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4997400000003

第3章 接受法庭审理与判决

打官司决定输赢的关键是证据和法律,而决定输赢的关键时刻是开庭审理之时。所以,开庭审理时必须用足证据、用足法律来支撑自己的主张。作为当事人,一般都是第一次走上法庭,因此必须了解法庭审理的程序,才能处惊不乱,必须了解如何回答法庭调查、如何出示证据和认证质证、如何及时反诉、如何开展辩论等知识,才能从诉讼方法上、诉讼技巧上保证诉讼主张被法院接受和支持。实践中往往有的当事人因为技巧不够,丧失了许多良好的机会,由主动变成被动,上风变成下风,轻则使官司拖延时间,应该在一审解决的又拖到二审,重则影响了官司的赢与败。

一、接受法庭调查

1.回答法庭询问

(1)原、被告及时回答法庭所提出的有关问题

法庭调查顺序一般如下: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宣读诉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然后审判长会问被告对原告诉求有何答辩意见,被告则发表答辩意见。如果有第三人,还要问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接着审判长或审判员就双方争议的问题和有关事实详细询问原、被告和第三人,先问原告、再问被告,原、被告一一作答,并提交每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任何一方都会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作出承认或不承认或异议的回答。双方向法庭提供自己收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还须将这些证据给双方认证,听取双方对这些证据的质证。如果双方提供了证人,法庭还会让证人出庭作证。由审判长或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询问证人,当事人通过证人证言证明自己主张。如果有其他证据,包括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经过双方质证,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调查、双方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法庭调查阶段,如果原告要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要反诉,都必须及时提出。

总之,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应提出诉讼请求,陈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并且每一个事实、每一个主张都要有根有据,即有证据来证明。而被告应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承认与否的表示,驳斥原告用以支持诉求的事实部分,同样每一个主张、每一个事实都要有证据来证明。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事实陈述、证据证明阶段,这一阶段将为法庭辩论打下扎实基础。

(2)回答法庭询问的技巧

第一,法庭调查是事实部分的调查,对某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内容、过程等作客观的叙述,不加任何主观色彩的评论,不加任何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当事人应当知道这一中心任务,避免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声势浩大地进行辩说。因此,对法庭调查的问题,回答时应围绕事实,将真相讲清,不要急于进入辩论阶段。这是回答法庭询问时要注意的重点之一。

第二,回答法庭询问应当实事求是。如何理解实事求是呢?法庭上的实事求是要求每一个事实都要有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会被法庭认可的。尽管在感情上、在心理上、在逻辑上都可以认为某一事实的真实性,但若没有证据证明,则不具有真实性。如,某甲诉说某乙借了其1万元现金,但拿不出借条或其他证据来证明,乙向甲借款1万元的事实就不会被法庭认定,法院最终将作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诉求的判决。

第三,回答法庭询问也不是没有主动权的行为,作为当事人,在开庭前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认识、总体把握、总的胜诉对策,对案件争议重点、非重点,主线、非主线,总原则、总纲,要心中有数,做到纲举目张。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庭调查的问话中发现法官的总体思路、发现对方的思路,才能从容应付法庭上发生的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并不断在总原则下调整自己的对策,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不被牵着鼻子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一个案件,甲法人状告乙个人合同纠纷案,但诉讼事实却是甲法人与丙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原来丙法人系乙个人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于是,在庭审中,被告乙始终抓住起诉主体有问题做文章,否认甲乙之间有任何合同关系,逼使原告撤诉或法院裁定驳回。其总原则或对策思路就是从主体上打缺口,坚持乙个人与丙法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法庭上无论原告如何举证都从主体上去辩驳。如,原告举证一份乙个人签名的业务指令,以证明甲乙合同关系。乙辩驳指出,该业务指令虽由个人签名发出,但乙是作为丙的董事长在签发丙的业务指令,而且该指令涉及业务、业务款项均往来于甲与丙之间,记录于甲与丙的账目上。

第四,回答法庭询问要善于利用机会,把握回答的度、量、分寸、时间。按理说,在诉讼中,应问什么答什么,直接了当,不转弯抹角,更不宜借题发挥,但有时回答问题也需要转弯抹角。这是因为,有些提问不宜正面回答,要兜点圈子,才能找到较好的措词或回答的角度。有时,借题发挥一下,其目的在于让法官了解一些想不到问或不想问的内容,使法官全面了解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有时兜圈子回答问题虽被法庭认为与本案无关,但达到了当庭揭露对方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对对方施加影响的作用。但这种方法在使用时要慎之又慎,如没特别情况,一般不宜使用。

第五,回答法庭询问,要事先有所准备。开庭前,可以设想法庭会问些什么情况。比如,法庭一般总是围绕与案件争议标的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现象,如,人的身份,行为时间、地点、内容,物的规模、大小、标准、质量、价格等等。比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般会问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过程、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变更情况、纠纷原因等等。又如,离婚案,法庭会问及何时认识、结婚时间、婚后感情、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个人收入、住房情况、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意见等。所以,当事人在开庭前可以简单地列出重大事件以及事件的时间表,以防表述时前后矛盾。

对法庭进行的有关一系列时间的调查要特别注意。任何事件的发生、发展均离不开时间,案件中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时间确定问题,时间的前后、时间的长短、时间的间隔有时会决定一个案件的关键情节。特别是那些合同纠纷案,合同签订期、履行期、交货验收期、付款期等均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常会为了一个日期的确定影响案件纠纷的违约责任归属。所以开庭前,当事人应将案件中所涉时间排列清楚,避免陈述时前后矛盾,被对方抓住破绽。如果碰到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先回答记不清,以后再补充,或先根据对方的提法趁势回答,这当然要对方所述对自己十分有利才可以做,并言明“根据对方所述××时间”,以留余地。

第六,回答法庭询问不宜急于承认一些自己尚不太清楚的问题。因为作为当事人,当庭承认就记录在案成为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对不甚清楚的就回答不清楚,记不得就回答记不得,可以告知法庭庭后补充。

2.出示证据和认证

证据的出示和认证是法庭调查过程中另一重要的工作。《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可见未经法庭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由于法庭调查的任务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而事实皆要有证据证明,所以证据的出示、认证和质证就特别重要。否定了对方的证据,就等于否定了对方提出的事实,从而影响到对方提出的诉求能否成立。证据的出示、认证和质证很有技巧性、专业性,研究透彻,对打赢官司帮助甚大。

