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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美国现当代语言立法的反思和启示(1)

理解单语主义意识形态之下美国的语言立法,可谓是一件既简单又复杂的事情。如果抛开美国和北美大陆长达五百多年的民族语言接触不谈,仅从美国近二十多年的历史出发,理解美国以唯英语立场为导向的美国语言立法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

美国的语言立法作为特定的政治文化的产物,往往受到了不同时期美国政治文化意图的粉饰,它一直以来传达给美国民众的是类似于以下三段论的演绎推理:

1.美国至今仍然有相当比例的常住人口不讲英语或者所讲的英语带有浓厚的口音。

2.标准英语的读和写的双重能力可以确保所有的美国人享有他们在美国学习和工作的权利。

3.所有的美国人都应该被要求讲纯正的英语和写标准的英语。

尽管很多中立的学者认为这样的论断极具欺骗性和迷惑性,甚至向美国民众传达了近似错误的讯息,然而在盎格鲁-撒克逊清教的文化价值系统下,要想对它们提出质疑甚至反驳是相当有难度的事情。因为民意测试显示绝大多数的美国人坚信英语已经是国家的官方语言。对于许多不谙熟美国语言文化复杂的历史背景的美国人而言,唯英语运动或许会有些微的挑衅意味或不那么尽人意,但是总的来说它对美国还是很有裨益的。

在教育背景下很少有人试图对唯英语运动的负面效应表示过渡的担忧。毕竟英语是美国所有五十个州的教学语言,教师用英语进行教学,学生用英语进行测试,护照上是英语的,大学的教学大纲是英语的、甚至连工作场所中使用的都是英语。在全球化时代日益广泛的今天,英语更加彰显了它作为全球语言的优势。语言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文化特征,是保持一个国家民族特性的重要因素,但是一味地强化一国的强势语言会加剧各种文明、文化之间的冲突和碰撞,作为多重矛盾博弈的过程,全球化促使各个国家调整自己的语言政策。如何在文化的多维接触和碰撞中保持一个国家中强势语言的地位,成为每一个主权国家势待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多民族主义、多文化主义、多语言主义是它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倡导和谐发展的全球化时代如何协调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多语主义和单语主义之间矛盾,使国家的语言立法沿着一个积极、健康的轨迹发展,却是美国语言规划不得不面临的巨大挑战。一直以来美国都将自己标榜为“自由平等”的国度,这种开明的“平等主义”的神话深入到美国主要传播媒介的肌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美国的行为处事常常有悖于这种过渡宣传的理念。最近的数据显示,美国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收入(把通货膨胀因素考虑在内)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没有增长,然而很多美国人习惯把这种罪责归结到移民的身上(在册的或其他),他们认为是美国的移民“抢走了”他们的就业机会,然而,客观的看,真正的原因并不在于移民,而是美国位居前百分之十和位居后百分之四十的居民的收入和贫富差距比例日益增大,这样的事实总是会让美国人觉得很不自在,因此,移民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替罪羊。

那么,美国的唯英语运动到底有没有什么问题呢·要想正确地客观地回答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综合地看,美国的唯英语政策和导向是一个毁誉参半的事情,这其中英语的强大的文化象征性功能是不可驳斥的,毕竟美国目前已经有31个州通过立法或确立了或保护了美国的官方英语的地位。

