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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劳动争议仲裁(4)

2.用人单位的救济措施

劳动者可以以不服裁决书起诉到法院,而用人单位却不能以不服裁决书起诉到法院,看似对用人单位不利,不过我们应该看到一裁终局仅适用于此类小型案件,即使存在裁决不公,用人单位作出的牺牲也是非常有限的,是可以承受的。程序上的不平等换来了实体上的平等,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只能选择相对平衡,而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平衡。

当然,用人单位也不是必须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中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到,在一裁终局情况下,如果有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仍然有申辩机会的。

(1)用人单位只能针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即针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对于这两种裁决以外的裁决,不能申请撤销,因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以不服裁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书的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用人单位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撤销的条件

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情形。此种情况包括在审理时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来审理案件,或者是引用已经过时及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来审理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纠纷,对于其他民(商)事范围的争议案件无权管辖。对此,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将全部文件或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辩论的机会,或者有关仲裁员该回避的未回避等等,都属于违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做法。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例如作为证据使用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是当事人伪造的或者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是伪造的。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势必要影响到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进而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所以,仲裁庭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应予撤销。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双方责任的承担,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可能影响到仲裁庭根据该证据直接对事实的认定和双方的责任划分进行裁决的证据,这些证据与案件争议的焦点有着直接的联系。

因此,如果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导致仲裁庭在此情况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如果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在此情况下,仲裁员为了牟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势必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此种情况下仲裁庭的裁决应予以撤销。

五、裁决书的效力和执行

1.裁决书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书则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情况和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天内不起诉的,该裁决书在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的,则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争议属于四十七条以外的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即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后,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2.裁决书的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履行义务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能够证明仲裁有下列情况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况包括: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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