为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家所能提供给公费医疗的资金很有限,难以完全承担越来越昂贵的医疗开支;其次,人们在医疗保健方面的要求是无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要已由医治疾病求生存向着生存、享受、智力和体力全面发展的方面转化,对医疗保健的环境和条件有了更高的需求。这就要求更大的资金投入;再则,由于“公费医疗”是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按需分配方式,这不但不能控制医疗保健要求的无限性,反而刺激了这种要求,从而造成了卫生资源的极大浪费。有限的国家财政补贴,远不足于自身的消耗,医疗眼务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资源的浪费得不到控制。
诚然,医疗卫生事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但是要超越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思想水平是不行的。针对“公费医疗”制度暴露出的与我国现阶段国情不相适应的诸多弊病,近年来卫生部门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改革尝试。主要内容包括:1.“公费医疗”经费部分或全部包干给享受单位;2.经费由医院代管;3.医药费用与个人不同程度挂钩。在采取包干办法中,有的地方规定,医院将按商定的“公费医疗”预算标准,拨给合同单位包干使用,除对重病人全年费用按每人计算开支在500元以上的部分可据实报销外,一般超支不补,结余留归单位使用。与个人挂钩的办法是,在病人门诊时,自付部分药费(如20%或10%不等)。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既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状况,又对克服浪费现象起了明显作用,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989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吉林省四平等一些城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强调改革必须以保障医疗、克服浪费为目的,核心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通过建立“公费医疗”基金,在增加工资、改变工资结构的基础上,实行公民的医疗投保,从而既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又能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全面优质的医疗服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李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