一般一个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这是由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但总的原则是每一个诉求所依据的事实都要有证据支持,如,离婚案,必须提交结婚证以证明双方尚存婚姻关系,还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与结婚证核对;有子女的要提交独生子女证,证明有子女;涉及房屋分割的,要提交产权证、户口簿;以证明产权归谁所有以及同住人的权利;涉及家庭财产分割,要提交财产清单,分清婚前婚后财产,对有争议的财产要提供发票等证明;对有法定情节而争取抚养权的,要提供证明,如女方不能再生育的医疗单位证明;诉求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要提供现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时一个事实不是仅凭一个证据就能证明的,那就要用相互密切联系的一组证据来证明,这一组证据必须像链条一样一环扣一环,不可中断。

如何出示证据呢?当事人提供任何证据都是因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情节的真实情况。所以,出示证据要注意不宜一下子全部递交法庭,而应在开庭前编好号,在陈述事实、理由时,有步骤地、有针对性地一份证据说明一个问题地递交法庭,每交上一份,都必须说明或注明此份证据证明了什么。特别是在复杂的经济案件中,由于涉及许多单证,为了帮助法官更清楚地了解证据与案件某个事实的关联性,有经验的当事人往往会在证据上粘上小条,说明证明什么。

如何认证?所谓认证,就是辨认证据。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不利于自己的关键证据切不可轻易认可。例如,原告提供一份由被告签名的合同书,法庭让被告认证,就是让被告看看是否是自己签的名,是否在这份合同上签过名。所以认证必须仔细,并根据各类证据的特征和审查要求进行辨认,不宜马虎,更不可简单。在认证的基础上进行质证。

如何进行质证?我们知道,证据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有三个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掌握了证据具有的三个特征以后,质证就有了大方向。例如,可以从该证据的合法性来质疑,提出如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不合法,提出单位作证而非个人作证的证言笔录形式上的不合法。又如,可以从客观性上来质疑,提出该证据不是客观情况的反映而是掺杂了证人的主观想像、推测。再如,可以从关联性上来质疑,提出该证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总之,质疑,从总的原则上说就是从证据的三个特征上提出质疑,否认了某证据的合法性,就使该证据丧失了成为证据的资格,丧失了证据的效力。否定了证据的关联性,就割断了该证据与本案的关系。否定了该证据的客观性,就否定了该证据的证明力。

3.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后,于原来诉讼请求以外,再提出另外的诉讼请求,以合并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中。增加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常见的有增加诉讼标的金额,如,原诉要求返还20万,后增加为40万;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如,原诉请求为享有署名权,增加请求为赔偿精神损失。增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是同一对当事人;(2)与原来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有牵连关系或同一关系;(3)属于同一法院管辖;(4)属于同一诉讼程序;(5)增加诉讼请求一般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所以,原告根据法庭调查所掌握和确认的新证据,应当及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及时增加诉讼请求,可以使纠纷一并解决,节省人力、物力、时间。

在行政诉讼中除了会发生增加诉讼请求外,还会发生合并审理的情况,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又如,在诉讼中,原告不服被告又作出的新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当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时,作为被告可以先从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上去寻找反驳原告的理由,如,提出不属同一法院管辖等。另外,针对新的诉求还可提出对新增的诉讼请求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并给予15天答辩期,使被告有充分时间商量对策、搜集证据、充分举证、反驳原告。

4.放弃诉讼请求

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根据法庭调查所确认的证据认为自己诉求没有事实(证据)依据和法律根据,明显得不到法庭支持或在其他情况下,原告可以对诉讼请求要求部分或全部放弃。部分放弃不影响对不放弃部分的继续审理,全部放弃在没有反诉的情况下,类似撤诉。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符合这样一些条件:(1)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因为实践中有时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而和解内容有违法律或侵害到国家利益,因此,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法庭审查许可。(2)放弃诉讼请求的申请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

放弃诉讼请求是原告的实体权利的放弃和诉讼权利的放弃,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诉讼请求可以使原告减少损失,比如,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取回已交给法院的一半诉讼费。

作为被告,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应分辨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若全部放弃,被告没有反诉则结案,如果反诉了,则继续诉讼,但反诉一定要在法院同意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之前提出,如果法院已决定撤销案子,被告就不能再反诉。若原告是部分放弃诉讼请求,则法庭要就未放弃部分继续审理。

按照法理,放弃诉讼请求不同于撤诉。撤诉是诉权的放弃,放弃之后理应还可另行起诉。放弃诉讼请求是实体权的放弃,放弃之后一般不得再行起诉。所以,当事人一般不宜采取放弃诉讼请求,而采取撤诉的做法。但在某些和解过程中,放弃诉讼请求往往成为和解的条件之一。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解释对撤诉有特别规定,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因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间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不申请撤诉或申请撤诉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5.及时反诉

民事被告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若发现自己合法权益被原告侵犯,而该利益与本诉之诉讼事实、理由、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被告应提出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的被告就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提出;(3)反诉与本诉同属一个诉讼程序,一个法院管辖;(4)反诉是为了抵消、排斥、吞并本诉,即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及时反诉而不是另起行诉有如下好处:(1)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诉讼时间;(2)可以避免在相关问题上由两个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3)使本诉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也促使本诉的审理解决;(4)逼使本诉原告无法撤诉,还能使双方权利义务在执行时一并解决。

当然,有时出于胜诉技巧上的考虑,有的当事人明知可以反诉而不提出,宁可本诉结束后另行起诉。这一般发生在反诉不仅可以由本诉受理之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另一法院受理管辖的情况下,而当事人从地理位置、诉讼方便、甚至从避免地方保护出发,认为另行起诉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特殊情况下,不反诉而另行起诉是可以的,是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正常情况下,被告及时反诉应当更有利。

如果被告不愿采用反诉方法而想另行起诉,要特别注意须等本诉审结后才提出。如果本诉未审结,被告不反诉而另行向其他法院起诉,受理法院会提出合并审理的主张,而且先行起诉中的原告也会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其他法院移送案件于本诉受理之法院合并审理,从避免两个法院作出相关问题上相互矛盾之判决考虑,法院也可能会合并审理。因此,如果被告一定要另行起诉,一可等本诉结案后再诉,二可在诉讼请求、诉讼主体等方面从诉讼技巧上作点变动。如,上述仓库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可让装修工程队或仓库值勤人员出面作原告,请求支付装修费和工资,因为仓库装修合同中写明发包人是原告,而被告代垫了装修费。

在行政诉讼中,因行政案件性质决定了不存在反诉。

6.第三人行使诉权

在法庭审理中,会遇到第三人提出诉权的情况。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争讼的标的其全部或一部分是自己的实体权利,无论本诉中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因而从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为共同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例如,本诉原、被告为遗产分割而诉争,第三人认为自己也是继承人之一,对诉争之遗产享有继承权,该第三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其继承份额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对本诉中的原、被告所诉争之标的虽没有实体权利,但原告或被告败诉,他将对该败诉当事人负有另一实体上的义务。如,本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居间不实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居间费,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信息公司因提供信息不实,若被告败诉,第三人也将返还被告信息费。因此,该信息公司就要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观点上站在本诉被告一边,提出支持被告的主张和证据,或提出自己对被告不负有义务的某种证据。

