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回归方程中看出,国有产权结构变量的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当其市场份额上升一个单位,相应的利润率就会下降11%左右,具有十分明显的消极影响,而其他变量对绩效是积极的影响。在中国产权结构和市场结构共同决定市场绩效。国有产权结构与具有垄断特征的市场具有较大相关性,而非国有产权结构与小规模的原子式的竞争市场更相容。对于竞争性产业,产权的变革是决定性的,垄断性的产业,消除行政性或制度性的市场垄断是决定性的。
5.5.3不同模式的所有权改革产生明显的绩效差异[182]
公司治理制度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公司治理制度与文化、法律、所有制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紧密关联链,这种链有着明确的主次与次序分别,制度安排相互之间的影响并且有一定顺序。显然公司治理制度次序是文化→产权制度→法律→资本市场→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模式受制于前面的因素。从中看出公司治理是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的契合,作为制度环境的外部治理由文化、法律、产权制度和资本市场构成,内部治理形成企业自身的治理模式。在这个关联链中,文化决定着主体地位的产权制度的选择,集体主义文化因培植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形态,在个人主义文化的英美国家,私有产权制度的出现理所当然。而不同的主体产权制度影响着法律保护的倾向。传统公有制国家立法主旨在于保护无产者的利益;私有制国家立法主旨则保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同样的所有制而言,文化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个人主义文化下,英美民族的普通法在发展过程中较少受到当时的政府干预,是在与国家对立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也主要是保护私有产权不受君权的侵犯,因而一般来说更倾向于保护出资者的利益,法律实施的效率也较高。反观文化特征是权力等级差别的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集体主义精神强于英美,法律形成过程中政府起了重要作用,法庭依赖于政府,而不是像普通法那样与政府对立,因此,大陆法系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较少,法律实施的效率也较低。
法律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则更加直接,法律规制直接决定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不同法律体系下金融结构的差异,结果发现两者确实存在紧密的关联。实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国家或地区,其金融体系以(证券)市场为基础,实行普通法的国家或地区对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很强,会计体系以决策会计为主,要求公司财务信息公开,并且执法力度比较强,因而投资者愿意在这样的资本市场投资,资本市场发达,资本市场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就强,因而形成了市场导向型的美英治理模式;美国文化则注重个人主义、创新精神,其产品和服务在员工技能、知识运用或风险资本方面具有很高的密集度,而由资本市场驱动、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无疑最适合于这种文化和制度背景。相反,强调对贷款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德国式民法体系有助于银行中介机构的发展,而不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也并不愿意在资本市场投资,在这些国家资本市场的规模相对来说小一些。资本市场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就弱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作为补充,大陆法系的国家形成了银行主导型的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德国的教育和产业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二元学徒体系、管理层与工会的充分合作、二元董事会结构安排、注重实践过程,这些特点使得德国企业在高质量、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出类拔萃。日本公司的治理依赖于由会社组织所提供的紧密稳定的多层次联系,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竞争优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公有制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组成部分,总体方向是各级政府逐渐退出各类公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公有制企业;企业所有权由全民或集体所有转变为私有产权;以国有企业为例,1991年中国大约有10.47万家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14955亿元,对工业总产值的贡献率为56.17%。而到2003年年底,国有企业总数降低到2.32万家,工业总产值18479亿元,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12.99%。
