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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工伤和医疗保险争议处理(1)

第一节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涵义和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负伤、疾病、残废、死亡后,其本人或供养亲属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这里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着,这些规定对工伤保险的对象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

1.与企业、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适用的前提条件。

2.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该为其雇工参保,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作要求。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4.农民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1)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以及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6.对我国被派遣出境工作的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7.按照我国政府批准的《本国工人与外国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第1条的规定,我国对批准该公约的其他会员国的人在在我国境内遭受工伤事故危害的,应给予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二、因工伤残的认定

(一)工伤范围的界定

工伤范围的界定,必须以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可否认定为工伤?

孙某系某企业维修电工,2002年5月19时,驾驶摩托车从家至单位上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的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事后,孙某以在上下班途中和必经路线为由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非因工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属于工伤范围,同时对使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企业上下班时间内;上下班必经路线上;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本案例中,孙某虽然是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但在事故中孙某负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的“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保障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受到补偿,其本人和家庭正常经济生活不受影响。因此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了重要修正,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将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规定为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两个。因此,若孙某所遭遇的交通事故若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之后,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2.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致残能否认定为工伤?

老李是巴士公司的司机,在上班时间,将公共汽车启动后,因天冷车要预热,趁此时间抽空去了卫生间,突然因脑出血,晕倒在厕所,现在尚未痊愈。问:此事件是否属于工伤?如果以后不能再从事驾驶等重体力劳动,巴士公司将如何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如果司机老李不能再从事驾驶等重体力劳动,巴士公司可依据国家有关职工非因工患病的政策予以相应处理。

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同样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实务中“职工由于突发疾病导致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般都认定为(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致残,一律不能认定为工伤吗?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职工因突发疾病致残、死亡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另一种情况是因公外出期间。对于第一种情况,必须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突发疾病死亡或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某职工因公外出出差住宾馆,晚上加班加点整理材料,发生高血压中风致全身瘫痪,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上班途中遭遇抢劫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3年9月18日晚8点半左右,李强的父亲(兰州铁路局运输处主任)去单位值夜班,在路上遇到了抢劫。在与劫匪的搏斗中,由于失血过多不幸逝世。但该案至今都未破。李强去父亲的单位处理后事,由于案子悬而未破,以至于关于工伤的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请问李强的父亲能否认定为工伤?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可能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李强的父亲不是属于维护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由于李强父亲所在单位仍为事业单位,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规定还没有出台,李强可以了解一下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是否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办理的相关规定。像北京单独出台了一个政策,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另外,建议李强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联系,如果能够取得民政部门见义勇为的证明,那么对于李强父亲认定为因工伤亡无疑有关键性的帮助。

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傅某是某汽车零配件厂职工,从事设备维修工作。2002年1月10日厂里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车间领导安排傅某和其他维修人员抢修,至晚19时仍然没有修好。车间领导决定连夜抢修,遂安排傅某骑摩托车到厂附近的饭馆为抢修人员订饭,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经调查,傅某系无照驾驶,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1款,作出不予认定其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傅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违法”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条件。但其第16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应排除认定工伤。

【案例】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受伤不能算工伤?

2001年6月3日,摩托车经销公司司机梁某受公司指派,驾驶东风货车到外地某商行送货。卸货后,商行派人陪同程某到饭馆吃饭,程某身为司机,喝了半斤白酒后驾车返回途中,与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右股骨干骨折,面部受伤。此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6条第6款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给予经济罚款和扣留驾照的处罚。事后,程某向单位要求工伤认定。

单位不同意,并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即对于蓄意违章、醉酒造成事故导致伤害不认定工伤的规定,裁定梁某负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员酒后不得驾驶车辆。

梁某身为驾驶员应熟知此项规定,却明知故犯,酒后驾车实属故意违章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对这起事故有明确结论,并给予梁某严厉处罚。

(二)职业病的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包括《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目录》,我国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有: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共10类115种。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根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案例】患职业病治愈后要求岗位变动合理吗?

1995年2月,某单位职工刘某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病,经治疗,3个月后出院。出院时,诊断机构提出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劳动。刘某回单位后,把诊断机构的意见交给领导,要求调离原岗位。但3个月后仍没有回音,当刘某再次催促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领导以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刘某继续从事原工作。刘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经查刘某确患有尘肺病,经调解,该单位决定立即为刘某调换了工作岗位。

这是一起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不对职工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企业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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