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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两岸关系研究(6)

从台湾方面看,2008年春,马英九在岛内“大选”中获胜与国民党重新上台执政,不仅岛内政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两岸关系形势也出现了转折,消减了台湾“法理独立”的现实危险性,海峡两岸尤其是国共两党之间实现了和解和交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了共同基础(核心是承认“九二共识”与反对“台独”),出现了建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架构的政治曙光。2012年10月,长期主张“台独”的台湾民进党的代表人物谢长廷也专程到大陆来访问,并到老家祭祖,认祖归宗,并公开提出“宪法一中”的提法,不管其实质如何,但与分裂两岸的气势已经是渐行渐远了,与“九二共识”是比较接近了。马英九在大选前就提出未来在“双P”(和平与繁荣)的共同愿景下建立“两岸新关系”,提出国民党的“五要”政治主张,其中的“第二要”就是“达成30年到50年的和平协议,包括建立军事互信机制,正式终结两岸对峙状态”。尽管,到目前还没有实际的进展,但作为台湾当局的负责人,对其代表执政党公开提出的有利于两岸人民和有利于促进两岸和平发展的主张应当积极实施和兑现。

在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态势下,更需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积极推动构建两岸军事领域的互信法律机制,通过双方在军事上的互信和共识的建立,为尽快从法律上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创造条件。“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作为两岸谈判和协商的第一步,必须由建立两岸一系列的军事互信机制来保障和促进。两岸如不能建立军事互信,结束敌对状态就无从谈起,两岸由密切的经济关系发展到建立相应的政治关系就很难实现,实现两岸的和平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和阻碍。因此,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法律机制是停止两岸军事上的对抗、结束敌对状态的前提和重要基础。从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法律机制入手,开展军事互信对话和协商,并逐步拓展军事互信的方式,增进军事互信的程度,扩大军事互信的范围,并纳入法制的轨道,可以为两岸和平发展提供法律机制上的保障。目前,两岸尚未正式开展军事互信的对话和协商,要使两岸军事互信达到较高程度,并形成制度化和上升到法律的规范,将是一个复杂的、渐进的过程,需要两岸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三)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是维护两岸共同利益的前提条件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明确提出:“首先要建立互信,这对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至关重要。”海峡两岸建立的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军事互信机制,在消除两岸敌对状态、维护和保障两岸关系健康发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历史上,改变敌对状态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停火。即交战双方或一方停止攻击。二是休战。指交战双方暂时停止军事行动。三是投降。这是结束被包围部队的抵抗,并使该部队放下武器。四是停战。停战按其目的来说是政治性的——这是它与停火的区别所在。停战协定可作为正式结束敌对状态的标志,相对于停火和休战来说,它因涉及到分界线划定、非军事区设置、战俘和监督机构等问题而更能保障战后稳定。五是签订和平条约或和平协议。和平条约用以结束战争和恢复友好关系。条约是两个或两上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和平协议从外延上看,包括和平条约。和平协议适用的主体更为广泛,可以是政府和反政府武装,也可以是交战的政治、军事或宗教团体等。和平协议的应用更广泛,有用于结束国际战争的和平协议,也有用于结束一国内战的和平协议。

由于目前两岸已停止军事冲突,所以停火协议或停战协定已没有意义。为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两岸应签订和平协议。近年来,两岸的政党在不同场合多次表达了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和签订和平协议的愿望。2005年4月,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访问大陆,两党决定共同“促进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建构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架构”。这是两岸首次在正式场合提出要达成和平协议。当年5月,亲民党领导人宋楚瑜访问大陆,两党提出“两岸应通过协商谈判正式结束敌对状态,并期未来达成和平协议”。两岸政党的重要共识,为未来两岸的和谈和共商和平协议定下了基调。2006年3月,马英九在访美期间提出要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恢复协商,签订和平协议,包括建立军事互信机制,正式终结两岸对峙状态。这是台方第一次在国际场合正式提出签订和平协议问题。达成和平协议是结束敌对状态最高级别的方式,是对正式结束敌对状态的可靠保证。在目前的台海局势下,台湾当局承认“九二共识”,承认一个中国原则,政治上达成了初步互信,再进一步达成和平协议并建立军事安全互信,将成为正式结束敌对状态的法律标志。

