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当现有大国(established major power)的安全和优势地位受到崛起国(rising power)的挑战时,该国自然的战略反应是对崛起国进行制衡,因而谋求加强军备来强化自身的防御能力以及与第三国结盟来扩展防御能力,其目的都是为了平衡崛起国的军事实力以威慑它的潜在扩张冲动,从而消除或减轻自己面临的安全威胁。但是,翻看自19世纪后期以来的大国竞争史,不禁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受到他国威胁的国家有时候作出强硬的制衡反应,有时候则反应软弱呢?上一章对现实主义的均势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它不足以解释这些问题,并认为可以运用信号―博弈逻辑把系统因素和国内政治经济过程整合到均势模型里。这一章的任务就是运用信号―博弈的逻辑来建构解释国家制衡反应的理论分析框架,以后几章则通过实证研究来对本章的理论分析和理论假设进行案例检验。
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纷杂,层出不穷。但是,所有的国际关系理论都是从国际社会角度对人类活动的特征和本质加以解说的社会科学理论模型。从本体论来看,社会科学的理论建构可分为行为体模式(actor-oriented model)和社会学模式(socio-logical model)两种基本的分析路径,在何种层次上才能对社会作出科学解释,两者之间存在着争论。一般说来,前者“表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观点”,是“从本体意义上的初级施动者开始往上聚合”,主张采用分析或分解的方法在微观基础上对事物作出解释,它通常是经济学家所遵循的分析逻辑;而后者含蓄地“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观点”,是“从不可还原的社会结构开始向下探索”,主张通过揭示整体的本质属性来解释各个具体事务,它通常是社会学家所尊崇的分析逻辑。
从行为体模式来建构社会科学理论的分析路径,也被称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这种理论以行为体为分析的本体和起点,认为只有精确地理解微观因果机制,科学才能进步。这种分析路径的哲学依据是,社会科学理论应该能够还原到研究独立存在的个体属性或者这种个体之间的互动,应根据个体之间的关系来理解社会集体行为和结果。国际关系主流的理性主义理论把一定时期行为体的偏好视为既定的外生因素,认为理论本身不需要对之进行解释,理论的任务是对行为体在信息的不完备性和不对称性、环境的不确定性和资源的稀缺性等约束条件下的选择偏好和行为倾向作出因果关系的分析。这种理论承认社会机制(institution)的作用,但认为作为正式或非正式规范(norms)和规则(rules)的机制是由单位行为体创设的,其目的是增进行为体自身的效用;机制能够对行为体的战略定位和政策选择产生影响,但它不能决定行为体的潜在欲望和偏好。用经济学家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和加里?贝克(Gary Becker)的话说,应该用体系环境中的刺激因素所导致的行为“价格”的变化来解释结果,而不是用“偏好”的变化来解释结果。
不过,所谓行为体在不同的理论中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它可能是作为社会基本元素的真正个人,也可能是作为个体考察的被人格化了的理性国家。国际关系理论最有影响的两大主流研究范式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从方法论意义上讲都属于行为体理论模式,均把单质的(unitary)自治国家视为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并假定国家行为具有理性的特征。但是,与新现实主义不同,新自由主义还强调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社会运动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对国际关系学行为体理论的国家理性“经济人”的假定提出了很多批评,认为缺乏对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分析,就不可能充分地解释国家的制衡行为。正因为对主流的国际关系研究范式的不满,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思潮对体系中的主导文化观念和施动者(agents)对结构的塑造作用进行了重新认识和思考,产生了富有意义的新的研究议程。
从社会学模式来建构社会科学理论的分析路径,也被称为方法论的集体主义(methodological collectivism)。这种理论以社会制度作为分析的本体和出发点,通过存在于个体之外的社会力量来解释个体行动的变化。这种分析路径的哲学依据是,社会的性质不是由其部分的性质决定的,社会整体决定其组成部分的本质。它认为作为正式或非正式规范的社会机制是个体存在的条件,没有大学就没有教授,没有军队就没有将军。社会个体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它们所处的机制安排,不同的制度结构规定了不同行为体的利益和权力。比如,正是因为基于不同的制度安排,奴隶主才有权买卖奴隶,警察有权逮捕罪犯,教授有权给学生打分,法官有权宣判,而士兵则可以在战场上合法地实施武装暴力。所以,知识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指出,“为了理解社会对自身和其周围世界的表象方式,我们必须考察社会的性质,而不是个人的性质。”
