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随后债务式。即优势企业以承担劣势企业的债务为代价,取得劣势企业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这种方式兼并的企业,占全部兼并企业的73%。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保定罐头厂,以承担集体所有制企业保定骨肥厂的全部债务为条件,前者兼并了后者。骨肥厂被兼并后,改名保定食品机械厂,仍然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财物处理及纳税,仍按集体经济的有关规定办,经济上独立核算。但其领导班子由罐头厂委派,经营权事实上是掌握在罐头厂手中。
二是购买式。这种方式兼并的企业,占全部兼并企业的19%。例如,北京朝阳区金属工艺制品厂,是区属国营企业,有场地42.6亩,厂区面积2.8万平方米,还有水、电等基础设施。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1986年亏损达51万元。因此,力求通过联合谋求生路。与此同时,北京齿轮总厂,实力强、效益好、产品质量优。但该厂的发展受到厂区的限制。为了发展,他们以505万元的价格,向朝阳区政府买下了金属工艺制品厂的产权。制品厂的资金和职工全部并入北齿厂,并于1987年7月正式签订了产权有偿转让手续。
三是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多数股权,达到控股,从而实现兼并。实行兼并的最初动因和直接目的,都是为了消灭亏损企业,卸下财政包袱。随着企业兼并的发展,许多地方开始把兼并作为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措施。因此,被兼并的企业已不全是亏损企业。据统计,在被兼并企业中,盈利企业占26.8%,其中盈利状况较好的占4%。
兼并开始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内进行,现在已发展到突破地区、行业限制。据统计,在兼并企业中,跨地区兼并的已有220家,占兼并总数的6.5%;跨行业兼并的已有1130家,占兼并总数的33%。
企业兼并有利于改造亏损企业。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有一部分连年亏损的厂家。这类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包袱。几年来,国家采取了减亏包干办法,虽然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行企业兼并,以有产品优势、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为依托,兼并亏损企业,有利于亏损企业得到彻底改造。
企业兼并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劣势企业,一般都是生产长线产品和产品质次价高的企业,而优势企业一般都有畅销的产品或很有前途的产品。这些企业有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量的强烈愿望。但由于受到场地、人员和设备的限制而不能发展。实行企业兼并,无需投入,或只需少量投入,就可以使社会生产要素从劣势产业和企业向新兴产业和优势企业流动,从而实现社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例如,保定市自1984年以来,已有20个劣势企业被19个优势企业所兼并,转移固定资产原值3762万元。通过兼并,使4.2亿元的固定资产得到了重新组合,占全市固定资产总值的近1/4.五年来,保定市没有新建一个工业企业,但全市1988年工业总产值比1983年增长1.17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倍多,财政收入增长2.7倍。
企业兼并有利于盘活呆滞资金。处于劣势或亏损的企业,多数都占压了大量资金。一方面使大量国有资金不能发挥效用,另一方面,企业每年还要付出相当数量的银行利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许多亏损企业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影响了银行信贷资金的正常周转。实行企业兼并,一般都是以被兼并一方取消法人资格,兼并一方承受全部债务为条件,这即可以使沉淀的国有资产恢复生机,也可以为银行收回滞贷款创造条件。据大连市对被兼并的16家企业的统计,原来有80%以上的资产处于困置状态。通过兼并,这些资产得到了充分利用,开始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如原大连海燕自行车公司拥有19.4万平方米场地,2400万元固定资产,3200名职工,停产近三年,造成重大亏损。并入大连重型机器厂后,只投资664万元,进行多次技术改造,就形成了年产值5000万元的企业。
在企业兼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一,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费的归宿不确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费应归国家所得,进入国库。但在实际工作中,转让费基本上为各主管部门所得。这就使全民变成了部门所有。如果交给财政部门,则这笔费用作为中央财政的收入还是作为地方财政的收入,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从理论上说,转让费应该上缴中央。但这样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就失去了兼并的积极性,兼并工作就难以开展。
第二,新增资产归属仍有争议。这主要存在于用自有资金购买产权的全民企业。企业的职工认为,既然是用企业自有资金购买的产权,理应属于企业本身所有。但问题在于,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不是用于兼并,而是用于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则新增资产同样被规定为国家所有。现在的实际作法是,转让的产权仍为国家所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这样下去,可能使企业失去用自有资金购买产权的内在动力。
第三,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目前,工业企业产权的价格,大体上由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金和债权债务差额构成,但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数额只是账面数值,实际价值往往要低于账面数值。由于缺乏市场评估这一关键环节,有偿转让费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此外,许多企业购买产权主要是为了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而现行企业资产的有偿转让价格,一般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第四,企业产权转让后的人员安置问题。目前的做法是企业购买产权,转让的职工由购买方企业内部消化;由私人购买产权,原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消化。这种做法不能适应规模较大、且较频繁的产权转让。而且我国企业目前大多存在隐性失业,如果普遍采用“内部消化”的办法,势必会加重买方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效益的提高。
试行中的股份制