那么,语言多样性对于人类到底是福还是祸,是每一位研究语言人权和语言多样性的学者都难以回避的问题。很多学者曾多次重复过这样的想法,即如何在保持语言多样性的前提下,利用一种共同的语言来造福人类。这可能是现代社会发展对所有的政治家和学者提出的挑战。事实上,这种挑战古已有之,只不过这种矛盾在今天更为突出罢了。圣经《旧约》中巴别塔的故事,告诉我们语言多样性是上帝为了遏制人类的发展和强大,而有意为之的。但是《新约》中的相关内容充分说明文化与民族的多样性是至关重要的。按照欧洲的价值观或和欧洲有关的组织所支持的语言多样性的维权行动来看,语言和文化的多样性是一种福祉而非一种祸端。因此,对于一个排斥语言和文化多样性的国度,要想有效地解决由民族多元化引起的语言矛盾以及由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带来的语言争端和语言冲突,使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沿着造福人类的轨迹发展,美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在上述七个章节中比较系统和全面地讨论了美国的语言立法,勾勒出了美国语言立法的主体脉络,并对相关的语言立法案例或判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评析,并在这一基础上阐述了美国语言立法和语言政策的特征和本质,揭示了盎格鲁-撒克逊趋同型清教文化价值观念以及美国单语主义意识形态在引导美国语言立法大方向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总结归纳这些讨论和评述,我们可以针对美国的语言立法做出如下三方面的反思和思考,希望能够借此抛砖引玉,进而促进相关领域的未来研究。

第一,英语仍是美国工作场所的公共通用语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给予了雇佣方限制英语之外语言使用的无限特权。

唯英语立法虽然代表了美国语言现行政策的大方向,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唯英语立法是“不必要的,屈尊俯就的和导致分裂的”。当美国联邦法院认可私营企业可以在工作场所推行唯英语规定的时候,以规范政府范围内言语行为为目的的官方英语立法却没有获得广泛的赞同。在古铁雷斯诉市法院(1988年)一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上诉法院发现加利福尼亚的官方英语修正案并没有要求对雇员强制使用唯英语政策,法院最终裁定官方英语的条款“基本上是一个象征性的陈述”,因此对这起案件的判决起不到任何助益。在杨耐古斯诉莫福德一案(1990年)中(Yniguez V. Mofford),联邦地方法院法官罗森布拉特裁定亚利桑那州官方英语法令违宪,因为该法令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所有行政区域的公务员和雇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不得使用英语之外的语言。尽管这两起案件之后都被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终审,但是最终都以雇员离开工作岗位而悬而未决。在鲁伊斯诉赫勒(Ruiz V. Hull)一案中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裁定该州宪法中的官方英语规定无效。这3个特殊的法庭判例似乎让支持语言多元化的人们看到了曙光,但是他们还不足以对官方英语立法的合宪性下最终的结论。因为,那些对语言使用不是很殚精竭虑地进行限制的或不特别针对某一语言或某一种族群体的法令却往往可以通过宪法的审查。所有这些法庭判例传达了一个肯定的讯息,即法院所关注的是如何保障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的权利,而不是保护语言权利本身。在美国二十世纪的最早的语言判例迈耶诉内布拉斯加州(Meyer V.Nebraska)(1923年)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中的绝大多数的法官认同各州有针对所有的学校定制章程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使用英语开展教学的规定。尽管这其中激进的法官奥利佛·霍姆斯(Oliver Holmes)对此曾持异议,但是他反对的并不是将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规定,相反,他认为在美国单纯地限定用英语进行教学是不够的,规定应该改为“所有的美国公民都应该使用共同的语言(英语)”(Murphy 1992:543)。因此,尽管唯英语立法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引发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学者们对它的评判也褒贬不一,但是它毕竟左右着美国的语言政策的走向,代表和引领了美国现当代语言立法的一个主导趋势和大方向,并且威胁着美国境内非英语语言的生存和发展。要想客观地辩证地对唯英语立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以及唯英语立法在全球化国际背景下的未来发展做进一步地研究,需要相关的学者们和研究人员对美国语言权利的相关语言立法作进一步完善的研究,这其中包括:工作场合中英语之外其他语言使用的权利、用英语之外其他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使用双语或非英语的个体履行陪审义务的权利等领域的语言立法研究。