国际关系学中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的“国际社会”理论走的即是社会学模式的分析路径。在该学派看来,国际社会虽然由主权国家构成,但国际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所必须遵循的规范、规则和制度,因而在被规则化了的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无政府状态下的秩序。国际社会学派作为国际体系研究议程虽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它也存在着缺陷,即不能充分解释国家行为的微观动机与宏观结果之间的关系,它很难告诉我们在一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中国家相互制衡的真正原因,因为在一个既定的国际社会中和国际结构中,国家由于各自的安全和经济利益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制衡反应。而更根本的问题是,从国际社会整体结构出发的分析路径作为一个方法论原则,在具体的科学研究中缺乏操作化手段。
上述两种分析路径各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多种研究范式相互辩驳的国际关系研究中,究竟应该在何种研究层次、研究角度和研究方式之间进行选择,需要视具体的问题而定。如上所说,行为体理性人的假说固然存在着轻视非理性行为和文化观念的倾向,但在主要由利益驱动的国际政治中,这种分析路径所提供的关于国家行为的因果解释无疑具有更强的逻辑力量。本书遵循行为体分析路径,同样把行为体看作是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功利主义的理性实体,但在国际关系中,所谓完美理性决策者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行为体的决策只能是有限理性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体会面临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它们只能使用浩瀚的信息海洋中的一小部分来帮助思考,从而产生一个信息悖论(information paradox)的问题,即在获得信息之前无法确定信息的价值,信息搜寻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除了信息的不完全性外,从理论分析的意义来说,更重要的是受到博弈环境限制的信息不对称性,即互动双方拥有的信息数量不对等,可能使得一方通过欺骗、说谎等隐瞒信息的手段获利。信息的不对称分为事先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事先的信息不对称被阿克尔洛夫称为逆向选择(reversed choice),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则被阿罗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可以用一种稍微夸张的语气说,国际关系的一切问题都可以从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的不完备中找到理解的线索。以此为思路,本书力图从经济相互依存对决策者之间理解相互信息的影响这个根本线索,来寻求对国家制衡行为的解释。
此外,本书还假定,国家的制衡决策并非完全由国家外部的力量结构所决定,它同样受制于国内不同利益集团和官僚部门之间的相互博弈,因此有必要打开国家这个黑箱,引入国内政治过程的分析。因此,本书所界定的行为体包括了政治和安全领导人、官僚机构和社会利益集团。笔者假定,不同行为体的行动目标不同。政治领导人的最大目标是保有或继续保有权力,为了有效保持权力则需要向国内选民提供安全和福利保障,因此他们力争将整体福利内部化,最大限度地减少至关重要的代价;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他们将被迫“寻求按照政府核心支持者的意愿来再次分配财富和负责处理扩大的社会蛋糕”。而社会利益集团追求部门或自身狭隘的经济效用的最大化,他们一般缺少大战略的全局观念。国家领导人的对外战略诉求与社会利益集团的经济诉求并不总是一致,它们有时候重合,有时候则可能产生冲突,国家大战略的产生最终取决于这二者之间的均衡,用罗伯特?普图南(Robert D。Putnam)的概念来说即是,国家领导人在国际谈判中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得到国内选民的批准,反过来说政治领导人在国内政治博弈中的获胜集合(win-set)影响到在国际谈判中所获得的共同收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