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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健康保险骗赔案例(1)

一、隐瞒既往症及现症

案例1:

2004年,李某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涵盖意外医疗、疾病 / 意外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等保险责任。不久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声称自己的脚趾被砸伤,由于延误治疗,造成感染,花了医疗费将近2万元。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经医院确诊患有血栓性脉管炎,医生告知手术需要较高的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怀疑李某是恶意骗保。后经保险公司一再追问,发现事情果然是这样。李某为了支付医疗手术费,主动找到一位保险代理人,购买了保险。并在住院完成治疗后,编造了意外事故经过和病历,妄图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在掌握确凿的证据后,对此案做出拒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处理决定。

案例2:

1997年7月12日,宋先生经邻居介绍给妻子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1999年7月13日起至终身。保险条款同时约定:若宋先生爱人病故,保险公司则按基本保额的三倍赔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2003年3月19日,宋先生的爱人因支气管哮喘发作突然死亡。在整理妻子的遗物时,宋先生发现了他给妻子购买的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因为保险合同上的“最近健康状况”一栏第2项“最近3个月有没有接受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是否住院或手术中?”填写的是“否”。而当时,宋先生的爱人正在医院治疗哮喘。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明明患病且正在住院当中,却填写与事实相反的内容,投保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宋先生不服,于2003年12月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6万元保险金。2004年2月28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由于投保人隐瞒病史,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3:

子查出肿瘤,父亲为骗取保险金投保,结果儿子病情延误身故,骗赔意图被识破,最终人财两失。这是发生在某市的真实事件。

陈某,19岁,就读于某职业技校。2004年底,陈某在学校体检时偶然查出有腹部肿瘤,有可能会逐渐增大最后破裂出血导致死亡。学校通知了陈某家长,并劝其早日接受手术治疗。

陈某父亲在明知儿子有病的情况下,为他购买了保额8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以求得陈某的手术费。在得知重大疾病保险有180天的等待期后,为能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更迟迟不去就医。2005年初夏,在购买保险后150多天后,陈某因腹部肿瘤破裂在家死亡。而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投保人是恶意带病投保后,作出拒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为了8万元保险金,陈某的父亲和保险公司赌了一局,不仅输了保费,更输掉了儿子年仅19岁的生命!陈父中年丧子痛心疾首悔不当初,对此,更多的人应引以为戒。

案例4:

2004年2月,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人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掖分公司为自己及其丈夫张某各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同年2月23日,王某又交纳了880元为其丈夫张某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一年后,张某因疾病死亡,王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2005年4月25日,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终止双方的保险合同,并表示愿退还王某所交的880元保费。接到通知后,王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了880元。但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对此理赔,2005年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到拒绝。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丈夫张某投保的3万元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2001年7月16日,张某已被甘州区人民医院诊断出“颅内脑瘤”,而其妻王某却在2004年为其夫购买了终身保险,此行为属于带病投保;保险人王某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张某的病情,王某的行为不诚实守信,且在保险公司决定撤销保险合同退回保险费时,王某也接受并领取了退回的保险费。据此,保险公司请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

2000年3月,罗某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江县支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该保险基本保额一千元,每份131元,罗某投保了十份,年交保费1310元。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体检。

交纳了5年保费后,罗某于2005年6月20日因病逝世。 罗某之妻王某在办理完丧事后,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按保险合同支付3万元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认为,罗某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患肺部感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炎及高血压,并先后于1994年3月22日至5月4日、1995年12月13日至25日、1996年4月3日至4月10日多次住院治疗。但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罗某在由其亲笔签名确定的投保单中,对书面询问第11、12、13、14项关于曾患病与否的问题均作出否定回答,故意隐瞒了其患病并住院治疗的事实,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

据此,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

案例6:

1998年10月,连某的哥哥被医院确诊肺癌。11月,连某与其兄商议采取隐瞒病情的方法进行投保,骗取保险金。12月,连某出资3072元,以其兄为投保人,其兄之女为受益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重大疾病终身险。1999年4月,为理赔顺利,连某拉王某入伙,王某同意了并通过关系找到某医院医生为连兄检查。同日下午,连兄死亡。

此后,连某、王某骗取了连兄前妻(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在人身保险死亡给付申请书上的签名。为对付保险公司的调查,两人又唆使村医隐瞒死者的发病时间和真实病情,骗取了更改过的死亡时间证明和与假时间符合的火化证明。当年9月,连某与王某终于骗得了保险公司给付的18万元保险金。连某分得1万,王某分得5万,余款用于偿还连兄生前所欠的10万元贷款。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连某及其同伙王某7年和5年半徒刑及罚金2万元。

案例7:

