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那个反诉的问题,算是搞懂了。反诉还是那些条件,不变。
举个例子:一批货物价值一万,但是,因为货物质量问题,于是甲才拖欠了乙一万块货款不还,于是乙把甲告上了法院,而甲以乙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反诉乙。
这就是这个意思。
(反诉的条件还是那些,至于个人名誉的问题应该也是存在的,可我没有遇到过,就不好怎么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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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当事人】
【当事人概述】
看到这里,我愣了一下。当事人竟然也单独作为知识点列了出来!看来,是一个内容啊,我还真的没有想到。
什么是当事人呢?应该都知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双方。
一般,是指被告和原告;(狭义)
但是,还包括了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广义)
我们一般称起诉的主体,为上诉人;被诉的为被上诉人。
具有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这个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才能有诉讼权利;这个行为,是指民法中的三种公民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才有资格称为当事人。
(其实说一堆,就一句话: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之有关,可以成为被告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人)
因为,只有与之有关的本案当事人,才有资格起诉或者应诉。(也叫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有哪些具体的诉讼权利?
可以起诉、反驳和提起;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
可以申请回避;(相关的审判员回避制度)
可以收集和提供证据;
可以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可以选择调解;
可以自行和解;
可以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
可以申请顺延诉讼期间;
可以上诉;
可以申请再审;
可以申请执行;
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啊啊啊啊啊,权利多是好事,但是难得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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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在这里,存在一个当事人的变更情况,是什么?
一种是当事人死亡;那么就将权利义务转移给TA的继承人;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发生当事人变更,那么就由变更了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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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
看到这里,竟然就已经写了九百了,天!
这两个,不难理解吧?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以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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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这个看名字,感觉就不是很难懂,我想也是,如果各类知识点很难懂,那么估计,学这个都要死翘翘了。就是,内容有点多!
共同诉讼,顾名思义,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打个比方:公司老板拖欠工资,而另外的人也上诉,公司老板拖欠工资,导致一方或双方均为多数,就形成了这种很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我有种感觉,这就是把相关人相关事一起解决!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有两个基本类型:一个是权利义务共同型、一个是原因共同型。
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判决、合并审理;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节约司法资源;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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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
什么是诉讼代表人?
想到一个词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
这个,就相当于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从本当事人中推选出一个代表,代表他们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不可能一个法庭上站一群人吧?)
这个制度,与上面的共同诉讼制度不同,这里可以只来一个。但是必须共同诉讼却须亲自参加。
诉讼代表人,也是更换的,当他不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
在这里,诉讼代表人分为两个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因为人数确定,才能够推举啊。方式就是全体推举共同的,如果选不出代表,那就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那么就只能够是普通共同诉讼,方式是推选——协商——指定。而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特殊的程序。
第一公告、第二登记、第三裁判效力。
(稍微提一下而已!)
这里还存在一个公益诉讼,是什么?
起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具体是什么,我也不晓得,一堆的司法解释看得懵逼,还不是必要。(民事诉讼一般都是与民有关,很少会扯到公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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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民诉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没有,但是,却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而第三人,分为了有独三和无独三(独立请求权)
我们来打个很简单的比方理解一下!
原告/诉/被告,返还房子。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原告和被告争执的东西其实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他就得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人,知道自己没有房子所有权,可是原告或被告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比如被告答应把房子卖给他并签订合同,如果被告返还房子,那他的期待就落空了。
所以,有独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相当于是原告,而案子的原被告,对这第三人来说,它都是被告!!)
可是,无独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就只是听听案子,这个第三人,是站在被告一方,发表意见)无权提出管辖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最后,稍微提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是什么?
其实,是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在2012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懂了吗?我感觉是自己是写明白了,看得头晕,真的头晕!也不知道你们看没看明白......)
——完——
(作者: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感觉民诉每章都超过了2000字,果然啊,我想尽办法精炼文字,还是有那么多,不过,应该不算多,大约10分钟左右能看完,也能看懂,感谢阅读!输入法换了后,很不习惯,但是那个输入法真的很坑爹!!错字很多,音不对字也不对,但是这个输入法却是音对字不对,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