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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清代的救灾措施

自然灾害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生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自然灾害尤其是重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作为统治者采取什么样的救灾措施,对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恢复和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最为重要的步骤和内容。救灾措施得当,实施得力,就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为灾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从先秦时期起,统治者就十分重视灾后的救济工作,以后每个朝代的统治者亦莫不如是,而且他们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使得救灾的措施越来越完善。清代的救灾措施集历代之大成,在制度化、法律化的救灾程序下,具体的措施更加精密和完备,其主要表现,一是原有的救灾措施为顺应新的社会需求,世世相承,代代更新,至清代逐渐变为规范化、系统化、周密化;再就是出现了前朝从所未有的新举措。下面就从蠲免、赈济、工赈、调粟、借贷、抚恤、安辑、除害、民间自救、灾后重建等方面对清代的救灾措施进行述评。

一、蠲免

蠲免就是按照受灾的程度对灾民应纳赋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是历代救荒的基本措施,更是清代救荒的重要措施。清代灾蠲始于顺治二年(1645),该年免直隶坝州等地水灾额赋。顺治三年,“以江西频年旱涝,其今年漕米之未兑运者罢免之;直隶成安等七县水,湖广兴国等十州县旱,免今年田租”。蠲免数量初无定制,至顺治十年(1653)制定被灾分数,将全部额赋分为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酌免。规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1678),因政府开支巨大,取消四、五分灾情的蠲免,“六分免十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雍正六年(1728),“又改十分者免其七,九分免六,八分免四,七分免二,六分免一。然灾情重者,率全行蠲免”。乾隆三年(1738年)五月下谕,以后被灾五分之数亦准报灾,蠲免钱粮十分之一,其他一如雍正朝旧规。此后遂成定制。常例之外,因灾情较重,也时有特旨全蠲或增加蠲免分数的情况。康、乾时期,国家富足,府库充盈,常普免各地钱粮。另外,各地随地丁征收的耗羡,也于灾蠲地丁正赋之年按被灾分数一概蠲免。

灾蠲有免当年应征钱粮,又有免历年灾欠钱粮,有时蠲免范围多达数省几百个州县,如康熙七年(1668),“免奉天、直隶、江南、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等省二百十六州县灾赋有差”;康熙九年(1670),“免河南、湖广、江南、福建、广东、云南等省二百五十三州县卫灾赋有差”。个别时候还蠲免历年累计的积欠,如康熙二年(1663)六月,“诏免顺治十五年以前逋赋”;康熙九年夏,“淮安、扬州二府久雨,田庐多淹,诏发帑赈济。玛祜疏请蠲免桃源等县积欠赋银,及六、七两年未完漕米,部议漕米无蠲免例,上特允其请,并蠲减苏、松、常三府被灾岁赋”。

与蠲免相关的措施还有缓征,缓征即将应征钱粮暂缓征收,于以后年份带征完纳。被灾分数不足五分按不成灾计,照例不予蠲免,但一般都予缓征。乾隆四十六年(1781)进一步扩大缓征范围,规定成灾五分以及以上成熟地亩一体缓征。漕粮漕项等例不蠲免的项目、向民间借贷的口粮籽种及各项民欠等,也都有缓征之例。缓征时限为下年麦后,下年又无麦则缓至秋后。如遇连年灾歉可延长缓征期限,积至十数年不能完者也可变为积欠,还可将缓征钱粮和积欠一并蠲免。清代蠲免和缓征有时往往同时进行,而且次数较多,如以道光二年(1822)为例,该年闰三月,“蠲缓奉天宁远等三州厅额赋”;夏四月,“蠲缓河南睢州等十六州厅县沙压、堤占、水占地赋,直隶沧州等五州县并严镇、海丰二场被水赋课”;十一月,“蠲缓徽宿州等十七州县及屯坐各卫,河南武陟、阳武二县,甘肃狄道等六州厅县,江西南昌等七县并南昌、九江二卫,湖南澧州、浙江海宁等四州县被灾新旧额赋,长芦被水引地、两淮板浦等九场被水新旧额赋”;十二月,“蠲缓直隶隆平等三县、江苏山阳等四县水灾旱灾额赋”。

为了防止州县官吏及上司官在蠲免时徇私舞弊、侵吞蠲赋,清政府制定了一套严厉的处罚措施。康熙十五年(1676)规定,凡蠲免时随意增减造册者,州县卫所官降二级调用,该管司、道、府、都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如被灾未经题免之前报册填入蠲免者,州县卫所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十八年(1679)又加重了对侵蚀蠲赋的官吏的处罚,“蠲赋而官侵蚀者,照贪官例革职提问,上司官循纵者均革职”。对于不能及时奏报缓征者,清代处罚也很严厉,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江西巡抚吴绍诗改任礼部尚书,“是岁南昌等县被水,十月,绍诗将受代,始奏请缓征”。乾隆帝对此非常恼火,发布上谕曰:“灾地收薄,小民岂能复事输将?绍诗迁延不问,直至开征将及一月,始以一奏塞责。现虽传谕停缓,急公者纳粮不免拮据,疲窘者徒受催科之累。此皆绍诗全不知以民事为重有以误之也。绍诗累经部议降革,并从宽留任。此则玩视民瘼,难复曲贷。”吴绍诗因此而被夺去礼部尚书之职。正是因为有诸多约束在身,各级官吏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基本上保证了清代灾蠲的正常实施。

