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7285700000011

第11章 工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同类推荐
  • 万科真相

    万科真相

    “空手套白狼”,一个原本下海的“小官员”,如何能在20年间打造出中国最大房企帝国……“做空卖空”,一个本是作坊式的贸易公司,如何能在30年间成长为全球最大住宅企业……“资本滚雪球”,一个曾经在菜市场兜售股票的企业,如何能在18年间滚出超过美国前四大房产公司之和的市值……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物流发展战略研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物流发展战略研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快,甚至超过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参与多边贸易机制时也参与到不同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去。从发展趋势上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20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成就,也将造就更高级的经济整合。
  • 金融可以覆复历史

    金融可以覆复历史

    这本书就是为年轻人,也包括企业家和金融家们讲述金融历史和观念的。”我想,这是作者的明志之句,需要呼应一下的。为什么金融观念很重要?据作者之见,“缘于我们有太多的金融观念似是而非。而建立在这些糊涂观念基础上的思维模块混沌不清,但常常潜意识地支配着我们的金融思想”。这是说,深藏在人们观念里的“想法”可不是无关宏旨。观念影响思维模块,作用于金融思想。思想受了影响又怎么样?那就表现为行为,因为人的行为说到底就是不断的选择,其中思想的选择——做什么、不做什么——常常是实际行为的第一步。
  • 汽车保险的创新和发展

    汽车保险的创新和发展

    全书共三篇14章,包括第一篇汽车保险基本理论与实务:第1章汽车保险的发展及现状、第2章汽车保险概述、第3章汽车保险费率、第4章承保、第5章汽车理赔实务,第二篇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实证研究:第6章我国车险经营状况、第7章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反思与评估、第8章当前我国汽车保险消费问题研究、第9章我国汽车保险费率厘定因素和免赔额分析、第10章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产品比较研究、第11章车贷险的风险控制与发展问题思考、第12章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研究、第13章车险产品与经营创新、第14章我国汽车保险实践中的纠纷和法律争议分析,第三篇机动车辆保险典型案例评析(60个案例)。
  • 只计耕耘莫问收

    只计耕耘莫问收

    本书收录了厉以宁先生四年来发表于各报刊杂志,以及在大学演讲、讲话(记录稿)的文章共计42篇。2012年前后的文章,全面反映了厉以宁对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自身暴露出的重大问题的提醒与解决思路。他认为改革已进入核心领域,改革的关键是经济体制转型与政府放权。2014年前后的文章,着重反映了厉以宁关于“中国经济双重转型”理论的酝酿与成熟的过程,这个理论代表了厉以宁对中国经济学的重大贡献,是他“非均衡”理论与“股份制改革”主张的合理发展。这个理论深入地触及到了中国经济问题的症结,也更具体地探讨了其在各个经济领域、行业的改革通路和方案。
热门推荐
  • 人鱼的泡沫之恋

    人鱼的泡沫之恋

    为了寻找对自己有救命之恩的那个男生,东海歆茹来到陆地上,不想竟遇见了他们……一场意外的对话,竟惊现出真相,原来那个男生是……一次次的宠溺,一次次的迷茫,竟牵扯出万年前的一段旷世之恋……
  • 置酒行

    置酒行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我的妈咪研究生

    我的妈咪研究生

    五年前,她嫁给顾氏集团总裁‘顾梵泽’。结婚后,她生下了一对龙凤胎。三年后她出了国,他同意了,因为他想帮她圆梦。因为,他的小娇妻还是个大学生。两年后她回来了,带着研究生的身份。他很开心,她很生气,因为他太招风引蝶。她吃醋了,不管不顾,而他很开心,因为她学会吃醋了。“怎么有危机感了?”他说。她没有回应,只是是淡淡的说了一句我不喜欢。你开除她呀!“好”。我无理取闹,我不听话,有本事你打我啊!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谢谢观看。
  • 原来会幸福

    原来会幸福

    青春是一道伤痕,潮湿了我们稚嫩的记忆。我们不停寻找,不忍流泪,却画不住音符的伤悲。我们追梦,我们执着,我们倔强的在泪水中微笑,却原来,只不过是短暂的梦想,清醒的真实。到底是我们太傻,还是我们太残忍?这么浪费,一场本该单纯的青春。“喂,如果当初我们不曾相遇,你会不会爱上别的女孩?”一个可爱的女孩问着一个天使般男孩,男孩看着女孩,若有所思的想了想,然后轻轻的说:“会。”看着女孩有些失望的脸,男孩轻抚着女孩的脸,笑着解释:“但是不会那么幸福!”女孩笑着主动吻上男孩:“我可能不会爱上别人,因为你是我唯一的幸福!”
  • 我和天尸有个约会

    我和天尸有个约会

    被女朋友甩了,到酒吧借酒消愁,却被僵尸咬了,咬了就咬了吧,但只是只六代僵尸?还怕光?乖乖类个咚滴咚,这让俺咋活?幸亏自家爷爷保佑自己暂时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但是驱魔师这个工作自己可不喜欢,可是又不得不去做......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我家萌妻初养成

    我家萌妻初养成

    21世纪的她因高烧病逝,幸运的穿到异世。她迷迷糊糊的睁开眼,被一位带着面具气质不凡的男子抱在怀里,并且十分温柔的哄着她,从此,她心里有了个执念,摘掉他的面具,结果次次失手……后来不知何时开始,他习惯每天讲故事给她听,直到她入睡,她问他故事里的人是谁,他只笑不语,终有一天,他不再讲故事给她听。“哥哥,你怎么不给我讲故事了?”她不开心,委屈的问道。他笑着,将她搂在怀里,开口声音犹如天籁一般的温柔“因为,你就是我故事里的人啊。”
  • 无疯魔不成活

    无疯魔不成活

    武道、丹道、药学、驭兽、阵法、炼器、、、万法归一,看我吴风崛起于平凡,成就于非凡。披荆斩棘,战魔斗妖,再立武院,誓让凌云精神长存天地!
  • 1~2岁宝宝同步养育全书

    1~2岁宝宝同步养育全书

    本书就如何健康养育1-2岁宝宝进行了建议,并对学习方式和智力提升作了探讨,帮助1-2岁宝宝的父母解决育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 海贼之青海的美食猎人

    海贼之青海的美食猎人

    【海贼王】+【美食的俘虏】同人这是一个,美食地球上被爷爷坑的苦逼孩子,穿越到海贼王世界的故事。(新人新书,欢迎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