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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有企业改制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

一、国有企业实行法人制度的现状

商品交换,在我国早已有之,商品经济却一直不发达,公司及法人制度发展较晚。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后,清朝政府才仿效欧美通过招商集股方式兴办轮船、电报等企业。1903年,清朝政府颁布了我国最早的成文的公司法。新中国成立后40多年,我国也曾几度大办公司,但企业法人制度直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才正式得到承认。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遏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生长,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企业组织形态也非常奇特。50年代中期、60年代初期曾两次组建公司,但它实际是政府部门的延伸,被称为“行政性公司”。80年代推动企业联合,公司风潮迭起,随之而来的则是两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第一次是1985-1986年的行政性公司的清整,任务是要坚决撤销一批行政性公司,还行政权于政府,交经营权于企业。这次清整并不彻底,至今尚有数目可观的行政性公司存在。第二次是1988-1990年的治理整顿,任务是要坚决砍掉一批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公司,认真查处违法乱纪案件,特别是党政干部参与的大案要案。这次清整也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至今仍有难以计数的不具备开办条件,或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公司存在。

在我国,法人制度还未被决策者和企业经营者真正理解。其表现在:第一,依法律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被承认是公司;第二,企业区分级别大小,有一级法人,二级法人,还有大法人、小法人等;第三,有的人将厂长当作法人,厂长委托下属对外签约,称为“委托法人”;第四,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法人看待,且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营业登记。

从现在国有企业的实践来看,有些问题长期使人困惑不解。如国有企业是法人,但其经营方面的决策权大部分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里;企业法人应当自负盈亏,但不少企业经营严重亏损且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却不能依法破产;还有,企业法人不是当作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而是当作一个承担着许多社会功能、政府功能的组织体。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虽赋予企业法人资格,但企业法人制度并没有真正付诸实施。

法人是法律所创造的人,企业法人依法成立,其一切活动必须严格约束在法定的范围内,离开了法律,企业就不成其为法人。所以,企业的经营机制,应该定义为:人、财、物、机构等要素的合理构造及其在法律控制下的活动程序。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就是使国有企业为法律认可而又能始终受到法律控制的市场活动主体,简而言之,就是使国有企业法人化或公司化。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财产独立

企业法人是以人、财、物等为要素,根据法律的要求构造的经济实体。法人制度的核心是独立财产制。财产是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财产的增值是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企业没有自己的财产,法律就不可能赋予其独立的人格,让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公司产生的历史考察,合伙企业发展到公司企业的主要原因就是要使用于经营的财产从合伙人那里独立出来。公司作为商品所有者,只有完全地掌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能,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广泛的商品经营活动,自由地让渡属于自己的商品。

企业法人经营能力的大小,要受到其具有的财产范围的限制。法律要求,凡设立一个企业法人,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我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直到今天,人们对注册资金的意义并没有认识。成立公司时,绞尽脑汁,拼凑资金数额,只求“通过”登记。至于注册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数额是否真实,资金能否真正用于经营则全然不顾。

国有企业内的财产所有权在国家,这是改革以来反复强调的。在两权分离原则指导下,对企业内的财产,企业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并不能一般地理解为依照法律,而是指企业仅有部分处分权即对留利的处分权。在国有企业里,不少机器设备和我国的行政干部一样有一定的级别:部级的,部领导有处分权;局级的,局领导有处分权。这种对企业物资的政府直接管理办法,与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相距何其远,何其背!

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罗纳德·科斯在他的著名论文《社会陈本问题》中提出的观点认为,产权界定是至关重要的,产权界定越清楚,交易费用就越小。只有产权界定明确,才可以通过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我国,由于不承认企业产权,不仅企业管理成本高昂,而且社会资源不能优化配置。因为用行政权去管地产权,面对无数个分化,企业每出现一个麻烦,就靠成立一个机构或专人去对付,结果是部门林立,检查、评比、开会、吃喝、公费旅游、公文旅行层出不穷,社会一大笔财富消耗其中,庞大的上层建筑压得国有企业透不过气来。因为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企业无权适应市场要求,及时地让资产流动,造成大量财富浪费和闲置。