二、赈济

赈济是用钱粮救济灾民,帮助灾民渡过难关。开赈时,地方官及监赈各员分赴灾所,直接向灾民发放米谷或银两。清代前期顺治、康熙两朝,对被灾饥民所给赈米赈银及赈期并无定制,一般视灾情而定。比如,康熙三十年(1691),“赈直隶十四州县灾民,每大口日给米四合,小口二合”;康熙四十二年(1703),“赈安徽凤阳属亳州等州县饥民,大口日给五合,小口三合”;康熙五十三年(1714),因上年民歉收予以赈济,“每大口日给米三合,小口二合”。乾隆四年(1739)正式制定统一的标准,规定日赈米数,大口五合,小口半之;盛京旗地、官住地、站厂等灾赈米数高于直省,大口月给米二斗五升,小口减半;赈济米谷不足,折银钱给之,谓之折赈。

乾隆七年(1742)规定了赈济期限和赈济类别,赈济分正赈、大赈、展赈等。正赈:地方凡遇水旱,即行抚恤,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贫、次贫,概赈1月,称为正赈,也称普赈或急赈。大赈:待勘灾、审户之后,依照被灾等级延长赈济月数,称为大赈。被灾等级最高即十分者,极贫可加赈4月,次贫加赈3月。又规定,“若地方积欠抑或灾出非常”,允许将极贫加赈5~6个月甚至7~8个月,次贫加赈3~4个月或5~6个月。展赈: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1~3个月不等,称为展赈。比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谕曰:“前因直属去秋被水,当此青黄不接之际,犹恐拮据,已降旨将被灾六分以上,及被灾五分者,概予加赈、展赈一月。”乾隆四十七年(1782),黄河漫溢,河南、山东、江南遭重灾,“命被水各州县于正、加赈外,展赈三月”。此外,对于一些重大灾害,朝廷还恩准不必论月赈济,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江苏丰、沛等县及山东兖、曹、济各属遭受严重水灾,谕“常予赈恤,不必论月,灾退后始行停止”。嘉庆年间,尚有摘赈、煮赈等赈济形式。摘赈,指老弱病残者情况垂危,非急赈无以生存者,须立即予以紧急赈济。煮赈,即赈粥,清代煮赈仍以设厂为主,领粥给签,男女分别排队,逐一领取;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施粥也有不同的形式,最主要的是官办,有的是官绅合办,也有私家独办。雍正时,令煮赈与散赈兼行,近城之地设粥厂,四乡二十里之内各设米厂,米厂照煮赈米数按口月给。摘赈和煮赈都是应急性的赈济措施,帮助不能举炊的灾民暂时渡过难关。

乾隆时还规定,对贫寒生员也一体给赈,由学官具籍,呈交地方官,移粟舍就给。比如,乾隆七年(1742),黄淮交涨,淹民田庐,沛县护城堤决,清政府除对被灾民众予以赈济,又赈济当地贫生“米二千八百三十四石、银四万三千六百九十四两各有奇”。生员赈济的标准与普通贫民基本相同,但赈济生员之银米来源、生员赈济之查报、发放,同居、直系亲属之赈济都与齐民有别。所以,有学者认为,清代对灾荒时期的生员实行的是单独的、具有封闭性质的赈济制度。

清代对灾民赈济,名目繁多,目的是为了让各级各类灾民都能均沾实惠。对灾民赈济钱粮,数目也非常大,对大灾害的单次救济,有时就高达数百万两、上百万石。比如,乾隆七年(1742),江苏、安徽大水,“江苏所属江浦等二十九州县卫,抚恤、正赈、加赈给被灾军民米共一百五十六万二千六百三十五石,银共五百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一两有奇”;“安徽所属凤阳等二十四州县,抚恤、正赈、加赈共给军民贫生米八十三万一千九百八十石九斗,银二百三十三万四千有(当为“又”——引者)四十五两八钱四分,各有奇”。又据《清史稿》记载:乾隆十八年(1753),“以高邮运河之决,拨米谷一百十万石,银四百万两,赈江苏灾,此其最钜者。其后直隶、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甘肃诸省之灾,发帑截漕及资于捐输者,不可胜举”。嘉庆六年(1801),“以直隶水灾,拨赈银一百万两,截漕米六十万石。江苏、安徽、山东、河南诸省之因灾赈恤者,节次糜帑,均不下数十百万。资于捐输者,如十九年江苏、安徽之灾,至二三百万两”。自光绪十一年至二十五年(1885~1899),山东频年河溢,“用银七百余万两”。由此可见赈济数额之巨大。

三、工赈

工赈即以工代赈,指灾荒之年由官府出资兴办工程,日给银米,以招募灾民。工赈作为一种救助饥民的特殊形式,在先秦就已经出现,后来作为一种救灾措施被历代统治者采用。我国古代以工代赈主要用于灾后的工程修复建设,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有清一代,水患频仍,黄河、永定河等多次决口漫溢,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灾难,也使国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统治者认识到“地方水利,关系民生最为紧要”,所以,修建储水库坝、挑浚河渠、植树固堤等“河务”便成为经常性的工作。以工代赈也就成为普遍施行的赈济方式。

