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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籍

1.国籍概述

(1)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2)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一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

2.国籍的取得

(1)出生国籍。

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我国采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的原则,具体如下(《国籍法》第4-6条):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国籍法》第7条)。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9条)。

(2)中国公民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国籍法》第10条),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法》第12条)。

(3)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第13条)。

4.受理国籍申请机关和审批机关

(1)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国籍法》第15条)。

(2)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国籍法》第16条)。

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指具有该国国籍,按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主要是个法律概念,人民主要是个政治概念;公民同外国人和法人(组织)相区别,而人民则与敌人对称;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民的敌人;公民表示个体概念,人民表示集合和群体概念。

公民权:指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人权:

(1)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天赋的,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通过斗争取得的。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阶级性。

(3)人权实践总要受到一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4)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是生存权的保障。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①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④ 宗教信仰自由。⑤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⑥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⑦ 通信自由。⑧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⑨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⑩ 受教育的权利。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1.平等权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法律保护的权利(《宪法》第33条第2款)。

(2)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

(3)平等,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该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其差别对待必须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4)“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包括:①财产权;②继承权;③劳动权;④休息权;⑤物质帮助权;⑥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6.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并提出“科教兴国”战略。

7.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①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②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③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8.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也是最主要的责任。

主要有: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④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⑤计划生育。⑥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可以达到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使权利和义务真正达到和谐统一。

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是对立统一规律,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进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比如:你要想有社会经济权利,想得到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创造出财富,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义务尽得越多,所得的报酬就越多。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事实上他们所要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

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的主要内容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并且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一般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行使。严禁把人民群众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本人。对揭发、控告、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和顶着不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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