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到本诉之中,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判决之前,第三人皆可提出请求,而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无论在法庭调查还是在法庭辩论中,法庭均须听取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接受其提供的证据,并在法庭上让诉讼当事人对证据提出质证。第三人也有参加辩论的权利,所有涉及第三人的诉讼活动都须记录在卷,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对策有二,如果其是原告一方的第三人,若能与原告一起共同举证而胜诉,则对原告不再负有义务,若不能胜诉则要承担对原告的义务,因此,第一对策是联合原告。这是基于第三人与原告有共同利益而言,可以一致对被告。如果无力抵挡被告,则可考虑第二对策,即举证证明第三人对原告不负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应单独对被告负有败诉义务。这是基于第三人虽与原告有共同利益,但更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言的。例如,前述居间合同纠纷案,居间合同被判定无效,但无效的原因很多,居间不实之中还有信息不实、有居间人资格问题、有相对方经营能力问题等,而第三人仅对信息不实承担责任,对被告没有居间资格和未调查相对方经营能力等问题就进行居间的过错,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这就是第三人将败诉义务的一部分予以剔除而不承担的方法。如果第三人能证明居间合同无效之过错完全出于被告对相对人经营能力的未加考察确认所致,则可完全剔除自己对败诉义务的承担。因为第三人提供的信息是加工信息,是确实的,居间人提供了不实之下家,才使居间不成。

在行政诉讼中也有第三人作为诉讼参加人的情况,大致与民事诉讼相同。但有两点要特别注意: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法庭辩论技巧

1.刑事诉讼法庭辩论

(1)自诉人的法庭辩论

自诉人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提起者,是指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人的地位,是诉讼的主体之一,依法行使控诉职能,并享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自诉人的这一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法庭辩论中,主要应从控诉的角度,论证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总体上说,自诉人进行法庭辩论,应主要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充分运用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论证刑事自诉状中列举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由于自诉人是控告的一方,其对所提出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所以,自诉人必须善于运用证据说话,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证实。在法庭辩论中,准确、恰当地运用法庭调查已经确认的内容来证明自己所指控事实的存在,是自诉人进行法庭辩论的一个基本手段。

[2]针对事实,提出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所在。任何犯罪事实,都表现为对《刑法》所定条款的触犯,从而构成相应的犯罪性质。自诉人必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特定,准确地提出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如,自诉人与被告人系单位同事,因工作上的矛盾而被打伤,自诉人应明确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具体意见。

[3]指出被告人犯罪给自诉人造成的损害。如,由于被伤害,给自诉人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损害;由于被侮辱和诽谤,给自诉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以致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等,以便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明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自诉人进行法庭辩论,除了要遵循上述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切忌感情用事,信口开河。自诉人进行法庭辩论,应围绕案件本身进行,不能离开事实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第二,不能以法庭辩论为手段,而夹私泄愤。这就要求自诉人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法庭辩论,不能随意夸大事实,以满足自己“以泄心头之恨”的心理。第三,要遵守法庭程序,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对于自己的错误的主张要及时修正,对正确的要据理力争,无论阐述事实还是论证理由,都必须符合法律。第四,语言要文明,注意表达方式。在法庭辩论中,自诉人不能因为自己是受害者而以粗鲁的语言将被告人辱骂一通。同时,也必须注意自己的表达方式,对于已经发表过的言论,不再重复,表述要有条理,少用或尽量不用修饰性的语言。此外,自诉人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理由和观点,可以依法进行反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庭辩论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为犯罪,并可能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地位是复杂的,他既是当事人,是诉讼主体,同时又是证据的来源,又可能是刑罚处罚的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庭辩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对如何适用法律知之甚少,因而在法庭辩论中,从事实的角度进行辩论的居多。被告人必须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所指控的事实,从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等各个方面,阐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对指控的不实之处或出入之处进行反驳。如认为所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认为事实虽然基本存在,但某些情节不确实。同时,对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进行反驳,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从适用法律的角度,阐述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如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自己无罪;如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但同时也具备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条件的,也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于起诉所适用的法律不准确或不充分的,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明确阐明。

第三,从犯罪原因上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某些犯罪行为的产生也确实是由某些原因所引起的,如,由于被害人一再虐待、欺压被告人,使被告人实施杀人犯罪,或者被告人由于生活极端困难而去盗窃等等。对于犯罪的被告人,法律应予惩罚,但对引起犯罪的原因,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加以考虑。因此,被告人如认为在这一点上对自己有利的,应当在法庭辩论时提出。

第四,从其他方面为自己辩护。如,一贯表现较好,这次犯罪属于初犯或被他人引诱而犯罪等。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中,主要是为自己作无罪、罪轻的辩护。但是,被告人在法庭辩护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或拒绝承认事实,或避重就轻,或上推下卸,或编造事实等,或为了讲“义气”,而包揽罪责。同时,不能曲解或歪曲法律的规定来为自己寻找开脱罪责的理由,必须依法进行辩论。[2]对于所提出的辩护理由,一定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如认为自己是自首的,应当提出依据,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查证。

(3)被害人的法庭辩论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因公诉和自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协助人民检察院共同对犯罪行为予以控诉,也可以因犯罪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则独立承担追诉犯罪的任务,被称为自诉人。本条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其进行法庭辩论的具体内容:一是从控诉的角度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二是论证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三是对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和要求。四是阐述被告人犯罪对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害等。从总体上说,被害人的法庭辩论都是从控诉的角度进行的,与自诉人的法庭辩论非常相似。因此,可以参照“自诉人如何进行法庭辩论”条目中的内容。

同时,被害人参加法庭辩论,也要处理好感情和理智的关系,不能以情代辩,以发泄心中之愤。此外,还要实事求是,做到不夸大、不缩小(主要是对自己的过错)、不捏造事实,以理驭情,依法辩论。而且,对于公诉人在发言中未曾提到或不足的部分,被害人也可以进行补充,以便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也可以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庭辩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而附带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具体地说,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庭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的人。他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其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如,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法庭辩论的内容是: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说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害的事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前提,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因此,附带民事原告人必须首先论证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离开犯罪事实而大谈经济损失,更不能离开损害结果而大谈犯罪事实,而是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辩论。

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阐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一,对各类赔偿的项目和数额,都必须运用证据材料来加以证明。如,被打伤后的治疗费用单据、诊断报告、误工费证明等。其二,在充分说明损失情况的基础上,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对于这些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庭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被指控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被人民法院判令进行赔偿的人。它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但也有可能是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或单位,如,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人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进行法庭辩论的重点是:

