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6324800000018

第18章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1)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以是否形成文字材料,劳动合同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所以这样,一方面在于加强当事人的责任,促使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全面履行;另一方面,当发生争议时也能够提供文字依据,有利于解决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16条和19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在延续《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以及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大增加了该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案例】用人单位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黄某等人1995年4月经过应聘被某电子公司招聘,公司规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合格者,再签劳动合同,试用不合格者辞退。黄某等3人经过4个月试用期后均被确认合格,宣布录用并分别安排了工作。但由于该公司人事部门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一直未与黄某等3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招工简章和宣布录用时的协议评定工资。黄某等人多次找公司人事部门交涉均没有结果。黄某等人在该公司工作近1年,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补发其合理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调查,确认黄某等人申诉的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无果,作出如下裁决:公司自裁决之日起3日内按招工录取之日与黄某等人补签劳动合同;补发黄某等人试用期满后至裁决生效日期的基本工资,并赔偿损失。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法的。

首先,这家公司拖延与被招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表现,一是把本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规定试用期4个月后合格者才签劳动合同;二是自招工录取黄某等3人后,一直拖了近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9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该公司所称人事部门和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理由不能成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属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企业不仅要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而且应赔偿因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其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由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和享受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待遇。本案用人单位拖延与黄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使黄某等人一直领取试用期工资,未能取得合理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予以补偿。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劳动保险待遇损失,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并且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他赔偿费用。

实际上,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只有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证。这不仅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会给劳动关系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是绝对不可轻视的。当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中,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并非个别现象,这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而且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将受到制裁,承担赔偿责任。希望用人单位能以本案为诫,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凡招用职工,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要求用人单位近期补签劳动合同和补偿黄某等人损失的裁决是合法的,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合同变更能够使合同及时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具有几个特点:变更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变更的时间发生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分类

(一)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由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原订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强调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变更,另一方当事人对这种变更要求不得拒绝。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法定变更的三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另行安排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变更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二)非实质性变更和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合同所作的较小的变动,既不影响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也不涉及工作地点变换条款、工作稳定条款、非竞争条款。实质性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单方对合同所作的重要变动,实质性变更一般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才产生变更效力。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则

(一)书面变更规则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原则上与订立合同的程序相同。如果原劳动合同经过鉴定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要经过鉴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协商一致规则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合同在签订时要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也通过协商一致才予以变更。这是变更的主观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效力规则

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合同的效力只及于经过变更的合同条款,原劳动合同中未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仍应依法履行。如果因劳动合同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劳动合同谁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案例】用人单位能否随意变更岗位和薪金?

李某从1998年经招聘进入某私营高科技企业天津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初,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同时也由于李某工作能力突出,将其从天津公司调入北京公司工作,并任命为公司金融事业部工程部经理。2000年8月,李某与天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经公司与李某协商,决定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在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李某的岗位明确为工程部经理,月薪5000元。2001年11月中,李某所在的金融事业部领导要求其离职但未能说明希望其离职的原因。因此,李某拒绝公司要求其辞职的要求,但是,如果公司一定要辞退自己,就要求公司指出原因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辞退,另外还得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公司于同月底即11月23日出台《干部抽查制度》,明确规定,此《干部抽查制度》在金融事业部试行,对于干部是否继续任用通过抽查结果决定。于是公司在3天之内完成了对李某的干部抽查,并立即对李某作出了降职减薪的决定。这样从制度的出台到李某被降职减薪时间仅仅一个星期,降职减薪从12月1日执行,李某从部门经理职位5000元月薪,降为部门普通员工月薪500兀。李某认为,自己的岗位和薪金是通过劳动合同予以明确确认的,单位单方面改变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对于这种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并为此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撤销公司决定,并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对于这一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劳动法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李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李某在企业中的岗位和薪金,分别是“工程部经理”、“月工资5000元”,这样,对李某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的变更,不仅仅是简单的岗位变更问题,而是变更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为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有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同意修改。按照劳动法配套文件及高级法院的有关解释,如果就变更合同达不成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合同。2001底出台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变更以前,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许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可以随时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岗位,但实际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时还经常引起劳动者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用工单位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打击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因此,劳动关系成立时单位对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请求权,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应认可,但防止用工权的滥用,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单位能否以这属于自身的岗位薪金调整自主权而主张免责呢?一般而言,对于岗位的设置和薪金数额的确定,属于企业自主权,他人或组织无权干涉。特别是在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上,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企业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但是,随着我国1995年劳动法的出台,企业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仅仅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企业于劳动者不再是上下级关系,企业于劳动者之间成为通过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劳动者于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在劳动合同的范围下,存在管理于被管理关系,但是,这种管理关系是约束在劳动合同的范畴之中,而不能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之外。

实践中,劳动者因不服单位变更岗位的决定而提起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往往最终以劳动者一方败诉而告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劳动合同中关于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双方的合意,也是单位的用人权之一,因此而应予支持。

