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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物权房产篇(3)

【法律解】

本案中,连通上下楼之间的自来水管道,属于公用的水源,一方在利用时不能妨碍相邻另一方的使用。因此,高先生檀自安装阀门,阻止自来水流到綮上,侵害了楼上高先生的用水利蛊。高先生应当拆除阀门,并对高先生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施工损害相邻地基怎么办?

【典型案例】

马先生和赵某系同村村民,马先生的房屋建在河滩上。赵某在河滩上建有一座石灰窑,为取水方便,就在距马先生房屋不远处挖了几个大石灰池,在石灰池朝向马先生房屋的一面池壁铺砌水泥,其他三面池壁未做处理。不久,马先生发现自家住房底层墙壁返潮,便找到赵某,要求赵某予以解决,赵某口头答应,但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一天早上,马先生发现自己房屋部分地基出现陷落现象,房屋墙体开裂,地梁、屋面板等部位变形。马先生找到赵某,要求赵某给予赔偿,赵某认为自己对石灰池壁已经做了处理,不同意马先生的赔偿要求,于是马先生诉至法院。法院该怎么解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中,马先生的房屋与赵某新建的石灰池相邻,因此,赵某在建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对马先生的房屋造成危害。虽然赵某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其采取的防渗措施很不彻底,只在石灰池朝向马先生房屋的一面池壁铺砌水泥。从事实上着,这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对马先生房屋造成危险,赵某应当进一步采取行动,以保证马先生房屋的安全。然而由于赵某置之不理,导致马先生的房屋发生了严重损害,因此,赵某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应赔偿马先生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邻居排水造成污染怎么办?

【典型案例】

刘某在建房子过程中产生很多建筑垃圾,但是他并没有把垃圾运走,而是在建筑垃圾上铺上了一层厚厚的水泥,这样刘某所建的房子地势就比邻居石某家高出很多。每当下雨时,刘某家排水道排出的污水直接流入石某家。石某多次向城乡清洁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解决。请问,石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氰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石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房屋滴水造成损害索赔吗?

【典型案例】

代先生与高某是邻居。代先生家新盖了一个竹楼,高出高某的房屋。每到雨天,代先生家的竹楼就会滴水到高某家的房屋上,造成了高某房屋的损坏。高某要求代先生采取措施并赔偿损失,代先生拒绝。高某有权要求代先生赔偿吗?

【律师说法】

高某有权要求代先生赔偿。本案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对相邻关系都作出了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的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本案中,代先生家房檐滴水造成了高某家房屋的损坏,按照上述原则,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零二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邻居房屋下铺设管道的协议有效吗?

【典型案例】

窦某与安某为同村村民,双方的宅院本系祖遗的同一块宅院,后分归窦某安某两家所有。几年后,窦某由于经营旅馆需要增加自来水的供应量,窦某提出从安某的房屋下铺设专门的供水设施,每年给予安某2000元的补偿,双方签订协议。后安某欲对院内东房拆旧建新,而该房地基之下窦某的自来水管道,影响了房屋的重建,故以之前签订的协议违背最小妨害原则的要求应属无效为由,要求窦某选择对自己妨害较小的方式重新铺设。请问,双方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窦某铺设水管必须经过安某家时,安某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法律为保障窦某利用土地所作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不允许相邻双方通过合同预先排除。但是双方就管线铺设的具体线路和方式,可以在不违背风俗习惯、不对相邻土地构成危害的情况下进行协商。本案中,窦某与安某之前达成的协议是合理的,因此,法律认可这种自由商议的结果,相邻双方也应该遵宁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反悔。安某不能借口窦某末遵照对自己损害最小的方式铺设管线,要求窦某重新铺设。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开发商可以随意提高售房价格吗?

【典型案例】

200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小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开发公司与刘小姐多次联系,提出因建材价格上涨太多,房屋的成本提高,要求修改合同条款,提高房屋售价,刘小姐未同意。开发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与刘小姐的合同。开发商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不合理。物价的涨落,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疑是商业风险的一种,其选择了从事这一商业活动就应当考虑到此风险的存在,而其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仍愿意承担,当然也要承担可能的风险损失。

【法律依据】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关于房屋买卖价格问题。房屋买卖,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之外,对于双方当事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议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一定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支付了首付和部分按揭还能退房吗?

【典型案例】

周先生于2007年5月购得一处商品房,并在支付了首付款后顺利办妥了银行按揭贷款。

此后,由于工作调动,周先生需去别的城市工作。周先生欲退掉已购的房子,他能否要求退掉房子呢?

【律师说法】

周先生无法要求退掉房子,只能与开发商及银行协商解决。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虚假宣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典型案例】

牛先生于2010年购得一套商品房,等他拿到钥匙后发现,该房子与开发商售房广告上所说的相去甚远。广告上宣称的幼儿园、水池、凉亭等根本不见踪影。牛先生感觉上当受骗,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邀请,如对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人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所以,当牛先生按照开发商的销售广告购买该房屋,其广告内容上的说明和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赠送内容未写进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典型案例】

2008年6月,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房地产公司送高先生天台花园90平方米,双方同意此认购书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有效。同年7月,房地产公司与高先生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赠送花园工事。高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按认购书的约定赠送,被开发商拒绝。高先生能否以认购书上的内容要求开发商赠送其天台花园呢?

【律师说法】

不能,但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天台属整栋楼的仝体所有人共有,而不应属于某个业主所有,开发商称将其赠送给某个业主,构成了对其他业主对天台使用权的侵害,其赠送行为是无效的。其无效的赠与行为,构成对高先生的违约。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如何计算购房违约金?

【典型案例】

2006年6月,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约定:总房款80万,同年9月30日交房,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高先生即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半年后,高先生才收到入住通知。于是,高先生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

房产商应该按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虽然该房款大部分为银行贷款,但开发商实际上已经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未达成购房协议,能否要求返还支付的定金?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姜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别墅交纳定金合同》,由姜某订购。合同规定姜某交纳30万元定金。半年后,由于房价上涨,该公司要求姜某再加付30万元。经过多次磋商,房屋合同仍未能签成。姜某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遭到拒绝。

【律师说法】

可以要求返还定全。姜某由于房价太高无法接受,且并没有与房地产公司莶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姜某已经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方未达成意向,所交定金能否退还?

【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江小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一周内内与开发商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之后,双方就个别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江小姐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请问,江小姐所交定金能否退还?

【律师说法】

能够退还。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是双方末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江小姐一个人的原囚,因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所以开发商应该退还江小姐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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