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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怎样打债务纠纷官司

一、有关债务纠纷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人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债务纠纷案件就是债权人实现权利和债务人履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的案件。

1.对各种债务产生原因的规定

(1)合同之债

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我们平时所称的债务,就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借贷协议而产生的按约定期间还款的义务。

(2)债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间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因债权行为产生的赔偿纠纷案件请见第12章“怎样打损害赔偿官司”。

(3)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进行服务。对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人称管理人。事务受管理或受服务的人称本人,有时亦称为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依法产生向本人请求偿还其所付出必要费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债。这种债即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物,为受损人所失的利益,亦即得利人所得的利益。原则上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原物返还受损人。若得利人就该项利益另有所得(如孳息),亦应一并返还。原物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原物价额。如,拾得财物拒不返还丢失人的,失主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以侵权来处理。

2.对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

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移转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在我国债权移转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下进行:

首先,债权移转原则上由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发生效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须订立债权移转合同。除了用合同方式进行债权移转之外,在使用有价证券进行交易时,也可以用背书的方式来实施债权的移转。

第二,法律规定或依债权性质不能移转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移转并不是对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都能适用。债权关系的性质决定不得移转债权的,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移转。同时,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债权不得移转。

债务移转是指在维持债的客体、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将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移转的债权让与问题更为复杂。债权让与只是更换了债权人,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但债务承担却要更换债务人,不同的债务人其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移转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移转合同;

第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移转)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

第三,一般地,须所承担(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移转。

3.对公民之间借贷纠纷的具体处理规定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法院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二、债务纠纷官司中的起诉和应诉

1.债务纠纷官司中的起诉

关于债务案件的处理,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就是债权确定以后让债务人还钱。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缺乏证据的债务,债权人往往败诉。那是由于借钱时关系好,不好意思写借据,而后关系变坏,各执一词,又无证人,因此事实难以弄清,最后人民法院只得以缺乏证据驳回起诉。因此,亲朋好友在借钱时,也应该立字为证,空口是无凭的。

这类案件的管辖,是由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必须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方算经常居住地。

债务官司的起诉状,可参考下面的样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武×,男,38岁,汉族,××厂工人,住××市××胡同×号。邮编××××××。

被告人:齐×,男,37岁,汉族,××厂工人,户口在××省××县××乡××村。经常居住地在××市××胡同×号,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邮编××××××。

案由:债务

我与被告人是同一工作单位的工人,今年五月,被告人组织包工队,由于当时包工队刚组建,缺少资金,被告因给工人买饭票,向我借款200元(有借据),被告当时说,等到他们发工资时还我。后来,在同年六月被告给包工队买铁锹,因钱不够,又向我借款50元。同年七月,被告人称回家办事,又向我借款100元。事过两个月,被告人仍不归还,我曾多次向被告人索要借款,被告人一直无理拖延,拒不给付,无奈我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归还我借款250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人:武×

××年×月×日

2.债务纠纷官司中的应诉

当你因为债务被人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你有权利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

答辩状,可参考下面的答辩状样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宋×,男,42岁,汉族,××工程队干部,住××市××胡同×号。邮编××××××。

被答辩人:郑×,男,46岁,汉族,×工厂工人,住××市××胡同×号。邮编××××××。

为被答辩人向你院起诉,告我曾向他借款250元,要求归还一案,兹答辩如下。

一、我和被答辩人郑××过去曾在一个单位工作过,1995年5月,我在北京组建了工程队,被答辩人主动找我,说他现在担任×工程公司水暖班的班长,愿帮我找活干,让我每月给他工资150元。由于工程队刚刚建立,我在此地人生地不熟,就勉强答应了。后来他向我说,你这样明着给我钱,让外人知道后会犯错误,于是让我给他写了借款200元的借条。不久,从我原籍来了一位工人,他不让雇用这位工人,逼着这位工人回家,因为没有路费,他给这位工人拿了50元的路费,让我写了借款50元的借条。上面所说的250元我于1995年6月开工资时全部给了他。当时他说借条没在手上,没有要回。所以借条还在他的手中,给他钱时,工程队周××在场,可以作证。