在清朝中后期,各河频繁决口,堵修决口、挑浚河道是常见的以工代赈的工程项目。以嘉庆朝为例:嘉庆六年(1801)永定河决口,嘉庆帝施以工代赈之举,“命侍郎那彦宝、高杞分驻堵筑,并疏浚下游,集民夫五万余治之”,工程从嘉庆六年七月始,至七年五月竣工。同年,修大清子牙河长堤三百余里,以工代赈。嘉庆八年(1803)河南封丘衡家楼河决,水势甚为凶猛,直隶长垣、东平、开州均被水成灾,“上饬布政使瞻往抚恤,复遣鸿胪卿通恩等治赈,兵部侍郎那彥宝赴工,会同东河总督嵇承志堵筑。明年二月塞”。嘉庆十六年(1811)七月,“江南李家楼河决”,安徽十余州县遭水灾,进行以工代赈;同年,“以畿辅灾歉,命修筑任丘等州县长堤,并雄县叠道,以工代赈”。嘉庆十九年(1814),御史王嘉栋奏请开水利以济民生,疏言:“杭、嘉、湖被旱歉收,请开浚西湖,以工代赈”。有时候,一些地方官将受灾人群加以区分,对老弱妇女赈以钱粮,而年轻力壮者则行工赈之法,效果更好。如雍正四年(1726),“安陆、荆州被水”,江堤冲决,湖广总督福敏“疏请老弱妇女治赈如常,而以丁壮修堤,俾民得食而堤亦完”。

除了堵修决口、挑浚河道,清代以工代赈的主要工程还有兴修水利、修筑城工等。清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极为巨大,仅据《清史稿·食货志》所记载的大型河工开支12项,花费白银就高达1.24亿两,平均每项开支为1000万两。这些工程的兴修,具有积极的生产自救性质,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有利于灾民复业,又能利用民力发展社会生产和防治未来的自然灾害,对政府而言,可谓一举两得。

以工代赈是历代普行的赈济措施,但在清代却具有特殊的地位。尤其是清朝中后期,工赈兴办频繁,以工代赈可以说已经成为单独的一项赈济措施。嘉庆、道光两帝对以工代赈给予特殊的关注,视以工代赈为救荒良策。嘉庆帝认为,“救荒之策,莫善于以工代赈”。道光帝也认为,“河患自古有之,我朝以工代赈最为良策”。时人高度评价以工代赈,谓“盖以一时之补救,而开万世之乐利也”。

以工代赈让有劳动能力者通过参加救灾施工的形式获得赈济钱粮,以自己的劳动换取食物果腹,是一种官民两便的荒政举措。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给一些承办人员留下了侵蚀、靡费国帑的机会。承办官员在办料中侵蚀、靡费国帑,懈怠敷衍、扰累百姓等弊端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工赈救荒政策的实际效果。

四、调粟

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调粟赈济灾民之法,古已有之,历来分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所谓移粟就民,是指灾发地区储粮不足而由政府调拨外地粮米或京仓粮米以赈灾民;移民就粟,指将灾民迁往粮食富足之地以就食避难。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国家储粮充裕和运输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相行并举。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主要是各直省之间储粮的互济流动,除非遇到大灾而直省粮食不足,一般不动用京仓之米。

移民就粟常常会导致灾民在涌入地长期滞留,不愿返乡,以致田园荒芜;而长期滞留在某地也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清代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的方式。对那些自发流入外地的荒民,要求俟本处麦收有望,即速返归乡里,不得在外地久驻。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增大,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但要经过奏报,候旨允行后方能出行。

在清代,平粜也是赈济灾民时常用的调粟方法,平粜所用粮米,既有京仓之粮,也有直省之米。这些粮米都是在常年低价收购库存,在荒年粮食短缺时,以平价出售或无偿地用于赈济。比如,康熙三十四年(1695)九月,“诏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四府水潦伤稼,免明年地丁钱粮,仍运米四万石前往平粜”。道光十一年(1831)六月,“以湖北沔阳等二十州县水灾,命平粜仓谷,免湖北关津米税”。同年七月,“以安徽水灾,准邓廷桢买邻省米麦平粜,并备兵糈”。以上几例平粜粮米都是用于临灾赈济。平粜不但可以减轻灾后的粮荒现象,还有平抑粮价的重要功能,避免因受灾或其他原因而哄抬粮价,造成地方经济秩序混乱。

清代调粟主要的操作方法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以分发灾区平粜。有清一代,截漕平粜之法一直没有间断。比如,康熙三十八年(1699)三月,“截漕粮十万石,发高邮、宝应等十二州县平粜”。康熙四十七年(1708)正月,“诏截留湖广、江西漕粮四十万石,留于江南六府平粜”。乾隆三十五年(1770)七月,“截漕粮二十万石赈武清等六县水灾”。嘉庆三年(1798),“截留江西漕粮,接赈山东曹县等十三州县被水灾民”。同治十一年(1872)八月,“截江北漕米十万余石赈畿辅被水灾民”。光绪十二年(1886)三月,“留山东新漕十万石赈何王庄暨章丘、济阳、惠民被水灾民”。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从清初至清末,截漕平粜之法一直是清代对受灾地区实施粮米赈济的主要手段。

除了截漕平粜,另有采买、拨运之法。采买就是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比如,康熙七年(1668),“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四府被水,民饥,(范)承谟出布政使库银八万,籴米湖广平粜,最贫者得附老弱例,肩盐给朝夕,全活甚众”。乾隆十二年(1747)八月,“采买热河八沟等处米,赈苏尼特六旗旱灾”。拨运是指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通仓、京仓所放粮米,主要用供京师各处米粮支放,为宗室王公及文武百官俸米及八旗兵米,此外有给发工匠之匠米、给“世袭罔替”九王子孙之恩米等,各有定例。通仓之米一般不作外用,但在直省常平仓额不足的情况下,也会拨运一部分至地方以备赈。比如,雍正九年(1731)二月“拨通仓米十五万石,奉天米二十万石,采买米五万石,运往山东备赈”。清代粮米拨运主要是直省之间的调拨,即将粮米储备较多的省份运往粮缺之地以备荒歉。嘉庆九年(1804)春,浙江浦江大雨伤禾,知县张吉安“粜仓谷以平米价,又运川米千石济之”。清代湖南盛产米谷,不少粮缺的省份都仰赖湖南米谷接济。如据湖南巡抚开泰奏称,“乾隆三年拨运福建,四年拨运江苏。三年至八年,各省赴湖南采买,通计五百七十五万石有余”,每年达百万石。在灾害骤发的紧急情况下,拨运外省粮米不及,则在直省内各地之间互通有无。如道光十四年(1834)六月,“以福建省城水灾,准运古田、福清二县仓谷及厦门商贩米平粜”。