我国的股份制,是先产生于农村社队企业向农民的筹资活动。某些社队企业,为扩张其生产能力,采用集资入股、合股经营和股金分红的办法。对此,中央和国务院给予了肯定。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在《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中指出,为解决社队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从大队、生产队公积金中提取适当数额的入股资金。”1982年,万里曾就许多重点户或专业户积极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的问题指出:“……有的要实行合股经营。对此,需要采取适当放宽、因势利导的方针”。1983年,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不能“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劳分配,不许有股金分红”。198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作出了“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的规定。
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放宽政策,这种带有股份制特点的新型企业形式,很快向城市经济发展。1984年4月,国家体改委在常州召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认为,“允许职工投资入股、年终分红”,是对城市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进一步放开和搞活的一个办法。同年7月,我国第一个股份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随后,上海、广州、沈阳等城市也相继出现了股份制企业。
1985年10月,我国第一家证券市场――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正式成立。它专门从事股票的发展、转让及管理工作。随后,沈阳、上海、北京、广州等地也先后成立了证券交易所。
1986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允许“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根据国务院的政策精神,股份制试点在各地铺开。据有关资料统计,到1988年为止,全国各类股份制企业已达6000多家,其中广东省和上海、沈阳、武汉三市发展较快。上海至1988年6月底,共有1255个企业,发行股票10亿元。沈阳市已有707家企业,发展股票1.47亿元。广东省(不包括广州、深圳两市)有290家企业,发行股票2.1亿元。武汉市截至1988年7月底,共有133家企业,累计发行股票1.47亿元。
从目前我国股份制发展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劳动者集资入股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许多城镇和乡村在兴办集体企业时,将“以资带劳,带股就业”作为招工条件。所带资金,有的企业几年后退还,有的企业长期不退;有的企业按资金分配一部分收入,有的企业资金不参与收入分配。因此,这类企业有很浓的合作经济色彩,只是在募股集资方面具有股份制的某些特征。
二是公开向社会和个人发行股票,组建新型企业。近年来,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都是通过这种途径兴建的。使如,广东省规定,成立城市信用社,自有资金最少为50万元,主办单位要自行认购30%的股份,其余向社会招股。
三是企业资金增量向内部职工或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存量相应折算成股份,变为股份制企业。这类企业的股份一般都按资金划分为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或者只是公股和私股。以北京市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在天桥百货商场的基础上组建的。1984年7月,他们向社会发行股票300万元。发行的结果是,国家股占50.97%(天桥商场和前门分店的全部资金),银行股占25.89%,企业参股占19.69%,职工个人股占3.46%。
四是企业之间以资金、设备、厂房、技术、专利、商标等互相投资参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参股的形式有三种:一是把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折价入股;二是用企业历年留利的积累直接投资入股;三是以技术软件、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折股投入联合企业。
五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演变成的股份制企业。例如,沈阳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时,按企业原有资产和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划分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股份:
(1)国家股。凡属国家对企业的拨款、投资、减免税收、核销借款和主管部门投入的统筹基金作为国家股股金;
(2)集体股。凡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积累,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公积金为集体股股金,按每个职工的工龄、身份两个因素分到个人名下,作为职工享受红利分配的依据,但所有权仍然归集体;
(3)个人股。是职工个人向企业投资的部分。
股份制的试行,对搞活企业起了很好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份制有利于冲破行业、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按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股份制由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排除了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有利于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股份制有利于所有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当居民的闲散资金通过银行存款和贷款交给企业时,由于银行的“大锅饭”依然存在,企业借了银行的钱可以拖着不还,甚至最后冲账了事。银行只是作为单纯的债权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当居民的闲散资金以入股的方式直接进入企业时,他们就同时作为企业的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他们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实行内部股份制的企业,由于职工入股,可以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同企业的兴衰密切结合,产生一种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可以使按股分红作为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新的动力机制。
