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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赠与合同(2)

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的事由主要有: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的规定,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向受赠人为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诉讼或遗嘱的方式为之。赠与合同被撤销后,根据《合同法》第194条的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

赠与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能力履行赠与义务,如果原有的赠与合同继续有效,对赠与人而言有失公允。法律允许赠与人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里所谓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赠与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已经履行的,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

第四节特种赠与合同

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含义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指受赠人须承担一定义务的赠与。一般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不负任何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须向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的给付义务。例如,某人赠与某中学一笔款项,约定该中学每年至少免收8名特困生的学杂费。再如,甲赠与乙一台DVD,约定乙须帮助甲搬家。

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属于赠与合同的部分内容,不是单独的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的规定,否则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仍是单务、无偿合同。

应注意的是,附义务的赠与不等同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条件的成就与否或期限是否到来,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是否履行义务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效力

1.受赠人应履行所附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如果赠与物已经交付,赠与人可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3项的规定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受赠人先履行义务,受赠人未履行的,赠与人可行使抗辩权或撤销赠与。

2.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二、捐赠

捐赠,也称捐助,指为了公益事业或特定的公共目的,将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的行为。例如,向灾区捐赠救灾物资,向贫困地区捐钱捐物,向希望工程捐赠教学资金和设备等。根据捐赠性质的不同,捐赠可分为:

1.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例如,某企业向社会福利院捐赠20万元人民币。

2.附加特定条件的捐赠。例如,某企业家在向某高校捐赠1000万元资金,指定该款项专用于学校教学大楼的建设。

3.募集捐助。例如,为抢救病人募捐、为灾区募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因捐赠也是赠与合同,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三、定期赠与

定期赠与,指赠与人按照一定的期限,连续无偿地给付受赠人一定的财物。

例如,养子女每月给自己的亲生父母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某着名演员每年替贫困山区的学生支付一定的学费。定期赠与可以约定固定的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

四、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是指因赠与人死亡而生效的赠与。例如,甲与乙约定,乙死亡后,乙的一台电脑无偿归甲所有。赠与人死亡是必然发生的事实,故死因赠与是附期限的合同。

死因赠与不同于遗赠,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死因赠与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死因赠与也不同于遗赠扶养协议,死因赠与是无偿合同,没有对价关系;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

【本章小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不要式合同。根据不同标准,赠与合同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不具社会公益性质、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

赠与合同的效力包括赠与人的义务与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两方面内容。赠与人的义务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与瑕疵担保义务;受赠人有权无偿取得赠与物,如果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具备法定事由,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依法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特种赠与合同包括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捐赠、定期赠与和死因赠与等情形。

思考与训练

1.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有哪些基本特征?

2.赠与合同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3.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哪些义务?

4.简述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法定解除权的具体内容。

5.简述附义务赠与、捐赠、死因赠与的具体内容。

1.2005年6月初,甲公司同意向某贫困山区的一所中学捐赠20万元人民币,用于校舍的建设。双方约定,款项将在一个月内汇到学校的账户上。校方决定利用该捐款在暑期期间重建校舍,便着手开展旧校舍的拆除等工作。但过了一个月,学校仍未收到甲公司20万元的汇款,学校遂与甲公司联系。甲公司表示,由于自己的债务人一直未还清欠款,公司资金紧张,无法兑付,故要撤销该项捐款。双方协商不成,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甲公司能否撤销此项捐款?为什么?(2)对于学校拆除旧校舍的损失,甲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2.某食品公司赠送给灾区价值10万元的干粮,由司机李某开敞篷汽车送往赈灾机构,由业务部主任王某押车。路途中,天将要下大雨,李某提出用雨布遮盖干粮,王某说,反正是送给别人的,别管它。结果10万元的干粮被雨水泡坏。赈灾机构知道情况后,要求食品公司重新送价值10万元的干粮。

问:赈灾机构的要求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3.某家电商场店庆搞活动,在广告中称7月10日那天,最先在商场购买商品的前10位顾客,将获得商场赠送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张某等10名顾客抢先在商场购买了家电商品,但在要求商场兑现承诺,商场予以拒绝,称自己对赠与有任意撤销权。

问:(1)商场的活动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2)商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推荐读物

1.陈小君、易军:《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

2.薛文成:《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王德山:《论赠与人的责任》,《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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