康熙朝后期,国家经济形势大好,仓粮库银充足,户部对各直省摊派的“解部之款”并不急于征用,因此,也允许地方截留部分银款,以备灾荒发生时作赈银使用,嗣后再填补亏缺。比如,康熙四十八年(1709)十一月,“诏各省解部之款过多,可酌量截留,以备急需”。雍正、乾隆时,也行这种特例,但对灾民赈济,还是以粮食调拨为主。

清代调粟数额巨大,济域广泛。既有临灾调拨,又有预先调运。不仅使广大灾民得到了实惠,而且对各直省粮食盈亏及粮食价格起到了互补和平抑作用。因此,它不但是一种有效的救灾手段,也是国家非常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

五、借贷

借贷是指由政府向灾民出借生活、生产物品,以帮助灾民及时恢复农产。贷借物品一般规定秋成缴还,还贷时还有丰年加息,灾年减息、免息的规定。借贷是一项针对受灾后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施行的救灾措施,主要是指那些被灾不足五分以及蠲赈后仍然生计困难的民户。这类对象并不在少数,因为大的自然灾害总非时常发生,而一般性的灾害当然是被灾不足五分者占多数。因此,借贷在灾后各项施恩政策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清代荒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清代借贷的物品主要是口粮籽种以及耕牛等物,有时也直接贷以银两,让灾民自行购物。粮食来源主要是常平仓、社仓存谷,其次是截漕粮;银钱的来源主要是国家库银出贷。例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归德属永城、虞城、夏邑三县被灾地亩至一万七千余顷,出粜常平、义、社仓谷,借给贫民牛种,全活甚众”。道光三年(1823)正月,“贷浙江海盐、长兴二县旱灾,陕西留坝等十一厅州县雹灾水灾,甘肃静宁等十七州县地震灾,两淮板浦等九场水灾,河南武陟等三县,黑龙江齐齐哈尔、墨尔根城旗丁水灾籽种粮石”。道光四年(1824)正月,“贷河南武陟等十二县上年水灾籽种口粮仓谷”;同年九月,“贷江苏瓜州营被灾兵丁银米,陕西安定等县水灾雹灾仓谷”。道光五年(1825)正月,“贷直隶文安、大城二县,河南汝阳、淮宁二县,陕甘宁羌等七州县,甘肃狄道等四十州厅县及肃州州同、庄浪等县丞所属水灾旱灾雹灾籽种口粮,两淮中正场水灾灶户口粮,云南景东被水盐井修费,并免上年额课”。

以上所举5例,有4例是道光年间的施贷之举。根据《清史稿》“本纪”中的记载,道光朝借贷最为频繁,30年间借贷多达142次,平均每年出贷4.7次。而康熙、乾隆两朝120年,政府出贷仅有7次;7次又均为乾隆朝,康熙朝竟无一次借贷的记载。另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记载,康熙三十年(1691),贷给山西灾民捐米;康熙三十一年贷陕西灾民捐银。康熙六十年(1721)以截漕之米贷直隶灾民;同年拔解户部库银二十万两贷给陕西、甘肃灾民。

借贷作为一种救荒措施,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国家银粮充裕和吏治清廉的基础上。道光以后,由于国家财力下降,加之政治腐败,贪贿已成风气,对灾民的借贷也产生了种种弊端。比如,一些地方官吏借出贷之名却不实贷,最后银粮落入私囊。道光末年,张集馨在任甘肃布政使时目睹这一弊端后写道:“水旱偏灾,出借籽口,是国家爱民之仁,所谓青黄不接,普赐春祺是也。州县领银后,捏造诡名清册,送司备查,司书向有成规,不加挑剔,是以多年出借籽口之项,交纳者不及百分之一;即或州县稍恤民艰,间有实发者,又多系书吏冒领,不能实惠及民。余昔在山西即稔知此弊,今来甘省,情事相同。”可见,官吏、胥役借机侵占在各省是很普遍的行为,如此,借贷之物落入灾民手中者,已所剩无几矣。