目前,股份制在我国还只是试验阶段。由于这种试验是在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条件下进行的,加上许多企业试行股份制不是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筹集资金为主要目的,这就使股份制的试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试行股份制的小企业多,大企业少;集体所有制企业多,全民所有制企业少。目前,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大都是原来的集体企业,并且大都是一些小厂小店,各地只选择了少数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例如,沈阳市实行股份制经营的707户企业中,原来是集体所有制的有694户。
其次,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企业少,内部或定向发行股票的企业多。目前,绝大部分企业是向内部发行股票,真正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上海只有八家,武汉只有五家,沈阳只有一家。
第三,有相当一部分股票有名无实。这些股票实际上是债券。特别是向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有的只是一张单据,有的是记账。许多企业即使发行了股票,但也是有期限的,到期可以收回,收益分配多数是既保息又分红,股票购买者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把发行股票单纯地作为集资的一种手段,大部分企业没能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缺乏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因此,并没有通过股份制建立起新的企业运行机制。
第四,股票买卖步履维艰。据有关部门对13个省、市统计,公开发行的股票虽然已达13.7亿元,但真正能上市交易的却很少,只有上海、武汉、重庆三个城市的九家企业,其股票开始上市交易。
(选自钟朋荣:《十年经济改革》)
小平南巡指明航向私营经济迅猛发展
私营经济在我国大陆绝迹了20多年后再度萌生,并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得到迅速发展,这一经济现象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关切。
自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私有经济在中国大地上几乎销声匿迹。如从事工商业的个体劳动者,建国初期是900万人,1978年底只剩下15万人。1979年3月,国务院第一次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的问题。1980年,中央在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明确提出了“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的要求。从80年代初期开始,私营经济逐步扩大数量和影响。到1988年,全国有私营企业4万余户,雇工72万人。至1991年上半年,我国共有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98000户,从业人员169万人,注册资金106.8亿元。1994年底,注册私营企业已达43.2万户、人员达648.4万人,分别比1993年增长了81.68%和74%,注册资金达1147.8亿元人民币。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过了公有经济。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私营经济政策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营经济的崛起。
为了解决大量劳动力就业的燃眉之急,缓和商业、服务、修理网点严重缺乏的矛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出现在华夏大地上。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些个体经营的企业和商店因生产经营业务扩大,雇工人数逐渐增加,明里、暗里突破了八人的限制。最初党是采取限制的政策,如在1981年7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明确提出:“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但在实际中,雇工人数远远超出这个规定,出现了不少“雇工大户”。
是否承认“雇工大户”、是否肯定其合法地位,当时党内外的看法有比较大的分歧,但私营企业已经出现的现实是不能回避的。1982年经邓小平提出、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了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是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动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各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对超过上述规定(即:一、二个帮工,三、五个学徒的规定――作者注)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利势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当然,在公开发布的规定中,比如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对农村个体工商户雇工的要求仍是“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
经过几年的观察、研究之后,党对私营经济逐渐加以肯定,中央1987年5号文件一方面去掉了以前对雇工数量的限制,另一方面明确指出:“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16字方针,但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宪法,都还没有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这一时期,党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着很大的历史局限。因为如何对待私营经济是改革开放后我党遇到的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复杂的新问题。它既涉及到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问题,又关系到如何实现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问题。党内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根据这些情况,党对私营经济持比较慎重的态度,是必要的。
第二阶段,私营经济的曲折发展。
从党的十三大召开到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这是私营经济曲折发展的阶段,也是合法发展阶段。党的十三大,是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十三大第一次公开明确地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与发展,并提出党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是鼓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