承认或者反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损害事实。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损害事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承认,要么反驳,或者部分承认、部分反驳。对于反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对方所提损害事实的不实之处,以正确的事实证明自己的反驳论点。

针对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所指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进行辩论。如,根据法庭调查证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经医生证明只需休养15日,但他却休养了1个月,由此造成的另半个月的误工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对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否有误,所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超出应赔偿的内容等方面,也可以进行辩论。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都应当实事求是。尤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能故意夸大自己的损失而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赔偿请求。对于被告人来说,应当赔偿的部分,也不能竭力回避。

(5)上诉人的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的上诉人,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裁判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人的法庭辩论有其特殊性,即应当针对原审刑事裁判的不当或错误之处进行展开。从总体上说,上诉人进行法庭辩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或有错误,或定罪证据不足,上诉人应在法庭辩论中,指明其具体的错误之处,并以准确、清楚的事实以及充分准确的证据,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揭示、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第二,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定罪量刑不准,上诉人应在法庭辩论中,结合正确的事实进行分析,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和定罪量刑上的不当之处,并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提出上诉人对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的具体意见。

第三,原审裁判违反诉讼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的,上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指出其违法之处,如,该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维护等,指出违反诉讼程序与裁判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以法律对此程序问题的具体规定为依据,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第四,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处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即要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作出新的正确的裁判。这一内容是上诉人意志的表白,要求合法有据,请求具体明确。

上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辩论,还应克服以下两种思想:一是将原审裁判的错误认为是某个司法人员的错误。当然,原审中的错误与司法人员有密切关系,但司法人员都是代表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所以不能把矛头指向司法人员个人。但是,如果司法人员故意践踏法律的,则另当别论。二是对上诉审的审判活动有敷衍或侥幸心理,认为上诉究竟有用与否还不清楚,于是就不着边际地随意辩论一通,或者凭侥幸心理,抓住一点不放,而不及其余。所以,对上诉人来说,在法庭辩论中要合法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抓住原审裁判中的错误,准确地指出其要害,不能没有理由瞎说一通,或者明明有理由也不敢说。

2.民事诉讼法庭辩论

(1)原告的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诉讼的提起者,没有原告的起诉,诉讼则不可能产生。因此,原告要使自己的起诉被人民法院所接受并予以支持,正确地进行法庭辩论是非常重要的。

从总体上说,民事诉讼原告的法庭辩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运用证据材料,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正确性。任何诉讼请求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提出的,而事实又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因此,原告在法庭辩论中,应当首先运用经法庭调查已经得到证明的证据材料,论证事实的确凿性。并且,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必须学会运用证据说话。如,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的,应在法庭辩论中分析作为证据的合同主体资格证明、合同书、对方违约的有关材料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关材料等。通过分析有关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起诉事实的客观存在,从而使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准确、明白。

第二,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双方纠纷的性质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庭辩论中,原告要运用与涉讼的民事纠纷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结合上述分析论证的案件事实,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性质以及被告一方的过错,得出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变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也应依据事实,根据法律,提出合法的理由。如,离婚案件的原告,应阐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从而得出应当判决离婚的结论。

第三,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自己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这一内容的法庭辩论应当简洁、明了。即在全面阐述事实和论证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归纳总结,使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更加突出,便于人民法院接受。

第四,对被告方在答辩和法庭调查中所提的事实和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以证明自己请求的正当。

第五,注意辩论方法。[1]原告方的辩论内容要系统,要明确自己的基本观点,证据运用要完整。[2]由于原告是起诉者,所以在法庭辩论中要掌握主动,明确自己法庭辩论的方法和目的。[3]原告进行法庭辩论,主要是阐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所以应以立论为主,驳论为辅。

(2)被告的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的被告,是指被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了民事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是被起诉者。所以,被告的法庭辩论,一般都是针对原告起诉的内容和法庭辩论中的发言而进行的,其特点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其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运用证据,对原告起诉所列举的事实进行辩论。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被告首先必须运用证据,对原告起诉所列的事实进行论证。如,全部反驳或部分反驳原告起诉状所列的事实,应当用与原告相反的证据材料,提出相反的事实依据,使原告起诉状中所列的事实全部或部分丧失客观基础。但是,对于原告起诉状所列事实中正确的,也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

第二,针对原告起诉状中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被告在法庭辩论中,在分析原告起诉状所列事实是否确实的基础上,对原告起诉状中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和适当进行辩论。并且要根据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明确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

第三,从程序的角度,对原告起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辩论。如,原告的起诉主体地位是否合格,所列的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等。再如,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而被受理的,被告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不该受理的理由。此外,对原告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起诉,被告也应依照事实,在法庭辩论中提出。

第四,归纳辩论理由,明确提出被告的答辩主张。被告应在自己辩论理由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原告起诉的理由是错误的,其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进而提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和请求。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被告的法庭辩论,主要是采用反驳的方法,即在论证事实与理由的基础上,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合法与不合理,并用正面论证的方法阐明自己的合法主张。此外,对于原告在诉讼中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被告也应在法庭辩论中作出相应的反应。

(3)第三人的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两类第三人的法律辩论内容不完全一致。

第一,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而提出诉讼请求参加诉讼的人。因此,这类第三人实际上是居于原告的地位,而将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庭辩论,基本上可以参照原告的法庭辩论要求,但又应突出自己的特点:以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在这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说明自己应当享有的民事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被告在诉讼中的主张分别进行反驳。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认为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所以,必须针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从事实、法律以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等各个方面,逐点进行反驳,从而使自己的主张明确、合法;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然其地位相当于原告,那他就必然要依照自己主张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庭辩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行法庭辩论,不能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样,单独提出诉讼请求,而是参加到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当事人中去,为其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从事实、法律等方面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但其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言,实质上所维护的是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他人的民事权益。

(4)共同诉讼人的法庭辩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又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这两类共同诉讼在法庭辩论中的要求不完全一致。

第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法庭辩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由于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共同诉讼人的法庭辩论,无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对其发言的内容都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一致性。以一致的观点和要求,阐述共同的主张,共同诉讼人对于法庭辩论中所阐述的内容,应当协商一致,不能虽是共同诉讼,却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从而矛盾迭出,意见不一,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2]认同性。在法庭辩论中,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发言的内容,若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即对全体共同诉讼人有效。

第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法庭辩论。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由于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所以这类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而在法庭辩论中,他们只要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单独地阐述自己的主张,提出自己的请求,而没有必要与其他共同诉讼人协商一致。

由于共同诉讼人或是原告,或是被告,所以共同诉讼人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要求与原告、被告进行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要求是一致的。

(5)上诉人的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上诉人,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上诉人是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所以,上诉人的法庭辩论应当针对原审裁判的错误之处而提出。