六、抚恤

抚恤是指对灾害中死亡人口发给抚恤费,对房屋倒塌的发给修房费,使灾民重建家园,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突发性的水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危害后果最为严重,容易导致人口伤亡、房屋坍塌,因此,抚恤的对象多是这两类灾民。比如,康熙十八年(1679)七月,“京师地震,诏发内帑十万赈恤,被震庐舍官修之”。康熙二十七年(1688),云南鹤庆府、剑川州地震,“死者每名给银一两,伤者半之;屋坏者每间银二两;无栖止者人给谷一石,幼者半之”。乾隆二年(1737)七月,“以永定河决,遣侍卫策楞等分赴卢沟桥、良乡抚恤灾民。癸卯,命侍卫松福等往文安、霸州等处抚恤灾民”。乾隆二十九年(1764)七月,“湖北黄梅等州县江溢,命抚恤灾民”。但有时对其他灾民也酌量加以赈恤。如嘉庆《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如遇冰雹飓风等灾,其间果有极贫之民,亦准其一例赈恤”。乾隆十二年(1747),山东地发生风、雹、水、旱、疾疫等自然灾害,七月,诏令“抚恤山东历城等二十州县卫水雹各灾”。清政府对因歉收而导致的饥荒民户也行抚恤之制;有时还责令直省抚恤外来流民。乾隆十三年(1748)七月,“以山西永济等五县歉收,抚恤之”;乾隆七年(1742)八月,“谕河南等省抚恤江南流民”。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还将抚恤和蠲免一并施行。乾隆三十年(1765)八月,“甘肃宁远等州县地震,命赈恤,并免本年额赋”。乾隆以后,贫困生员也成为政府灾荒抚恤的对象,乾隆元年议准:“被灾贫士,向不在齐民赈恤之列,原以郑重斯文,但贡监生员实有赤贫无食者,令报明该教官造册,转送地方官,按其家口,量加抚恤”。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起初对抚恤并无定制,只是命各直省依本地情况自行规定,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始将各省的抚恤标准大致统一:坍塌房屋者,每间瓦房给修房费一两五钱左右,每间草房给八钱左右;压毙人口每大口银一两左右,小口减半;压伤不论大小每口赈银五钱。抚恤作为赈济措施的补充,扩大了政府施赈范围,对灾民重置家园、恢复生产具有一定作用。

七、安辑

在自然灾害的打击下,常常导致成千上万的灾民家境破产,流离失所,四处逃难。如何安置灾后流民以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是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因为流亡灾民长期在外,不但会使乡井田地荒芜,影响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且流民聚集,如果不能妥善安置,也容易滋生事端,造成地方社会的不稳定。

清代的安辑,主要还是沿用明朝的措施,以收养灾民和资送回籍为主,即“留养资送”。“留养”是指地方官府收留外来流民以供养,一般都让其度过冬季,主要对象是那些老弱残疾之人;“资送”指春耕期由政府补助资费、护送回籍,令其复业,主要是针对那些身强力壮者,防其聚集滋事。这两种措施相互配合使用,没有必然的时间和人群界限;但一般都是先留养而后资送。

留养:地方遇灾,政府便传谕督抚饬令各州县妥为收留、安顿外来的流民,先为之搭棚置屋,使有栖身之地,然后计日发给口粮、施以粥食,使能维持生计。比如,光绪二年(1876),“淮北荐饥,流民就食扬州,(刘)瑞芬筑圩城外,构棚分宿,计口授食,所全活六万余人”。政府为了减轻负担,还极力劝谕富户量力收养流民,对收养周济外来流民较多者,赏以花红旗匾甚至赐以顶带,以示鼓励。那些灾害频发而又是贫穷之地的饥民,流入外地,常有轻家之念,不愿再回故里,对这部分流民,官府不便于强行驱赶,在规劝资送无效的情况下,便长期滞留在本地。但久吃救济会给地方增加经济压力,一些地方官便组织这些流民在当地开荒种田以缓解压力,而流民因为有事可干也不至于滋生事非。比如顺治九年(1652),畿北发生饥荒,大量难民流入直隶元城,“流民至者日以万计。逃人令方严,民虑溷入为累,辄拒不予食。希辙令察非逃人,使垦县中荒田,田辟,饥民以活”。还有一些灾民流入地广人稀之处,长久居住下来,成为本地编户。康熙二十九年(1690),朝廷议准:流离四川民户,情愿居住垦荒者,将地亩永给为业。乾隆六年(1741)又议定为:流民愿在当地入籍者,“准其保结,给照编入”;不愿入籍但又一时无法回原籍者,“暂作另户编甲,陆续给照回籍”。允许流民在流入地入编,不但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开发,也可对各地人口分布不均的状况也起到自然调节作用。

资送:留养灾民是为了让他们度过暂时的难关,终非长久之策。为保证春耕生产,至开春以后,要让收养的流民返回原籍。资送制未开之前,一般由流民自行返乡;但流民离家远近不同,路遥者往往因无力返乡而致盘桓。在这种情况下,随辅以资送之制,即由官府发放盘费,同时委官护送,地方官逐程出具收结,直至转送回籍。中途患病者,令地方官留养医治,病愈再行转送。康熙三十年(1691),“陕西旱,米价腾贵,民多流移。诏发襄阳米二万石水运至商州,改陆运至西安。命内阁学士德珠与化行及总督丁思孔往督水陆挽运,并护流民还里”。关于资送路费,乾隆前,一般为每口每程给银六分;乾隆初年,每口给银六分改为每日给制钱二十文,小口减半。但实际上,各省并未统一执行,均自行酌量办理。