刘某父子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在为家人办理医疗保险时故意隐瞒病情,从保险公司诈骗了11万元理赔款。2004年,福田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父子有期徒刑3年和1年半,并各处罚金2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刘某之妻莫某经诊断为原发性肝癌。为了在日后获得一定补偿,刘某便让莫某的哥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莫某投保11万元,在填写有关事项时,刘某故意隐瞒了莫某的病情。同年5月,莫某在福建老家医治无效去世。2002年8月,刘某擅自以所在村村委会名义开具了一份关于莫某“因患心脏病,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的虚假证明,又从当地医院拿到了莫某死亡的医学证明书。接着,刘某又到殡仪馆骗取了莫某被火化的证明。拿着这些虚假材料,刘某提出理赔申请,在保险公司派人到当地调查时,刘某唆使村医及村民出具虚假证明,从而从保险公司骗取了11万元理赔款。同年10月,保险公司接到举报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有关线索破获了这起骗保案。

案例8:

1998年5月22日,李某的妻子吕某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李某,投保主险为重大疾病险, 保险金额50000元, 保险费880元,投保附加险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费40元,生存受益人为李某,身故受益人为吕某。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栏中,保险人以格式条款询问“过去五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1.高血压;……”,被保险人曾于1991年因高血压住院治疗,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认为该病史已不在告知范围内,因此填写了“否”。

2000年9月9日,被保险人李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压(极高危)住院。住院病史既往史一栏内记载了李某的陈述:“高血压病史二年余,收缩压最高达200mmHg,未系统诊治;发作性左侧肢体麻木,偏瘫及言语不利史三年余,外院脑血管造影诊为先天性脑血管狭窄。”

同年9月12日,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9:

苏北农村宁某的女儿聪明伶俐,现在正读初中,学习成绩也名列前茅。但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平时就有胸闷,心口疼痛等感觉,病情一旦发作,就需住院治疗,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多年来,宁某为了给女儿治病,已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早已家境窘迫,手头拮据。

2003年9月,宁某听说保险公司正在学校为在校学生办理集体保险,便认为参加了保险,经济上就有了保障,生活上就有了靠山。于是,他立即赶到学校,首先为女儿交钱办理了学生平安保险,接着又隐瞒女儿的病情,体检时蒙混过关,然后交钱为女儿办理了医疗保险。

第二年3月份,宁某的女儿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9000余元。为了骗取保险赔付金,宁某拿着病历、医疗费发票和医院开具的证明来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获得保险赔款13000余元。

宁某为找到这样一条获得补偿的途经而暗自庆幸。可时间不长,检查机关保险理赔鉴定中心接到举报,立即组织人员对宁某的骗赔案进行调查取证,仅用三天时间就查清了事实,追回了其所骗取的保险赔偿金。

案例10:

1996年5月,安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她在投保书健康告知“目前是否生病和有自觉不适症状”栏内填写了“无”。由于安女士投保时年龄已超过50岁,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定点医院作了普通体检,但体检无异常,保险公司以标准体予以承保。

1997年2月,安女士因头晕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病”。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安女士的病历中多处有关于安女士反复头晕十余年,并且曾经晕倒的记载。鉴于安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上述病症,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

安女士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极为不满,以其经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以及既往病史记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女士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安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安女士自行承担。

案例11:

1999年8月,已近极度衰竭的被保险人钱某由其母亲陪伴到某保险公司报案,称其于当年2月份患感冒被友谊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提出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并提交了友谊医院的门诊手册,肾功能化验单及诊断证明。钱某在填写给付申请书时未填写固定住所的联系电话,只填写了自动寻呼机号码。

据钱某称,自己原来从未看过病,也没有住过院,所以其提供的门诊手册只有5页门诊记录。经保险公司核实,钱某于1998年6月21日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健康告知汇总无任何患病记录,年缴保费1150元。保险公司注意到钱某如此严重的身体状况只有半年病情发展时间,而发病时间恰巧刚过180天健康观察期。当保险公司对其5页门诊记录逐一核对时,只找到二次门诊记录的医师,其他几次门诊记录均未找到书写病历的医师,即使在门诊部医师签字的备案中也没有查到。

鉴于该案疑点较多,保险公司为此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取证,确认了钱某巨额骗赔的事实。原来钱某1993年就因患乳腺癌反复到医院就诊并施行了手术,出院后化疗,身体各内脏器官功能每况愈下。1998年6月,钱某主动找到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为逃避高额件体检,保额选定为10万元。8月3日,钱某为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几次到医院就诊,并且故意不用病历而用门诊小手册就诊。1999年8月9日,钱某为取信保险公司,拖着近乎衰竭的病体亲自到保险公司理赔。8月11日,友谊医院钱某的病历“丢失”。

至此,钱某精心策划,带病投保,骗取巨额保险金的阴谋暴露无遗。保险公司查出骗赔真相,对该起保险诈骗案予以拒赔。

案例12:

1997年11月8日,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老来福终生寿险”十份,交纳保险费478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两份,交纳保险费629元。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刘某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五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无”,并在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保险公司同日签发了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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