国有企业改制,应有新的思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所谓“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东权,即指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谓“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其以法人名义占有的财产具有完全支配的权利。这是“新的两权分离”。这种“新的两权分离”已经完全不同于原有的“两权分离”。出资者(包括国家)除了依法行使股东权外,不能对企业法人的财产直接行使任何权利,企业法人所行使的权利已经不局限在经营权的范围内。实行“新的两权分离”,将对国有企业下一步的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要求——经营独立

企业法人的最主要、最集中的功能就是经营,法律应当赋予它完全独立而自主的经营权利。10多年来的改革,我们一直致力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这对搞活企业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迄今为止,其作用是有限的,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意味着企业还不是享有全部经营权,其中必有一部分经营权在政府手中,企业的许多事情还要经过政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没有这种审核、批准,企业就不能有任何动作。

我国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享有生产经营权、计划权、产品销售权、采购物资权、产品劳务定价权、外贸权、留用资金支配使用权、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用工权、机构设置权、杜绝摊派权、投资权和筹资权等等,然而这些规定并未成为现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每项权利几乎都有“依照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等限制,在这些“规定”的限制下,上述权利被架空了。为此,1992年国务院又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再次重申企业具有上述各项自主权。国家体改委在相应的说明中指出:为落实企业经营权,条例有一些突破,表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投资权、产品定价权、进出口贸易权、劳动人事权与工资奖金分配权等都有了进一步扩大。可见,目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仍然依赖政府,政府“放”,企业才有“权”,政府“扩”,企业的权才能“大”。经营独立是国有企业实行机制转换的基本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承认企业是经营的主体,企业有权从事法律允许的、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相适应的一切活动。

问题出在哪呢?问题还在于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划分上。从《经营机制转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来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然分享企业应当享有的部分经营权。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政府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政府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决定或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政府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等等。我们认为,国家作为企业的出资人,有权制定各种规章,有权派出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但对企业经营上的事务通过政府部门直接行使决定权、批准权,实在是弊多利少。体制不健全,经营权无法到位,企业就只能继续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四、国有企业改制的必然归宿——责任独立

长期以来,因不承认国有企业的产权独立,企业经营不能独立,结果是经营责任不确定。有些长期停产、严重亏损的企业既不宣布破产,也不采取其他措施治理。从企业内部来说,经营决策人员很少因为决策错误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缺乏市场压力、效益低下的严重症结。

企业经营总是有风险的。从法人制度建立的动因来看,投资者就是要分散经营风险。首先,出资者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了风险,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无盈利则不能分红;其次,公司在其全部财产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宣告破产;再次,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破产时无力偿还的债务自担损失。这三者的风险责任各自独立,互相关联,三者中公司的独立责任处于主导地位。

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亏损了,需要继续补贴的,国家则令银行贷款以维持职工的生计。其中,除了企业主管部门出于局部利益和声誉的考虑外,还有受“左”的影响而怕出乱子的考虑,更有因法人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不规范、经营活动受干预而企业不愿也不能承担责任的客观必然性。

就已公布的《条例》的规定分析,仍有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隐患。如关于增强企业上缴利润歉收自补责任的规定。企业歉收是一种风险,企业歉收的情况下,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就是不能分取利润。企业歉收,国家仍要收缴利润,企业的财产总额必然减少,这就影响了企业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财产担保数。再如关于强化对潜亏应负责任的规定。企业采取不提或少提折旧费、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盈实亏的,责令企业从留用资金中补足。此种做法对企业的债权人同样是有害的,因为少计成本,则利润增加,国家收缴的利润就增加,结果不是从国家那里追回不该分的利润或使董事人员负赔偿责任,而是用留用资金补足,造成企业的财产总额减少。国外公司立法与实践有一新的发展趋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如果债权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股东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利润,则须例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一做法是科学合理的,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有的学者这样设想,要使企业具有负亏能力,就应“建立企业独立财产”,允许企业将留利及留利形成的资产以资金分账的办法,部分划归国家,部分列入企业自有资金项下。这种设想的错误在于,企业自有资产是独立财产,可用来负亏;国家所有的一块则不是独立财产就不必用来负亏。法人的独守财产是一个整体,将企业内财产人为划分为两块,由此人为地制造两种不同的权益,违背了法人财产原则,最终将导致企业责任的缩小、含糊和虚化。

