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论税收
大家都知道税收很重要,但是税收到底有多么重要呢?看看世界名人是怎么说的:
税收如母亲,经常被误解,但很少被遗忘。
——劳德·布兰威尔
税收是我们为文明付出的代价。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税收是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血脉。
——卡尔·马克思
我就我的收入纳税,这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事,让我感到无上光荣。
——马克·吐温
作为公民,你有义务纳税,同时你也必须了解你作为纳税人的权利。
——唐纳德·C·亚历山大
税收与你获得的收益如影随形。
——爱默生
只要是交给一个友好的政府,我愿意纳税。
——狄克·格利高里
2.1税收制度及税制要素分析
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它规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制度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从广义上讲,它是各种税收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
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和加征、违章处理。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
2.1.1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它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种。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例如,当个人有应税收入时,就要承担纳税义务。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不同于负税人,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有时税负转嫁会使得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税人不一致。纳税人又不同于代收(扣)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予以适当处置。
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还有代征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这些单位和人员就是代征人。代征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税务机关为征收方便,委托其代征税款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的;另一个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义务的,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除了代征人还有纳税单位的概念。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即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纳税申报表。例如,公司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2.1.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课税的客体,是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它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并对税源、税收负担等产生直接的影响。在现代社会,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国家的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大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
征税对象在税收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征税对象是确立一种税种的客观基础。任何一种税种的确立,首先都必须确定征税对象,只有确定了征税对象,才能将与征税对象有归属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其次,征税对象决定了一种税种的征税范围;最后,征税对象决定一种税种与另一种税种的联系和区别。
2.1.3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即课税依据,在理论上又称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计税依据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两类。
1.从价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大多数税种都是从价计征,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
2.从量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如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的计量标准为“吨”,汽油、柴油的计量标准为“升”,它们都是以实际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首先,征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其次,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2.1.4税目
税目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客体的具体化。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征税对象通常由税目来规定具体内容。税目一般采取正列举,即对要征税的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等,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其税目。
2.1.5税率
税率是对一定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还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设计原则是体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保持公平、简化的性质。我国主要有3种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前两者一般适用于对商品的征税,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收益的征税。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税额与纳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其在具体运用上又可以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和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对于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同,税负比较均衡合理。而且计算比较简便,有利于企业核算、缴纳,也便于加强税收稽查管理工作。但是比例税率的税收负担与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完全适应,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局限性,因为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设备好坏、生产经营状况等都有很大差别。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其确定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它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多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所以现代税收制度中,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它包括以下4种。
(1)全额累进税率。它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它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通常相等。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简称超累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超累税率的“超”字,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3)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增值率、资金利润率等。
(4)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如现行税制的资源税中盐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天然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定额税率包括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此税率的适用范围通常为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如啤酒。
2.1.6纳税环节与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是指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包括所处位置的变换和所有者的变更。国家在规定某种征税对象时,必须明确规定其纳税环节,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和场所。广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全部征税对象在生产中的分布(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它制约着税制结构,对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有重大影响。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是商品流转课税中的特殊概念。在经济条件下,商品从生产到消费通常经过工业制造、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而纳税环节一般是针对流转税而言的。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两类。纳税环节是商品在交易过程中缴纳税款的重要环节,任何税种都要确定其纳税环节,否则税款就无法征收。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应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任何纳税人都必须如期纳税,否则就是违反税法,就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同性质的税种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不相同,其确定因素为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等。纳税期限的形式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等。例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甚至1个季度。
2.1.7税收减免与税收加征
1.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额,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税收减免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具体包括以下3种形式。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主要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包括以下4种形式。
(1)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确定了起征点,就可以把一部分收入较低的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2)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课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确定免征额是对不同收入纳税人的一种普遍照顾,有利于降低他们的税收负担。
(3)项目扣除。项目扣除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
(4)跨期结转。跨期结转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主要通过降低税率或归于低税率来减免税收。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直接减免应纳税额。
2.税收加征
税收附加是指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而加征是指在应纳税额基础上额外征收一定比例税额,加征实际上是税率的一种延伸,增强了税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不足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
美国税制的基本特征
美国税制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税收制度之一,它具有以下5个主要特征:
一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独立的税种,特别是都有构成本级政府预算收入主要来源的主体税种。各级政府都有隶属于本级政府的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本级税收;
二是税收建立在国家法律体系基础之上,与此相适应也实行立法、执法和司法分开、各司其职和相互制约的管理办法;
三是强调税收制度不要过多干预经济活动,把税收优惠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四是看重所得税并以其为主体税种,并靠实行“代扣代缴”和“自我申报”相结合的办法来保障;
五是税收的征收实行两个分开,首先是征收机构的分开——分设国税和地税两个征收机构,其次是征管职能分开——将税收征收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如征收、检查、审计职能分别设立,各司其职。
2.2税收征管制度与征管模式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为“税收稽征管理”。
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包括管理、征收和检查3个基本环节。这3个环节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管理是征收和检查的基础,征收是管理和检查的目的,检查是管理和征收的补充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