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江西某县一家纺织厂的女工,2001年9月作为工厂的富余人员下岗,2002年2月生小孩后一直未上岗。李某下岗后,该纺织厂每月发给她生活费280元。李某向纺织厂提出自己生育期间应享受产假待遇,要求厂里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领取工资。此后,纺织厂只报销了有关医疗费用,但对李某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工资的要求却予以拒绝。李某无奈只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纺织厂发给自己因生育而休产假期间应获得的生育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李某现在是下岗女工,但是其合法的生育保障权应该得到保护,其有权利享受和在职正常工作的女工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其要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纺织厂向李某支付了其因生育而获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使本案件得到了解决。
生育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相关合法权益不因生育而受影响。因此,在职所有的适龄女职工在其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合法地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岗女职工是女工中具有特殊性的人群,这群人在生育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呢?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虽然下岗的女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就业,但是和其他正常就业的女职工一样,可以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待遇是生育保险的重要内容,是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下岗女工在生育保险上的待遇处理则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诉,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在岗职工还是富余人员、下岗的女职工,只要生育了,都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和产假期间有权享受的相关待遇。我国全国总工会、妇联等组织,对下岗妇女的生育保险问题也很重视,督促各城镇企业做好下岗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等工作,以便保证其生育期间的生活。已登记失业的女职工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生育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各地方的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也开始逐步建立起相应程序,保障下岗女工顺利领取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如江苏扬州劳动局就规定,下岗、失业女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凭有关证明也可领取生育保险金。支付标准为顺产3852元,难产4846元,准生二胎顺产3047元,难产4041元。支付程序是:由生育后的女工携带本人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孩子的准生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领取。
当然,有些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本单位的失业女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的手续,自然没有缴纳费用。这些单位的女工如果生育了,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所有待遇。劳动监察机关在别人投诉以及查实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后,责令单位进行决纠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生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不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单位会越来越少。
一、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案例】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福建省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1997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
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因此,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并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
根据《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汁发,期限不少于3个月。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案例】马某能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马某被北京的一家公司录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为4年。合同履行到第3年时,马某因分娩需要休产假。
根据马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内部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但是马某没有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所以,当马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马某超过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马某不服公司的处理,认为公司认定自己旷工是违反了国家关于职业妇女生育产假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在本案例中,可以看到马某公司的规定与国家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马某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公司的规定,但是却没有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那么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马某工作的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内部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内部规定的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因此,马某应当有享受90夭产假的权利,公司不应视其休假行为为旷工。因此,劳动监察机构要求公司撤销该公司对马某的除名处理决定;补发给马某按照旷工处理期间扣除的有关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可见,国家规定的生育妇女享有的产假期间的效力要高于企业内部的规定,也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设立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
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有下面这些待遇:
(1)享有产假
律、法规规定给予生育职工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在这段期间内,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不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水。产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力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儿。
我国目前具体实行的女职工产假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女工在病伤期间生育的,其产假的计算则根据1962年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总1964年4月问题传达的和原劳动部1982年文件的规定。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歇工在6个月以内生育的,应自生育(包括小产)之日起,算作产假,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的,其病伤假应与生育前的病伤假合并计算。但是病伤假连续歇工在6个月以上生育的,则不算产假,应继续按照病伤假待遇处理。
归纳起来,目前职业妇女的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职业妇女如果发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职业妇女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妇女流产产假以怀孕4个月划界确定,其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我国很多地区还采取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的政策,产假假期延长到180天。另外,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规定,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2)生育津贴
这是生育保险中现金补助的重要内容。生育津贴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对生育的职业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3)医疗服务
这是国家对生育女职工实施的实物补给的主要表现。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为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
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在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案例】企业应当向生育女职工支付哪些费用?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因此,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三)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育、汁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特殊规定
1.职工计划生育的费用能报销吗?
生育保险可以报销职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个人要负担的部分费用,在生育保险中也能报销。
2.试管婴儿生育费能报销吗?
随着医学手段的不断完善,现在人们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行为日益普遍。针对此类情况,法规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但是,在相关人员生育时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也就是说,实施试管婴儿的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报销,但孕妇生孩子时的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3.在外地生育能报销吗?
对于本市相关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先行垫付。不过,只要能够把相关生育保险的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和相关证明提供给用人单位,最终还是能够得到报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