第一,从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方面进行辩论。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不清、不实、不准或不当时,上诉人应在法庭辩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其方法是:先将原审裁判中的错误认定列举出来,然后对其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分析,指出其矛盾或证据不实之处,再进一步运用认为正确的证据,阐述正确的事实,阐明上诉的理由。

第二,从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方面进行辩论。上诉人如果认为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并准确说明应正确引用什么法律、具体应当适用哪一条款,从而得出应怎样确定、变更或撤销当事人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结论。

第三,对原审裁判适用程序错误方面进行辩论。上诉人如果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应指出具体违反程序的行为及违反的法律条款,并提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第四,具体提出上诉请求。在上述几个方面辩论的基础上,归纳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即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上诉人进行法庭辩论,要掌握一定的方法:先逐点归纳出原裁判的错误,并以这些错误观点作为上诉理由予以反驳的论点;第二步简要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第三步通过摆事实、举证据、引用有关法律条文,树立自己对案件处理的观点和意见;最后,对于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进行必要的反驳。

(9)被上诉人的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的被上诉人,指民事诉讼中被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是上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他同上诉人一样,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具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诉讼参加人。

被上诉人参加法庭辩论,主要是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进行反驳,阐明要求维持原审正确裁判的意见和理由。

第一,针对上诉状的内容进行答复或驳斥。作为上诉人,其主要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作出改判。而作为被上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态度一般是维护原审法院的裁判。因此,被上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就应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角度阐明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在辩论中,其重点是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驳斥。其方法是抓住上诉人上诉理由中的错误和不实之处,有针对性地逐层进行反驳,从而使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第二,对上诉人的上诉内容进行答复和驳斥以后,被上诉人应提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原审的判决或裁定。

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则双方又互为被上诉人。因此,应当各自根据对方的上诉内容进行辩论。

3.行政诉讼法庭辩论

(1)原告的法庭辩论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裁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庭辩论,主要是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入手,阐明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庭辩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针对原告与被告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指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充分或缺乏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负举证责任,但他必须对被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确凿、可靠,进行分析和论证:[1]从行政法律关系入手,指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因为,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才能引起行政诉讼。如公安机关只有对原告实施了治安处罚,原告不服才能起诉。[2]指出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如,主要证据不足等。[3]适当地提出反证,证明被告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行政诉讼的原告虽不需负举证责任,但是,适当地提出反证,以正确的事实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之处,也是必要的,同时,这也是原告争取胜诉的重要方面。

第二,分析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指出其错误之处。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适用法律不当,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明显违法,应予撤销。因而,原告就应对被告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对于有错误的,应明确指出。

第三,提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所以,原告应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指出被告在适用程序上的违法之处。

第四,提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事实,或指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依据,进行充分的论证,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

第五,原告如提出行政赔偿的,则应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及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提出证据和事实。

第六,根据上述分析,明确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应采用驳论的方法,即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进行反驳,从而使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2)被告的法庭辩论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与原告之间产生行政争议,从而被原告提起诉讼而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庭辩论,主要是从维护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角度,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因而,其辩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举证,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被告要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充分举证:[1]充分列举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如,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证据是确实充分的。[2]充分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以说明被告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从行政程序方面论证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诉讼的被告,还应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作出交待,更进一步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反驳。行政诉讼的被告,要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事实上、证据上和适用法律以及结论上进行反驳。反驳要有针对性,切忌漫无边际。

行政被告的法庭辩论,是论证与反驳的结合体。具体表现:一是加强论证,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进行反驳,即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有力的反驳。要注意的是,不能认为自己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在辩论中出现一些对原告具有压制性的或侮辱性的语言。须知,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第三人的法庭辩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不完全一致。表现为:一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不能像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样,将原诉的原、被告作为共同被告。二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也不是必然站在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庭辩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庭辩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实际上是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自己居于原告的法律地位。如,公安机关对甲、乙两个公民作出处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乙又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乙在诉讼中,同样表示对处罚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对于这一类第三人,可以参照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庭辩论进行。

第二,支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庭辩论。这类第三人实际上是站在被告一方,而支持具体行政行为。如,甲殴打乙致伤,公安机关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而起诉。乙作为第三人,就应当着重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并据理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从事实和法律上支持被告的主张。

第三,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而仅仅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摆脱诉讼结果可能对自己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公民甲经规划局批准建房一座,但水利局却认为该房妨碍防洪,是违章建筑,决定拆除。甲不服,以水利局为被告而起诉。而规划局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它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而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这类第三人要提供事实、证据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作为自己在法庭辩论中所阐述的主要内容。

(4)共同诉讼人的法庭辩论

行政诉讼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法庭辩论,应与单个原告和被告的法庭辩论一致。但是,共同原告所进行的法庭辩论,与民事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不尽相同,尤其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由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各个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同情况作出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在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给予各人不同的处罚或处理,所以在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受处理的多名原告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也是不相同的。因而,他们在诉讼中的法庭辩论,应分别从自己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角度,来提出诉讼请求和阐明各自的理由。

(5)上诉人的法庭辩论

行政诉讼中的上诉人,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的原审当事人。

行政诉讼上诉人法庭辩论的主要特征是反驳,即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等各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其具体内容和方法可以参照民事上诉人的法庭辩论。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不同,所以它们又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原告作为上诉人的,应当根据原审裁判维持或部分维持行政诉讼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从事实、法律等方面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得出原审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结论,从而提出明确的上诉请求,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予以改判。

第二,行政诉讼的被告作为上诉人的,应当根据原审裁判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度(是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或是变更),对原审裁判进行反驳,再次强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被上诉人的答辩请求予以反驳,提出明确的上诉请求,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予以改判。

无论是原审原告提出上诉,还是原审被告提出上诉,在第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中,都必须结合具体行政行为,阐明原审裁判的具体错误。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提出完整的上诉理由。

(6)被上诉人的法庭辩论

行政诉讼的被上诉人,是上诉人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进行法庭辩论,其宗旨在于强调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裁判的合法性。

第一,原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的,应当从原审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结论的正确性角度作出阐述,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等方面,全面论证原审裁判的合法性,并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在具体方法上,可以先着重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并在这一基础上加以分析,得出原审裁判否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正确的结论,并据此提出被上诉人的答辩主张。

第二,原审被告作为被上诉人的,应当对原审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结论的正确性角度作出阐述,从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等方面,全面论证原审裁判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并提请第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具体方法,可先从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角度,论证原审裁判维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正确的,并以此反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被上诉人的答辩主张。

4.原、被告双方的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询问原、被告双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当事人最后陈述要简洁有力,其内容就是请求法院判什么,如,原告一般再次重申诉讼请求,而被告一般再次重申答辩结论。