综上所述,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让其独立承担责任;要使其独立承担责任,就必须让其独立经营;而要能使其独立经营,就必须使其有独立财产。只有这样,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才能真正建立,改制的目的才能最后达到。

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选择

一、形式选择之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术开发和改造等项目。国有企业改成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股份有限公司在所有企业中的比重只能是极少数,国有企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改制形式时,必须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突出重点,扶持那些亟须发展的产业。从已经试点的一些股份有限公司来看,商贸企业比重较高,资金使用的方向不太合理,这可能会加大产业结构的矛盾。其次,要考虑国家是否控股,控股多大比例。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是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国家是否控股取决于国家资金的实力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现在有一种倾向,凡国有企业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似乎都要控股,而且是绝对控股。殊不知,此做法既浪费了国家财力,也影响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机制的改善,对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作用十分不利。再次,要重视利用股份可转让的特点,让国家资源流动起来,达到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之目的。目前证券市场不允许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的做法已经违背了搞股份制的初衷,应尽快改变。

二、形式选择之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应作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主要选样。这种形式既有人的联合,又有资的联合;规模可大可小,又不受财务对社会公开的限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塑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间具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和长久稳定的协作关系。国有企业改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任务是寻找适当的合作伙伴。考虑的因素是能取长补短,相互利用,形成配套,扩大市场竞争能力。在改制试点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拉郎配”,不大考虑经济合作因素和长远发展目标;一是为多元化而“多元化”。因为要找第二个、第三个投资主体,找不到,就用自然人少量入股或企业法人象征性入股了事。结果有限责任公司绝对多数股权仍属于国家一人,实质不变。

三、形式选择之三——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中的特殊形式,股东仅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主要适用于那些国家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这种公司从表面来看,投资主体就是一个,与现有国有企业并无两样。目前,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希望改成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认为这样简单、省事,对原有的权利利益格局不会有很大影响。其实,这对国家创办独资公司的政策意图有很大误会。国家独立投资办公司主要考虑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兼顾社会利益,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从事那些社会不能办而国家又不得不办的经营事务,国有独资公司有其独特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董事会制度,有强有力的监督,有严格的管理规范与活动程序。像办现有国有企业那样去办国有独资公司,是办不好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形式选择之四——股份合作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是按股份制与合作制特征于一体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国有小企业改制的主要选择。股份合作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股东和职工的身份合二为一。之所以把这种企业称为公司,是因为职工股东对公司也是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作为法人也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实质是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通过出售,减轻国家的负担,让政府集中精力搞好“关键的少数”,同时,调动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性,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目前,全国城乡已经出现大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但缺乏统一规范,不少不具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特征和条件的,也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公司,建议设置两个标准:一是大多数职工必须入股;二是大多数股份必须由职工持有。这两条标准既照顾了职工购买力的暂时不足,也考虑到了操作上的灵活性。

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直接归入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去。这是不可能的。因为:①股份合作公司职工持股的人数可能远远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股东人数;②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开性公司,股份主要由公众持有;③股份合作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公司形式,便于建立一种与职工现行状况和条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某种鼓励性政策,从而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第三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几个难点

一、政企关系问题

对政企关系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讲政企分开。改革十几年一直讲政企分开,政企分开了没有呢?没有,或者说基本上没有。问题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国有资产由谁管理没有最后解决;二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没有建立,企业活动相当不规范。由于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原来的行政机构就要以“所有者”自居,继续谋事;由于政企活动难以规范,政府就不得不干预。现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任务提出来了,处理政企关系自然也需提上议事日程。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处理,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进一步促进政资分开。所谓“政资分开”,即将原先政府行使的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行使。这项工作近年来已做出了一定成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系正在形成。在政资分开过程中,政府应重新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调整或撤并有关机构。新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力量还比较薄弱,业务干部的能力还受到许多局限,外部关系(如与经委、财贸、交通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的协调还有相当的难度。因此,政资分开的工作,政府还需花大力气。政府要从人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努力提高素质,尽快适应资产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2.政资分开后,政府依法行政。一方面,它要制定宏观政策和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它为企业提供服务,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设立登记、市场监督、审计征税以及违法查处等。现在有些政府部门不愿意丢弃主管企业的权力,有的是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也有的是担心岗位安排问题。政府部门原先自己投资办了一些企业,改制中要设法脱钩;政府部门需要撤并的,人员要给予适当安排。对于不适应管理市场经济的干部,政府要制订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培训,然后向两个方面分流。一部分人从事经济执法工作(如工商、税务、审计等)和资产管理;一部分人直接走向企业,从事经营或中介服务。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着重抓国有股的股权管理。要研究股权管理的政策和方式、方法。国有资产管理不能走行政管理的老路,演化成管企业的“婆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要善于通过授权经营,减小管理跨度和幅度,国有资产管理不应陷入企业的经营事务。股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授权经营的大企业、大集团实行政策控制、人事控制、财务控制和监督控制。