二、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情况特殊,背景复杂,必然要有法律机制作保障,更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措施,即建立和形成相应的法律的机制以确保军事安全互信的合法有效进行。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一)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符合我国《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反分裂国家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它们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体现了全体中国人民扞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共同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据宪法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把我们党和政府争取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法律化,体现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前景的一贯立场,是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法律机制完全符合《宪法》与《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

《反分裂国家法》第7条规定:“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该条款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列为台湾海峡两岸可以进行协商和谈判的第一种事项,这种排列顺序实际上蕴含着两岸协商和谈判的步骤安排,即两岸协商和谈判的第一步是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作为两岸谈判和协商的第一步,必须由建立两岸一系列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和促进谈判与协商的进行,这当然包括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反分裂国家法》第7条第2款第6项明确规定,与和平统一有关的任何问题,两岸都可以进行协商和谈判。因此,提出两岸协商建立军事互信法律机制本身,是落实党和国家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属于与和平统一有关的重要事项,因而也符合《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此外,从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法律机制要以承认一个中国原则为前提,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根本目的来看,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法律机制也完全符合《宪法》与《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

(二)党和国家的对台工作方针政策为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提供了重要指导

对台政策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措施、办法、方法等的总称,是对台方针的具体化。对台方针政策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亦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党和国家解决台湾问题应遵循的原则和准则,也是国家立法应遵循并在相关法律中体现的。

我们党和政府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把和平共处原则创造性地用于一国之内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区域之间的共处,并促进国家的统一。对台工作方针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达到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这一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自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可以高度概括为“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政治谈判”十六个字。其中政治谈判是指两岸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尽早通过接触谈判,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近几年来,党和国家为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提出了在承认“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两岸协商和谈判建立军事互信机制问题。比如,2004年5月《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受权就当前两岸关系问题发表声明》、2005年1月贾庆林同志《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继续争取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统一的方向发展》的讲话、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四点意见》、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等,都对两岸在“一个中国”的共识下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表达了明确态度。

(三)台湾地区实施的法律和执政党的政策为建立和发展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提供了较大发展空间

台湾地区与两岸有关的法规坚持了“一中原则”,为推动和发展两岸关系、开展和平交往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两岸已经在一个中国原则立场上达成了“九二共识”,共同维护一个主权国家。而且在马英九上台以后也采取了一系列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和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实际步骤,在结束军事对立、增强交往、共同维护国家主权问题上也有了一定默契,在加强两岸全方位交流合作方面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在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法律机制方面,也符合台湾地区的法律,没有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民进党的代表人物谢长廷也公开提出两岸关系是“宪法一中”和“宪法共识”,这些都为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法律机制是和平协议的重要内容和可靠保障

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不同于国家间建立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国家间建立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建立的关于军事安全方面的制度安排。自上世纪70年代欧洲提出“建立信任措施”(CBMs)概念以来,有关国家间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实践越来越多。国家间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通常在不同阶段可分别表现为单方宣示、双方接触、谈判磋商、签署协议等形式,但较高层次的军事安全互信必然是建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和平协议包括条约和公约的基础之上,形成比较稳定的机制。两岸之间的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是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的真实反映。

(一)军事安全互信法律机制是两岸达成和平协议的重要内容

目前,如何界定两岸关系的法律状态,即是否还处在内战或战争状态,有不同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两岸在军事层面上的冲突已经停止,这便意味着内战的结束,其实不然。从国际法上讲,战争的结束一般经由和平条约来达成,不过在签署和平条约完全结束战争之前,交战各方的敌对状态可以因为事实上没有战斗行为而中止。但是,单纯停止战斗行为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为交战双方可以不经警告随时重启战端。因此,战争“中止”和“终止”是不一样的,双方达成和平协议或条约后才是“终止”。从内战角度来看,若非战争双方的其中一方被彻底消灭,战争的结束也应当有双方协议性质的文书来宣告或决定。60多年来,我国内战的交战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停战协定,也没有任何一方正式宣布结束与另一方的战争。大陆仍保持对台武力威慑,而台湾方面一直在设法购买先进武器。这场战争在最近几十年一直以两岸的对峙状态和两岸分离的形式延续至今。因此,必须以和平协议的形式将两岸和平发展关系确定下来,其内容不仅包括关于“九二共识”的表述、台湾的“政治定位”、两岸的相互关系、“两岸和解”及步骤等内容,还应包括两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不同程度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等内容,在军事安全互信方面作出制度性的协议安排。有关对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方面的规定必然是和平协议中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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