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显示公司成长与核心竞争力
管理及行为科学理论认为,自愿信息披露是公司整体战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的在于将有关公司核心能力的信息传输给投资者,沟通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现有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从而对管理层的能力和公司的未来更具信心并做出投资决策。核心能力信息的自愿披露不仅不会削弱竞争优势,反而会强化竞争优势,形成一种“强者愈强,弱者淘汰”的冲力效应。自愿信息披露作为公司整体战略的一部分,也会受到组织内部行为因素(包括所有权结构、历史传统和公司文化)及外部环境因素(指市场竞争状态和行业行为标准)的双重影响。针对公司和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通过对竞争环境的披露,显示公司竞争能力(Fekrat,Carla和Petroni,1999)。
谭劲松、熊传武(2000)认为应包括企业的社会背景信息、产业、市场和技术信息、营销能力和渠道信息、制造能力、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等,以及核心部分信息。姚刚(2003)选取了五类指标,即规模竞争力、市场开拓竞争力、管理竞争力、学习与创新竞争力和政策与环境竞争力。
汤湘希(2005)提出应在会计报表表外披露与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关的企业所处社会环境、市场和企业技术能力、营销能力、制造能力、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信息;侯雪绮、傅毓维(2006)并设计了六个维度:战略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价值识别和分析能力评价指标、价值实现能力评价指标、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创新管理能力指标及组织整合能力评价指标;宋献中(2006)认为,应主要通过对企业市场资产、人力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基础结构资产等4类非有形资产信息披露来实现对企业核心能力信息披露等。
(四)行业的角度
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不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核心能力有很大的区别,进而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有很大区别。高科技、高成长公司自愿披露人力资本信息,已经成为业界通行的实践(Newson和Deegan,2002);而传统公司较少自愿披露能为公司带来巨大价值的人力资本信息(Connor,1997),其原因在于:第一,传统的会计准则将雇员看作是招致费用的支付对象,而不是有价值的资产;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将人力资本列为强制披露的信息;第三,公司出于保护竞争优势的考虑,不愿意主动披露人力资本信息。在实证研究方面,Thompson、Olsen和Dietrich(1987)研究了自愿性信息披露与不同产业间的关系。发现汽车业、通讯服务业、航空业炼油及相关行业的披露频率较高。Meek、Robert和Gray(1995)指出,非财务信息披露程度受行业差异的影响(石化及采矿业的跨国公司披露较多);财务信息披露程度将受到产业差异的影响。王建玲、张天西(2005)采用非参数检验方法,讨论公司类型、发行股票类型等因素对年报及时性的影响,其结果肯定了上述因素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时滞的显着影响。
二、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的制约。外部制度是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内在制度要求,它是由公司治理框架决定的。Eng和Mak(2003)考察了在新加坡上市的158家上市公司不同所有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研究显示公司治理程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正向关系。Simon和Kar(2001)通过对香港上市公司的4个治理指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是否存在稽查委员会、董事会中的家族成员比例)来考察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稽查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显着正相关,家族成员构成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呈现负相关。Simon和Wong(2001)实证研究了香港上市公司的4个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的比例、是否存在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和董事会中家族成员的比例)与自愿信息披露的水平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是否存在审计委员会与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是显着正相关,董事会中家族成员的比例呈负相关,两个因素不显着。戴德明(2002)以信息产业上市公司为例,对信息披露程度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是倾向于披露那些编制成本较低的项目和对公司有正面影响的项目,自愿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为负相关,但尚未达到显着性水平。乔旭东(2003)对独立董事存在与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关系进行检验,发现自愿披露程度与独立董事的存在与否密切相关。林毅夫(2003)从金融系统的角度分析了我国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主体、公司治理等问题。张宗新、郭来生等(2003)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研究中发现,流通股比重、股权集中度、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职倾向等公司治理指标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解释效果并不显着。李豫湘、付秀明等(2004)通过实证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 型关系,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董事长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无显着相关性。李维安(2005)以年报披露时滞为因变量,以未预期盈利、审计意见等维自变量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对年报披露的及时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证明未预期盈利为正,本年度和上年度未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企业和业绩好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更为及时。
三、信息质量与管理舞弊等行为问题
Amir和Lev(1996)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的可靠性问题。研究发现公司自愿披露的一些信息,如市场规模、市场渗透等,要比公司强制性信息对公司股价产生的影响大,而且认为投资者会认为这些资源披露的信息是可靠的。Solomon(2000)研究了风险信息披露的动因和影响问题,并提出了理想风险披露架构。Healy和Palepu(2001)认为,外部投资者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信息的非完全性,“逆向选择”效应导致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出现价值低估,实施自愿信息披露以增强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成为许多绩优上市公司的理性行为选择。Newson和Deegan(2002)通过欧美等国150个机构投资者对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三国的跨国公司调查显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公司“核心能力”和“全球竞争化策略”。Baucus和Near(1991)、Hill(1992)等认为,公司管理舞弊的原因是由于财务困境、企业规模、多元化、分权化、管理方式和机理制度造成的。乔旭东(2003)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无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程度与独立董事的存在与否密切相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有关。汪康懋(2004)从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告、财务信息与市场价值、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多元化经营战略与企业绩效等方面实证分析后,提出我国虽然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但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价值有着很强的相关性。王雄元(2005)认为,单纯受利益驱动使的自愿性信息可能存在选择性披露、模糊性披露、延迟披露、虚假披露及策略性披露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