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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融资租赁合同(2)

3.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

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且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即出租人自己不得妨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原承租条件;在第三人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出租人应排除第三人妨碍;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设立抵押的,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承租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目的所承担的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目的在于融资,除由出租人承受支付货款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外,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承租人承受,而且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的,因此,如果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自然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在选择租赁物,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受到出租人的干预,则出租人不能免责。比如,应当选择机场用的汽车,却选择了其他汽车,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能或不足,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①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②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③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5.协助承租人索赔

《合同法》第240条就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在出卖人和出租人订立的买卖租赁物的合同中,出租人对于出卖人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或迟延交付租赁物,享有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往往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让与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当然,承租人在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索赔,而不是置身事外,如提供一些索赔的资料、证据等。

(二)出租人的权利

1.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通过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对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的债权人不能就租赁物申请强制执行以抵充承租人的债务,即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

2.索赔权的转让权

根据《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的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3.租金收取权

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一项主要的权利,也是出租人收回成本、获取利润的手段。只要出租人已经按照承租人的指定购买了租赁物,则不管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或是否使用而收益,出租人均有权依照约定收取租金。

4.破产财产取回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也可以申请受理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在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5.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是指租赁物由出卖人交付给承租人后实际处于承租人管领、控制的状态下的期间。一般是承租人受领租赁物后,就推定其占有了租赁物,即使承租人自己放弃占有的亦应承担责任。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是指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而致害第三人。比如,因租赁物本身的质量瑕疵或因承租人的过错而致害第三人等。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

租金不仅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代价,而且是融资的代价,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承担的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间、地点、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属违约行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

2.及接受租赁物并检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虽然为买卖的当事人,但出卖人不是直接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而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因此,承租人负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在接受标的物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标的物验收,并应在接受标的物后将收到的标的物的结果通知出租人。

3.保管、使用和维修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租赁物的保管,指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使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不致毁损灭失。这里的毁损灭失,不仅包括租赁物在物理形态上的灭失,也包括因权利形态上的变更,使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损害。但租赁物在使用中的正常损耗不属于毁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是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人、使用人,妥善保管租赁物既是实现租赁合同目的的需要,也是对出租人权益的保障。

租赁物的维修,指在租赁物达不到正常使用状态对其进行修理以恢复正常状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这是因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融资的对价,而非使用权的对价,所以,租赁物受损而无法行使使用权,出租人不负恢复租赁物正常使用状态的义务。当然,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应当有维修的必要和可能。

4.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因为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决定的,承租人对物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因而,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5.返还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上所述,租赁物的归属有三种选择:返还、留购或续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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