4.政企合作。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回归依法行政的位置,把企业塑造成独立经营的法人,但这还不够。还应提出一个政企合作的问题。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企业与政府尤其是主管部门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与依赖的矛盾关系。职能分开仅解决了一个依赖问题,而政企合作才能解决对立问题。企业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它又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它由富有创造性的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国家行政管理的秩序来源于每一个企业的自觉守法和在执法上的配合。政府也应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与条件,了解企业、引导企业、帮助企业。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政企关系。

二、内部体制问题

在国有企业里,有些领导觉得:改制了,权力会少,制约会多,责任要重,因而不如不改,或者等等再说。在已经改制的企业里,有的建立了“新三会”,仍保留了“老三会”;有的“新三会”是建立了,但董事、监事、经理统统由上级任命,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形式上的机构,经理像在国有企业中一样行使职权。这就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新三会”由于与“老三会”并存,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新三会”严重受老体制的影响,形式变换了,但内容未变。

上述种种问题均牵涉到对新旧两种领导体制的认识问题。新体制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构依照严格的分工设立,股东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它们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国有企业的体制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党组织保证监督,职工民主管理。有的人认为,国有企业的体制是企业法所规定的,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党政分开的成果,也是企业树立行政权威的需要;党组织保证监督,突出了党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职工民主管理监督体现了职工当家做主的权利。这种体制不是很好吗?企业改制时为什么丢掉呢?正由于有这种思想认识,有的人十分不愿意改制;有的人在已经改制的情况下,还是希望沿用老体制。

两种体制谁优谁劣,不应从表面上比较,而应从产生这种体制的经济基础以从运行效率的分析中比较。从经济基础来看,公司的领导体制取决于对投资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公司是投资者投资组成的,公司的领导体制必然反映投资者的意志。而国有企业是国家一人投资,领导体制自然就反映国家的意志。从运行效率分析,公司领导体制实行“三权分立”,能够形成良好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减少企业运行的失误偏差。而国有企业的体制因较多地考虑政治因素,决策权在谁的手里显得不明确,监督权的法律效力显得不够。厂长经理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就不足为怪。党组织有监督权,但它是政治组织,不监督或监督不力就不可能承担什么法律上的责任。从改革的需要和方向考虑,投资者多元化了,企业的内部体制是不可能不变的。

如何发挥新体制的应有作用,减少老体制在改制后带来的摩擦?较好的办法是吸收老体制的长处,改进或完善新体制。这里着重要解决以下几方面的实际问题。

1.公司中的党组织能不能继续像在国有企业内一样行使权利?党组织在公司中依《党章》办事,保证监督的作用不应发生变化,但发挥作用的形式和途径需要重新调整。党组织的作用主要应通过党员干部、党员的个人活动显现出来。党员干部应凭借个人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活动受法律制约。一般党员应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影响企业,影响职工。

2.国有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还设不设职代会?设职代会的,行使哪些权利?它与股东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职工会(工会)与股东会是代表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两个机构不可能合二为一。工会按《工会法》开展活动。在工会之外,一般不需再设职工代表大会(国有公司除外)。职工权益的维护通过工会与董事会协商。席上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新体制中,应吸纳工会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对董事会、监事会吸收职工代表有原则规定,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化。

