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是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现的内容取决于被拍摄者,他在什么时候有话说?说什么?有什么动作?是否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这些都是拍摄者无法控制的。否则就是“摆拍”,那也就失掉了生活真实本身的张力,失去生活本身的“真实”。尤其对于镜头前的那些非职业演员来说,他们大多数是无法完成表演部分的,如果采用“摆拍”的手法就可能会出现比伪劣电视剧还差的东西。既然这一部分是不能被拍摄者控制的,拍摄者就必须依靠自己的生活积累、拍摄经验,对生活的感受以及当时的机遇等来做出对拍摄内容有益的判断,并在恰当的时机开机拍摄。
为了获得来自于生活原生态的内容,克服拍摄中“摆拍”带来的不利局面,一般在非剧情类节目拍摄中要遵循一些“优先原则”。掌握了优先原则,才不至于遗漏掉重要的内容,同时避免“摆拍”局面的出现。确定了拍摄内容和对象之后,编导要善于区别哪些拍摄内容是可以一次性完成的,哪些是在任何时间都有可能拍摄到的,对于那些需要一次性完成的部分要尽可能优先将其拍摄完成。
那么拍摄中,拍摄优先的原则大体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要优先的是指那些一次性的行为、动作、活动等对叙事有直接影响的部分,概括起来优先原则大体如下:活动或行为的主动权掌握在被拍摄者一方的内容需要拍摄者优先处理、拍摄,而活动或行为的主动权在拍摄者一方的,则不属于优先之列,甚至是可以考虑适当推后。比如被拍摄对象的某个预定活动和采访,哪个应优先拍摄?由于被拍摄者的活动可能在整个拍摄期间,同样的行为不大可能出现多次,所以这类活动应该先于采访。采访是根据拍摄者的主观要求来决定的,在哪里采访?什么时间采访?甚至采访中谈些什么内容都是由拍摄者决定的,所以没有必要首先去顾及这部分内容,应根据拍摄优先的原则在适当的时候安排。除了这种情形之外,一般情况下,拍摄者都喜欢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里拍摄空镜头,但因为气候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出现使得某些环境、天象不会经常出现,即使是空镜头有时候也需要优先拍摄。因此优先的原则不是一个规定,只是非剧情类节目拍摄的一种经验,需要创作者在拍摄中不断地总结,逐渐地理解、掌握、运用。
总的来说,无论是哪一类的控制,控制的手法、手段都是由编导者个人所决定的,而且在很多时候是不能外露给被拍摄者的,被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被一种无形的力量所控制,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拍摄者的要求。
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要澄清一下,被拍摄者是被一种无形的力量控制,绝对不意味着拍摄者去任意摆布他们,让他们生活中的一切都按照拍摄者的逻辑进行。非剧情类节目要杜绝的正是这种情形,对被拍摄者的无形控制只是对拍摄行为本身的一种组织,同时将拍摄行为很好地结合到被拍摄对象的生活中,这种组织只是为了内容结构的需要,不意味着可以干预、改变生活,只不过是拍摄者的一种拍摄技巧,不能把它当作是纪实的思考方式,把方式方法与拍摄意识等同。
除此之外,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给予被拍摄者的某些心理暗示也会对拍摄内容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是拍摄现场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其最终一定会在镜头里体现出来。在许多节目中,观众经常会听到被采访者这样的回答:“就像我刚才说的”、“就像我昨天给你说的”等,这些话语的潜台词是什么?采访者已经知道了被采访者此时正在讲述的内容,而且在被采访者的心里,他也知道采访者已经知道、了解他正在描述的内容,加上他没有表演经验,所以会下意识地认为此时的拍摄只是面对采访者一个对象,而意识不到他所讲述的是给观众听的。在这种情形下,被采访者会下意识地将许多细节省略掉,讲述更为概括,不仅内容上概括,其讲述的生动性也会受到相当的影响,而这些内容的缺失对电视形象表达来说,恰恰是比较忌讳的。如何暗示被采访者?让他尽可能地认为采访者对他所表达内容“无知”:一方面是前期“踩点”过程中了解情况时要把握适当的度,不能让被采访者和盘托出,而是要有所保留;另一方面是拍摄过程中通过语言传递自己对他所讲述内容的不了解,即使是了解也只是知道大概,让其尽可能地讲述生动,有细节。而这些都有赖于拍摄者给予被拍摄者一定心理上的暗示。
面对媒体、面对镜头,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做到坦然,毕竟“在真实生活中,人们不会让你拍到他们的眼泪,他们想哭的时候会把门关上”。摄影机想窥视到一个人的内心是很难的,所以面对镜头时,人们会有种种本能和下意识的反应,拍摄者如果对被拍摄者在镜头前的种种反应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就能够得心应手地去处理节目拍摄中出现的问题。总体来说,被拍摄对象在镜头前通常会有这样几种反应:
一、配合性反应:这是大多数被拍摄者所采取的一种行为方式,一旦其接受拍摄这个事实,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按照拍摄者的要求和愿望在摄像机和采访者面前完成行为和动作,对于那些有过被拍摄经验的对象,面对摄像机与采访者时,心理上能够正常面对,同时行为上也愿意配合,这些都是配合性反应。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拍摄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不是所有的配合性反应都有利于拍摄的。比如一个被拍摄对象为了迎合拍摄者而改变了其在生活中的原生态,故意在情节的发展中做出一些明显是为迎合拍摄行为的动作,这些行为动作已经不太符合生活情理。尽管其并不构成对事实面貌的实质性影响,但由于被拍摄者已经失去了生活中的自我,完全为了拍摄行为而活动、说话、表达等,所以此时的被拍摄对象已经失去了一般纪实拍摄的意义,这时编导者要么调整拍摄对象,要么调整被拍摄者的心态。
二、表演性反应:在新闻里,人们经常会看到国际会晤时有关领导人长时间握手,甚至出现多次重复握手的动作,投票选举时,领袖人物在投票箱前手持选票与上下反复挥动的动作等。这一类的行为由于人物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事件的特殊性,而且往往是瞬间动作,内容的重要性本身大多数时候超越了人们对生活原生态的要求。所以这些行为或动作虽然不太符合生活逻辑的发展,但却是能够被观众接受的,这些行为属于生活中的特例,而不能作为一种范例。如果在非剧情类节目中出现被拍摄对象抓住时机试图利用拍摄活动来为自己宣传或感到拍摄行为本身能够给其在生活环境中带来某种优越感时,被拍摄者就会在行为与表情上做出有利于自己形象与声誉的表现,而把与自己不利的某种事实遮掩起来,甚至把某种事实加以夸张或美化,以有意的表演来制造一种假象。因此表演性反应与“摆布、导演”的手段相类似,只是主体发出者发生了变化,平常说的“摆布、导演”大多数是拍摄者的主动行为,而表演性反应是被拍摄者的主动行为,但两者都是有意改变事实自身内在的发展程序,加入了人为干预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