第二,旨在规范语言行为和语言态度的立法往往不起作用。

学者兰迪·李(Randy Lee)和大卫·马歇尔(David Marshall)曾经不无担心地指出纯粹地依靠语言立法不一定能够实现国家语言规划的预期目标。毕竟大量的事实说明通过立法,政府机构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庭裁决来管理语言行为的举措不总是立竿见影和尽如人意的。在美国也没有任何强有力的证据可以证实官方英语立法确实改变了美国民众的语言行为。加上美国的语言立法通常不会对英语语言教育提供任何资金扶持,因此教育者们也无从量化考核“倡导英语习得”是否最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英语的语言转用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它可以产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这一点上官方英语立法没有起到任何影响。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和选举材料若是采用英语之外的语言的话,的确可以获得不可估量的收益,其一,这可以确保美国公民获取《人权法案》中所赋予他们的获得健康、安全和其他公共服务的权利;其二,这可以鼓励那些对英语并不太精通的人们,或者那些出于各种原因错过了英语习得机会的人们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从世界范围内的语言规划来看,要想实现语言学家和社会学家们所构想的语言保护的“双赢”的局面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地事。国家的语言保护措施往往具有双刃剑的效应。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共同面临着一个语言保护的悖论:对那些无需加以保护的主流语言施加保护会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于那些需要保护的少数族裔语言和少数族裔语言权利的施加保护的举措往往终难成功。瑞士、加拿大和南非的语言现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瑞士通常被认为是多语国家中的一个颇为成功的典范。根据瑞士的规定四种获得官方法律认定地国家语言均可以在居民中并行使用。然而,在瑞士只有少数族裔的居民才是实际上的双语和多语的使用者。德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导语言且讲德语的居民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63.4%,其次是法语(19.2%),接下来是意大利语(7.6%)和罗曼斯方言(0.6%)(Weil and Schneider1997: 289)。讲德语的人享有绝对的经济优势的这一事实影响了瑞士各州之间语言使用和语言转用的模式以及语言多数群体和语言少数群体之间的语言态度。伯恩大学多语主义研究中心(The Research Center for Multilingualism)所承担的语言项目的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在瑞士讲法语的人群(占伯恩总人口的7.8%)对于讲德语人群(占伯恩总人口的83.8%)的语言态度的消极程度要远远超过讲德语的人群之于讲法语人群的语言态度。拉丁地区的居民甚至会谴责那些在瑞士的讲德语的族群。

瑞士国会在对宪法第116条款有关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斯语的地位进行最新近的一次修订时,曾引发了广大少数族裔的密切关注,他们关注的焦点就集中于德语是否会影响未来瑞士语言规划的发展。瑞士少数族裔的担忧并不是毫无根据的,伯恩大学的语言学家韦尔和沙伊德就曾指出:“那种试图通过将语言自由主义原则(principle of ******* of language)与地域性原则(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相结合缓和多语制国家的语言矛盾和语言冲突,进而迎合多语国度的语言多元化主张的举措往往会以失败告终”(1997:290)。

加拿大的语言境况比起瑞士来则更加复杂。在过去的三十多年来尽管加拿大积极的语言立法和语言政策在巩固魁北克省的法语的地位和讲法语的人的国民特性方面助益颇丰,然而在魁北克省之外由法语人群操控的英语语言转用运动从未间断过。数据显示将所有操法语的人计算在内,加拿大英语化的净速率在除了魁北克省之外所有的省份中都有所增长;在除去新布伦兹维克省和安大略省双语地带的部分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中,有50%或超过50%的讲法语的当地人在他们成年后就已经接受英语为加拿大主要的国语的事实(Castonguay 1998:58)。尽管加拿大政府竭尽全力颁布了许多的法令来保护语言少数族裔的在工作场合及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权利,但是当心理气候和工作环境的巨大差异结合在一起时,对语言认同的差异就随之产生了,比如,加拿大的首都渥太华坚持认为英语应该是工作中是标准的、首选的、期望的语言,这样一来,也应是工作中的优势语言。而在这一点上,蒙特利尔却选择了法语。可见,加拿大的语言自由选择的官方政策和日常语言接触下的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Veltman 199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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