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最后考虑期限。一般来说,其时间长短不定,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对违约赔偿与合同有效性的考虑
如果是用人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对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但约定员工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要想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次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否则,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骗、威胁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保守商业秘密
为了保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失,在聘用合同中应视需要增加关于保密的条款。同时,在法律和制度的硬性约束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双方的自觉意识及强调职业道德,做好自我保护工作,约束双方的行为。
二、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和技巧
企业与所属员工分道扬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聘用合同期满的正常终止,一种是聘用合同的提前解除。对于前者,当事人双方大多都能心平气和地对待;而后者,则易于引起争议与纠纷,被解聘者如果认为聘用方不合法或不合理,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因此,正确把握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主动运用一些技巧,有助于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地分手,避免引起合同纠纷。
1.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解除聘用合同是以已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前提的,是指聘用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由于聘用合同的解除是在当事人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有正当理由(指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上加以规定的事项)的情况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方可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否则,便属于擅自解除聘用合同的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法规,企业一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应予以辞退的员工;合同工生病或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等。
合同工一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企业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等。
2.解除聘用合同的技巧
弄清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相对容易,而在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基础上,如何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分手,却是需要一点技巧的。
(1)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解除聘用合同,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合同及按照规定就予以辞退的员工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聘用合同的严肃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所准备,不致因突然解除合同而影响生活或生产;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合同管理机关对解除合同进行审查,防止非法解除合同。
(2)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
无论是因哪种原因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互换角色为对方想一下,尽可能冷静而客观地评价对方和看待这次分手。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在解除聘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能够相互尊重,相互鼓励,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3)通过面谈进行沟通
面谈时,应明确自己应该说的话,要清楚而坚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免产生任何误会或希望。谈话的重点应放在工作绩效或行为上,避免使用像“不负责任”、“不可靠”等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字眼。同时还须注意,面谈的时间应简短,面谈时间越久,就越可能说出日后会后悔的话。
三、“君子协定”靠不住
挂在商人嘴边常常有这么一句口头禅,叫做“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置身于现代商战中,其间充满着欺诈和诡秘。交易时,盲目轻信的人永远不会成功,而且往往是别人吞噬的主要目标。
按照商场惯例,即使对方是自己的亲威朋友或多年的交易伙伴,在进行大宗的买卖时,都应办理签订合同的手续,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或无法预见到的麻烦。如果我们认为对方讲信誉,双方口头约定即可,那么,很可能就会受骗,尤其是与初次进行交易的人搞口头协议,受骗或吃亏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对方是骗子,我们肯定会成为他们的猎物。即使对方诚信且初始无心坑骗我们,但当他们日后发现协议对他们不利或者有别的更好的生意可做时,他们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否认彼此之间的约定,把我们这个伙伴抛弃或者反咬一口。事实上,在这方面栽了跟头的例子不胜枚举。
其实,在经营活动中,如果我们只做“口头合同”,搞“君子协定”,这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参与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等整个活动靠的是与客体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而这种契约本身又需要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不合法的行为,当然就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经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及时结清外,应采取书面方式。”可见,“口头合同”、“君子协定”是很难端到“台面”上去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经济关系也日趋复杂,而多元化、复杂化的现代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依赖个人的品德和赌咒发誓来维系,而应靠法律作保障。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再稀里糊涂地搞“口头合同”、做“君子协定”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了。
四、订立经济合同时须注意的3大问题
1.审查经济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自然无效。因此,在谈判正式开始之前,应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对方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通常,重要谈判的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企业法人,不过对于具体的业务谈判,出面签约的可能是某业务代表或营销员等。这时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2.认真起草合同文本
通常,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就会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词,并安排条款的程序或解释有关条款。因此,在谈判中,我们应充分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还需要做许多工作。例如,在拟定计划时,计划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应搞清楚自己在哪些条款上不能让步,在哪些条款上可作适当让步以及让步多少等。这样,双方就拟定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时,我方就掌握了主动权。合同必须有严密的条款。对于谈判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清楚而严密。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同时,合同太笼统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我国北方某企业向南方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批奔腾机芯的电脑,注明原机主要部件须为进口产品,而南方电脑公司提供的除电脑除机芯为进口产品外,其他部件均为国内组装产品。因为合同用语“主要部件”表达的意思含糊不确切,从而导致了本想购买一批进口主机的北方企业买了一批国内组装产品。
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7个字:“大白菜二十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大白菜被毁坏了一部分。在双方的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最后只能自食其果了。
还有,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有些合同条款尽管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3.合同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和认可
经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同意不是不够的,还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签证认可,以确保谈判协议的合法性,同时也有利于双方有效地履行合同内容。
五、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之道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发生矛盾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事,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合同能否继续执行的问题。因此,一旦出现矛盾,必须及时而合理地加以解决。
1.做出适当让步,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之一当纠纷出现后,人们通常都会想到上法院打官司。打官司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不过如果有其他途径,倒可以暂时不打官司。因为做生意正红火时,须专心致志地继续干,而一旦诉诸法庭,便须具备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手续,费时、费力、费钱财。而如果能对对方做出合理让步,从而使双方得以互相谅解与协调,而后再设法解决矛盾,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做出适当让步,是协调的方法之一。有时,双方本来关系就很密切,或者对方在商场上有地位,如对方是某种紧俏大类商品的大货主,或是企业产品长期的购货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就该采取让步的策略,适当妥协,牺牲眼前利益以保持长远的利益,否则会因小失大。
2.调解和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办法
(1)调解
所谓调解,就是通过第三方的努力来帮助合同当事人各方消除纠纷。它与仲裁明显的区别是:调解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解决办法,它只能通过建议或利用其威信促使当事人接受某种解决办法。
要进行调解,就需有调解人。调解人既可以一个组织身份出现,如企业的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可以是一个组织中的成员,如法院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的经理人员等。
调解人的调解办法是,通过倾听各方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客观分析,最后提出一个公正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调解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带有偏见或感情色彩,提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处理办法,往往能够为发生纠纷的双方所接受。当然,协调人的威望也是一个重要方面,通常调解人的威望越高,越能取得双方的信任,调解效果自然也越好。
(2)仲裁
调解一旦失效,就可以进行仲裁。这是指发生纠纷的各方,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仲裁部门,从而使仲裁部门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通过强制各方执行仲裁决定来解决合同纠纷的。
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口头审理,由仲裁机关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开庭的日期出庭,以口头答辩的方式,接受仲裁庭的审理;一种是书面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作口头答辩。
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是裁决,即仲裁庭对争议案件做出的仲裁决定。对于仲裁决定,涉外的是一次终局仲裁,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双方都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当事人不服时,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即生效。
通过法律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是协调的好办法。一般来说,大单位在发生纠纷时,常常通过这种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