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配是指公职人员的调动与配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调配就是公共部门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公职人员的隶属关系或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工作岗位,使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公职人员队伍结构发生变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管理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从宏观上调控人力资源。公职人员是国家人力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对他们的调动和配备按国家计划进行。所以,我国公职人员的配置主要采用计划配置的手段。
(一)调配的功能
调配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功能,通过调配可以实现公职人员总供求的基本平衡,保证人才在地区、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功能:
1.汇集人才功能。在不同的时期国家都要根据国情确定经济、社会、文化等建设重点需要,譬如为保证一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声誉的重点工程和开发区的建设,就需要由国家采取调配的办法,从各地区、各部门抽调一批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集中到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开发区去参加建设,以保证那里对公职人员的需要。
2.调剂余缺的功能。根据国家公职人员在地区、部门、单位之间分布不平衡的情况,为了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地、有计划地发展,国家必须有计划地调配公职人员,把人才从闲置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调出来,输送到急需人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使有限的人才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促使公职人员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合理分布。
3.优化结构功能。调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组织合理的公职人员结构。合理的公职人员结构是指单位人员结构的内部和外部、静态和动态的若干比例关系是协调的。合理的公职人员结构是在若干类比例关系的综合平衡过程中实现的,而公职人员分类、分级、工作分工、空间分布以及时间分布等构成的比例关系,往往要通过调配来协调,使其趋向合理状态。
4.丰富公职人员经历,提升能力功能。公共管理机关通过有计划的调配,使公职人员不断接触新事物,开阔眼界,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实践证明,换岗有利于成才,公职人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单位、一个岗位上班,容易造成思想僵化、耳目闭塞、才力枯竭。变换职位或地区任职后,在新的工作环境、新的工作岗位,公职人员会遇到许多过去没有遇到过、没有解决过的新问题,对于公职人员来说,面临新问题是一种挑战,有挑战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有了动力就能激起公职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他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接触群众,在实践中提升工作能力。
5.排忧解难功能。公职人员因家庭、个人原因会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各种实际困难,比如夫妻两地分居、赡养老人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公职人员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为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有效调配来解决公职人员的实际困难。
(二)调配的任务
调配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公共部门中,人与事的矛盾比较突出,调配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这对矛盾,使人与事保持协调和统一,即在宏观上使它们在数量上、结构上相适应;在微观上实现人尽其才、事尽其功。
(三)国有事业机构中的调配
国有事业机构中的人员调配,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事业机构管理人员的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通过一定的行政手续,给国有事业机构各类人员的职位进行妥善的配置。这种调配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公职人员的调动;二是指对各部门、单位和岗位所需公职人员的合理配置。这里所指的调配着重是指公职人员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零星调动调整。
为了保证国有事业机构人事调配工作的有序进行,人事调配工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
(1)本人申请或提名推荐;
(2)考核审查;
(3)调入、调出单位双方协商;
(4)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办理调动手续。
二、交流
交流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公职人员流动的主要形式。
(一)交流的含义
交流是公职人员的互相流动。在我国,交流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公务员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取消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公务员的交流,换句话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规,有计划地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职务,或将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对公务员进行调动的制度。
(二)交流的原则
交流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优化配置原则。现有职位上的国家公务员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过渡人员,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人员,通过调任新调入人员,政府组成人员等。由于来源的多样化及其素质的差异,可能出现能力和志趣与职位要求的错位,这既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率原则的实现,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就是努力实现优化配置。
2.效益合理原则。效益也是交流的目的,没有效益的交流,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公务员的交流,既要注重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要有利于人才发展。
3.个人服从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管理,是其应尽义务的基本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整体,必须具有统一意志,这种统一意志的体现方式之一就是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4.依法原则。交流制度规定了交流的条件、对象、程序、管理机构等。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流动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如交流资格的要求,编制及职位空缺的要求,考试的要求,规定程序的要求等。
(三)交流的形式
就国家公务员来说,交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国有事业机构的公职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类型。
1.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这是调任(调入)的首要条件。
(2)符合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调入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3)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保证其政治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4)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仅是一个方面,还要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5)健康的身体。
(6)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第三,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第四,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审批调入。
第五,到行政学院或其他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是调入人员任职的一个重要程序。
第六,经培训合格后的被调人员,由任免机关正式任职,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合格者,另行安排。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如属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办理调出手续;如属国家公务员主动提出调离国家行政机关,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调离申请,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报请任免机构批准。经批准同意的,办理调出手续。这两种方式离开国家公务员队伍均不再保留其国家公务员身份。
2.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转任适应于下列情形:
(1)因为工作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抽调人员充实或加强某一方面的工作;(2)根据工作需要与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通过转任对公务员进行职位调整;
(3)对超编人员的调整和空缺职位的补充;
(4)针对在工作中存在的用非所长、专业不对口、人员关系不协调,以及自身身体条件等情况,进行职位调整;
(5)解决公职人员个人生活困难。
转任是一种行政行为,基本程序是:行政机关要求国家公务员转任时,必须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当事人转任意向,说明拟任职务的具体情况,并征求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免机关解除原职务,由新单位任免机关办理任职手续。个人申请转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和拟转任单位,交任免机关审批。
3.轮换。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轮换对象为担任领导职务或在某些工作性质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只有属于这个范围的国家公务员才能够通过轮换变更工作岗位。
二是必须是计划内的轮换对象。
三是必须符合轮换年限规定。
四是必须符合编制和职位数额的规定。不得超编轮换和无空缺职位轮换。
五是符合回避规定。
六是具备拟轮换职位所要求的业务能力和任职资格。
同转任一样,国家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时,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应提前一定时期告知拟轮换国家公务员,说明拟轮换职位的具体情况,并征求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分类进行审批。职位轮换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4.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国有企业、国有事业机构担任一定职务。
随着改革的深入,今后国家在进一步落实交流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细化交流形式,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逐步规范化。对一些重要岗位的领导人员,实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
人员回避
回避主要是通过对公职人员任职和执行公务方面作出的某些限制,预防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目的是解除公职人员秉公办事的羁绊,为行政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建立和健全回避制度是构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廉政机制的重要内容。
一、回避制度概述
回避也称避嫌,意指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它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廉政机制。
(一)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早在西汉时期便已出现。汉武帝刘彻规定,从郡国首相到县令、丞、尉等官,均不许用本郡人。到东汉灵帝时,制定了“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即有婚姻关系的两州人士不能交互为官)。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三互法”是中国第一个成文的有关地区和亲属回避的法律。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宗室与外戚限制比较严。在官吏的任用上,回避制度由汉代的姻戚回避扩大到一般的亲属回避,由地方官扩大到中央官员。唐代开始对官员任职的地点、籍贯作出一些限制。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代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中担任御史等。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在封建君王巩固皇权和限制官吏徇私枉法、拉帮结派、扩张地方势力以及帮助地方官吏摆脱宗法关系羁绊、促进吏治清廉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官吏回避主要是亲属回避、地区回避和考试回避。古代官吏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做官,一般文职官员不得在本籍或原籍担任职务;科举考试时,考官子弟不得入试或另外举行考试。
(二)公职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1.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的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回避制度主要针对国家公务员队伍。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轮岗,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监督,也有利于他们的全面成长。推行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的回避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务员的工作环境。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80万名公务员进行了轮岗,同时,有3万余名公务员进行了任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