最后陈述完以后,法庭会宣布庭审结束,然后或定期宣判,或休庭后宣判,并要求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记录后签名。

作为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庭审记录,特别要注意自己一方的主要观点是否记录完整,对方当庭承认的一些证据是否如实记录、有无遗漏,有无违反原意之处,对于漏记的可以请书记员补记,对于违反原意的,可请书记员纠正,如果书记员不同意纠正补正,应要求书记员把这一情况记录在卷。阅读记录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名。

庭审结束了,往往是等待宣判。在宣判之前,当事人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认真递交一份意见书或代理意见书,清楚地、全面地陈述对本案意见,这份意见书是附卷的,不仅可以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而且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将是二审书面审理的重要材料。即使法庭审理中已表达到这些观点,但由于庭审记录只是记大意,不如意见书观点清楚,所以庭后递交意见书是当事人要重视的一项工作。

四、法院的裁定与判决

1.裁定与裁定书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断定。裁定与判决不同的是,裁定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发生的问题,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裁定不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除对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以外,当事人也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由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性问题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有些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有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具有执行力,需待上诉期间届满或者上诉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才具有执行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如果当事人提请复议,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原裁定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原裁定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不一定制作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分为两类:一类是口头裁定,一类是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是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口头裁定的,应当将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记入笔录。书面裁定是指审判人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的裁定。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体现,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诉讼过程中某一程序上的问题所作判定的法律文书。裁定书的内容与判决书的内容基本相同。裁定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裁定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权管辖。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该项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该项裁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该项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申请复议。

(6)中止或终结诉讼

对该项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申请复议。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对该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申请复议。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和第260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申请复议。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当事人不能上诉、申请复议。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例如,在特别程序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

3.法院对案件某一部分的先行判决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提出一个或者几个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作为一个诉讼,就应当对原告所提出的全部事实调查清楚后,就他提出的全部请求作出裁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在一个时期内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因此,为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对案件的一部分事实已经查清,而这一部分又是需要及早判决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例如,在一财产继承案件中,继承人甲认为在继承人乙处的房屋和其他所有的财产均属遗产,要求继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除房屋以外的其他所有财产均是乙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对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一时难以查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就除房屋以外的其他所有财产作出判决,判定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为乙所有,驳回甲要求继承这一部分财产的诉讼请求。对甲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如果出现了中止诉讼的情况,裁定中止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就案件某一部分的先行判决不服,可以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4.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以下几种: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不论是作为第二审还是第一审,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这里包括两种情形:[1]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是:依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2]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是:即除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所作裁定以外的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3)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一审判决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不予受理、有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起诉的事项所作的裁定,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该裁定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5.人民法院的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许,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到庭后中途退庭的。

6.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或不宜继续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应由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效力表现为,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以外,一切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活动一律停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自诉讼程序恢复之日,中止诉讼的裁定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无需作出新的裁定。诉讼程序恢复后,原来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并对诉讼承担人有约束力。

(2)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事由,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后,该诉讼程序不再恢复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法定原因有: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公民(自然人)作原告的案件。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人民法院决定终结诉讼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诉讼终结只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不能在终结诉讼的裁定上,同时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法院宣告公民失踪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住所地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杳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1]审理程序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

利害关系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其申请必须符合:该公民下落不明持续满两年时间。

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如果该公民的下落已查明,判决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终结特别程序。公告期满后,如果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根据事实,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a.对失踪人的财产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b.对失踪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即指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保险费、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c.对失踪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公民不因被宣告失踪而影响其婚姻关系。被宣告为失踪人的公民及其配偶均不得再婚,否则为重婚。但失踪人的配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则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

[3]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和《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人又重新出现,或者已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可根据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查证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同时解除财产代管关系,并及时将代管人代管的财产返还给原失踪人。已支付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不属返还之列。

(2)法院宣告公民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因法律上规定的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的,称为宣告死亡。

[1]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是:

a.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的存在,分三种情况:一是在正常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从离开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之次日起没有音讯;二是因意外事故离开公民的所在地下落不明,从离开所在地之日起没有音讯;三是因意外事故离开所在地去向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即视为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b.下落不明需要满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我国《民法通则》对下落不明的期间规定了两种:在正常情况下,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需满4年;因意外事故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需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能够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不受4年或2年的限制。

c.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请求。

d.提出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文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出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文件。

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不符合宣告死亡的前两项实质要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实质要件具备,后两项形式要件欠缺的,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补正后再予以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审理。

a.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向接受申请的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公告期间。公告期间因下落不明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正常情况下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

b.公告期间届满,查明该公民的确切的下落和信息,或公告期间有人提供下落不明人的确实情况,确知其下落所在,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其申请;

c.确认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事实存在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死亡人。

判决一经作出并送达至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之日,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下落不明人为死亡,但事实上他是否死亡,仍然无法确知。因此,宣告死亡后,下落不明人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所在地的,该公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是同样的。

a.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而终止;

b.有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可以再婚;

c.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者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有继承人的,继承开始。

总之,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一样,继承了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并不影响其民事活动。

[4]对宣告死亡后该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如原配偶在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如果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夫妻关系则不能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如被他人收养,宣告死亡判决撤销后,以子女收养未经被收养人同意为理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判决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该公民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该利害关系人除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上诉、二审与再审

上诉,是指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原审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法律上称为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方为有效。如果过了上诉期再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就不再受理,第一审的裁判也就随之生效了。

1.民事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上诉,要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1)民事上诉的方式

民事案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再由原审人民法院把上诉书副本送给被上诉人(有的也可以由上诉审法院直接送达)限期提出答辩。

(2)民事上诉注意事项

[1]上诉请求和理由必须针对第一审裁判不当提出。

[2]上诉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递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3]提出上诉请求和理由,要实事求是、不要无理缠讼。

(3)民事上讼状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限期内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对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来说,二审程序中所面临的困难比一审时更大,因为这时的上诉人已在一审中败诉(至少已有部分诉讼请求被否定)。又因二审是终审,上诉人若要在二审中反败为胜,就必须作更为细致的准备。这些准备工作包括:

第一,认真研究法律文书及各种材料

研究的对象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和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材料,研究的目的是找出败诉原因,以便确定上诉的主攻方向。首先应做的是全方位审查己方在纠纷中的作为,若确属上诉人自己作为错误,对方的诉讼请求又合理合法的话,则已经没有了上诉的必要。若属其他情况,则应分析清楚后提起上诉:

[1]自己作为有错,看对方请求是否适度,看法院判决是否恰当。

[2]若自己作为正确,则要看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适用,论证方法是否符合逻辑要求。

[3]若自己作为正确,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得当,则应看自己的请求是否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和程度。