但现在司法部门的意见已有所转向,即认为劳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既然是双方的合意,原则上应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岗位应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不予支持。这显然比以前的意见公平合理了许多。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对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尊敬老人、关怀妇女、爱护儿童的崇高精神。坚持这一原则,对于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树立尊老爱幼的婚姻家庭关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
  • 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在我国,公安与警察两词经常混用,且都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公安(警察)机关;二是表示公安(警察)人员。但二者实际上是有所区别的。
  • 预防气象灾害和抗旱法律法规

    预防气象灾害和抗旱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热门推荐
  • 书前书后-来新夏书话续编(《花园丛书》)

    书前书后-来新夏书话续编(《花园丛书》)

    《书前书后:来新夏书话续编》分为藏书与读书、为自己的书写序、书评三部分,收录有《漫画古籍的保护与研究》、《议论文化游记》、《红楼何止半亩地》等文章。
  • 星际美食帝师大人你别跑

    星际美食帝师大人你别跑

    业务第一的空间管理大人顾恒一时不察被自己的巨可爱空间精灵小糖坑到星际位面名曰度假!只能感叹这具身体太逆天,废了重修也顶尖!成为万人敬仰的帝师根本不是她的志愿,她只想好好休假,品味美食中的酸甜苦辣咸!
  • 黑红帮

    黑红帮

    在这片土地中,本该有着最强者主宰,但是一群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子带着自己的帮派脱颖而出,家族,宗门,帮派一起出现在这片世界内,在那最高王座的旗帜上,飘逸着一团黑炎,红袍,那是曾经把天地都震撼的帮派,名曰:“黑红帮!”它已经跨越了传说,成为了神话......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灵斗无双

    灵斗无双

    1000年之后这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变更的大陆,新兴的职业,纯粹的斗气,无上的止境。看落寞少年如何走向巅峰,看六尺男儿如何解开身世之谜。消逝的斗帝,永恒的萧炎。龙族,异火,虚空。我走之路,只通巅峰。
  • 回到三国建伟业

    回到三国建伟业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群雄并起,逐鹿中原。既然穿越到了三国,就让历史的篇章为自己留下浓重的一笔!
  • 霸妻重生:霍少,求放过

    霸妻重生:霍少,求放过

    周佳嘉被被钟明睿和宁婉彤联手害死后重生,嚣张,毒舌,霸道,一心想要夺回曾经失去的,谁知一不小心……“霍少,夫人砸了别人的订婚现场。”霍全冷眸一眯,“恩,我帮着砸的。”“霍少,老夫人怀疑少夫人不能生孩子,催着您离婚。”霍全笑容诡谲,这有点难办。他的小娇妻总是不听话。沉默许久,霍全道:“那就落实生孩子的事给我妈看看。”当周佳嘉被霍全扑倒——她可怜兮兮:“老公,你忘了咱们是逢场作戏?”某人不悦:“你逼着我假戏真做,”什么?
  • 天价婚约:拒嫁亿万冷妻

    天价婚约:拒嫁亿万冷妻

    争风吃醋似乎是女人的专利,偷香窃玉又好像是男人的专长,但当他们的身份颠倒,这一切竟全都变了样,她是慕家千金,冷酷无情,因家族原因从小女扮男装。他是温家少爷,腹黑温柔,因妹逃婚,不得不扮成女人替她出嫁。一场商业联姻,将豪无相干的两人牵扯在一起。拈花惹草本是她的业余工作,嫁给她后,斗白莲花虐渣却成为了他的日常生活,慕洛青,别以为穿了男装就真成了男人,他欺身上前,一改温润的模样,“说,谁才是老公!”她冷冷的瞪了他一眼,“怎么,今晚想跪搓衣板?”读者群:颜家小窝488187894欢迎加入催更~
  • 水族谣

    水族谣

    季小鱼,魔法家族的继承人,也是水族村的女英雄!她有着一对明亮扑闪的大眼睛。小巧的身形,长长的发辫,灵活的技巧,聪明的脑袋,善良纯真,勇敢无畏!玄星逸,(被女主叫阿木熊!)高大的身躯,却不笨重,灵活的手脚,有着非凡的体魄。有着特殊能力的他能让湖水倒流,大地震动。因为他的特殊让人不敢靠近,无情的被打伤,抛弃在荒郊野外,直到遇见了美丽善良的季小鱼,从此他们形影不离,成为了知己,一生不弃!季小鱼有两个家人,爷爷和母亲,至于父亲?她不知道在哪里?也没有人告诉她在哪里?他们生活的地方是水族村,到处都是水,就连一切的庄稼都被种在水田里,在他们的生活里,充满了欢声笑语。在村子里有一条很长很深的湖水,谁也不知道它的源头从哪来?只知道自己出生就有了,并且蜿蜒在整个水族村,几百年来相安无事!相传...湖水里有水怪?是真?是假?--突然某一天,乌云密布,湖水翻腾,黑暗使者悄悄来到……“阿木熊,你怕吗?”“不,我不怕!”“阿木熊,我要死了吗?”“不,我不会让你死的!”“阿木熊,我们永远不分开好吗?”“好!”
  • Work and Wealth

    Work and Wealth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