二、他说我工程队买铁锹另向他借款100元。并无此事,买铁锹是用我在原籍××县的贷款买的,也是在原籍买的,并未在此地买过铁锹。况且别的钱有借条,为何这笔钱没有借条。无凭无据,并非事实。

三、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将他的起诉驳回。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齐×

××年×月×日

3.打债务纠纷官司所必要的证据

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引起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债的内容,及债务的履行情况,是当事人的举证重点。具体说,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提供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人应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有债务担保人或者连带责任人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

(4)设有抵押权的债权,应提供抵押物的收据等,说明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5)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以及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证据。

(6)提供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材料。

(7)要求返还物品的,应提供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存放地点的证据材料。

(8)债务人可以提供债的关系发生、变更或者已经消灭的证据材料。

(9)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债务纠纷官司案例及法律分析

1.张某、于某诉刘某欠款纠纷案

□[案例介绍]

刘某要购买一辆小轿车经营出租客运,购买一辆“夏利”牌小轿车需9万余元,连同办理手续共计需10万余元。刘自有资金6万元,需向他人借4万元。通过朋友王某的介绍于1991年8月6日向张某、于某各借2万元,并立有借据,借据中注明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为5分,到期本息一次还清。

刘某购到车后经营情况不错,预计两年可将本钱挣回来。到了借款期限,刘某借口无钱,拒不归还借款和利息。张某、于某找到王某一同找到刘某要钱,刘某说没有钱,并提出“利率太高”“不合法”等等,双方发生纠纷。张某、于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张某、于某借钱购买汽车,借条中注明了月息为5分,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刘某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和适当的利息,经调解无效,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张某、于某各2万元。

2.被告借原告款37个月未归还,拖欠期间应支付两原告利息各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2700元由被告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以借款利率立有借据为由,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上诉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条,改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张某、于某利息各11100元。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条。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和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一般都是借款人出于生活或生产急需,而出借人出于帮助借款人的心理而形成的(高利贷者除外)。因此,为了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对民间借贷关系作了上述较为具体的规定。

本案例中的刘某,在急需购买轿车时向人借钱,借款到期后,明之有偿还能力却据不归还,并以利率太高,不合法为理由辩解,最终由二审法院判决其依借款协议规定的利息还款,终审判决显然是正确的。

2.货运公司诉升达公司债务纠纷案

□[案例介绍]

香港某货运公司(下称货运公司)受香港富豪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货物的发运代理人,约定货到目的港上海后付运费60万美元。货运公司遂将富豪公司价值逾200万美元的货物运抵上海,收货人上海升达公司无偿接受该批货物。在货物发运时,富豪公司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资不抵债,富豪公司只付给货运公司运费15万美元,尚欠45万美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货运公司遂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香港富豪公司立即偿付所拖欠的运费及其利息损失,上海升达公司对香港富豪公司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富豪公司与上海升达公司同为台湾某公司投资开办的独立企业法人,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法院认为:香港富豪公司明知自己已资不抵债,濒于破产,却将价值200万美元的货物无偿发运给上海升达公司,其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富豪公司与升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上海升达公司明知富豪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仍无偿地接受该批货物,两公司合谋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因此,升达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货运公司的债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某法院判决上海升达公司对富豪公司所拖欠的运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无偿接受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也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损害。因此,该接受无偿财产的第三人也应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因为侵害债权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从因果关系看,债权人遭受了损害且该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外第三人所侵害的债权应以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为依据;无效的合同债权,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自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这种非法债权不得为侵害的客体。(2)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态各异,依照侵害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可分为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第三人擅自行使债权或处分债权,使债权直接受损害,是直接侵害债权,如第三人将债权凭证毁损、抵押或者以之偿还债务人,给债权人行使债权带来严重妨碍或使债权归于消失。间接侵害债权是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债权,但是造成了债权人的债权损害,如侵害行为伤及债务人人身,毁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标的、设备,致使债务在客观上不能履行;或者,第三人采取不法手段迫使或引诱债务人违约,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3)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对第三人提起侵害债权之诉,不能让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上海升达公司接受无偿财产的结果,正是香港富豪公司无力偿还某货运公司债务的原因。因此,这种因果关系是十分明显的。上海某法院判处上海升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合法的、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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