3.公司中有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有无区别?公司中的董事会从法律性质上说是一个执行机构,执行业务时也有相当的决策权。公司经理是董事会聘用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的人,不少人称此为“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实际上,董事会作出的决策是由董事承担个人责任的。经理执行董事会决策,根据授权办事,并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他越权和滥用权利时才承担责任。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下的经理与公司体制下的经理,机构性质不同,职权范围和责任也就有很大不同。

三、资本金不足问题

国有企业发展到90年代,可以说绝大多数存在着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资产负债结构相当不合理。不少地方平均负债率达到80%左右。90%以上负债率甚至资产远远低于负债的企业也有相当一部分。负债率过高造成许多影响市场秩序的后果。企业靠贷款过日子,降低了企业盈利水平;银行贷款的负担和经营风险增加;市场交易充满了不安全的因素,三角债日积月累,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债务缠绕得动弹不得。

形成资本金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所获利润通过各种途径上交国家,没有形成一套稳定的自我积累机制;国家采取竭泽而渔的政策,很少向企业投入;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好不容易划拨给企业的资金,有一部分后来又改成了贷款;企业存续期间,由于很少投入或不投入,原来国家投入的资产也就逐渐被消耗。总的来说,今天国有企业的困境是由传统体制以及这种体制下的不当管理造成的。

资本金是成立公司的基本条件之一。公司没有资本金或者资本金过少,经营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就不具备。资本金不到位,资本金抽逃,对交易对方是一种欺骗。国有企业转制,应严把资本金这一关。

为了严肃企业资本金制度,保证企业顺利实行公司化改造,每一企业应先从充实资本金着手准备。主要途径包括:①国家或直接投资者已经承诺投资而未实际投入或者已投入又抽回资本金的,应当依法投入;②国家或直接投资者有条件增加资本金的,追加资本金;③将存在现实资产的企业贷款设法改为投资;④企业资本有增殖的,增殖部分转为资本;⑤企业当年有盈利的,用盈利抵充资本;⑥国家对企业减免税,用减免部分转为资本金;⑦土地评估后,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费转为资本。充实资本金有时能使国家收益暂时受到影响,但从长远考虑是值得的,从法律考虑也是它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在改制时,还可以通过增加投资者扩大资本。投资者很广泛,可以是各种企业法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投资商。

目前,各类企业法人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各企业在调整经营方向、产品结构等方面要多动脑筋。如果自身基础好,市场潜力大,还是有企业愿意投资的。现在有一些企业陷入困境,自身不积极想办法改善条件,寻找新的发展机会,而是等待别人来解救它,这是不现实的。在寻找合作伙伴过程中,也可以结合组织结构的调整,实行委托经营、转让产权、兼并与收购等,主动投靠大企业,加盟大集团。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再顾及面子,不能再死盯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自己把自己封闭起来。有的企业可以相互参股,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均分。

收到自然人投资,这个措施更现实、更有效。目前,全国个人储蓄存款已接近3万亿元之巨,如果动员五分之一用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就可使目前的企业增加资本6000亿。目前影响个人投资积极性的因素比较多:一是企业不景气,看不到企业的发展前途;二是投资折股或转让股权,价格不合理;三是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几条,关键的是国家有无鼓励个人投资的政策。

吸收外商投资,改造我们的一部分国有企业,这也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已有少数企业迈出了利用外资的一步,取得了一些成效,企业面貌改观了,职工稳定了,当然,外商也赚了。但是,这类事引来了不少议论。有的人想不通,问为什么国有企业产权要转让给“老外”;有的人认为,让“老外”赚多了,批评有关方面出售价不合理;有的人看到外国人在国内投资有了一定的规模,就惊呼不得了,外国人要控制我们了。对于这类议论,我们要从两方面看,不能一边倒。有的人想不通,是思想不解放,但我们的宣传也不够;有的人提出批评,有短见因素,但确有少数人牺牲国家利益而讨好外商甚至个人受益的情况存在;有的人担忧,是多余,但提醒了我们,注意运用法律与政策控制好重要行业,合作的同时,还要与外商开展合法的竞争。总之,对外商开放是主流,是趋势,我们要掌握尺度,做好工作。

我们相信,只要勇于摆脱传统观念、体制的束缚,一切从实际出发,群策群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是能够改变现状的,国有经济是能在整体上搞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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