[4]若自己各方面全部正确,则应从法院方面寻找原因,看其程序是否合法、引用法律是否适当,有无应该回避的人员,审理中是否回避重要事实等。

第二,重新组织写作材料:

在分析出败诉原因之后,再针对原因重新组织写作材料,并且以针对主要原因为重点:

[1]如果属于上述第一点原因,应以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协定为取材重点。

[2]如果属于上述第二点原因,应以新的证据为取材重点。相对而言,寻找新的证据材料的难度要大一些,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仍将败诉,所以,不但要有新的证据,而且要有有力的新证据。一般说来,只要事实存在,总会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

[3]如果属于上述第三点,就应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争取二审法院改判。

[4]如果属于上述第四点,在找出原因后,须作周密、准确了解,再以《民事诉讼法》和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为取材重点。总之,上诉状的取材应在“新”、“准”二字上下功夫。

第三,进行写作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上诉状的格式、标题、当事人列项、案由、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尾部及附项等几个部分具体写法是:

[1]标题: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A.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列写法是:

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

上诉人列写后,列写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被上诉人不止一人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在一审如果是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应在该被上诉人的后面列出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写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B.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写法是:

先列上诉人,写明单位的全称及其所在地。

在单位名称和所在地的后面,另起一行列写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电话;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而委托本单位有关业务人员进行诉讼的,要在列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之后,另起一行列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有2人的,依次排列。

上诉人的情况列写完毕之后,接着列写被上诉人。方法和列写上诉人一样。先列出被上诉人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后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等情况,再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被上诉人不止1人的,依次排列。

如果有诉讼第三人的,在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列写。列写方法和列写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情况相同。

[3]案由部分:

这一段的表述方法,通常是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诉人因离婚一案,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号不准离婚的一审民事判决,表示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4]上诉请求

在写完案由之后,接着就说明上诉请求。这一段的写法,依次写明三项内容:

一是十分简要地综合叙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诉状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全文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即结论)的内容;

二是对原审裁判结论是全部不服,还是对哪一部分不服;

三是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5]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二是对原审定性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例如同母异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迁让归还他父亲祖遗的房屋,而弟弟却说对该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这就牵涉定性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三是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四是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

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6]尾部及附项

尾部可直接写为:此致×××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右下方写: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附项写明:

(1)本上诉状副本×份;

(2)物证××(名称)×件;

(3)书证××(名称)×件。

2.刑事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蒙受冤情或者定罪量刑不当的被告人,不致因有顾虑而不敢上诉。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果认为量刑过轻,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自诉人也可以提出上诉。这都不受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这项规定可以避免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钻空子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1)刑事上诉的方式

刑事上诉是指依法具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和裁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通过上诉,能使发生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在未生效以前,及时得到纠正。它使得被告人、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错判而受到损害,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提高。上诉制度的规定既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民诉讼权利的民主性,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又避免了因审级过多而发生拖延诉讼,造成社会人力、财力的损失。

上诉可以用书状,也可以用口头提出。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而口头表示上诉的,由人民法院代写上诉状或代录口述。

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案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刑事案件上诉的期限

上诉期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有效期间。超过上诉期限而无正当理由的,不准再上诉。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可以申请恢复上诉期。上诉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尽快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也能迅速得到纠正不致使案件拖延不决。

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上诉状用邮寄的,以投邮日为准。

(3)刑事上诉状

被告人是法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判决与裁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对他的适用,所以法律特别突出了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然而,作为上诉人,如果没有一份恰到好处的上诉状,可能就难以达到上诉的目的。上诉状的写法是有一定的格式要求的,只有按要求来写,才能显得条理清楚,行文得当。具体说来,应遵照下列要求来写:

[1]首部。写明标题“刑事上诉状”;当事人身份情况:自诉案件的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公诉案件被告上诉时,不写被上诉人。

[2]案件来源。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来源,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即上诉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一审法院裁定的请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不充分;原判诉讼程序不合法,等等。

[4]上诉理由。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原判决、裁定中的不当之处,进行辩驳。对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就提出正确的事实和证据;对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应当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对原判在诉讼程序上有错误的,应提出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最后重申:“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裁判。”

[5]尾部。注明致送机关:“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或盖章,及年月日。

[6]附项。说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证人姓名、住址。

3.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2)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撤诉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即视为撤销。

(5)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6)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4.迳行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迳行判决、裁定为例外。迳行判决、裁定,是指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以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迳行判决和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5.二审刑事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改判

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种情形:[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2]原判决量刑不当;[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事实予以查清的。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种情形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和第192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案件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按一审程序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的司法制度,设立了上诉程序,已经给改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供了改正的条件,但是,由于某些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仍然可能有错误,所以又设立了再审的程序来保障判决和裁定的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说:“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已处理的财产部分,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申请,应该在原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提出申请再审要写再审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写清:在什么时间,经过哪个人民法院以多少号的判决书判决,全文是什么?这个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应用法律上有什么错误?要求怎样改正?最后签名写上年月日。再审申请书只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不需要副本,可参考下列的再审申请书样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女,××岁,汉族,×纺织厂工人,住×市×胡同××号,邮编:××××××。

被申请人:××,男,××岁,汉族,×市劳动局干部,住×市×胡同××号,邮编:××××××。

为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3)×民字第××号判决关于财产的分割,申请再审。事实及理由如下:

我与被申请人结婚十几年,经常被打骂,致使我精神不正常,故此,在审理中见到被申请人病情发作,不能控制,以致本人应有的权利不能充分表达。

我对离婚没有意见,对于我家庭所置的房产我贡献最大,我已经××多岁,又身患多病,今后也不能再结婚,原判决仅判给我两间房,实在不公。因此,申请再审给予改判,要求如后:

现有的×房产要求判给我×间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原审判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月×日

7.刑事案件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8.刑事案件申诉的审查处理

(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处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1]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2]查证的情况和结果;[3]复查处理的意见。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9.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1)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2]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2)重新审判后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0.申诉的技巧

(1)申诉状中的证明

证明的目的是辩别是非,使真相大白,证实申诉主张的正确性。在申诉状中有两种使用证明的方法是有效的:

[1]实践的证明,即摆出在实践中存在的能说明原裁判不正确的新的事实,并举出新的证据,以证明申诉有据。

[2]逻辑证明。即在使用正确的事实和适当的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正确的论证、逻辑的推理,证明申诉有理。

使用这些证明的方法,要正确地鲜明地建立论点,突出地运用人证、事证、物证、旁证,并加以正确地论证,切忌使用虚假的证据。虚假的证据不仅得不出正确的结论,而且还应受到行政或法律的制裁。只要有应当申诉的新的事实,有确实的证据,用证明方法书写申诉状是颇为得力的。