“留养资送”制度,从理论上说,对安定社会以及灾民重回故里以恢复生产有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种种弊端。据官方文献记载,一些刁顽流民屡次冒领路费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出现“以流徙为得计”而故意舞弊之事。乾隆初,安徽凤、颍之民,“遇灾留一二人在家领赈,余又潜往邻境。俗谓在家领赈为大粮,在外留养为小粮,沿途资送为行粮,至有一家领三粮者”。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建议废除对流民的“资送”之制,并进一步指出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千百成群,肆行需索。甚至抢夺店铺、诟詈解役、干犯关张、百端刁赖。及至一入本境,唯恐有司查核,则又一哄而散。二三解役不能阻止。散后仍复出境称流。往来资送辗转不已,竟持此为资生长策。其实在安插复业者百无一二。此资送之弊也”。“邻省所费不赀,而所资送究非实在穷黎。损厚惠而事虚名,殊非政体”。乾隆十三年(1748)遂废除“资送”制度;由于各地多未执行,乾隆二十八年(1763),再颁停资送谕。虽然朝廷明令废止留养资送制,实际上地方官员仍偶行之。乾隆以后,各朝仍行留养资送制,直至光绪朝而不辍。如光绪初年,河南、山西、陕西饥民流转入境安徽,地方官王懋勋“留养资遣,全活无算”。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江北发生大水,八月末,江苏巡抚陈夔龙批示所辖各地:“徐州、海州饥民渐次南下,到达清江浦,求食不得,抛弃子女,深堪怜悯。故如发现通过饥民,勿使南下,随时由当地收留(截留留养),给付路费,使之归乡(资遣回籍),勿致滋事”。

清代对于流民和灾民的救济工作是以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为首要原则的,而且惠及人群包括了在中国遭遇灾难的外国人员。乾隆时《钦定康济录》卷三明确指出,“未流者、已流者、欲归者、欲留者、行路者、途宿者、他国民、远来众”,均应在救济之列。乾隆以后,清政府对邻国在中国边境遇难的人员建立了长期的资送之制。如据《清史稿》记载,乾隆四年(1739)十一月,“盛京侍郎德福等疏言:‘朝鲜渔船被风飘至海宁界,资送渔户金铁等由陆路归国。’嗣后凡朝鲜民人被风飘入内地者,俱给赀护送归国。迄至光绪朝,抚恤如例”。清代对朝鲜等国难民给赀护送归国的政策,一直延续到光绪朝,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国际友爱精神。

八、除害

除害是消除灾害和灾害带来的不良后果,为恢复生产创造条件。如消灭蝗虫、防治疫病流行等都可以称为除害,关于清代疫病防治前文已有较多的论述,这里仅对清代蝗害和捕蝗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清代蝗灾比较严重,蝗虫四起,常导致收获在望的庄稼荡然无存,整个灾区田园荒芜,一片凄凉。比如,顺治四年(1647),山西全境遭受蝗灾,“静乐飞蝗蔽天,食禾殆尽”;“定襄蝗,坠地尺许”;“长治飞蝗蔽天,集树折枝”;“灵石飞蝗蔽天,杀稼殆尽”。有时蝗灾连殃数省,康熙三十年(1691)六、七月份,全国发生大片蝗虫灾害,山东沁州、高平、宁津、邹平、蒲台、莒州、昌邑、潍县、平度等州县,山西浮山、翼城、岳阳、万泉、曲沃、临汾、平阳、猗氏、安邑、河津、蒲县、稷山、绛县、垣曲、宁乡等州县,河北真定、卢龙、抚宁等地受灾最重;咸丰七年(1857)春、秋两季,河北、湖北连遭蝗灾,数十州县披灾。而据一些方志记载,清代甚至出现过蝗虫食人的现象,如乾隆五十年(1785),“大蝗,人有不辨路径为蝗所食者”。由于清代蝗灾比较严重,统治者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康熙还为此亲自撰写《捕蝗说》,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予以介绍,地方官员在实践中亦总结出大量捕蝗经验。清代对捕蝗失职的官吏处罚极严,甚至被处革职,如清乾隆十八年(1753),上谕:“嗣后州县官遇有蝗蝻,不早扑除,以致长翅飞腾,贻害田稼者,均革职拿问。著为令。”政府大力推广捕蝗之法、严惩失职官吏等,对预防虫灾、保护农业、提高抗灾能力起到了一定作用。清代劳动人民总结历代的捕蝗经验,在与蝗虫作斗争的实践中,对蝗虫的生活习性和生态的认识日益深化,捕除蝗虫的技术和方法也更加多样化,诸如人工防治法、农业防除法、生物防治法、化学防除法等,这些捕蝗技术和方法,在清代蝗灾防治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效应。

蝗灾最易蔓延,如果捕捉不力,往往殃及一省数十州县甚至数省,导致为害面积增大和为害程度加深。比如,在民间长期流传着这样的谚语:“蝗虫发生连四邻,飞在空中似黑云,落地吃光青稞物,啃平房檐咬活人”。为了不使蝗虫飞越临境祸殃周边,一旦发现蝗虫为害一方,地方官也经常动员灾发地边围的群众合力灭蝗。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一般都施以补助,如用补贴粮米的办法,动员灾民踊跃捕蝗灭灾。另外,还有一些地方官采用收购蝗虫的办法,以调动民众捕蝗的积极性,比如,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石文焯针对黄河以北地方的蝗蝻,实行按斗给钱的购买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禀小民图利,每处不下千余人,踊跃搜索,计日扫灭净尽”。捕除蝗虫的行为往往是由地方官督领、灾发地民众自愿参与的大规模行动,动辄数千人,灾发区民众参与意识是和自己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使地方官不做动员,当地民众也不会坐视蝗虫轻易吞噬自己的劳动成果。所以,捕蝗不单单是地方政府组织的救灾行动,也具有灾发区民众临灾自救的性质。

九、民间自救

清代救灾体系渐趋完善,各种救灾措施制度化、法典化,中国荒政发展到顶峰。但是,即使救灾措施再齐备,仅依靠政府的救济也不能完全解决灾民的问题。所以,清朝统治者在充分发挥政府对灾荒掌控能力的同时,也往往鼓励和提倡民间自救。身处社会最下层的灾民是灾害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对他们而言,当灾害降临后,也不能完全被动地等待政府的援助,他们常常依靠宗族的力量和社团互济的方式,以及邻里互助的行为,彼此帮扶,共渡难关。