在此期间,中国经济以持续高速增长。以产权改革为主体的企业改制似乎至少没有成为经济增长的障碍。但伴随着经济增长各种经济和社会矛盾也开始体现,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这些矛盾的焦点。这些矛盾继而演变为对产权改革基本方向的怀疑。2004年由郎咸平通过大众媒体引发了关于产权改革效率和分配的辩论,民众和众多中国知名经济学家卷入争论。郎咸平从批评个别企业产权交易的行为开始,转而质疑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整体方向,认为私营企业不能做大。最后以少数在香港上市的由大陆国家控股公司为依据,认为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效率更高。但他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MBO的政策。如果我们细心留意郎咸平在很多场合强调的是中国目前法律不健全,现有法律不能很好保护国有资产。实际上,国内最熟悉的关于产权改革必要性的争论是林毅夫和张维迎的辩论。我们要得出正确的判断就不能忽略所处的环境的约束,在转轨时期的社会经济活动完全不同于发达市场的表现。
东欧、俄罗斯和中国的经济转轨更是为经济学家研究企业产权制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就总体绩效而言,除独联体国家外,企业私有化促使企业采取了更多的改进经营的措施,企业的业绩有较大提高。Djankov和Murrell[183]通过对东欧和独联体转轨国家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发现,改革后公司产权结构对改革绩效的决定性影响。并且对改革后不同产权结构的企业的绩效作了排列:外部大股东控股的企业效率最高,尤其是在有国外投资人参股的情况下;原内部经理人控股的企业效率其次,但已经较差;政府仍然控股的企业绩效更差,尤其是在扣除垄断因素之后;由企业内部职工较为平均持股的企业效率最低。企业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的人力资本和对其激励的假设下,没有激励,企业吸收不到有才能的经理人,即使当前经理人有经营才能,也不会最佳使用。这可以部分解释为何政府控股的企业绩效得不到提高。同样,人力资本低下,不会经营,再好的激励也没有用。独联体国家中许多原内部经理人控股的企业中经理人的人力资本严重过时。他们只熟悉计划经济下的经营模式,而对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运作非常陌生,陷入缺乏企业家窘境。外部人控股一般会引进新的经理人,并给予适当激励。这就是为什么在转轨国家企业原负责人的人力资本普遍过时的情况下,外部人控股会带来最高的绩效。
国内经济学界对中国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表明,[184]外资(包括港澳台)企业的效率最高,国有企业的效率最低,乡镇和集体企业居中;相对于市场竞争程度而言,所有制对企业效率更具决定性的影响。宋立刚和姚洋(2005)[185]在研究改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时发现,引进私人股份的国有控股企业比纯国有企业的资本利润率高2.69个百分点,而私人控股企业比纯国有企业的资本利润率高1.21~1.51个百分点。改制对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但将改制产生持续的作用并扩展到其他领域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这是因为改制之后的企业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改制刚完成时,企业职工得到自己的股份,因此他们的激励得到加强;但是,由于治理结构没有大的改善,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持续的激励,所以改制到后期的效果就变得不显著了。陆挺和刘小玄[182]通过对451家企业样本的研究得出:改制从整体上来讲提高了经营效率,而不同的改制方式对改制的绩效影响很大,内部人收购并经营者持大股的企业经营状况明显好于非改制企业和其他改制企业。显然他们的结论与Djankov和Murrell的研究成果相反。
如何合理的解释这中间的差异呢?我们认为改革的进程和次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这种差异。决定一个企业经营好坏有两个决定因素: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经营者能力选择。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能提供足够的激励,使得经理人有动力把企业经营得最好,并回馈股东;又能通过经理人市场(包括内部提拔),让最有才能的人来经营企业。原计划经济国家在转轨之前的企业负责人对市场经济下如何运作企业是几乎一无所知的。他们的知识结构和人力资本只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内并不适合市场经济体制。东欧和前独联体国家的“休克疗法”,使产权改革几乎是紧随市场化和价格改革发生的。产权改革远远超越了市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知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外部人收购往往伴随着经理人的更换,所以能带来新的人力资本;而面向内部人的改革却不能及时更换原有经理人。企业卖给原经理人尚能提供足够的激励,而职工平均持股的企业中则连激励都难于提供。这就出现外部人持大股好于经理人收购,而经理人收购又优于职工平均持股的现象。
中国产权改革不像东欧俄、罗斯那样的突变式的私有化,而是随着市场化的进程,民营企业大量出现,有效地增加市场竞争压力,迫使国企必须进行产权改革。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市场取向的,企业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其基本条件或资格就是企业产权的独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改革开放十多年后已经被大量更新,或市场化中逐渐增长市场知识。集体企业,尤其是乡镇集体企业的负责人很多本身就是在市场化改革中的企业创办人,具备足够的能力。在外部人收购控股的企业中,如仍保留原经理人,则他们的激励没有经理人自己控股高;若更换经理人,其间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或不稳定因素,新的经理也需要有时间去了解企业内部关系和其产品市场,需要经过一段磨合期才能完全适应。这可能是中国产权改革中内部人收购经营者控股的企业较有效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