(2)运用反驳法进行申诉

反驳的方法。即在申诉状中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不实或论题虚假),这是在申诉状中最常用最有效的反驳方法,往往和证明的方法结合使用。反驳的具体写法是:

[1]抓住原裁判中的关键性错误,建立反驳的论点,有几处关键错误就应建立几个论点。

[2]直接用新的事实与证据作为论证,反驳原裁判中所认定事实的错误,或所运用法律的不当。反驳应当是有理有据,论证推理要合乎逻辑。

在申诉状中,根据案情事实和诉讼要求,证明的方法和反驳的方法可以并用,也可以侧重其中的一种,但都要做到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证据确凿,论证有力,如此,才有可能达到申诉的目的。

(3)申诉状

[1]申诉状的内容和写法。

申诉状由首部、正文、尾部、附项等几部分组成。

申诉状的写法,与上诉状基本相同。但应称申诉人;如是非本人申诉,还应写明身份等基本情况。申诉,必须简明叙述原判或者原裁定的内容,针对原判或者原裁定的错误之处进行申诉;提出事实、法律的根据必须有理有据,不能无理申诉。

[2]书写申诉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按案件管辖范围,向主管机关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不服,要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有新的情况,随时都可提出。而民事案件的申请则应在原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也就是说,申诉状要在法定的期限内送交到受理申诉的机关,否则可能将不予受理。

三是申诉时要注意附上第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的原件或复印本,以便进行处理。

附:刑事申诉状样本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受害人刘××之兄),男,××岁,汉族,××区建设局第三施工队工人,住××区伺胜胡同甲1号。

对方当事人:×××,男,××岁,汉族,在押。

我因“伤害致死人命”一案,不服××市高级人民法院(81)高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一无现金,二无家产变卖,拿不出钱买房子,要买,你去借钱买吧!我一概不管。”此后,借钱,写房屋买卖契约,×××概不出面,均由我一人操办。这有邻居余××作证。

一、二审法院只是援引法律条文,泛泛地认定事实,而对于我所提供证人、证据不加调查核对,不加分析,只认定夫妇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双方的劳动所得,其产权应为夫妇共同所有。可是,我买房时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买房的用款不是双方劳动所得,而是借债支付的。还债时又是在×××逝世之后。

二、二审援引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只讲“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提该条的最后一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这一重要法规。

上述2点理由,敬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调查审理,依法判处,以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盖章)

××年×月×日

附:[1]旁证4份

[2]房契影印件1份

[3]一、二审判决副本

同类推荐
  •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热点问题出发,有机结合《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采取“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读者理解和掌握法律常识和相关法理。
  • 法理学作业集

    法理学作业集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它涉及法的一般理论,法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以及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等法律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万丈高楼平地起,法学的学习必须以此为基础。因此,特编写此作业集,围绕教学课件的内容,按照教学课件章节编写,以便于同学在学习中同步练习。通过练习以达到掌握课程重点、难点,触类旁通,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热门推荐
  • 英雄联盟之当打之年

    英雄联盟之当打之年

    这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也是一个长江后浪推前浪的时代,一个被战队扫地出门的“废物”,从无人问津到王者巅峰,看他是如何一步步披荆斩棘过关斩将的……
  • 迷情功夫女王

    迷情功夫女王

    四号街紫腾花的美少女侦探雪菲儿,无比正义且充满爱心的女生,为了抢夺那面传说中可以帮助人许下任何愿望、现在落在冷月家族手上的古镜,而到冷月家族开的贵族中学安理高中上学。却因为误会救下了被“坏人”追杀的罗嗦且超级粘人的帅气神田夜非。从此开始超级烦恼的生活。更无敌的是,美男杀手冷月泫这个超级霸道的咆哮冷酷男,居然会在刺杀神田夜非的时候对她产生兴趣,破坏学校黑板、大门甚至放苍蝇、蛇等东西在同学们的碗里,嫁祸给她逼无比正义的她和她交往,这样不算而且他还超级吃醋,搞得神田夜非看见他就跟见了魔鬼似的。神秘的杀手组织、争权夺位的黑道家族、一次又一次凶猛的暗杀……情节紧张、故事超有趣、人物超有个性的《迷情功夫女王》——啊哈,超级霸道冷酷美男VS酷酷笨笨傻帽王子,鹿死谁手,还不知道呢!
  • 铠甲勇士危机来袭

    铠甲勇士危机来袭

    简介:公元2023年,来自河外星系的魔星首领黑魔,也为夺取银河系,跟银河系的守护星球阿瑞斯展开斗争。原银河系之王皮尔,因为贪念而投奔魔星,告知魔界可以通过抢夺能晶来能快速的夺取银河系,而银河系过半星球的能晶已被路法带往地球,地球也是取得过半能晶的最好一站,由此战场转移到了地球……
  • 都市猎能者

    都市猎能者

    异能者子凡和林浩为了躲避猎能者的抓捕,逃到了一所高中——新育高中。然而故事并没有那么简单……出击,猎能者!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邪魅公主:将军别着急

    邪魅公主:将军别着急

    宠文,男强女强,双宠无虐,轻微宫斗。她,穆雪,弑兄弑父,助亲兄夺嫡,从不受宠的九公主到地位仅次帝王的羽柔公主。他,秦煜,羽国护国大将军,骁勇善战,战无不胜,人称战神。新帝妃嫔不敬?她十倍奉还,以牙还牙!新帝昏庸无道?她拯救黎民苍生,一统天下!她逆天改命,他为其保驾护航!儿时回忆再现,她开始恐惧血染白衫,他就道:“乖乖待在我身后,我定会护你周全,不再让你受半分伤害。”
  • 双语学习丛书-永恒天使

    双语学习丛书-永恒天使

    流淌心灵的隽语,记忆的箴言,在双语的世界里,感受英语学习的乐趣,体会英语学习的奥妙,提高英语学习的能力!丛书包括:爱的交融、财富精英、成长课堂、醇香母爱、父爱如山、故乡情怀、节日趣闻、快乐心语、浪漫往昔等故事。
  • 诸天城市猎人

    诸天城市猎人

    天昊星,是多元宇宙的核心。这里,时刻都面临着来自各个宇宙的天灾:天网同霸天虎联手,打造出了巨大的变形金刚终结者,他们的目的是将这个星球纳入他们的统治;威斯克同虫族女王凯丽甘结盟,在融合了哥斯拉的基因后,研究出了一支终极的生化虫族部队;可爱又可恨的小丑则将混乱植入到了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杨威廉是天昊星的一名赏金猎人,现在,他慌得一匹。
  • 顾倾城:倾国不倾城

    顾倾城:倾国不倾城

    倾城,你还会在这里吗?我来到了一个不知是什么世界?顾倾城回首望着天空,发出了阵阵感慨!我什么时候才可以回去?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