宗族赈济:在危难之际尤其是天灾人祸面前,家族内部之间的互援互济一直是中国古代民间自救的主要形式,并且多年以来形成了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中国向来以宗法立国,家族观念根深蒂固。梁启超曾说:“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宗族本位是地方基层社会得以稳固的基础。以宗族为本位,培养了家族内部成员同甘共苦的精神,特别注重在患难之际,互助互济,依靠小团体的力量共渡难关。比如,根据《湖州府志》卷七七记载:顺治年间,归安人沈燕卿“散家财以活乡之饿者,姻党皆赖之以济”。道光十三年(1833)春,山东峄县饥,禇明升“出粟以活族人,收买幼子女千数人,后悉召其父母还之”。婺源商人孙有眦,“族之贫乏者周之,溺女者拯之。遇岁荒,赈饥平粜”。婺源绣溪人孙文炜常告诫家人:“积贮为生人大命,慎无贪重值轻粜,致凶年无备也”,故“其家仓庚,所蓄陈陈相因”。他储粮的目的就是荒歉粮缺时赈济族人。李自华依据光绪《婺源县志》统计,从清初到咸丰朝218年的时间里,婺源县共有235位族绅对46次灾荒进行了救济,救济手段有平粜、赈济、施粥、借贷、补还积谷等,其中赈济和施粥均为无偿施予,使众多族人临灾受惠。据《宁国府志》卷九引《太平县志》载,安徽地区“祠内大族,多置义田以备荒歉”。这里义田是指救济贫困之田,主要用来以养济群族之人,又称族田、义庄等。宗族义庄赈济多是出于同宗之谊在家族内部进行,但念及桑梓之情也常有赈济乡里之举,比如清代苏州吴县潘氏设立的丰豫义庄就很典型,丰豫义庄虽由潘氏家族捐建,但其救济的对象则多是地方贫民。

宗族赈济的范围虽然不大,但却是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特别是遇到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政府的救济因为受到各种程序的约束,难以及时惠及灾民,这时候,宗族赈济、邻里互援就显得异常重要。宗族赈济使部分人暂时挨过难关,是政府救济的前援和基础,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救济压力,是民间灾荒自救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义赈:清代统治者也提倡民间社会团体的救灾。清代有不少官督民办性质的社会慈善机构,如普济堂、养济院、育婴堂、栖留所、工艺局等,这些机构的社会功能主要是用来养恤贫苦孤残,而栖留所则专门收养逃荒乞食的流民。早在顺治十年,清政府即在京师五城建造栖流所,每处建屋20间,收养流民。直省州县也多设栖流所,灾荒年景,除临时搭建窝棚,栖流所亦成为逃难灾民的栖身之地。慈善机构的经济来源一部分出自官府,更多的是由绅商捐助。清代政府规定,凡向慈善机构捐钱捐物者,依照其捐献多少施以名誉奖励,如捐粮10石至30石者,奖以花红匾额;200至400者赐以顶戴等。

清代民间赈济的突出特点是商人积极参与荒政事务。商人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家乡遭遇灾害,他们常施善举以助灾民。乾隆十一年(1746)九月,“淮商众商程可正等以今岁河湖盛涨,公捐银二十万两”。“乾隆十八年(1753)秋,通泰淮三属被水,两淮商人捐银三十万两”。乾隆十六年(1751),歙县大饥,扬州徽商吴禧祖、马日管等19人参与捐输,共捐银三万两进行平粜。其他地方徽商纷纷响应,在江西经商的黟县商人舒大信也“在籍买米平粜”。光绪三年(1877)山西大旱,赤地干里,寸草不生,民谣有“光绪三年,人死一半”的说法。晋商乔致庸开仓赈济,全活多人;晋商名门榆次常氏捐输3万余金,巡抚曾国荃赠匾一块,文曰:“好行其德”。在各地商团中,徽商的赈济事业非常发达,由宗族内部救济走向社会、由官商共济走向独立、由简单的救济行为走向管理的商业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对促进徽州地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晚清时期,民间义赈发展至顶峰。特别是经济富庶和文化发达的江南地区,规范化的社区赈济成为地方荒政的主要内容,在江南地区,乾隆以前,以社区为单位的赈济已广泛存在,只是官方介入较多,嘉道时期,随着国家荒政体系的逐渐衰败,社区赈济民间化的倾向越来越显著,由地方力量倡导的“小社区”的赈济活动不断兴起,并担负起重要责任。咸丰以后社区赈济向多元化发展,由城镇组织的赈济活动开始占主导地位。社区赈济在江南地区长期存在,一个极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它能够与地方社会各种资源相互融合。江南民间义赈在晚清时期的灾荒自救活动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有学者甚至认为,清代义赈初期,起重要的组织作用的就是江南地区有着长期历史的慈善组织——善会与善堂;义赈发起群体主要来自于“江南善士圈”这个江南传统地方组织;而北方如华北等地的义赈都深受其影响,几乎可以说,义赈初期所采取的各种救荒措施仅仅是江南的措施在华北的“移植”。

富民济贫:前面所说的宗族赈济和主要由绅商发起的民间义赈,都具有富民济贫的性质。这里所谓富民济贫是指地方大户的施赈行为。灾荒饥歉之年,统治者常劝谕地方富户向灾民施以援助之手,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天高皇帝远,由于不是强制性的政令,乐行善举的地方富民不会有什么主动性。所以,这一行为的实施往往由地方官完成,他们常亲登富户之门,晓以情理,动员富户们出资捐物。例如,康熙九年(1670),江南常州大水,知府骆钟麟“发仓廪,劝富人出粟赈,民无荒亡”。康熙十八年(1679),高邮地区发生旱灾,继而大水,高邮湖漫溢;第二年复遭水灾,高邮知州白登明一面奏请朝廷蠲赈,同时“劝富民分食,全活无算”。乾隆三十四年(1769),安徽太平大水,知府沈善富“坐浴盆经行村落,得赈者五十万口”,“当涂官圩决,密劝富家出粜,禁转掠,使各村自保”。道光二十八年(1848)云南学政吴存义丁母忧归,适逢家乡泰兴大水洊饥,“存义议赈,躬诣富室劝捐,多感其诚,出赀购米谷。存义棹小舟散给饥民,全活甚众”。当然,也有一些民间富户在灾荒之年会主动向乡民施以善行,比如把家中积蓄的余粮用于赈济饥民,或将余粮低价投入市场以平抑粮价。乾隆二十一年(1756),江苏如皋县大饥,汤秉忠一方面“尽出所储粟助赈,人多仿效,踊跃捐输,石庄嗷嗷数千人皆得全活”;另一方面“涉江买谷平粜,沿江数十村,赖此不为沟中瘠”。有的富户实施的赈贷,名义上是贷给灾民粮米,实际上往往属于以贷为赈。光绪十七年(1891),江苏泰州旱灾,海安镇里书沈隐“以舟运大麦若干石往海安,次春又载荞麦若干石以往,阳使贷麦者署券而阴燔之,不居赈济之名,而并杜冒滥之弊,其用心深厚如此”。

政府也极力劝谕富户量力收养外来流民,并视其收养周济程度,赏以花红旗匾甚至赐以顶戴,以示鼓励。“有能存恤周济者,该地方官酌量轻重,赏给花红旗匾。最优者,详请题达,给以顶带,以示鼓励”。灾荒中富民济贫的行为虽然惠及人群有限,但总归解决了部分灾民的危难,因此,也是民间赈济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灾后重建

灾后田土荒芜,农耕废弃,不仅影响农民生计和国税收人,而且危及社会安定和政权巩固。因此,灾后重建,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灾后政府对流民的安置,以及向受灾民众借贷口粮、种籽和耕牛,组织灾民抢种抢收,以帮助灾民尽快恢复生产,是灾后重建的重要内容。统治者对此也非常重视,如乾隆七年(1742)十二月,谕曰:“江南水灾地亩涸出,耕种刻不容缓。疆吏其劝灾民爱护田牛,或给赀饲养,毋得以细事置之。”另外如突发的地震和洪涝灾害导致房屋坍塌、民人流亡,官府亦尽量及时施赈以助灾民搭房建屋,重置家园。

灾后政府帮助灾民选择作物品种、及时补种也是灾后重建的一项内容。自然灾害尤其是洪涝、旱灾、蝗灾、风灾等灾害,常常导致丰收在望的庄稼毁于一旦,这些灾害发生后,如果在气候条件、生长环境等允许的条件下,及时改种其他农作物,则会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如乾隆五十年(1785)六月,福建等地久旱,本想赶种晚稻,但因干旱已久,“雨泽一少,即与播种无益”,于是政府大力推广红薯。乾隆帝为此特派大臣富勒从河南“即将番薯藤种多行采取,并开明如何声种浇灌之法,由驿路快传至福建,转饬被旱各属,晓谕民人,依法栽种”。乾隆帝还亲自抄录《甘薯录》一书,寄给河南巡抚毕沅,指令他刊刻遍发,推广甘薯种植。乾隆二十六年(1761)正月,“贷甘肃渊泉等三县农民豌豆籽种,令试种”。清代农作物、植物种植结构变化非常大,原来各地比较单一的农作物种植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比如长江流域玉米、番薯等杂粮的推广,江北地区棉纺织的推广,蚕桑业在全国各地的推广等,打破了本区居民食物结构,不但使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搭配渐趋合理,同时也给灾后农产的补救提供了选择余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灾害而带来的破坏。

清代是一个火灾非常严重的朝代,如前文所述,据《清史稿》记载,有清一代268年间,共计发生大的火灾231次。大火除烧死人畜、烧毁民房和官署,还会使一些重要建(构)筑物如殿宇、祠庙、鼓楼、学宫等遭到严重破坏。因此,火灾发生后,对灾民抚恤、给予一定数量的修房费,以及修葺被大火毁坏的重要建(构)筑物,也是清代灾后重建的一项内容。乾隆三年(1738)规定:民间失火延烧房屋,由地方官确勘情形后酌加抚恤,并“准动存公银酌赈”。我国历史上有众多的古代建筑被大火毁于一旦,如今幸存下来的绝大多数古代建筑也历经过火劫,一些建(构)筑物因为有重要的文物价值,每次历经火灾后照例都要修整。比如,著名的江南三大楼阁之一、初建于唐代的岳阳楼,在清代发生过三次火灾:第一次是顺治十四年(1657);第二次是康熙二十二年(1683);第三次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代紫禁城里也曾发生过不少次火灾,如在光绪末年,由珍贵的香楠木建成的天坛祈年殿,就因遭雷击而被焚毁。现在的祈年殿为那次火灾后重建,是清代最后一个主要皇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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